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劳人薪[1985]40号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文号]:劳人薪[1985]40号•[发布日期]:1985年08月30日•[生效日期]:1985年08月30日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劳人薪[1985]2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5.06.13【实施日期】1985.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劳人薪(1985)20号1985年6月13日)现将《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现对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的若干问题和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一)现在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工资制度改革时,先将现行四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提高到现行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尔后再套改新规定的五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
(二)对于现在四、五类工资区工作,仍执行五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由六类以上工资区调到五类以下工资区仍保持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这次也按现行五类工资区同等级的工资标准套改新规定的五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其原工资高于现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六类和六类以上工资区中,仍执行本类区以上工资区现行工资标准的职工,在套改新工资标准时,其原工资高出本类区现行工资标准的部分也按此办法处理。
(三)现在四类工资区中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其现行工资标准低于或相当于国家机关四类工资区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可以在增加工资的幅度不超过2.75%的原则下,先提高到本部门相当国家机关五类工资区的现行工资标准,尔后再套改新规定的本部门相当国家机关五类工资区的新工资标准。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章名】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
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
2.科研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实验人员。
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
4.行政人员。
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
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2)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3)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三)(4)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5)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6)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
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章名】二、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
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
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1960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1982年教育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1983年9月1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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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1985年7月23日)为了适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拟定了《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其说明.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时参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研究执行.一、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要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密切结合起来,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职工队伍素质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使工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责任轻重、技术高低、劳动繁简、劳绩大小密切联系起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二、企业的工资制度,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企业制宜,可以采取不同的工资形式和制度,但不宜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结构工资制模式.要通过工资改革,合理调整工资总额的结构,改变目前奖金所占比重过大的状况,现行奖金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应当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和理顺工资关系.要建立正常的升级增资制度,改进奖励、津贴制度.三、各企业工资改革的增资水平,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用于调整工资标准的部分,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的限度之内,用于其他工资改革方面的部分,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资中支付,其他企业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支付.附:关于新拟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说明一、新拟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时参考.国营小型企业的工资标准,由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二、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一般要在执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等级要同技术等级相对应,一个技术等级可以对应一个或几个工资等级.提升工资等级要考核技术等级.自动化程度高、生产连续性大的工作和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也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实行岗位工资制,要明确规定岗位责任和上岗工人必须具备的技术业务水平、操作能力,新工人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他们的工资要分几年逐步过渡到岗位工资标准.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可按三类产业或工种交叉使用五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使用第2种至第6种工资标准.其中,一类产业(工种)包括钢铁冶炼、煤矿井下、石油钻井、森林采伐、海洋捕捞等,可以使用第4、5、6三种工资标准;二类产业(工种)包括机械、建筑、铁路、交通、纺织、电力、石油采油、化工等,可以使用第3、4、5三种工资标准;三类产业(工种)包括农业、商业、碾米、面粉加工等,可以使用第2、3、4三种工资标准.三、企业的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个职务划分若干工资等级.行政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设三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可以使用第2种至第4种工资标准.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大型联合企业为一至六级,大型企业为三至八级,中型企业为五至十级.企业干部其他职务的最高、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实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经过劳动人事部审查同意.实行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县级企业不得使用大型企业工资标准.四、实行岗位工资、结构工资和其他各种不同形式工资制度的企业,除奖金外的其他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合计的总水平,均不得超过全国统一规定的改革工资制度的总水平.五、企业实行新拟的工人、干部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费解决.因此,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好差、自费负担能力的大小和现行工资标准的高低来确定.现行工资标准较高、经济效益好、自有资金充足、有长期负担能力的企业,可以实行较高的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较低或经济效益和自费负担有困难的,其新定工资标准,还可以低于参考标准,以后经济效益上升,再逐步提高.六、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实行新拟工资标准时,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应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以内.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由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长的工资中解决;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留利的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进入成本.七、实行新拟工资标准的企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均按规定执行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六类工资区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研究生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0元,大专毕业生45元,中专毕业生40元.一年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研究生一般定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三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十三级副,大专毕业生定十四级,中专毕业生定十五级.少数优秀的,可以高定,比较差的可以低定.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在见习期间、学徒期间和熟练期间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八、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建立新的工资标准,应按《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略)附: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略)——结束——。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29•【文号】人薪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鉴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套改办法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劳人薪[1985]4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5.08.30【实施日期】1985.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年8月30日劳人薪〔1985〕4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上述各类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
