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正义论
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

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是指探讨和研究刑事法律规范以及执行刑事法律规范的司法活动。
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刑事司法的程序保障以及刑事司法的发展动态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刑事法律是一套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保证公正、合法、人权和效率。
首先,公正原则是刑事法律的核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进行平等和公正的保护,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合法原则要求所有的刑事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再次,人权原则是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包括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辩护权、取证权以及不受残酷、不人道的对待。
最后,效率原则是为了保证正义的实现,要求刑事司法程序的简便、迅速、公正。
二、刑事司法的程序保障刑事司法程序是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一整套司法活动。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程序保障起重要作用,可以预防司法错误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首先,刑事司法程序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所有的刑事司法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超越该框架。
其次,刑事司法程序还涉及到举证责任,即在犯罪案件中,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再次,辩护权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同时辩护人也有权利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质疑和辩护。
最后,刑事司法程序还包括对证据的保护,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错误的判决。
三、刑事司法的发展动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事司法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首先,技术的进步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更好的手段和工具。
例如,DNA鉴定、网络取证等技术的引入,使得刑事司法能够更加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刑事判决的公正和准确。
其次,跨国刑事司法合作的不断加强也是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趋势。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

二 刑 事和解 的理论基础
( )法学基础——正义理论 一 l 、实体正义 恢复性正义论。随着 刑事观念的转变, 人们认识到以恶治恶的报 应主义观念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人们对正义 的理解也由最初的报应正义向恢复 性正 义转 变。恢复性正义理论认为:犯罪是对 们和 社会关系的一种侵害 ,因此,正义不仅要使 加害人得到公正的报应惩罚, 还应当维护被 害人的利益 、 恢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与报 应正义相比, 恢复性正义在重视社会和 国家 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被害人、加害人的个人 利益 。 而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这种 法治精神 ,它 不仅有利于1 害人的再社会 】 I 1 化 ,也使被害人的损 失也得到 了更好的赔 偿,同时,修复了社会关系 ,有利于社会的 稳定与和谐。因此,各国埘刑事和解这种新 型制度也大 力提倡 。 2 、程序 正义 ~ 一 一 加害人、被害人主体 地位的回归。 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前 进,删事诉讼制度也 由奴隶制弹劾式诉讼、 封建制纠问式诉讼向现代民主式诉讼 一 步步 的发展。加害人也已经 由刑讯逼供的对象、 诉讼客体跃升为享有充足权利保障的诉讼主 体。19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分考 96 虑了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以
日益提高, 社会各界也同样埘提倡以人为本 的刑事和解理念越来越 关注。 刑事和解制度 减少 _对传统意义上 刷罚的依赖, 『 有利于积 极解决社会纠纷,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 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最火化。但 目前,我国对 此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和法律解释,只是 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做出了一些尝试 . 并 取得了积极效果。 但刑事和解本身和我国传 统的刑事法治理念也产生了…定的冲突, 甚 至出现背离 , 以,有的学者认为此项制度 所 在 国 目前不宜推广。 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 利弊应全面、长远考虑,不能 因为害怕改变 而侵首畏尾甚至束之高阁。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正方辩手观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喁。
首先,刑事司法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司法的保护下,人民可以更加安心地生活和工作,不必担心受到不法侵害而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其次,刑事司法可以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最后,刑事司法还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在一个安全、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才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
名人名句,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刑事案件都得到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处理,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审判委员会对于贵族的审判,都充分展现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反方辩手观点:然而,刑事司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首先,刑事司法的程序繁琐、周期长,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些无辜的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被错误地定罪,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刑事司法的成本高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这对于一些贫困地区和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最后,刑事司法的惩罚效果并不总是显著,有时候甚至会产生反效果。
