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未参评的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未参评的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越城区 越城区 越城区
袍江开发区 袍江开发区 袍江开发区 袍江开发区 袍江开发区 袍江开发区 镜湖新区
市 市 直 直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绍兴县 诸暨市 上虞市 新昌县 新昌县 新昌县
繁盛化纤织造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古纤道特种纤维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利达非织造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金腾针织机械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诚盛内衣面料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精良机械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博扬汽车转向/悬架部件系统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 绍兴京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心 艾达麻纤维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 世创新合纤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浙江世创石化有限公司 诸暨市力嘉计算机系统集成有 力嘉环保及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限责任公司 宏达紧密轴承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浙江宏达轴承有限责任公司 新亚纺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新昌县新亚纺织机械厂 南新有机禽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新昌县南新有机禽业研究所 佛斯特零部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新昌佛斯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附件4
未参评的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绍兴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未参评的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中 心 名 称 绍兴华美高得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东湖黄酒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雄盛纺织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盛达纺织服装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绍兴越宫钢结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汇同电源技术研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澳野农业生物质利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耀龙纺粘技术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越龙纺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绍兴恒丰聚氨酯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浙江真空荧光显示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京东方上野电子显示器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绍兴市恒柏服饰设计研究开发中心 浙江天马Tencel纤维染整技术开发中心 绍兴华宇印染纺织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浙江绿洲生态景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南方纺织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依 托 单 位 浙江华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车灯厂) 绍兴市东湖酒业有限公司 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盛达纺织服装研究中心 有限公司 绍兴越宫钢业有限公司 绍兴汇同蓄电池有限公司 绍兴百草园工贸有限公司 绍兴市耀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越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绍兴市恒丰聚氨酯有限公司 浙江京东真空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绍兴京东方上野电子器件有限 公司 恒柏集团公司 浙江天马印染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华宇印染纺织集团 浙江绿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 兴县南方高新技术研究所 绍兴繁盛化纤织造厂 绍兴县古纤道化纤有限公司 绍兴县利菲达织造布有限公司 绍兴金腾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县精良机械有限公司 属 地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4%以下不得分。
新承担省部级以
承担 1 个国家级项目得 3 分,承担 1 个省部级项目

5
上科研项目数
得 2 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发明专利等核心
获得 1 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
自主知识产权授 件
7
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
-7-
附表 2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一、 研发 条件 和实
力 (25 分)
二、 研发 活动 和成
果 (35 分)
二级指标
1.科研人员 (10 分)
2.研发场地 (4 分)
3.科研设备 (4 分)
4.组织制度 (7 分)
5.研发强度 (10 分) 6.承担项目 (5 分)
7.知识产权 (9 分)
4
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得 4 分;制度建设基本科学合理得 2-3 分; 制度建设不合理、有待完善得 0-1 分。
4
给予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支持。
10
制定税收、土地、人才等相关支持政策、制度。
10
备注:标“*”指标,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
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 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10.支持措施 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1.建设目标
优化企业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浙科发条[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11〕234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省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企业研究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企业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指企业内设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二)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三)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五)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的申报受理、论证和批复;对研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复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第六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七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四)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五)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2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六)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60万元以上);(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八)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国行业内‎领先企业所‎建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五)其它有关事‎项。

《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一、目的意义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是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

2020年12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0〕54号)。

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围绕“双十双百”集群制造,按照引进共建、优化提升、整合组建、重点打造等方式,着力建设一批既能解决应用基础研究的关键核心问题、又能为产业创新提供科技支撑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
(绍政办发〔2020〕
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5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市、区(县、市)科技部门职责;二是明确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三是在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管理中加强党的建设,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是建立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

四、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王辉、俞洁
电话(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重点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认定、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省重点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二)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三)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1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储备人才;(四)加强与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年度省重点研究院建设计划,负责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省重点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省重点研究院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研究院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三)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四)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五)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六)相对集中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2(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八)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九)企业申请认定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专利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建立推动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运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1.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2.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3.近三年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4.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企业有效专利指数达到24,近两年专利申请指数达到14(有效专利指数=发明专利授权数×10+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数×2+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数×1,专利申请指数=发明专利申请数×5+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1)。

5.经营状况良好,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占企业年总销售额的40%以上.第五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1.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企业发展概况和专利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发展概况、企业专利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实施、运用以及保护情况;3.有效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交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近两年企业申请专利清单、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缴费发票复印件;4.企业销售、利税情况表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利税情况表;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指企业内设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
(二)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
(五)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的申报受理、论证和批复;对研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复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六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四)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
(五)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2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60万元以上);
(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八)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三)依托单位及研发机构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经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市科技局按照“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条件进行论证与考察。

第十条论证与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和规范;
(二)研发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研发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四)研发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研发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研发中心的发展;
(六)依托单位财务状况能否保障研发中心顺利运行。

第十一条对经专家论证与考察,符合认定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择优认定。

经认定的研发中心名称为“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使用时应注意规范。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优先认定以下依托单位申请认定的研发中心:
(一)主持制订国家、行业标准或主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
(二)与其他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的。

联合组建研发中心必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研发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研发中心应着眼于为行业、企业服务,完善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人才和智力,不断提高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技术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研发中心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为:
(一)研发中心基本情况;
(二)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对照分析;
(三)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
(四)研发中心存在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五)研发中心今后发展目标思路及措施;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研发中心运行满三年,必须按规定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复审。

复审不合格的,撤销研发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研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仅变更名称、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经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发生以下变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按第十条要求进行论证核实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必要时由市科技局重新组织认定。

(一)研发中心需要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重组的;
(二)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
(三)研发中心不再依托原单位的;
(四)其它发生实质性情况变更的。

第十九条研发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核算。

研发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科技局及研发中心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科技部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

补助经费应严格按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绍兴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绍科发计[2004]23号)同时停止执行。

原认定的绍兴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统一更名为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不再另行发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