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运[2007]128号文件
《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2007)109

铁路机车验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机车是铁路运输重要的基础装备,其质量状态直接关系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
为了加强铁路机车产品验收工作,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履行铁路机车产品的验收职责,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机车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维修和使用的各型铁路机车(包括救援用轨道起重机)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三条铁路机车验收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准予许可生产、维修或进口的铁路机车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政府职能,属强制性监督。
第四条铁路机车验收部门是铁道部对铁路机车产品依法行使政府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专职机构。
第五条铁路机车验收人员是铁道部依法对铁路机车产品行使质量监督、技术认可和合格确认的代表。
第六条铁路机车产品实行上线准入制度。
按国家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产品必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铁路机车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七条对机车产品实施验收是铁道部对机车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管理手段,机车产品虽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不解除铁路机车产品生产、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承制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铁路机车产品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坚持严谨、公正、求实的原则,树立和发扬“严谨、求实、热忱、和谐”的验收作风,认真履行“监督、控制、认证、确认”的验收职能。
第九条本规定是机车验收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依据,是铁路机车验收系统依法验收、规范行为、建设队伍以及明确铁路机车验收系统与被监督验收企业之间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十条铁路机车验收工作在铁道部的领导下,实行铁道部、铁道部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以下简称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厂(公司、研究所)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厂机车验收室)和铁道部、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局机车验收室)、铁路局(公司)驻机务段(厂)机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段机车验收室)的验收管理体制。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国铁科法〔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20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铁通,中国铁物,中交集团,中国建筑,中国电建,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冶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冶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十批清理,同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的原铁道部工程建设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十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的文件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评审,《关于加强铁路隧道工程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铁建设〔2007〕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铁建设〔2009〕210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铁建设〔2011〕108号)、《关于组建铁路隧道专>抢险救援队伍的通知》(铁建设〔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80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通知》(铁建设〔2008〕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关于加强铁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铁鉴〔2008〕2号)共14个文件主要涉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企业内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铁路货车轮轴备用轮轴管理制度

铁路货车轮轴备用轮轴管理制度本章规定了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的铁路货车备用轮轴、备用轮对、备用车轴、备用车轮和备用轴承的管理。
9.1 总公司所属单位国铁货车的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管理9.1.1 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数量管理9.1.1.1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由铁路局车辆主管部门进行数量管理。