一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因为刑事司法的惩罚而变得更加顽固和狡猾,导致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宁可放过一千有罪的,不可冤枉一个无辜的。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中冤假错案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也存在着许多因为刑事司法的错误判决导致的冤假错案,比如美国著名的“中央公园五哥”案件,五名黑人青少年曾因为错误的指控而被判刑长达数十年,后来才被证明是冤枉的。
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刑事司法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喁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我们需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刑事司法,以确保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论析刑事司法的地位

论析刑事司法的地位刑事司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通过规定的程序来处置不法分子并保护社会安全。
在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中,刑事司法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社会正义、公平和人权等重要问题。
本文将论述刑事司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
刑事司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中,财富和势力的分配不平等和社会的复杂性使犯罪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国家需要刑事司法来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它可以体现国家的主权和司法权力。
刑事司法的地位在于保护法律秩序和文明的价值。
刑事司法是国家实现法律意志的重要手段,它可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权利和自由,是社会制度和法治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而且,刑事司法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告诫人们不要犯罪。
此外,刑事司法是确保人权的关键途径。
在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中,刑事司法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机制。
刑事司法不仅承认被告人的权利,而且还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以保护被控告人的权利,例如,被告人有权听证、辩护、面对自己的指控人等。
因此,刑事司法的地位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让人们对国家的法律制度更具信心。
刑事司法的地位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
刑事司法是一种保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力量。
当社会出现犯罪事件时,刑事司法可以让犯罪者承担法律责任,防止他们逃避惩罚。
刑事司法不仅要惩罚罪犯,而且还要让有罪的人承担其行为造成的后果。
因此,刑事司法的地位可以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刑事司法的地位在于促进国家政治稳定和发展。
刑事司法是现代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中,刑事司法应该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这种公正性和正义性不仅在司法机关之间具有竞争优势,还在政治难题k时具有平衡作用——在决策制定方面,各方权力、利益体系、社会群体之间的权衡协调可以通过刑事司法的公正体现出来。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正义

寻求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正义――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比较摘要:本文比较分析了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杜培武案,揭示了造成这两个案件不同结果的制度上和理念上的原因,同时也简要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辛普森杜培武司法制度司法理念一、案件简介1994年6月13日,美国洛杉矶橄榄球巨星O·J·辛普森的前妻辛普森·妮科尔与男友罗纳德·戈尔德曼被杀。
6月17日,辛普森被警方以一级谋杀罪的罪名逮捕。
经过一年零四个月的诉讼之后,1995年10月3日辛普森被宣告无罪。
在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确认对其前妻辛普森·妮科尔和她的男友罗纳德·戈尔德曼的死亡负责,并被判处巨额赔偿。
此案被美国人称为“世纪审判”。
1998年4月20日,中国XX市公安局两名警察被人枪杀,XX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怀疑是凶手。
4月22日,警方对杜留置盘问审查,7月2日,警方以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对其拘留。
一场比辛普森案更加旷日持久的诉讼由此开始。
杜培武在酷刑下承认自己杀了人,并于1999年2月5日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1999年11月20日被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出乎意料的是杨天勇抢劫杀人团伙案告破,他们供认杀害了二警察。
2000年7月6日,XX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从立案到结束本案历时一年零七个月。
判决披露后,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杜培武案被媒体称为“惊天冤案”。
二、问题的提出在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使人们变得容易遗忘。
但人类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不应忘记的,是应该沉思的。
本文提到的两个案件就是之一。
两个案件远隔大洋,但有很多相似之处:被告人都是案件中其中一个死者的丈夫;被害人都是两个,并且都是情人;警方都认定为情杀案;案件的审理都实行的的是抗辩制;两个被告都委托的是名律师;案件的审结生效都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案件的证据都有“值得怀疑”之处。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正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首先,刑事司法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起到震慑作用,降低犯罪率。
正义女神盲目的形象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没有人可以凭借权势或财富逃脱法律的制裁。
同时,刑事司法也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赔偿和安抚。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法律是自由的保护者,也是强者的制约者。
”刑事司法的存在可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反方,然而,刑事司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司法不公、滥用职权等。
