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基本理论

合集下载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政治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治权利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一般要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
或修改
(3)效力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
定必须具有合宪性;②宪法是一国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组织
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三)宪法的政治特征
①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②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
③宪法集中表现各种集中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④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力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基本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①人民民主原则
②基本人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
③法治原则③法制原则
④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④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宪法保障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审查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主要由以下方面:1、宪法。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

" !
# ! "! #! ! 地位 % 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 四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 在法学研究中 ! 人们通常以调 整 对 象 和 调 整 方 法 为 标 准 ! 将 法 律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部 门$法 律都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 宪法 同 样 也 调 整 着 社 会 关 系 ! 宪法主要以国家与公民之间这一 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 与其他的法 律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存 在 着 巨 大 的 差 异 * 宪法在调整国家 与公民之间关系时 ! 采用的基本方法是通过控制 % 合理分配和 保 障 国 家 权 力 的 运 行 $ 因 此 ! 宪 法又是一个特定的法律部门 $ 就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言 ! 它 是 所 有 调 整 国 家 与 公 民 之 间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既 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 于 最 高 地 位 %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的 宪 法! 也包括了具有一般 即宪法性法 律 $ 如 在 我 国 !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 四个宪 法律效力的法律 ! * ) 4年 宪 法% 法修正案 + ! 还 包 括 选 举 法% 全 国 人 大 组 织 法% 地方各级人 ( * ) )年% ( * * @年% ( * * *年% 4 6 6 5 年, 全国人大和地 方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法 % 人 大 常 委 会 监 督 法% 国务院组织法% 公务 大和政府组织法 % 员法 % 立法法 % 法院组织法 % 检察 院 组 织 法 % 法 官 法% 检 察 官 法% 民族区域 自 治 法% 香 港 基 本 法% 澳门基本法 % 国籍法 % 集会游行示威法 % 戒严法 % 国旗法 % 国徽法等 $ $ 五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所谓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 是指 不 仅 制 定 了 成 文 法 典! 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又 被 称 为 " 高 级 法# % " 最高 中居于最高地位 % 法# $ 近代以来 !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此类宪法 $ 在成 文 宪 法 典 中 ! 一般都明确规定 了宪法的地位 $ 例如 ! " 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 ! 与本宪 ( * 5 3 年的日本国宪法第 * ) 条规定 ) 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 % 命令 % 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 全 部 或 一 部 ! 一律无效$ # 美国宪 法第 3 条规定 ) "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 ! 以及根 据 合 众 国 的 权 力 已 缔 结 或 将 缔结的一切条约 ! 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 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 束 ! 尽管任何州的宪法和法 律中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 $ 上 述 参 议 员 和 众 议 员 ! 各 州 州 议 员! 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 政和司法官员 ! 应宣誓或作代誓宣 言 拥 护 本 宪 法 * 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的声明作为担任合众 # " 格鲁吉 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共委托的必要资格 $ ( * * 7年通 过 的 格 鲁 吉 亚 宪 法 第3条 规 定) 亚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 所有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都 应 符 合 宪 法 $ 格 鲁 吉 亚 立 法 应 符 合 公 认 的 国 际法原则和准则 ! 格鲁吉亚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不得抵触格鲁 吉 亚 宪 法 ! 比国内法令% 法规 #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 优先具有法律效力 $ ( * * 7 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 5 条规定 ! 效力 ! 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 $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宪法具有最高地位的规定 ! 其具体化程度和 明 确 性 可 以 说 是 新 中 国 历 部宪法中从未有过的 ! 也可以说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 的 $ 现 行 宪 法 序 言 的 最 后 一 段明确规定 ) "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 果 !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指导之宪法基本理论(五)

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指导之宪法基本理论(五)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

每个国家由于受到本国的历史⽂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量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宪法的表现形式也有差异。

⼀般说来,宪法的渊源主要有: (⼀)成⽂宪法典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多数国家以⼀部统⼀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

以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优点是:宪法的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同时⼀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其缺点是:因宪法修改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不是很强。

当然随着宪法修正案⽅式的运⽤,⼀定程度上保证了宪法在形式上的稳定。

(⼆)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不具备法律效⼒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件。

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件,不同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个或某⼀⽅⾯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法、民族区域⾃治法、⾹港特别⾏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在成⽂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

⽽在不成⽂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宪法结构中的成⽂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绝⼤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在不成⽂宪法的国家⾥,宪法惯例实际起着强⼤的决定性作⽤,如在英国,“国王临朝⽽不理政”、“英王提名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相”、“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等等。

成⽂宪法的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宪法惯例的存在及其作⽤,如在我国,全国⼈⼤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会议;国家重⼤决策,往往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民团体进⾏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机关依法决定等等。

宪法基本理论的介绍

宪法基本理论的介绍

宪法基本理论的介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任何一部宪法无非就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组成。

因此,说到底宪法就是通过根本大法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

在某种意义上,宪法学可称之为治国安邦之学,也可称为国家政治之学。

宪法所规定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决定了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必须有更加严格的程序。

作为国家的总章程,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基本原则和制度,而且规定了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教育等基本国策。

一、宪法的含义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发源于西方,古代西方宪法的英文字母为Constitution,它来源于古老的拉丁语Constitutio,原为组织、结构、规定之意。

古代中国宪法有两种含义:一是作名词使用,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或一般的典章、制度;二是作动词使用,指颁布、宣布或公布实施法律。

从中西方古代“宪法”含义的比较可以看出:对“宪法”的认识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