9.1.1.2铁路局车辆主管部门、车辆段均须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应定期核对,做到数量一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9.1.1.3铁路局车辆主管部门参加处理车辆段报废的备用车轴和备用车轮。
9.1.1.4车辆段检修、运用(站修)车间备用轮轴、轮对数量管理9.1.1.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检修、运用(站修)车间轮轴(轮对)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1)的增加统计手续:(1)调入或购入的轮轴、轮对;(2)由报废车上卸下的轮轴;(3)由检修车上卸下的轮轴。
9.1.1.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检修、运用(站修)车间轮轴(轮对)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1)的减少统计手续:(1)调出的轮轴、轮对;(2)向检修车上安装使用的轮轴。
9.1.1.5车辆段车轮(轮轴)车间备用轮轴及部件数量管理9.1.1.5.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车轮(轮轴)车间轮轴(轮对)、车轴、车轮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2)的增加统计手续:(1)备用车轴a.调入或购入的车轴;b.备用轮对解体后的车轴。
(2)备用车轮a.调入或购入的车轮;b.备用轮对解体后的车轮。
(3)备用轮轴、轮对a.新组装、换轴、换轮或拼修的轮轴、轮对;b.调入的轮轴、轮对;c.委托修理的轮轴、轮对。
9.1.1.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车轮(轮轴)车间轮轴(轮对)、车轴、车轮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2)的减少统计手续:(1)备用车轴a.调出的车轴;b.报废的车轴;c.经加工组装成轮对的车轴。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国铁科法〔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国铁科法〔2018〕1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清理部门规章和文件的要求,根据铁路改革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第八批清理,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停止执行或废止的79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现将第八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的意见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等6件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总运〔2015〕296号),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安全技术和管理,可以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健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相关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工作管理,促进货物装载加固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运输安全水平,各地方铁路公司参照执行铁总运〔2015〕296号文件。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铁运〔2008〕106号)、《关于公布〈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附件修订内容的通知》(铁运〔2009〕236号)废止。
《关于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铁运〔2007〕218号)、《关于加强卷钢装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10〕110号)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2.14•【文号】国铁科法[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铁科法〔2014〕12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国家铁路局2013年组织对原铁道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分类研究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落实政企分开要求。
对社会投资者有积极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发挥作用的事项,坚决不再搞行政审批,进一步调动社会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积极性,释放市场活力;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由企业负责安全审查把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直接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严格规范管理。
经清理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先后取消11项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取消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等11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等8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规范管理。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国家铁路局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铁路改革,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已取消项目的工作要求。
