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难题及对策
滥伐林木罪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9), 5189-5194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23.129709滥伐林木罪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以三江侗族自治县为例吕炎坤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收稿日期:2023年8月2日;录用日期:2023年9月7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4日摘要 林木资源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滥伐林木的行为却屡禁不止。
文章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为例,通过对2019至2021年间的76件滥伐林木样本的实证分析,发现三江县林木资源丰富,但因经济利益驱动、法定采伐流程繁琐、林农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三江县滥伐林木案件频发,对当地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继而提出相应对策,当地政府要发挥林业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增长、优化林木采伐办证流程、提高林农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预防滥伐林木行为的发生,为当地林业资源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滥伐林木,原因,对策Analysis of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eforestation Crime—Taking Dong Autonomous County of Sanjiang as an ExampleYankun LyuLaw School,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Guilin Guangxi Received: Aug. 2nd , 2023; accepted: Sep. 7th , 2023; published: Sep. 14th , 2023AbstractForest resources occupy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our country, but the behavior of deforestation is repeatedly forbidden. Taking Dong Autonomous County of Sanjiang, Guangxi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conducted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76 forest吕炎坤samples from 2019 to 2021, and found that Sanjiang County is rich in forest resources, but due to reasons such as economic interests, complicated legal cutting procedures, and weak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of forest farmers, there are frequent cases of deforestation in Sanjiang County. The local government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forestry resources to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optimize the process of forest cutting and certification, and improve the legal awareness of forest farmers, so as to better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deforestation and provide guarante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local forestry resources.KeywordsDeforestation, Cause, Counter Plan Arra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五个方面的特色,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其中之一。
广西地方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现状:问题与对策

广西地方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现状:问题与对策作者:莫蝉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5期摘要广西地处我国西南沿海,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多样的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但近年来,广西地区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经济健康增长和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习近平主席指出“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阐明了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价值。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订,有必要借此良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广西地方环境资源保护立法。
对此,应当就现存问题和解决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关键词广西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作者简介:莫蝉杏,广西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213一、广西地方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7年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已生效的地方环境资源立法情况如下表所示:从立法情况来看,广西地方环境资源立法已呈现出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为中心,多种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为内容的较为完整的地方环境资源法律保护体系。
主要分类如下:(一)地方环境保护基本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于1999年,在2006年和2016年两次进行了修订。
这一条例在结合广西实际需要的情况下,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原则精神,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公害治理、维护生活环境等方面均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特别是在2016年的第二次修订中,增加了按日计罚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各负有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的具体分工,加强了有奖举报和社会监督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公众参与。
(二)地方环境污染防治法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等等。
(三)地方生态保护法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等。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经过多年的健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生态环境领域中仍存在着取证不规范、部门间衔接不顺畅、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
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在实践中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关键字: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协作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
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确立了两法衔接机制。
十多年来,有一定成绩,但是结果仍不尽人意,尤其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更是困难重重。
在本文中,笔者基于自身工作,对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
执法人员配备不足与管辖范围广、对象多的矛盾一直是基层执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目前而言基层执法力量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造成在日常巡查时往往以点带面,走马观花,出现执法盲区。
部分行政部门缺乏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难以适应愈加严格的执法工作要求。
有的部门由于人员配备不足,临时雇佣大量巡查人员,这些聘用人员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及责任意识的限制,行使监管职权时常出现简单粗暴、消极随意。
2.行政阶段取证不规范、不全面。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及时取证的意识,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仅仅保留在行政违法案件的标准,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现场勘查情况的记录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对案发现场的保护不到位,致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出现关键性证据灭失或者证据不符合刑事案件标准而无法采信,或是因为行政案件瑕疵,严重影响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