有时候法官或者警察会受到金钱或者权势的影响,导致判决不公。
而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刑事司法也可能会滥用职权,对一些无辜的人进行惩罚。
正如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所说,“有时候法律是公正的,但并不一定是正义的。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刑事司法对社会有利,而应该更加注重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正方,对于反方提出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
虽然刑事司法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司法监督、提高法官和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等方式来解决。
正义是需要不断追求和维护的,我们不能因为一些问题就否定整个刑事司法的作用。
反方,但是这些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也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所以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完善,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亨利·巴克尔所说,“司法的最高原则就是公正,而公正的实现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改进。
”。
正方,总的来说,刑事司法对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虽然它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应该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否定它的作用。
只有在司法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刑事司法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

辩论辩题的刑事司法正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中,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如果没有刑事司法的严格惩罚和制裁,社会秩序将会陷入混乱,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得不到保障。
正如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所说,“没有司法,就没有文明。
”刑事司法的存在和运行,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刑事司法是保护无辜人民的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制裁,可以让无辜的人民得到保护和安全。
例如,美国著名的“奥威尔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通过刑事司法的审判,最终让无辜的被告人获得了清白,同时也为社会公正和正义发出了明确的信号。
最后,刑事司法是对犯罪行为的有效威慑和警示。
只有通过严格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才能让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和警惕,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严惩不贷,乃是威慑之要。
”刑事司法的存在和运行,能够有效地减少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对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是保护无辜人民的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犯罪行为的有效威慑和警示。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和支持刑事司法的工作。
反方,刑事司法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刑事司法存在着司法不公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导致无辜人被冤枉,或者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例如,中国古代的“林则徐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林则徐因言论不当被判刑,最终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和不稳定。
其次,刑事司法存在着滥用职权的问题。
一些司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导致司法公正和公平受到损害。
例如,美国著名的“奥威尔案”中,检察官滥用职权,导致了错误的定罪,给被告人和社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最后,刑事司法存在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侮辱,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和身体折磨。
刑事案件的法律论辩(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而多样。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证据规则、辩护策略等方面,对刑事案件的法律论辩进行深入探讨。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刑法适用从轻原则刑法适用从轻原则要求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给予从轻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充分利用这一原则,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三、犯罪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具备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从客观要件入手,论证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事实。
2.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等。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针对主观要件进行深入分析,论证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心理。
3. 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在刑事案件中,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法律论辩应充分考虑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全面论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四、证据规则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规则的核心要求,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审查、使用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论证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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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正义论
法律是一种规范,毋宁说它是一种实践理性。