最新SS4改、SS3B型电力机车大修工艺

郑州机务段企业标准韶山4改、韶山3B型电力机车整体轮对大修工艺Q/ZZJ 18—20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SS4改、SS3B型电力机车整体轮对大修的工艺流程、工艺要求及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SS4改、SS3B型电力机车整体轮对大修修程,并作为大修质量评定及验收的标准。
2 引用标准《韶山4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TG/JW124—2008)《关于公布铁道机车进口轮箍、整体辗钢车轮轮辋超声波探伤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运装机检[1998]64号TB/T1463-2006《机车轮对组装技术条件》TB/T2591-2007《铁路机车滚动轴承定货技术条件》运装技验[2008]346号“关于印发《SS3B、SS4整体轮车轴改造方案研讨会纪要》的通知铁运〔2007〕128号《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郑铁机[2005]323号《关于公布<机车段修零部件无损探伤细则及工艺>的通知》。
3 须用材料砂布、棉丝、汽油、机械油、植物油(菜籽油、蓖麻油或花生油)、毛刷、紫铜垫、醇酸清漆、白布、毛毡、除锈除漆剂4 须用设备和工具立式数控车床、专用高压油泵、高压油管、数控300T压力机、50卧式车床、数控车轮车床、数控50车床、电磁感应加热器、500T压力机、外圆磨床、立式钻床、反拔机天车、专用吊具、退车轮专用胎具、退从动齿轮专用胎具、电磁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手锤、铜棒、10mm钢字头、轮对内距尺、内径千分尺、外径千分尺、轮径测量尺齿形样板或齿厚尺、JM3型车轮检查器、JM3踏面样板、深度尺、钢板尺5 限度表单位:mm序号名称原形限度1车轮轮辋处宽度140+3-1140+3-12车轮滚动圆直径1250+301250+33车轮内侧距1353+1.5-11353+1.5-14车轴轮座直径238≮236 5车轮毂孔和车轴轮座过盈量压装0.27~0.32热装0.25~0.306车轴齿轮座直径245≮243 7 从动齿轮和车轴齿轮座过盈量压装0.27~0.33热装0.27~0.348车轴防尘座直径190+0.149+0.077≮188+0.149+0.0779车轴轴承颈直径160+0.052+0.027≮158.5+0.052+0.02710车轴抱轴颈直径205≮20211车轴端面磨耗量≯212从动齿轮齿形偏差≯0.2或齿厚≮1313齿轮反压力检验882KN(90吨)14车轮反压力检验1470KN(150吨)6 工艺过程6.1轮检6.1.1 轮对从委修单位到段后,确认轴号及不良状态,由承修部门填写轮对接收台帐。
铁道部关于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11.28•【文号】[85]铁物字1234号•【施行日期】198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铁道部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8日(85)铁物字1234号)第一章总则机车车辆配件是保证机车车辆正常维修的重要物资,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和行车安全,配件工作必须坚持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方向,围绕运输和安全这个中心,做到及时、齐备、质量良好、经济合理地满足修车需要。
机车车辆配件实行部、局(分局)段分级储备,各级储备要有机联系,紧密联合,合理分工,各负其责,达到既满足修车需要,又合理使用资金的目的。
第二章储备分工及定量查定方法第1条一项配件实行部、局、段三级储备,有的铁路局也可实行部、局、分局、段四级储备。
二项配件的分级储备由路局自行确定。
第2条将机车车辆配件按易耗和非易耗的特点,划分为常用、罕用和极罕用配件三大类。
原则上蒸汽机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四个以下(包括四个)者;内燃、电力机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六个以下(包括六个)者;客、货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八个以下(包括八个)者为罕用配件。
各局不是每年都有消耗的配件为极罕用配件。
部、局、分局、段应根据全路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划出常、罕用配件的范围,并可根据本单位任务和消耗的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3条储备定量按下列公式计算:年(平均)消耗量储备定量=--------×储备天数360(天)储备定量经过计算,数量不足一个的定为一个。
确定配件年平均消耗量时,要认真分析近三年来用于修车的实际消耗资料,结合本单位机车车辆配属台(辆)数和检修任务及机型、车种的变化情况来确定年平均消耗量,属于加装改造及本单位修车以外使用的数量不列入消耗数内。
铁道部关于车辆备用轮对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车辆备用轮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1.12•【文号】[84]铁辆字1635号•【施行日期】198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铁道部车辆备用轮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2日(84)铁辆字1635号)第1条轮对是车辆的主要部件,其技术状态好坏,直接影响行车安全。
为了加强轮对管理,提高轮对检修效率,做到数量准确,资料齐全,保证有足够的检修周转用良好轮对,适应修车任务不断增长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车辆轮对的检修、管理工作,由铁路局车辆处统一归口领导,切实负起轮对的检修,管理责任。
不断的提高轮对检修能力,满足本局修车任务的需要。
第3条为了正确掌握轮对使用及检修情况,应建立在自下而上的轮对管理负责制:1.车辆段是轮对保存、使用及维修的基地,对轮对原始记录及表报的填写和日常保养负全部责任。
2.车轮厂是保证本局轮对供应及专业修理的基地,要加强对生产、设备、财务、调度管理负责制,加强三检一验各项责任制度。
编制先进合理的组装及检修工艺,不断革新工艺装备,总结先进经验,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全面完成轮对检修任务。
