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PCT条约,细则的保留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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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中文

PCT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中文

PC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5)
• 对细则15、16、57和96的修改
• 明确允许一个主管局为另一个主管局代为收取的费用可以通过国际 局转付
• 适用于费用由收取局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转付的任何国际申请
• 对细则71和94的修改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向国际局传送其文档中某些文件的副本,由国际局 代表选定局将其公开
PCT实施细则
PC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1)
• 对细则4、12、20、48、51之二、55和82之三的修改,以及 新的细则20.5之二和40之二
明确了不仅遗漏项目和部分可以援引加入,在错误提交项目或部分的情况下, 也可以通过援引加入正确的项目或部分,如果其包含在在先申请中的话
在援引加入不成功或者不适用的情况下,提供新的法律依据允许将错误提交 的项目或部分替换为正确的项目或部分(可能影响国际申请日)
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国际申请
P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2)
• 对细则82之四的修改
允许主管局对由于该局所允许的电子方式通信不可用而导致的期限延误 给予宽免,例如由于意外故障或者计划维护的原因
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和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届满的细则中规定的任何期限
适用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或者作出的任何有 关文件
• 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向国际局提交改正或者增加的 请求
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国际申请
PCT细则202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4)
• PCT大会的解释
• 在通过细则20.5之二时,大会同意,在根据细则20.5之二(d) 援引加入了正确项目或部分的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在进行 国际检索时无需考虑任何仍保留在申请中的错误提交的项目 或部分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专利。

专利是专门为了保护发明者创新成果而设立的一种权利,它不仅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还能够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和激励其创新活动。

但是,专利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而对其专利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制造、销售、进口等。

专利侵权不仅给专利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还会抑制创新活动,影响经济发展。

因此,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解决专利侵权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概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PCT条约”和“实施细则”),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实施的某些行为。

PCT条约和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专利侵权的触犯行为,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未经许可的使用等。

直接侵权是指恶意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也就是明知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直接侵权的判断标准为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或部分相同。

如果侵权行为与专利权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或部分相同,那么就认为侵权行为构成了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在知情情况下,在促进他人侵犯专利权时起到重要作用的行为。

比如,为了达到侵权目的而供应、销售或出租某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物品。

一般来讲,间接侵权包括聚众销售、交付侵权内容物等行为。

未经许可的使用是指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内容而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这包括在知情情况下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实用权利的侵犯行为。

未经许可的使用一般是指使用专利权属于的专利或发明的专利领域的技术,而未向专利权人付费或获得其他对价。

如果租借了专利权的设备或其他物品用于侵犯专利权,也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

二、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规定国际知识产权法在处理专利侵权问题时,主要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进行的。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大会第40次(第17次常规)会议(2009年9月22日至10月1日)2009年10月1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1细则15.2细则15.3细则15.4细则16.1细则16条之二.1细则19.4细则45条之二.1细则45条之二.2细则45条之二.3细则45条之二.4细则45条之二.5细则45条之二.6细则45条之二.9细则46.5细则57.2细则57.4细则66.8细则70.2细则96.11 2010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细则45条之二.1(a)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提出补充检索请求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5条之二及细则96条。

2010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修改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6条、66条和70条。

细则15条、16条、16条之二、19条以及57条的修订:(a)根据2010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适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PCT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b)根据2010年7月1日之前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不适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和PCT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2010年7月1日之前实施的细则及大会指示继续适用,至新的等值数额能够确定为止。

修订2第15条国际申请费15.1 [无变化]15.2 数额(a)[无变化](b)国际申请费应以受理局规定的货币或其中的一种缴纳(“规定货币”)。

(c)当规定货币是瑞士法郎时,受理局应当迅速将上述费用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d)当规定货币不是瑞士法郎,且该货币:(i)能够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对于每一个规定以此种货币缴纳国际申请费的受理局,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之确定以该种规定货币缴纳所述费用的等值数额,受理局应当按该数额将规定货币迅速汇交国际局;(ii)不能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受理局应负责将国际申请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瑞士法郎,并迅速按费用表列出的数额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pct(专利合作条约)介绍

