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代的察举制度
察举制概述汇总

察举制概述察举制是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通过察举制的实施,汉王朝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不仅充实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而且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弄清楚察举制度产生与演变的规律、特点、内容及其在推行中利弊得失,对于研究汉代的官吏选拔制度和政治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意义。
一、察举制的产生与演变察举是指汉代公卿列侯奉诏甄拔人才,推荐给朝廷任用为官的政策。
其形成为一个制度,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时期:(一)察举制的初创期,即高祖至景帝时期汉初为了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需要,刘邦选拔或委任官吏的办法沿袭秦朝,重在“军功”,高后、惠文景时期增设任子”、“赀选”等。
任子是沿袭周秦以来的世袭制,即任用一些王公、贵族及其子孙为官;赀选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财产,即入选资格。
军功则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战功。
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官吏多出自“军功”或采取“任子”、“赀选”的办法,已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任子讲究门第,赀选讲究财产,不仅排斥了被统治阶级入仕为官,也排斥了地主阶级中下层入仕为官,容易引起在野者阶层的强烈不满。
二是军功的建立需要战争这种特殊机遇,汉初西汉社会逐渐趋于安定,朝廷急需大批治国安邦的人才,若仍以军功爵位选官,不仅有弊端,而且不是长久之计。
在汉初选官制存在严重弊端、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刘邦于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发布了一道要求各地举荐“贤士大夫”的诏书:“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
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
有而弗言,觉,免。
年老癃病勿遣。
”刘邦诏书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推行察举的序幕。
史载:“高后元年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孝悌”、“力田”初定为察举科目。
文帝前元二年诏:“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
”察举科目出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汉代察举制的特点

汉代察举制的特点
汉代察举制是指通过举荐或考试选拔人才,用于选拔官员的制度。
其特点是严格的考试制度、广泛的选拔范围、重视实践能力和重视政治忠诚。
汉代察举制的考试制度非常严格。
察举制分为两种,一种是举荐,即由官员或学士推荐人才,另一种是科举,即由政府设立考试,考取优秀人才。
察举制的考试内容包括文学、礼仪、历史、音乐等多个方面,考试难度非常大,需要准备多年。
考试分为三次,每次难度逐渐增加,只有通过所有考试才能成为官员。
另一个特点是广泛的选拔范围。
汉代察举制不仅选拔士人,还选拔技艺高超的工匠、艺人等。
这种选拔范围的扩大,使得汉代的政治和文化更加多元化,也使得社会上层有了更多的流动性。
汉代察举制还重视实践能力。
官员不仅要有优秀的学术成就,还需要在实践中有出色的表现。
汉代官员需要在地方担任职务,不断积累经验,这也是汉代官员能够具有实际能力的原因。
最后一个特点就是重视政治忠诚。
在汉代,官员需要忠于皇帝和国家,官员的选拔也要考虑其政治立场和忠诚度。
这种重视政治忠诚的态度,也为汉代的政治稳定打下了基础。
总的来说,汉代察举制具有考试制度严格、选拔范围广泛、重视实
践能力和政治忠诚等特点。
这种制度的实施,使得汉代政治和文化更加多元化、稳定,也为后世的科举制度奠定了基础。
浅谈察举征辟制和九品中正制

浅谈察举征辟制和九品中正制作者:包录明来源:《中学教学参考·上旬》 2014年第8期甘肃永登县第七中学(730300)包录明两汉的“察举征辟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是我国古代选拔政府官员的两种重要制度。
一、察举征辟制1. 含义察举征辟制是两汉时期朝廷选拔政府官员的制度,由察举、征辟两个不同部分组成。
所谓察举,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高级官吏,在他们各自所管辖的地区内,将他们认为有才干、品行好的优秀人才推荐给中央政府委任官职的一种制度。
察举制的确立是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的,是两汉时期选拔政府官员的主要途径。
察举制不同于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
察举的名目很多,有孝廉(即能尽孝道、做事正直)、茂才(即才学出众)、贤良方正(即品性贤良、行为端正)、孝悌力田(即孝父母、爱兄弟、勤恳种田)等等。
对于被察举的人,朝廷会提出一些治国和经义方面的问题进行考核,叫做“策问”,应举者回答朝廷提出的问题,叫做“射策”或“对策”。
董仲舒就是在汉元光元年以贤良方正连对三策而被录用的。
中央政府对被推荐者进行考核后分别授以不同官职,考核的方法主要是委以官职进行试用,合格者得到升迁,不合格者放回乡里。
所谓征辟,即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吏和地方政府的州郡长官向朝廷推荐人才,由朝廷聘任为官,或者自行征聘自己的下属官员。
高级官吏把有声望、有才干的人推荐给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聘任其为官的称“征”;地方政府中的州郡长官将有才能的人聘为自己的幕僚属官的称“辟”。
撰写《汉书》的东汉著名史学家班固被征召,有一些曲折的经历:他因为在家中撰写《汉书》,以私作国史罪被告发,遭逮捕入狱,他的弟弟班超为其奔走上诉,并把书稿送至京师,汉明帝读后十分赏识班固的才学,特召他入宫任兰台令史(负责管理档案的官员)。
实行征辟制是封建政府为了显示自己尊贤重士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当时选拔政府官员的主要途径。
2. 特点一是选拔政府官员的权力主要由地方的高级官吏控制,而不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
汉代察举制对今天启示