3.铁路局车辆处对本局备用轮对的检修、使用、技术指导及固定资产管理负全部领导责任。
4.铁路局车辆处、车轮厂、车辆段均应配备轮轴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作好轮对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轮对安装在车辆上时是属于车辆的组成部分,应包括在车辆的价值内。
凡存放在车辆段,车轮厂的可以使用的良好轮对及待修的或修理中的不良轮对均称为备用轮对。
备用轮对应列入铁路局的固定资产帐卡内。
第5条铁路局车辆处负责掌握全局备用轮对动态。
每年九月三十日组织清查一次备用轮对,清查结果由车辆处汇总,将清查材料送财务处一份并报部车辆局。
第6条符合下列之一项时,由车轮厂、车辆段办理固定资产列帐手续,帐项逐级上转财务处。
1.新组装轮对;2.调入或购入轮对;3.由报废车辆上拆下转入备用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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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运[2007]128号文件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铁道科学研究院:为加强机车车轮的管理,现印发《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
前发文电与本办法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机车车轮是保证机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部件,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铁路行车安全。
为统一机车车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新造、运用和维修的机车车轮。
第二条技术管理1.机车车轮由铁道部运输局统一管理;各机车制造、运用、维修等相关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机车车轮的管理工作。
2.粗制的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须按标准进行计算分析,技术条件和图样须经铁道部批准。
3.成品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由相关机车制造厂(公司)负责,图样及技术条件须经其总工程师批准并通过铁道部审核。
4.成品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图样、技术条件的更改须经机车厂(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铁道部审核。
5.轮心的铸造要严格执行铁道部的相关标准规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条件。
第三条采购与供应1.所有粗制的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采购必须严格按铁道部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执行。
2.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称物资总公司)负责进口机车整体车轮、轮箍的采购供应。
3.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由机车车轮制造、维修单位负责采购。
4.铁道科学研究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负责进口整体车轮与轮箍的商检、技术咨询和质量异议仲裁,以及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技术咨询和质量异议仲裁。
第四条粗制车轮、轮箍、轮心的接收1.整体车轮、轮箍、轮心供货时,供货方应向加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规格和型号、钢代号、产品数目、熔炼炉罐号或热处理号、顺序号、相关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出厂日期等。
2.加工单位须核对供货方提供的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质量证明书,逐个登记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与供货方签认。
若质量证明书内容不全,应及时反馈到供货方,补齐资料后,方可进行加工。
对标记无法辨认的粗制整体车轮、轮箍、轮心不得接收加工。
3.加工前后因产品本身缺陷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由加工单位记录,报供货方统计并进行索赔。
第五条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1.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必须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委外加工。
2.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3.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须建立相应的工艺流程管理办法,确保在加工过程中整体车轮、轮箍、轮心原始标记及过程记录正确传递。
4.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加工单位须建立质量控制卡,保证制造全过程可追溯,质量控制卡应反映出制造过程、操作者等。
车轮出厂后质量控制卡由加工单位管理,保存期限,整体车轮10年,轮箍10年,轮心20年。
5.整体车轮加工单位须建立车轮台账,台账须包含车轮标记、装车号、轴号、去向、报废车轮记录。
报废车轮记录须完整反映本单位购入车轮的报废情况(包括机务段和大修通报的报废车轮)。
台账保存期限15年。
6.成品车轮标记应在轮辋外侧面磨耗限以内,用10号字刻打如下标记;轧制年份未两位、轧制月份、轧制工厂标记、车轮钢代号、毛坯车轮型号、熔炼炉罐号或热处理号、车轮顺序号、加工单位代号,字体清晰。
车轮标记应全部记录在轮对履历簿中。
7.轮箍加工中如果标记被去除,应在加工后将原标记内容刻打在轮箍上。
8.整体车轮、轮箍不允许用铸、焊、喷涂、电沉积和化学沉积等工艺修整。
9.材质为《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规定的轮心,焊补须采用气体保护焊,执行《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
10.整体车轮不涂覆腻子、油漆。
轮箍车轮不涂覆腻子。