但是,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也就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政权之后才得以产生的,那么,宪法的研究也才从此开始,尽管学者对宪法含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将宪法界定为根本法则是大家的共识。

二、宪法的特征虽然对宪法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大家普遍认为:宪法是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表现为宪法也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是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等。

但是,还需要进一步认识宪法区别于一般部门法的个性。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根本地位体现在:1.内容上涵盖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的概念和法律的制度

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的概念和法律的制度

更多重庆法检考试资讯<<<点这里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的概念和法律的制度重庆法院检察院考试的笔试科目为行测+申论+法律基础知识,面试形式是无领导+结构化。

如果部分考生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则可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有参加笔试人员中该科最高分数计算。

其中报考审判综合类和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

根据历年公告来看,重庆法检考试通常比邻重庆公务员考试,两者笔试时间很接近。

重庆中公教育希望以下重庆法检考试真题和相关备考资料能帮助广大考试全面备考,中公教育与你同行!点击这里可以进行 >>>重庆地区在线咨询。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更多重庆法检考试资讯<<<点这里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基本理论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基本理论

第⼀节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含义、特点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量对⽐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国家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2.在法律效⼒上,宪法的法律效⼒。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民、⼀切国家机关和武装⼒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 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2)在我国宪法修改⽅⾯涉及三个⼩知识点: 第⼀,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全国⼈⼤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代表。

第⼆,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宪法规定由全国⼈⼤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三,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真题实例】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其主要表现包括()。

A. 宪法是⽴国之本与治国之策B. 宪法是⼀切组织和个⼈的根本⾏为准则C.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D. 与宪法相抵触的⼀切法律和法规⽆效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其主要表现在:(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法依据;(2)宪法与法律相⽐,具有的法律效⼒;(3)宪法是⼀切组织和个⼈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的历史发展 (⼀)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 1.英国宪法的产⽣(宪政之母)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宪政的国家。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标志着君主⽴宪制开始在英国建⽴。

《宪法的基本理论》课件

《宪法的基本理论》课件

80%
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 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
国家机构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改革方向
国家机构改革应当符合民主、法 治、效率和公正等原则,优化国 家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
目标
提高国家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强 监督和制约机制,保障公民权利 和自由。
06
宪法实施与监督
宪法实施的意义与途径
详细描述
一方面,宪法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宪 法权利和义务具有制约性,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界限,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公共 利益。
05
宪法与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设置与职权
01
02
03
04
国家机构设置
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 职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
详细描述
宪法监督是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制度,其主体包括立法 机关、司法机关和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 序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对具体案件 进行合宪性审查,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则负责日常的宪法监督工 作。宪法监督的方式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宪法诉讼等,这 些方式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宪法监督体系。
完善宪法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的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更 新。
03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宪法的制定程序
总结词
制定程序是宪法产生的重要环节,需要经过严谨的步骤和规定。
详细描述
宪法的制定通常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需要经过起草、审议 、修改和表决等环节。在起草阶段,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 论和协商,确保宪法的内容能够反映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 审议和修改阶段,需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和修改,确保宪法的 内容准确、完整、合法。最后,通过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赞成 的方式通过宪法,正式颁布实施。

第二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宪法基本理论

钦定、民定、协定 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现实宪法、虚假宪法
4.3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是法律关系,是规范层面的关系, 不是现实层面的关系。 是依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 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政 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 宪法上的体现
4.3.1宪法关系的特征
以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为内容 最为基本,是构成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关系 以宪法为依据 既有静态,也有动态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宪法,“本是关于国家权力的一套规则、信 条;分动(运作程序)静(组织结构)内 (部门关系)外(公民权利)四个方面。— —冯象: “它没宪法” ,《政法笔记》。
1.4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4.1宪法是根本法
2.1人民主权(民主 )
主权在民,不是在其他(君主等个人,或者 贵族等群体,或者党等政治组织)。 如何理解“民”?从统计学上,还是从抽象 的整体。 主权在民的革命性。 反映了多数决定规则
民主如何实现?
中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 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 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2.2.1中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
第33条第二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33-50条,列举了人权的类型。 问题:未列举的是否具有宪法权利的地位?
2.2.2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
基本人权,是不可否定的,反映了对少数人 基本权利的保障。用来否定多数人的暴政。
再看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
第一款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 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 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 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 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 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 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更多重庆法检考试资讯<<<点这里2016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基本理论重庆法院检察院考试的笔试科目为行测+申论+法律基础知识,面试形式是无领导+结构化。

如果部分考生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则可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有参加笔试人员中该科最高分数计算。

其中报考审判综合类和司法警察职位的,不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

根据历年公告来看,重庆法检考试通常比邻重庆公务员考试,两者笔试时间很接近。

重庆中公教育希望以下重庆法检考试真题和相关备考资料能帮助广大考试全面备考,中公教育与你同行!
点击这里可以进行 >>>重庆地区在线咨询。

一、宪法的含义、特点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国家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 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2)在我国宪法修改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第一,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三,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真题实例】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包括( )。

更多重庆法检考试资讯<<<点这里
A.宪法是立国之本与治国之策
B.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
C.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D.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切法律和法规无效
【中公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在:(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2)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宪政之母)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3.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

1791 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该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

4.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更多重庆法检考试资讯<<<点这里【真题实例】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是(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民国宪法大纲》
【中公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还有更多内容吗?我想看看重庆法院检察院考试的课程内容是如何设置的!
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培训专家提醒您,无论哪种考试都要有一个备考计划,才能在公考大战中拔得头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