pct(专利合作条约)介绍

PCT体系的一般说明
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而非专利“授予”体系,不存在 “PCT专利”,只有PCT国际申请 PCT体系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和国际初步 审查 授予专利的决定仍由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在国家阶段作出 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才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实用新型或类似权 利得到保护 外观设计和商标不能通过PCT得到保护
注:自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PCT暂不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PCT申请稳步增加
PCT申请稳步增加
发达国家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量
发展中国家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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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PCT申请占国外申请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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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PCT申请占国外申请的比例
专利的国际保护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 1883年巴黎外交会议,通过并签署《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CT途径 1970年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生效,至今共185 个成员国建立了专利的国际申请体系,进一步加强了专利领域的 国际合作
➢——PCT是专利获得国际保护的重要途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为什么要使用PCT?
➢《专利合作条约》所建立的PCT体系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 的专利国际合作机制
成员广泛,涵盖绝大多数的巴黎公约成员国 全球60%以上的向外国申请通过PCT途径提出 ➢《专利合作条约》法律规范是中国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首 次提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受理专利国际申请和接受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 段的法律依据。
为什么要使用PCT:较大的灵活性

专利侵权诉讼中PCT译文出错的修正性解释

专利侵权诉讼中PCT译文出错的修正性解释

专利侵权诉讼中PCT译文出错的修正性解释马洪;洪婧【摘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PCT专利国际申请的译文出现错误时,是否允许法院参考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来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具体的判断准则是否因不同的错误类型而有所不同;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之际,应当如何选择法条适用,现有的司法实践对于立法的完善提供哪些借鉴……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依据,梳理了分歧性观点,主要是抽象的理论之争,以及具体的规则之争,并结合对于立法现状的考量,以及域外经验的借鉴,从法律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角度出发开展多元思辨.在此基础上,还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10页(P85-94)【关键词】专利侵权;PCT译文出错;修正性解释【作者】马洪;洪婧【作者单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作为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Treaty)的英文缩写。

该条约规定的最大制度优势在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通过PCT途径仅仅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便可在将近二百个成员国产生效力。

然而,PCT申请并不涉及专利的授予,具体的授权仍需经过相应国家的审查。

鉴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同国家对专利文本的内容、格式、调整顺序、修改方式等要求迥异,可能出现的情形之一,就是在具体的翻译过程中出现语言转换方面的错误,由此引发了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问题的争议。

一、视点聚焦:PCT专利译文出错时的案例透视与争议分析(一)案例透视表一专利侵权诉讼涉PCT译文出错的主要案例1. 详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

2.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三(2012)知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 国际检索报告,发明名称等
– 由国际局送达所有指定局
39
专利合作条约(PCT)
国际公布的效力
– PCT国际公布自公布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细则 34.1(b)(ii)) – 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指定国获得临时保护 (条约 29),但该临时保护可能是有条件的: 以提交译文为准 以收到PCT国际公布副本为准,或 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
主要内容
– 工业产权的范围 – 国民待遇原则( 1883年 ) – 优先权制度( 1883 年) – 专利的独立性(1900年) – 发明人的署名权 – 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可专利性 – 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 强制许可 – 临时过境 – 在商品上标明专利 – 缴纳专利维持费的宽限期
6
巴黎公约
28
专利合作条约(PCT)
受理局 – 任何PCT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都可以提交PCT申 请; – 大多数情况下,各成员国的专利局是其国民或居民 提交PCT申请的受理局; – 依据一些地区性专利公约设立的专利局也可以受理 其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提交的申请,如欧洲专利局、 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工业产权局等; – 国际局作为受理局可以受理所有PCT成员国国民或 居民的申请。
截至2008年12月31日
– PCT成员国数量达到139个
20
21
专利合作条约(PCT)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国家知识产权局(时为 中国专利局)成为PCT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中文为国际公布语言 – 我国申请人可以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国际申请 – 自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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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体系的机构名称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PCT国际局(IB) – PCT受理局(RO) – PCT国际检索单位(ISA) – PCT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 – PCT指定局(DO) – PCT选定局(EO)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会第 41次(第 24次特别会议(2010年 9月 20日至 29日 2010年 9月 29日通过, 2011年 7月 1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 1细则 12.2细则 48.2细则 49.5细则 53.9细则 55.3细则 62.1细则 62.2细则 66.9细则 70.2细则 70.16细则 92.21修改后的本细则 12.2、 48.2、 53.9、 55.3、 62.1、 62.2、 66.9、 70.2和 92.2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 49.5适用于申请人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进行条约第22条或第 39条所述行为的国际申请,和在 2009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提交根据条约第 19条或 34条修改的国际申请。

