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印发(全文)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

Policy政策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提示: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旨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7年2月7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 总则明确《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适用部门和范围,深入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内容。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规定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刑事司法移送的适用条件,移接程序、办理时限、应随案卷移送的材料,案件交接后环保、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
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明确环保部门依法取得证据的效力,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的格式。
第四章 协作机制围绕建立两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明确联席会议的内容,提出开展部门联合培训、建立案件双向咨询、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确定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范畴,以及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的基础勤务平台、现场调查职责分工等。
第五章 信息共享要求积极建设、规范使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提出相关案件信息录入的要求、时间节点和主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对执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专用名词作出解释,并明确《办法》中涉及的时间区间计算方法。
《办法》主要强调的问题:●明确了案件移送标准;●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强调三部门衔接协作机制;●明确了涉案物品移交及处置。
072017年第5期造纸信息. All Rights Reserved.。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出台

《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出台《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出台 为促成打击环境犯罪合⼒,遏制环境问题多发态势,最⾼⼈民检察院⽇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下⾯是相关内容。
记者2⽉5⽇采访获悉,为进⼀步健全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态⽂明建设,最⾼⼈民检察院⽇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法律适⽤,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作机制。
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规定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
环保部门应当⾃收到检察意见后3⽇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情况通知检察院。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案⽽不⽴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案决定的,应当启动⽴案监督程序。
《办法》明确了⾏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的范围。
其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办法》强调,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建⽴健全环境⾏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作机制以及双向案件咨询制度。
按照《办法》,公安机关、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初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生态环境“两法”的协调联动关系主要涉 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两大主 体,前者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 ,后者 作为刑事司法的主体,其相互关系是双向互动 的,二者能够凭借自身的职能优势为对方提供 业务支持。一方面,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具 有专业的环境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由于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常具有较为隐蔽或者 潜伏期较长的特征,普通人在短期内往往难以 感知,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通常依靠专业 的技术设备进行长期的监测,能够更加敏锐地 捕捉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及时进行相 应地处理,因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活动是环境 犯罪案件的主要发现来源;基于此,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机关还与公安机关形成了案件移送 关系,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 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而在案件移送之后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
2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关系的基 本表现
实践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 关之间的协调联动关系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 领域,即在刑事诉讼中的“两法”协调联动,本 文将主要围绕刑事司法领域对二者的关系展 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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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表1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相关法律文件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初探
闫灵惠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式汉430072)
摘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创新举措和有效途 径。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机制在探索建立过程中制定了大量法律文件,初步建立起了包括 案件移送机制、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等在内的 “两法”协调联动制度框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据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双向互动 关系。但是,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的制度设计和运行都存在着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 法、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等途径加以解决。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守护绿水青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至关重要。
然而,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但只有实现有效衔接,才能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和监管空白,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其次,两法衔接能够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而通过刑事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两法衔接还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两法衔接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明确。
例如,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影响了两法衔接的顺畅进行。
(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环保、林业、水利等,同时还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存在协调困难、配合不力的情况。
(三)证据收集与转化困难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
然而,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
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手段和程序可能与刑事司法的要求存在差异,导致证据难以转化和使用,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97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670ab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7d.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9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加强环境刑事司法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843号)有关要求,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解决环境行政管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实问题,严厉打击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的法治需求,是树立环境法制权威,保障环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需求的必然要求。
加强环境刑事司法工作,必然使环境行政执法全程纳入司法监督,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也必然成为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
要充分认识到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落实责任。
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法制部门是此项工作的协调机构,有关审批、监测、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开展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环境犯罪构成和入罪标准,严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一)建立会商制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三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第四章协作机制第五章信息共享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发布引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的效能,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近日正式发布。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并分析其意义和影响。
背景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成为迫切的任务。
过去,环境问题的处理往往依赖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手段,无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
因此,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维护环境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内容最新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明确了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合作方式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侦办和起诉。
2. 刑事司法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对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
3. 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出了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的措施,确保环境执法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4.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问题,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意义发布最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1. 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通过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责,并给予相应的刑罚,能够有效地提高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2.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能够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3. 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通过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能够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环境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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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印发(全
文)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与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
以下为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