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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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管辖地如何约定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管辖地如何约定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管辖地如何约定房屋买卖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是⼀件⾮常重要的事情,它要履⾏的⼿续很多,⾏政部门的程序也有很多,房屋的价值较⾼,也很容易发⽣纠纷,有纠纷就有可能起诉到法院进⾏审理,那么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管辖地如何约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管辖地如何约定民法典中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地没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双⽅因房屋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五⽇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前通知当事⼈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陈述;告知证⼈的权利义务,证⼈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发⾔;被告及其诉讼代理⼈答辩;第三⼈及其诉讼代理⼈发⾔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不动产的管辖适⽤于专属管辖,是由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进⾏管辖。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选择是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选择合适的履行地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合同履行地的选择应基于法律依据和交易需求。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涉及不同国家的场景较为常见。

此时,买卖双方应先了解各自所属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中关于合同履行地选择的相关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买方或卖方所在的国家,也可以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第三国。

买卖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为有利、有保障的履行地,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合同履行地的选择还应考虑到交易风险的因素。

在某些国家,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司法不独立,或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的政策因素。

此时,买卖双方需要权衡利弊,选择一个相对较为稳定、可信赖的履行地,以降低交易风险。

同时,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的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加入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以便在合同纠纷发生时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

此外,合同履行地的选择还要考虑到交易成本和便捷性的因素。

在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的交易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跨境手续和沟通成本。

因此,买卖双方应选择一个履行地便捷、交通便利的地点,以减少交易成本和时间,并提高交易效率。

同时,买卖双方还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履行地约定,以适应双方的交易需求,如约定将合同履行地划定为接近两国中立的第三国,以便为双方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最后,合同履行地的选择也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保护。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可能会对跨境贸易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因此,买卖双方可以在选择合同履行地时,考虑到这些因素,选择一个能够获得政府支持和保护的地区,以促进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在买卖合同中选择合适的履行地对于保障双方权益,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做出选择时,买卖双方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依据、交易需求、交易风险、交易成本和便捷性以及地方政府的支持等因素。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车辆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就车辆的买卖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纠纷,这就需要明确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就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展开讨论。

1.管辖法院的确定在车辆买卖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卖方所在地或买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因此,买卖双方应该选择适用的基层法院进行诉讼。

2.特殊情况下的管辖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多个地区或国际性的交易。

这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管辖权。

a.跨地区纠纷如果车辆买卖合同纠纷跨越不同地区的法院管辖范围,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方式确定管辖权:①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选择一个适当的法院进行诉讼。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各方利益,尽量达成一致。

②选择协议管辖法院: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特定的法院进行纠纷解决。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双方预期的法律适用性和纠纷解决的效率。

b.国际性纠纷如果车辆买卖纠纷跨国界,那么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管辖问题将需要参照相关国际法律和条约的规定。

一般来说,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确定管辖权: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等相关国际仲裁法律法规,通过仲裁可以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②涉外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无法进行,那么可以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选择适用的涉外法院进行诉讼。

3.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参考为了更明确地解决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些司法解释和具体规定,可以作为相关争议的参考:a.《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当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可以依法向卖方所在地或买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b.《合同法》: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当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合同履行、解除、修改等争议时,可以依法向卖方所在地或买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软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3030字)

软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303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软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3030字)在软件买卖合同纠纷中,管辖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以为长度,介绍软件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当软件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双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院对纠纷进行处理。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软件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合同约定的原则。

当软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选择适用的法院进行诉讼。

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它是否具有管辖权。

其次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当软件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时,可以选择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主要指的是被告的住所地、驻地或者指定的经营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

再次是依照被告确认的原则。

当软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且被告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时,可以根据被告确认的法院来确定管辖权。

被告确认的法院即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合同标的额的大小、互联网交易的特点等情况来确定管辖权。

例如,软件买卖合同标的额较高时,可以选择地方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互联网交易涉及跨境情况时,可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国际司法协助机构进行诉讼。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总之,在软件买卖合同纠纷中,当出现合同争议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确认的法院等原则进行管辖权的确定。