如果说立法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初环节,那么,司法就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后保障。
(注:我国学者谢晖认为,立法是一种思维实践活动,司法是一种行动实践活动;前者更多地表现为主观性,后者更多地表现为客观性,但两者的分界只是相对的,尤其当它们具体到立法和司法领域时。
我认为,这一见解为我们对立法与司法关系的审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值得重视。
详见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
一、让刑事司法守护现代刑法的灵魂——正义
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乃是现代社会正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命题。
从理论上讲,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有三种基本形式。
首先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但立法正义在现代社会所表现出的代价昂贵、不平等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之偏见、政治需要乃至腐化对它的影响,使得人们不敢把实现正义的重任完全托付给立法。
其次是通过行政人员或行政机关实现正义。
但行政正义所表现出的为了行政机关的方便,趋向于专断行事,逾越司法权的界限,将政策同公平混淆等倾向,致使现代国家纷纷设立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制度,以尽可能地减少行政的偏私和不公。
最后是通过司法实现正义。
它是通过把这个责任委托给经挑选的、有知识、有经验、公正无私并永久专门从事裁判争议问题的人来实现的。
这种
方式的优点是法官根据经验、所受的训练和习惯,尽力公正地发现和适用一般规则,他们的裁判是公开的,而且可以对此裁判上诉、进行公开评论和专门监督与批评。
总的看来,司法正义将合理的确定性和法则的可预见性与适度的自由裁量相结合,这种形式优于实现正义的其他任何形式。
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才作为司法活动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成为人们对司法的终极企盼和要求。
(注:参见杨一平著:《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3页。
)从这个意义来说,将司法称之为正义的守护神,是一点也不过分的。
那么,刑事司法正义的内涵如何,其与刑事立法正义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刑事司法正义得以实现的关键又在何处?下面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研析。
(一)程序正义还是结果正义:刑事司法正义的意义解读(注:需要指出的是,程序一词的使用,在学界十分混乱。
有人认为,任何程序都可以理解为一个个过程——收集信息的过程和作出决定的过程,过程由一个个步骤组成,若干小程序可以组成一个大程序。
参见张令杰:“程序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但现今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不能把程序与过程等量齐观,但持这一看法的学者中,具体主张又各有异。
有学者提出,简单地把程序还原为决定过程是不正确的,或者至少是不准确的。
因为程序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为态度的契机,并且保留着客观评价决定过程的可能性。
参见杨一平著:《司法
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另有学者则从“程序”(Procedure)与“过程”(Process)在英语世界中的不同指涉,来说明程序与过程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现代英语词汇中,程序与过程有两个含义相近的词,一个是Procedure,一个是Process。
前者专指程序,后者主要是指过程。
从含义上理解,Procedure主要是指一种人为设定的比较正规或规范的工作顺序和步骤,行为必须按此进行,如法律程序、政治程序。
而Process 则主要指有关联的一系列行为或变化,尤其指无意识的或不自觉的行为或变化过程。
同时,英文中的第二种含义是指一系列审慎采取的步骤、手续,这与Procedure含义相近;第三种含义则专指诉讼程序。
Process的三种含义在不同的场合存在不同的选择应用。
通常Procedure译作程序,指事先人为设定而必须遵照执行的行为步骤,强调其规范性、强制性,其程序带有主观特征;而Process则主要是指事物发展有关联的行为过程,强调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与连续性,其行为具有一种自然进行的客观特征。
……程序是对工作或行为设定的有步骤的过程,如法律程序事实上就是一种法定的过程。
它可以直接表达为LawProcedure,也可以表达为ProcedureofLaw。
而单纯过程则是客观描述工作行为进行和发展的一种自然现象,未经设定的过程,其容量是无限的,有各种事务与因素参与其间。
但过程一经设定,其范围和容量就受到限制。
所以程序只是正常过程中已经设定的一种行为过程与步骤。
”参见周敏博士论文:《宪政程序论》,第1页。
可见,在
杨一平那里,“程序”除了有过程的要素外,还有结果的含义;而在周敏这里,程序与过程的区别就在于,程序是一种人为的主观设计之物;而过程是一种自然的行动步骤。
在我看来,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更赞成杨一文的看法,因为正是将结果排除在程序的要素之外,才使得我国轻视程序的传统得以延续,而结果视为程序的应有之义无疑有助于对这一传统的“纠偏”。
但这样一来,就使得“程序”与我在本章中论述的“司法”同义。
为了行文的方便,我不得不采取了一种固守我国法学界关于“程序”的传统观点的立场,将“程序”限定为“过程”,以示其与既含过程又含结果的“司法”之间的区别,尽管我个人认为,将程序视为过程的传统看法是有失片面的。
)英文中的"justice",既可译作司法,也可译作“正义”,由此可见司法与正义之间的密切联系。
“正义”内涵的丰富性,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社会正义(socialjustice)、实质正义(naturejustice)、道德正义(moraljustice)的对立,以及诸如所谓相互交往的正义、分配的正义、矫正正义、报应正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等称谓即可见一斑。
那么,司法正义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正义?它是指程序正义还是指裁判结果正义,抑或其他?对此,存在着以下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正义就是程序正义,只要程序正当,结果必然正义。
这以英美国家为典型。
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签署的第28号法令的第3章中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
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
英国法律的这一传统,被独立后的美国继承沿袭下来。
美国1791年12月15日批准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中的第5条规定:“……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由此确立了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
受英美法系正当程序的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第三波理论”以“程序保障”论为起点,认为不应该把案件的审理过程作为只是为了达到判决的必经的准备阶段,而应该把这一过程本身作为诉讼应有的目的来把握。
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获得正当性的源泉,由此对重视判决的作法表示了怀疑。
(注: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
)
可见,这种程序正义即司法正义的观点实际上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