广西环保调研报告

广西环保调研报告广西作为一个自然景观优美的地方,面临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挑战。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广西目前的环境保护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促进广西环境的持续保护。
首先,通过对广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我们了解到广西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一定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强。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在执法过程中,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其次,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能力有限,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效果。
另外,广西的重点环保项目也需要加强。
目前,广西在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等方面有一些项目正在进行,但是进展不够顺利。
一方面,项目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有待增加,只有加大投入,才能解决环境问题。
另一方面,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腐败现象和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导致资源浪费,项目效果不佳。
因此,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环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此外,广西还存在着乱排污行为比较普遍的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没有安装废气处理设备,大量废气排放直接对环境造成污染。
一些农村地区也存在着随意倾倒垃圾、乱排污水等问题,破坏了农田和水源环境。
应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督,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
最后,广西应加强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当前,广西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力量相对较弱,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高。
广西应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培训和宣传,鼓励他们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合力。
综上所述,广西的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也有一些积极的方面。
为了实现广西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建议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增加环保项目投入,加强乱排污行为的治理,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
广西高院环境典型案例

广西高院环境典型案例今天咱们来说说广西高院的环境典型案例,可有趣(其实是很有意义啦)又让人深思呢。
就比如说有这么一个案子,有个企业偷偷地往河流里排放污水。
这污水可不得了啊,就像一个“坏家伙”在河流里搞破坏。
河流原本清澈见底,小鱼小虾在里面欢快地游着,周围的村民还靠着河水灌溉农田呢。
结果这污水一进去,河水变得又黑又臭,小鱼小虾开始翻肚皮,农田里的庄稼也受到了影响。
村民们那是又气愤又着急啊,就把这个企业告上了法庭。
广西高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那可是一点都不含糊。
他们收集证据,调查这个企业到底排了多少污水,对环境造成了多大的损害。
最后判定这个企业必须停止排放污水,而且要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这个赔偿可不仅仅是赔点钱那么简单,还得负责把河流治理得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呢。
这就像是给那些想要乱排污的企业敲响了一个大大的警钟,告诉他们:“别以为环境可以随便破坏,我们法院可盯着呢!”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森林保护的。
有一伙人啊,为了自己的私利,偷偷跑到林子里砍伐树木。
那些树木可是森林的“守护者”啊,对保持水土、净化空气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伙人就像一群“森林小贼”,趁着夜色偷偷摸摸地砍树。
可是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广西高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根据森林资源的价值、被砍伐树木的数量等因素,重重地处罚了这些人。
除了要坐牢(因为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嘛),还得对森林进行生态修复。
这就意味着他们要花钱重新种树,而且要确保这些树能够茁壮成长,重新成为森林的一部分。
这让大家都知道,森林不是你想砍就能砍的,大自然的东西可都得好好保护着。
这些广西高院的环境典型案例就像是一本本生动的环保教材,告诉我们每一个人,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对待环境这个大问题上,都得守规矩。
要是破坏了环境,那法院可不会轻易放过你,就得让你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
毕竟,咱们的环境就像一个大宝藏,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来保护,可不能让那些短视的行为给毁了。
广西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

广西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广西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摘要:近些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不断发展,人口自然增长,随之而来的资源能源消耗也在不断加大,但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良好,生态环境质量、城市声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辐射环境处于正常水平。
这与我们政府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我们依然面临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面向未来我们依然有许多需要解决与预防的环境问题,只有努力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让我区居民,拥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关键词:现存问题保护措施生态广西广西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在近些年年来对于环境的治理卓有成效,对环境保护的投资也十分到位,近年来主要的投资有:农村沼气建设投资53201万元,防护林工程投资12425万元,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投资6700万元,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投资10276万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项目投资1649万元,林木种苗工程738万元,森林病虫害防治工程投资1725万元。
从这些数字我们不难看出,我区对环境治理的用心,也使得近“山川秀美,生态广西”渐渐变为现实。
但是美中不足,近几年我区还是出现一些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一.我区近年发生与现存的环境问题我区近些年发生的重大环境事故,影响最恶劣的就是龙江河的镉污染事件,事件的起因是广西河池市两家工厂非法排污,将含有镉的生产废液直接倒入龙江河流域,当人们发现有鱼群死亡时为时已晚,区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依然很难挽回局面,下游城市的居民受到了相当严重的危害。
此次污染造成了有不同规格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这对渔民是一个不小的打击,也体现了这次污染的严重性,在事件发生时政府相关部门虽然积极采取措施,但对事件的态度受到了多方质疑。
时至今日,这次污染事件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但是我区依然存在许许多多的环境问题,梧州、贺州等市经常受到洪水的侵袭,桂林等市又面临着地陷,山体滑坡等问题。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摘要: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真正造福人民,我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工作,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重要思想。
当前,发展绿色经济是我国特别关注的问题,其根本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和谐统一发展。
但从中国部分地区的总体情况来看,生态环境的破坏、区域严重的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区域发展。
在此背景下,要发展法治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完善、制度创新,积极加强制度实施,有效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使其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与刑事司法的接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法治环境构建。