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
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
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东北师范大学工资管理规范(一) -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工资管理的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工资管理规范(一)——现行工资体系本文所述现行工资体系是指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所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构成体系,主要有四大部分:基本工资、地方补贴、校内津贴和特殊津贴。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所确定的工资。
我校当前执行的工资制度,是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8号文件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制。
职务(等级)工资制确定的基本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组成。
其中,职务(等级)工资是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占基本工资的70%;津贴是基本工资中活的部分,占基本工资的30%。
(一)工资类别及构成职务(等级)工资制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别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高校职员制目前仍在试点阶段,为便于职员校内外流动和管理,我校对职员工资实行两套工资体制并存的管理方式,档案工资延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实发工资则采用教育部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现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档案工资和实发工资相一致。
(二)工资核定1、新参加工作人员(1)见习期(初期)工资到附校工作的本、专科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到专业技术岗位、职员岗位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到职员岗位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实行半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获得博士学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
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如下(国办发[2003]93号):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文件号】劳人薪[1985]40号【颁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颁布时间】1985-08-30【实施时间】1985-08-30【时效性】有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六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劳人薪[1986]99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六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六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1986年11月8日劳人薪(1986)99号)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下半年起,将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五类工资区提高到六类,一九八五年由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的暂不提高,六类及六类以上的工资区类别也暂不变动。
现将今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原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单位,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是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可改按六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执行原九类工资区制度的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制度改革前是三类工资区的,可改按地质四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二、企业单位所在地是五类工资区(系指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五类工资区,下同)的,凡是已经执行一九八五年新拟企业五类区工资标准的,可以改按新拟企业六类区的工资标准执行,但只能按最低一级提高一元的工资标准执行。
企业所在地是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凡是已经执行一九八五年新拟企业五点三三类区工资标准的,可以改按新拟企业六类区的工资标准执行,但只能按最低一级提高五角的工资标准执行。
在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企业,已经执行新拟企业六类区工资标准的,这次不再调整。
三、未执行上述一、二两项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如铁路企业等),如何调整工资区类别,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审查批准后执行。
特殊岗位的定义
【特殊岗位的定义】劳动总局对于特殊岗位的要求包括,《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中所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至于你所说的防空洞工作人员,要看你具体所从事的分工是什么,是否符合上诉要求。
【关于特殊津贴】从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
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特殊工种岗位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劳动消耗或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和特殊技术性津贴。
职工在某些劳动条件特殊的岗位劳动,需要支出更多的体力和脑力,因而需要建立津贴,对这种额外的劳动消耗进行补偿。
这种类型的津贴具体种类最多,使用的范围最广。
例如,高温津贴,是对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建立的临时性补贴。
冶金企业中的炼铁、烧结、炼焦、炼钢、轧钢等工种,根据其作业环境的温度、辐射热强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建立甲、乙、丙不同标准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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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正文:
----------------------------------------------------------------------------------------------------------------------------------------------------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劳人薪[1985]40号1985年8月30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现结合高等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
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
2.科研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实验人员。
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
4.行政人员。
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
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3)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三)
(4)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
(5)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6)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高等学校的工人,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及其工资标准。
生产性工人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参照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的特点拟定,但需报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
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
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1960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1982年教育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1983年9月1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高等学校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
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校)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执行院(校)长、副院(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五)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六)教职员调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做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
(七)高等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1985年6月30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学校基金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
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发的奖金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九)高等学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随同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7月1日起发给。
其他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学校校本部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1985年7月1日起发给。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属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
(十一)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