修改后的本细则 70.16适用于 2011年 7月 1日当天或之后根据本细则 70.4完成的所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不论所涉及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修订 2第 12条国际申请的语言和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目的的译文12.1至 12.1之三 [无变化 ]12.2 国际申请变动时的语言(a 除本细则 46.3和 55.3另有规定之外 , 国际申请的任何修改都应使用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

(b 和(c [无变化 ]12.3 和 12.4 [无变化 ]第 48条国际公布48.1 [无变化 ]48.2 内容(a 至(h [无变化 ](i 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之后,如果国际局收到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根据本细则 91.1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或者在适用的情况下,国际局作出对国际申请中明显错误更正的许可, 则根据具体情况, 所有与更正有关的声明、包含更正的页、替换页、以及根据本细则 91.2提交的信函应当一同公布,扉页也应重新公布。

(j 和(k [无变化 ]48.3至 48.6 [无变化 ]第 49条根据条约第 22条的副本、译文和费用2以下为经修改的本细则条款的内容。

PCT申请进入中国优先权日逾期的特殊情形

PCT申请进入中国优先权日逾期的特殊情形

PCT申请进入中国优先权日逾期的特殊情形摘要:本文介绍了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因各PCT申请受理局法定假日的差异、国际阶段的优先权恢复、援引加入这三种特殊原因造成PCT申请的优先权日逾期的情形,结合案例给出了各情形相应的审查方法。

关键词:国际申请日优先权日优先权恢复援引加入1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法对国际申请日、优先权日的规定1.1 国际申请日的规定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规定,受理局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但以该局在收到申请时认定该申请符合要求为限。

该条约指出,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时如果认定该申请不符合具体要求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改正,该局应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

国际申请符合要求并以被给与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

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1.2 优先权日的规定国际申请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几项主题相同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这里的在先申请应当是在《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的正规申请。

在后申请应当在要求其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后申请应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作出视为未要求结论,并发出视为未要求通知书。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初步审查中,有时会遇到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后的情形,一般存在如下三种情形。

2 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之后的三种情形2.1 期限届满日为受理局非工作日2.1.1案例介绍(1)案例1。

国际申请号PCT/JP2009/000763,国际申请日2009年2月23日,优先权2008年2月22日(日本)2008-041797。

(2)案例2。

国际申请号PCT/IL2008/000472,国际申请日2008年4月6日,优先权2007年4月4日(美国)60/9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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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a)(ii)
芬兰,挪威,波兰,瑞典
64(3)(a)
美国
64(4)(a)
美国
64(5)
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古巴,法国,格鲁吉亚,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莫桑比克,阿曼,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卢西亚,南非,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
官方和政府间组织
PCT细则
4.9(b)(2004.1.1起生效)
德国专利商标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
俄罗斯专利局
4.10(d)
欧洲专利局
20.4(d)
美国专利商标局
26.3之三(b)
美国专利商标局
26.3之三(d)
美国专利商标局
49.5(1)
保留49.5(c之二)
巴西工业产权研究院
美国专利商标局
保留49.5(k)
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院
英国专利局
51之二.2(c)
保留51之二.2(a)(i):
瑞典专利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院
保留51之二.2(a)(ii):
加拿大专利局
匈牙利专利局
瑞典专利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院
保留51之二.2(a)(iii):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院
51之二.3(c)
匈牙利专利局
对PCT条约、细则的保留和不适用
表格更新于2003年10月1日
国家
PCT条约:
22(1)PCT联盟大会2001年10月3日作出的决定(PCT/A/30/7,附件Ⅳ)
巴西,芬兰,卢森堡,挪威,塞尔维亚和黑山,新加坡,瑞典,瑞士,乌干达,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赞比亚
64(1)(a)

64(2)(a)(i)
美国专利商标局
49.6(f)
加拿大专利局
中国知识产权局
克罗地亚知识产权局
欧洲专利局
德国专利商标局律宾知识产权局
塞尔维亚和黑山知识产权局
日本专利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
拉脱维亚专利局
墨西哥工业产权研究院
印度专利局
波兰专利局
英国专利局
51之二.1(f)
丹麦专利商标局
欧洲专利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院
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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