关键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引言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在此之前,“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里被屡次提及。
虽然2017年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环保“两法”衔接办法》),但由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加上立法的不完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节点衔接不通畅的问题。
主要问题既涉及实体方面又涉及程序方面。
1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协定》的出台,对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重视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认真对待一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积极认真调查和惩处违法行为。
同时,要明确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员力量,在实践中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机制,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奠定基石。
随后,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5日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将其分为三类:转移犯罪嫌疑人、转移行政拘留案件和转移行政违法案件。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难题及破解路径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难题及破解路径作者:罗斯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摘要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加大打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力度,为“两美浙江”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存在环境污染刑罚体系不完善,公益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缺失,公益损害追偿机制缺失等问题,需通过构建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刑罚体系,推进环境污染公益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以公益诉讼为内容的环境污染公益损害追偿制度等措施来破解上述司法难题,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建设“两美浙江”保驾护航。
关键词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刑罚体系损害鉴定评估公益诉讼作者简介:罗斯尹,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3-02一、“两美浙江”的时代背景下,浙江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现状2014年5月22日至23日,中共浙江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
“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以下简称“两美浙江”)是本届浙江省委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布局。
“两美浙江”的提出,体现出拥有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健康食品和舒适的人居环境,营造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氛围,已成为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新追求、新期待。
在这样一轮生态文明建设热潮中,浙江省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借着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的东风,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发挥各自职能,保持对环境污染案件的高压态势,为“两美浙江”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坚持对环境污染案件“零容忍”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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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难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西生态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犯罪案件不断增加。
但是,环境刑事司法面临诸多困境,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刑事司法应从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立场出发,通过环境司法专门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创制生态污染犯罪典型案例等途径,充分发挥司法环保职能,为建设美丽广西保驾护航。
标签:生态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司法实现近年来,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然而让人痛心的是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
一直以来,刑事救济成为捍卫生态法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但其所取得的效果不容乐观。
笔者在分析廣西生态环境污染面临的刑事司法困境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生态广西、美丽广西建设有所裨益。
一、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困境1.环境司法专门化并未落到实处。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简称“环资庭”)后,地方各级法院先后成立这一审判组织。
环资庭在成立初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资庭的职责规定,主要负责审判第一审、第二审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民事侵权案件,地矿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中有关权属争议的民事案件,森林、草原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自然资源民事纠纷案件[1]。
由此可见,环资庭仍然既没有从刑事审判中剥离出来,也没有涉及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专门化审理[2]。
2015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环资庭,但其他各地市都没有设立环资庭。
而且,广西高院的环资庭还负责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并非仅仅承担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2.行政权过于强势,地方保护主义不当干预司法,导致刑事责任难以实现。
由于涉案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因而在对其实施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最后大多以经济制裁或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处理,真正进行刑事处罚的不多。
更有甚者,刑事判决犹如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执行或是根本不执行。
久而久之,就让人觉得只要事后缴纳罚款即可了事,不必过于担心。
如此之下,犯罪成本不高,使得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再次实施犯罪的时候完全没有心理压力。
此外,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环境司法机关在工作上没有良好的衔接,常常各行其是,执法上的空白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3.刑事判决有失偏颇。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那么当犯罪人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应该如何认定呢?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万般无奈之下,通常只能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这两罪之间虽然有相通之处,但在犯罪客体以及主觀方面的具体内容上仍然是有很大区别的,再加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判断标准不同,最终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大大损害了司法权威。
4.民众的环保意识偏弱,导致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势单力薄。
由于大多数民众认为环境保护工作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因而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视而不见、漠不关心,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收集案件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审理案件以及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常常陷入困境。
5.环境公益诉讼难以推进。