车轮弛缓标记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探伤1.整体车轮须进行轮辋超声波探伤和表面磁粉探伤。
轮辋超声波探伤按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公布铁道机车进口轮箍、整体辗钢车轮轮辋超声波探伤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运装技验[1998]64号)规定在踏面粗加工后从踏面进行探伤,车轮精加工后从踏面和轮辋内外侧面进行探伤;磁粉探伤在车轮精加工后按《铁道车轮磁粉检验》(TB/T2983—2000)有关要求进行。
2.轮箍须进行超声波探伤和表面磁粉探伤。
超声波探伤按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公布铁道机车进口轮箍、整体辗钢车轮轮辋超声波探伤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运装技验[1998]64号)进行。
3.轮心表面(除箱形辐板轮心和两辐板内表面外)须进行磁粉探伤,不允许有裂纹。
4.机车中修或轮对落修时,应对车轮进行全面探伤。
5.机车小修时,应对轮箍、整体车轮轮辋进行超声波探伤。
6.探伤检查结果须记录在轮对履历簿中。
第七条车轮的验收车轮以轮对部件形式由有关机车验收室验收。
验收按轮对部件技术条件及本办法等规定进行验收。
轮对出厂前要确认轮对履历簿填写的完整性。
新造铸钢轮心由有关机车验收室负责验收,并签发合格证。
第八条车轮的运用及修理1.整体车轮、轮箍运用及检修中不允许用铸、焊、喷涂、电沉积和化学沉积等工艺修整。
2.投入运用后的铸钢轮心的轮辋外圆周面不允许用铸、焊、喷涂、电沉积和化学沉积等工艺恢复装配尺寸,达到限度时予以报废;铸钢轮心的辐板裂纹不允许焊修。
3.材质为《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规定的轮心大修时,为恢复装配尺寸允许对轮毂内径面、长轮毂外径面、轮毂内端面、轮辋侧面及毂部与齿轮挡油环对接部位采用气体保护焊按规范进行堆焊;修理铸钢轮心的轮辋外圆周面时发现的局部铸造缺陷符合《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的焊补条件时,允许用气体保护焊进行焊补,焊后均应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4.使用符合规定的轮轨润滑装置和润滑介质,对轮缘磨耗严重的区段,应保证轮轨润滑装置作用良好。
5.车轮踏面剥离、擦伤超限及其他质量总是和踏面镟修后,应将相关信息记入履历簿。
6.机务段应将轮对故障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工厂和驻厂验收室,同时反馈给铁路局机务处和驻局机车验收室,工厂接到机务段信息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确认故障,属于轮对本身质量问题的按第九条相关内容办理。
7.新造轮对走行2万公里之内,车轮踏面圆周发生早期剥离,机务段应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工厂,工厂应及时派员到机务段协商镟修处理。
8.机务段须每年底向铁路局通报运用车轮(含在段觳榉⑾治侍獾某德郑┍ǚ锨榭觯 ⒆⒚鞅ǚ显 颉L 肪只阕芎笥诖文甑?月底前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九条质量责任及售后服务1.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整体车轮、轮箍、轮心材质和制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行车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2.因整体车轮、轮箍材质和制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轮、轮箍缺陷由生产单位或供货方免费更换。
3.在质量保证期内,在正常的加工、组装和使用条件下,进口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物资总公司确认后,先期赔付新制车轮;经确认有质量问题的车轮,还应根据实际加工程度,进行加工费补偿,并详细记录报废原因及处理结果。
4.在质量保证期内,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和售后服务工作由加工厂或供货方负责。
5.使用限度内超出《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TB/T1400)规定的铸造缺陷轮心由铸造单位负责。
6.对于机务段提出的因车轮本身原因造成索赔的进口整体车轮、轮箍,由车轮加工单位报物资总公司办理相关索赔手续。
7.物资总公司须建立进口整体车轮、轮箍采购与供应台账,记录车轮、轮箍标记、收货单位、品种、数量等信息,还应及时对车轮、轮箍加工及运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处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8.粗制整体车轮因本身缺陷等问题在加工前后报废的,由加工单位报物资总公司统计汇总,因加工原因报废的整体车轮由加工单位汇总每年底报铁道部运输局;运用的整体车轮(含在段检查发现问题的车轮)报废由铁路局每年报铁道部运输局;大修整体车轮报废由修理厂每年底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十条轮对履历簿管理1.轮对履历簿必须详实记录轮对的历次修理、更换信息,没有履历簿的轮对不得使用和修理。
轮对转移时必须同时交接履历簿,验收部门负责确认履历簿填写的完整性。
2.轮对履历簿以车轴为记录基础,填写内容应包括:车轴编号、车轴材质、车轮标记、轮箍标记、轮心标记、齿轮编号、轴箱轴承情况(编号、累计走行公里)、车轮滚动圆直径、轮对内侧距、部件探伤记录、零部件转入转出、整体车轮(轮心)的来历和去向等,还应注明填写人姓名和填写日期。
3.新造和大修机车的轮对、路用轮对出厂时,须携带填写完整的轮对履历簿。
4.新造和大修机车的轮对、路用轮对到机务段后,应检查轮对履历簿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轮对车轮编号与履历簿记载应相符。
5.轮对换装转向架或机车时,应及时调整轮对履历簿与机车的对应关系。
6.轮对履历簿填满后,只能增续不允许更新,履历簿随轮对转移。
7.轮对履历簿在车轴报废后注销。
8.条件成熟时实行电子化轮对履历簿。
第十一条信息化管理车轮信息应逐步纳入全路机务信息系统管理,反映车轮的动态状况,保证车轮的使用安全。
主题词:机务机车车轮办法通知抄送:中国南、北车集团,物资总公司,部驻各局、厂、公司机车验收室,各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部内安监司。
铁道部办公厅2007年6月27日印发更多铁路评论请登陆中国铁道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