为了确保诉讼的正当性和公平性,双方应当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诉讼的便利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理解与适⽤【条⽂内容】 《民诉解释》第⼗⼋条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

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规定第18-22条合并为⼀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四条合同履⾏地的解释。

【条⽂理解】 合同履⾏地点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

《92年意见》关于合同履⾏地的问题在第18-22条作了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根据合同类型分别规定合同履⾏地的规则过于复杂,因此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将第18-22条合并为⼀条,明确合同履⾏地的识别规则。

同时对特殊的买卖合同等合同履⾏地作出例外规定。

对合同履⾏地的理解要澄清认识,要把握以下问题。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地的含义 合同在⼀般情况下都是双务合同,即当事⼈的义务是对应的,⽽履⾏地主要是指履⾏义务的地点,在合同有两个义务履⾏地点的情况下,履⾏地点的单⼀化才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即在有两个履⾏地的情况下,必须选择其⼀为确定管辖的履⾏地点。

现实中当事⼈在不同的履⾏地点任意起诉或以不同的履⾏地任意抗辩,以及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履⾏地的认定的缺陷,给诉权的⾏使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不必要的混乱。

(1)民事实体法中的合同履⾏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是指合同的双⽅当事⼈正确、适当的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合同的履⾏地点即为债务⼈履⾏债务和债权⼈接受履⾏的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合同范本。

标题,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买卖双方为了明确履行地,特订立本合同,并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履行地确定。

1.1 买卖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履行地为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在该地点进行交货和收货。

1.2 买卖双方同意,如需变更履行地,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变更后的履行地。

第二条履行时间和方式。

2.1 买卖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_____________(具体时间),收货时间为_____________(具体时间)。

2.2 买卖双方约定,交货方式为_____________(具体方式),
收货方式为_____________(具体方式)。

第三条履行地的法律管辖。

3.1 买卖双方同意,本合同履行地的法律管辖为_____________(具体法律管辖地)。

3.2 买卖双方确认,如发生争议,应当提交至履行地的
_____________(具体仲裁/法院)进行解决。

第四条其他。

4.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具体日期)终止。

4.2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买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卖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

以上为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范本,特此制定。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导读: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的法院来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是按照合同涉及到的标的额来计算的,对于不超过一万元的,收取50元。

一、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该优先按照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怎么算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标准如下:1.对于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需要交纳50元的费用。

然后如果超过了1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一般按照2.5%进行交纳;2.对于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那部分,则会按照2%进行交纳相应费用;3.如果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那部分,是会按照1.5%进行交纳的。

三、合同纠纷怎么写答辩状答辩状是一种常用的法律文书,是您针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您所认为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

其目的是,使法官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很清楚的知道您对本次诉讼的态度,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事实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双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

找法网提醒您,答辩状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内容是针对起诉状,提出自己认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点,即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网上签订合同的履行地

⽹上签订合同的履⾏地随着电-商的发展,⽹络购物在⼤家⾝边已经是屡见不鲜了。

想必⼤家都知道,⽹上购物实则就是买卖合同。

那么,⽹上签订合同的履⾏地应该如何确定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情况分类⼀、双⽅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在发⽣⽹购纠纷时,可以通过书⾯⽅式约定在卖⽅住所地、买⽅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中选择⼀处作为管辖法院。

不过双⽅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并不常见。

值得注意的是,⽹购纠纷中,许多卖⽅作为被告,常常以其曾在销售的⽹页中明确告知“发⽣争议提交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买⽅对此未表⽰反对为由提起管辖异议,这种异议是不应当成⽴的。

卖⽅在⽹页中贴出的告知属于格式条款,并未取得买⽅的明确同意,同时剥夺了买⽅依法维权时选择管辖地的合法权利,所以这种条款是⽆效的,不属于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

但如果卖⽅就此条款单独向买⽅明⽰,⽽买⽅也予以同意,则这种条款可对双⽅当事⼈均产⽣约束⼒,可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购纠纷中所涉及到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也称之为购销合同,此类合同的合同履⾏地如何确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当事⼈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式确定合同履⾏地;采⽤送货⽅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地;采⽤⾃提⽅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地;代办托运或按⽊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地。

软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3030字)