第一,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不仅要面对当地政府施加的压力,还要有雄厚的资金做后盾,面临着资金、技术和律师等问题。
第二,环境污染公益损害追偿机制缺失,法官在处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通常只是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忽视该犯罪行为对社会和环境带来的长远影响,因而在环境的后期治理和长久损害方面没有要求犯罪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可复制性难度大。
同样的案件,有些地区会进行审理,有些地区立案后被驳回,有些根本没有立案。
案件审结后,一些企业常常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大量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处罚,刑事判决犹如一纸空文。
二、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对策1.将环境司法专门化落到实处。
201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合理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据此,广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增设环资庭或环境资源合议庭,尤其是在工业发达、矿产资源丰富和水资源集中的区域优先设立,从而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资庭统一审理,提高审判资源的利用率,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化。
同时,吸收环保专业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以便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加判决的权威性。
以广西高院为试点,逐步构建起包含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审判团队在内“五位一体”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
2.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恰当处理地方利益保护与环境司法保护之间的冲突。
首先,2015年广西高院与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环保厅共同签订了《关于办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环保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
2016年5月27日,广西高院又与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签订了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备忘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和司法机关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考虑到我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为促进司法机关与各行政机关的通力合作,建议由各级人大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来领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3],具体做法是:一是由法工委牵头,从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抽调骨干成员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搭建一个“两法”之间沟通和交流的平台,解决“两法”工作过程中的冲突和矛盾,减少执法空白;二是主持每个季度的联席会议,听取该季度的环境监督和环保执法工作报告,总结工作经验,指出不足之处,提出执法工作改进意见;三是督办大案要案,及时跟踪案件的查处进度和处理结果。
其次,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一般的污染行为,符合《环保法》规定的处罚情形的,要及时进行处罚和监督教育;对于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定被告人有罪并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判处刑罚,不能用行政处罚来代替。
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人民检察院均要认真行使法律监督权,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時,环境保护、公安、检察机关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再次,转变地方官员崇尚的“GDP第一”的片面政绩观,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当干预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否则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干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没有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分。
最后,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地介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对环境行政、民事、刑事案件认真行使法律监督权,并严查环境污染现象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3.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首先区分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对于环境刑事案件,又要进一步区分是构成污染环境罪还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及是否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案件证据认定污染事实,运用想象竞合理论进行充分说理,适用恰当罪名,以真正保护生态环境。
4.鼓励、引导民众参与环境监管,走群众路线。
首先,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送法到乡村、到社区、到学校、到企业活动,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民举报任何环境违法行为。
最后,利用各种渠道通报环境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邀请民众参与执法监督。
5.推进公益诉讼的发展。
首先,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成立专项基金、邀请环保专業人士加入,从制度上、资金上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减免诉讼费用。
其次,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追偿机制。
要求法官在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计算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更要评估该行为给环境带来的长远影响和对环境进行治理的费用,要求犯罪人统统买单。
如此算来,应该是一笔巨大的开支,起码能让犯罪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再次,判决、裁定生效后,要及时敦促违法企业执行判决、裁定中的内容,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的时候,会同水务、电力、工商、税务、房产部门及金融机构对违法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吊销营业执照,冻结账户、查封房产等强制措施。
6.创制典型案例。
地方各级法院可以充分发挥智慧能动,在审理生态污染犯罪案件时,通过弘扬司法理念、论证法学理论观点甚至填补法律空白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做出一批有特色的刑事判决,比如,只要污染了环境,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凸显生态法益的刑事保护;在对生态环境污染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非刑罚措施,如处以植树、清污等生态修复性责任方式,实现被污染的生态环境的全面修复;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办案标准,要求各级法院对不同地区发生的相同类型的案件要做出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实现生态污染犯罪量刑规范化;对于证明生态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极为困难的情形,可通过推定因果和推定过错的方式,降低证明难度以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地方各级法院适时对创制的典型案例进行选编,首先在各自辖区内发挥一般性指导作用,进而对典型案例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探讨和挖掘,力争将其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以发挥其强制性指导作用,实现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良性互动[4]。
参考文献:[1]安克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N].人民法院报,2014-07-04.[2]周训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J].法学杂志,2015(5).[3]韩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惩治破坏环境行为为视角[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1).[4]张继钢.污染环境的刑事司法保护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为中心[C]//201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三册,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