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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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doc17)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doc17)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doc17)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1号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同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2006年3月6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

六年三月十四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与操纵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

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与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有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与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促进保险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投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的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1.风险可控性原则: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应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符合风险可控性原则。

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控应在合理范围内。

2.流动性原则: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应确保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确保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安全。

3.合规性原则: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证合规经营。

二、项目管理1.项目选择:选择符合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相关投资方向的项目。

项目的基础设施属性及其他项目特性需符合相关规范。

2.尽职调查:在进行项目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

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风险分析和评估,以及项目方的背景调查。

3.投资决策:根据项目的调查分析报告和投资评估结果,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应符合保险资金投资管理要求,并经过内部合规审查。

4.投资管理:对已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进行全面管理。

包括项目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投后管理等。

同时,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退出机制: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投资结束后的退出进行规划和管理。

并确保项目退出后,保险资金可以顺利回收。

三、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在项目选择和投资决策阶段,进行项目的风险评估。

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2.风险分散:在投资过程中,要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避免单一项目或区域带来的过大风险。

将保险资金分散投资在不同项目或区域,降低整体风险。

3.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通过监测项目的运营状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减少损失。

四、信息披露1.透明度原则: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时,应确保项目信息的透明度。

尽量向社会公众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实际运用

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实际运用

浅谈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实际运用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6-000-02摘要 2013年到2015年,将是贵州高速公路发展历史上建设速度最快、最关键的三年。

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积极优化筹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根据我公司设立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实际情况,从政策支持、设立要求、关键核心、监管等方面对引入保险资金进行分析。

关键词保险资金基础设施运用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贵州省高速公路三年建设会战实施方案明确:2013年到2015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投资近4000亿元。

到2015年,新建成高速公路2500公里以上,实现通车里程5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路网密度达2.84公里/百平方公里。

这三年大会战,将是贵州高速公路发展历史上建设速度最快、最关键的三年。

但建设资金缺口较大问题成为制约高速公路建设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最核心因素之一,建设所需的巨大资金投入使资金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我公司做为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管理的,主要负责贵州省高速公路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大型国有企业,按照三年大会战的部署要求,要完成的建设投资任务超过1000亿元,筹融资压力非常巨大。

我公司与省内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有长期合作往来,多年来,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项目资本金跟银行贷款,贷款资金占比较大。

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从2011年开始,实行稳健货币政策,银根紧缩,银行贷款发放规模受限,不能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我公司积极开展工作,争取交通运输部、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融资思路是“积极创新,传统共进”,既以直接融资为主,以盘活存量资产为主,以社会化、市场化融资为主,同时加大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以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积极优化筹融资结构、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出现了金融产品丰富、市场活跃、金融市场资金面宽松的形势。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全文)(2)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

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四)按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五)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监督有关当事人履职情况;(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

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武文卿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6(000)031
【摘要】"国发[2014]29号"提出,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200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

【总页数】3页(P17-19)
【作者】武文卿
【作者单位】《中国招标》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相关文献】
1.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风险管理 [J], 陈锋
2.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J],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J],
4.资产证券化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对试点办法中受益权转让条款的解
读 [J], 谢利人;唐淑娥
5.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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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引言
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件对06办法进行了较大改动,我们对此进行了解读,与各位网友学习交流。

一、核心解读
二、重点标识
三、延伸阅读
1《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中与本规定有关的内容;
2《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62号】
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06.16修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04.04修订)。

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一)

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一)

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一)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作为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保险资金已成为聚集集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了更好地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并实现更高的投资回报率,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已推出“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首先,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势不容忽视。

随着国际金融体系日益紧密,保险资金不断壮大,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重要趋势。

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性和保障性质可以有效地降低基础设施债务的融资成本,提高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此外,作为一种新型的长期投资,保险资金能够支持一些新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其次,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与直接投资相比存在更多优势。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的限制性众所周知。

由于资金实力,法律法规,行业和地区限制等因素的制约,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难度和风险很大。

间接投资可以通过找到专业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进行全面分析和操作,达到收益风险平衡和分散投资风险的最佳策略。

同时,专业机构的平均收益和长期经验也能保证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控制。

最后,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的规范与完善有助于实现更好的战略布局和产业协调。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不仅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铁路,城市规划等,还可以间接投资政府购买服务公益类项目,如医疗,教育等。

此外,保险资金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的投资以收益风险平衡为目的的项目,并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散投资。

这种规范和完善的制度可以避免比例任意穿越和流量过大的风险,达到产业协调的最佳效果。

总体而言,管理与人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是加速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举措,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率,降低基础设施债务的融资成本,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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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6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六年三月十四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

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计划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六)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件:(一)投资计划说明书;(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项目名称、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经营期限和金额、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费用和报酬、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三)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估值、费用计提、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四)受托人与项目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及期限、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方式、期限及质量保证、运营管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五)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项目管理运营、建设质量监督、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六)受益人大会章程;(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资和管理风险;(二)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等;(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四)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测算;(五)投资计划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风险及控制措施、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包括各种税费支付来源、支付环节及支付优先顺序;(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

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

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份额划分和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

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委托人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二)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七)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六)项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投资报告书;(二)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三)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四)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五)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项目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计划,确认投资项目;(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和独立监督人职责;(四)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确定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权限,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五)与托管人签订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合同,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六)协助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七)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八)定期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收支和处分情况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体说明;(九)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投资计划的约定或者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投资计划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调整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十)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给予赔偿;(十一)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十二)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十三)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十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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