软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3030字)
在软件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上,首先应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的纠纷管辖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
1. 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纠纷的管辖法院时,法院将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纠纷。

2.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因此,如果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购买方有争议,那么购买方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 履行合同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合同地,那么购买方可以选择向履行合同地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4. 纠纷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合同地,那么购买方可以选择向纠纷发生地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购买方所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如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纠纷发生地不一致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变更。

此外,还应考虑法院的专业性和中立性等因素。

此外,在国际软件买卖合同纠纷中,还可以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将纠纷提交给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处理,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等。

仲裁机构会根据其自身的规则和程序,对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仲裁,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综上所述,在软件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上,应优先考虑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原则,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选定适当的管辖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

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

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
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双方约定以下履行地规定:
1. 本合同项下的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具体地址),乙方应在
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2. 若甲方需要乙方在其他地点履行合同义务,应提前书面通知
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3. 若乙方需要变更履行地,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
商一致确认。

4. 合同履行地的变更或调整,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履行地无法实现,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及时通知对方。

二、本规定为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规定,具有合同
法律效力。

以上为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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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者:卢国平发布时间: 2002-12-03 08:50:10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个案中合同履行地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

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试图解决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分析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

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那么,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在甲地付款,在乙地交货,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买卖合同也是如此,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而他人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应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基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均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既包括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包括转移价款的所有权。

其原因在于买卖合同是比较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合同法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而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也规定了三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

众所周知,价款也是财物,仅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义务的履行看成特征义务而不把价款义务的履行看做是特征义务的履行,厚此而薄彼,显然从理论上讲不通。

既然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是两个,那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即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和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可以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具有二重性。

接下来,我们分开来讨论: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地点。

这一点最高法院在1988年4月22日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提及,1996年的司法解释精神也与之暗合,只不过这两个司法解释未将标的物交付地与所有权转移地加以区分,使人容易产生歧义。

到底是以实物交付地点来确定合同地,还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不甚明了。

在一般情况下,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

对于买卖合同,其义务清偿地应是所有权转移的地点,只有将所有权转移给了对方,才能算合同义务履行了。

而在法律定有要式行为所有权转移之条件时,例如登记,只有履行了要式行为,所有权才算转移,如果出卖人在此之前已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占有、控制,若以标的物事实上交付之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则要式行为地又为何地点呢?不可能不是合同履行地。

实际上此时要式行为地才为合同义务之清偿地。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是应以交付为标志(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交付方式);二是对特殊动产应以登记为标志,而交付与交货显然不是同一概念,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完全等同,故而确定买卖合同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以双方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地为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确定。

其次,我们谈谈如何确定买方义务(即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地,这个问题显然比较简单。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均有明文规定。

归纳起来,可以概括表述为: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的,以接受价款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二重性对管辖权的影响纵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例,以"合同履行地"这个概念来确定管辖的并不多见。

如前所述,由于各国民法对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依据不同,从而影响到了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

一是以法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意思主义"认为,合同生效时,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了买受人。

基于此,法国民诉法第46条规定:"合同案件,物之实际交付地法院"管辖。

二是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形式主义"认为,所有权的约定和转移,除了须有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形式,交付行为即为所有权转移的形式。

基于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由有争议的债务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之。

"在这里,德国民诉法作了非常理性的划分,它以"涉诉债务"为联接点,轻而易举地解决了确定管辖的难题,即涉讼债务履行地法院为有权管辖法院。

由于我国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采用形式主义的观点,故可依民法与合同法理论并借鉴德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即买卖合同中应有两个特征义务,出卖人的特征义务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价款",故而买卖合同可有两个履行地(尽管有时可合二为一)。

因此,笔者建议,摒弃依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陈旧做法,为减少管辖权争议可作如下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当事人争议的债务履行地法院管辖。

进一步说来,凡合同履行中因标的物而产生的争议由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地法院管辖(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凡因价款支付而产生的争议,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

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

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

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

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

篇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篇三:买卖合同履行地法规归纳买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二)项及第141条第(二)项,本案可基于履行义务方即供货方所在地为湖里、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湖里、标的物所在地为湖里、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为湖里等四个事实,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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