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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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1.突出规划刚性约束。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和耕地异地代保制度。

严格执行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见附件1)和道路标准(见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新设立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2.加强用地计划调节。

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障“一链一基地四园区”等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城乡规划、环保审批要求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农转用计划指标、各县区、开发园区、新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有偿调剂,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3.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鄂土资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43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力度,现将《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省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衔接。

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对正在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占用耕地规模,严禁超计划用地。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控制制度,增设民生工程、环保工程、农村宅基地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计划指标,形成科学合理的计划指标体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引领控制(一)从严调控建设用地总规模。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总体管制,确保土地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空间格局整体协调。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本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用地规模、布局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好衔接。

(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

城市建设应当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天然林地和公益林地。

地方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可依法收回调整已出让的土地。

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居民点整合撤并和小城镇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区位调整、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三)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边界管控。

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城市新区用地管理,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长府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现就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围绕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未来5年全市节约集约用地的主要目标是: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好我市2000万亩耕地红线;切实提高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

二、鼓励开发地下空间(一)地下空间使用权应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土地用途。

没有地上建筑物单独使用地下空间的,按照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

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建筑面积确定。

(二)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商服、住宅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实行减征,具体标准如下:地下第一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2%确定;地下第二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1%确定;地下第三层及以下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0.5%确定。

三、严格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各类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提高开发区用地效益(一)开发区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要从严控制非生产类项目,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水平。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株政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土地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决策机制(一)充分认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两型”社会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需求刚性上升,土地资源刚性约束进一步显现,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过度消耗和低效利用土地资源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

只有切实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着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二)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集约节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重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进行科学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日常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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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皖政办〔201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供求形势严峻。

严格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健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科学确定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

各地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引导作用。

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制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参与宏观调控,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促进各类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主要保障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以及皖北振兴等区域发展用地,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央企民企台资合作项目等用地。

认真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禁止类项目不得安排用地。

(四)完善建设用地标准。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要求。

研究制定我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公用设施、公用建筑、居住建筑、特殊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不包括商业、商品住宅、商务、金融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必须符合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相关规定,不得超过标准。

(五)明确各类开发园区新建项目供地条件。

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

市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20万元/年。

县管省级开发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

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1亿元、市管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县管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4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

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六)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
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各地要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减少划拨供地范围,除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依法适时调整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依法提高土地保有环节的税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水平
(八)盘活闲置建设用地。

全面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旧城、旧镇、旧村、旧工矿企业改造规划,依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造。

继续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九)完善批后土地联合监管机制。

对已批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监管。

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实施征收。

各地要建立管理和用地双方的双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实行“净地”供应,用地单位应按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及各项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进展情况,相关部门要开展跟踪监督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联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及竣工时间等,发展改革部门等负责审查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规划条件执行情况。

各地要加快建立批而未用土地的考核体系,完善批而未用土地的监管机制,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及时利用。

(十)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加大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集体用地的整治力度,盘活农村宅基地及存量建设用地。

四、保障措施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部门共同责任机制、任务分解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等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序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十二)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巡查与奖惩制度。

各地要认真开展各类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将此作为开发园区设立、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

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的考核工作,将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闲置土地处置、土地产出效益等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

要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建立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批少占多、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把关监督,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纠偏机制和奖惩制度,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50%、两年累计未达70%的,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各地要积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创建工作,对模范县(市)优先安排重大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十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监测统计体系建设。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动态完成情况监控数据库,健全土地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动态报告制度。

启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挂牌督办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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