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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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09‟17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9‟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市、区)、开发区(新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倡导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精神等。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七条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3.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达25家以上;7.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

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和抽查,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发中心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

省科技厅委托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企业研究院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究院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自行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研发机构。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企业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企业研究院要切实组织开展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活动,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推动企业由模仿、跟踪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

通过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发展战略研究等一系列科技活动,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企业研究院应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所在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要引领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根据各自职能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受理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牵头组织考察与专家评审,牵头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评价工作;(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与省科技厅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指企业内设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二)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三)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五)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的申报受理、论证和批复;对研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复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第六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七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四)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五)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2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六)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60万元以上);(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八)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国行业内‎领先企业所‎建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五)其它有关事‎项。

绍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

绍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

绍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绍兴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绍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绍兴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绍兴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八大领域》规定的范围;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绍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一、目的意义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是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

2020年12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0〕54号)。

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围绕“双十双百”集群制造,按照引进共建、优化提升、整合组建、重点打造等方式,着力建设一批既能解决应用基础研究的关键核心问题、又能为产业创新提供科技支撑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
(绍政办发〔2020〕
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5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市、区(县、市)科技部门职责;二是明确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三是在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管理中加强党的建设,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是建立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

四、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王辉、俞洁
电话(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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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重点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认定、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省重点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二)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三)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1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储备人才;(四)加强与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年度省重点研究院建设计划,负责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省重点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省重点研究院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研究院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三)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四)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五)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六)相对集中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2(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八)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九)企业申请认定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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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指企业内设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
(二)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
(五)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的申报受理、论证和批复;对研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复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六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四)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
(五)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2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60万元以上);
(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八)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三)依托单位及研发机构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经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市科技局按照“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条件进行论证与考察。

第十条论证与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和规范;
(二)研发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研发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四)研发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研发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研发中心的发展;
(六)依托单位财务状况能否保障研发中心顺利运行。

第十一条对经专家论证与考察,符合认定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择优认定。

经认定的研发中心名称为“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使用时应注意规范。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优先认定以下依托单位申请认定的研发中心:
(一)主持制订国家、行业标准或主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
(二)与其他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的。

联合组建研发中心必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研发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研发中心应着眼于为行业、企业服务,完善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人才和智力,不断提高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技术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研发中心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为:
(一)研发中心基本情况;
(二)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对照分析;
(三)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
(四)研发中心存在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五)研发中心今后发展目标思路及措施;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研发中心运行满三年,必须按规定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撤销研发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研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仅变更名称、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经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发生以下变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按第十条要求进行论证核实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必要时由市科技局重新组织认定。

(一)研发中心需要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重组的;
(二)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
(三)研发中心不再依托原单位的;
(四)其它发生实质性情况变更的。

第十九条研发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核算。

研发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科技局及研发中心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科技部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经费应严格按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绍兴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绍科发计[2004]23号)同时停止执行。

原认定的绍兴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统一更名为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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