汉代察举制对今天启示内容摘要汉代察举制是中国最早的选官制度,其中的“举贤良文学”因天子亲自策试被举荐者,而备受历代的关注。
察举制用人以德、用人以才、用人以能,确立了历代用人标准。
而古代帝王的偏信多疑,豪门贵族的相互倾轧,使俊杰之士仕途上步履维艰,最终让察举制走入穷途。
察举制的利弊得失,为今天的育人选才提供了诸多的启示和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关键词察举制现代启示一察举制汉代初年,任官并无定制,入仕者不外乎“荫任”(子孙获得世袭官爵)“赀选”和(汉代称凭财产资格为官的途径,即捐官)两途,所以官职大多操纵在大官僚和富户手中,其后才出现察举制和征辟制。
察举制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中央大臣或地方长官考察乡党舆论,将人才推荐到中央,循一定的程序选任官员的方式,这也是两汉选举制度中最主要的选官方式。
察举制强调以德行、才学为主,由丞相、列侯、刺史等甄别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考核合格后授予官职。
汉高祖刘邦下诏求才,开西汉察举制之先河,后来汉文帝两下诏书,“贤良方正,寻求能直言极谏之士”(《汉书文•帝纪》,)但高祖、文帝的选士活动都属于偶尔为之,不仅规模小,而且范围窄,仅限于官吏,没有发展成为完善的仕进制度。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 年)开始,“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并成为下诏,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
公元前106 年,,汉武帝规定每州每年“各举秀才一人”作为常规性的选官制度,这是察举取士制度化的最重要标志。
汉代察举制度类似于现代的人才推荐制度,虽对当时及后世产生过重要影响,但由于其主要是通过推荐与聘任方式任官,尚未采取公开竞争的考试方式,因此,其弊端也十分明显,最主要的是“察者不明而举非其人”。
察举制名义上是为朝廷选拔人才,实际上成为达官贵人奖励贤士、罗致天下名士的手段。
二现代借鉴1. “以德取人”的价值取向汉代实行察举制的目的是“进贤”即招纳贤能之士,为朝廷效力;举荐形式是“贡士”即由地方官员推荐贤,能给天子。
汉代察举制

汉代察举制沿革: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
前196 年,汉高祖刘邦下求贤诏,令从郡国推举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
把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是从文帝开始的。
文帝前元二年(前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汉书·文帝纪》)。
选拔标准:汉武帝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一是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
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是察举分岁举和诏举两类。
岁举为常科,每年推举。
科目有孝廉和秀才。
孝廉始为孝与廉两科,后来连称为一科。
察孝廉的对象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晓儒家经书的儒生,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
有名额限制,东汉和帝时制凡满20 万人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满20万人的两年举一人,不满10 万人的三年举一人。
边境地区郡国人少,10 万人以上则可以岁举一人。
孝廉的出路最多的是在皇帝身边当郎官,然后再由郎迁中央或地方官吏。
举孝廉是察举常科的主要科目,是入仕的正途。
举秀才的对象为现任官吏。
到东汉为避刘秀讳,改秀才为茂才。
茂才由州推举,所以人数比孝廉少得多。
茂才的出路大多充任地方县令,比孝廉任用为重,但名额少。
诏举,是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是临时性的特科。
其特点是:诏举常在灾异之后举行。
诏举人数不限,由诏令临时规定。
诏举科目很多,也不固定,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
无论岁举孝廉、秀才还是诏举贤良文学,到中央以后均需经过考试。
考试办法有对策(命题考试)和射策(抽签考试)两种。
对策多用于考试举士,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
凡属诏令推举之士一般是由天子策试;郡国岁举之孝廉、秀才则由三公府考试。
儒生考经学,官吏考举奏,通过考试选出优等生,报皇帝录用。
考试实际是量才录用。
作用: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
两汉的察举和征辟

两汉的察举和征辟两汉时期,中国的封建专制统治得到进一步发展。
这时,过去通过军功、养士选拔人才的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汉代逐渐确立了察举、征辟等选人任官途径。
察举察举又叫作荐举,是三公九卿、地方郡国守相等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把所谓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平民或下级官吏推荐给朝廷,授予他们官职或提高其官位。
察举是汉代选官的一种主要做法。
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就曾诏令诸侯王和地方郡守察访民间德高望重的人,把他们推荐给朝廷。
汉文帝以后,这种察举的办法逐渐形成制度,但是并没有固定的举行时间。
一般多是在发生了自然灾害,或出现日食、地震等情况时,皇帝表示引咎自责,同时诏令朝廷百官和地方郡国荐举人才。
在汉代,察举不一定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察举的范围和名目都由皇帝决定。
例如有时只规定在某些郡国或只限于丞相、御史大夫等部分官员向朝廷推荐人才,还有的时候是由朝廷派人到地方去进行察举。
察举的名目有很多,如贤良方正、贤良文学、孝悌力田、茂材异等、孝廉、直言极谏等,有时也要求荐举勇武而熟知兵法或掌握某种技艺的人。
后来,“孝廉”逐渐成为察举中使用较多的一种名目。
被荐举的孝廉一般是先担任郎官,作为皇帝待从,然后再转迁为尚书、侍御史、县令等官。
汉代被荐举的人,须先试任一年。
如果能够胜任职守,则可转为正式官员。
若不胜任,就要被撤换,而且推举他的人也要受到处罚。
汉文帝时,开始采用策问的办法考察被荐举者的才干学识。
到汉武帝时,这种策问考试,比较普遍地实行起来。
具体做法是:首先由皇帝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重大问题,称为策问;然后把这些问题依照难易程度分为甲、乙等科,密封起来;最后让被荐举的人任意抽取问题回答,叫作射策。
朝廷根据他们回答的成绩分派官职。
例如当时的儒学今文经大师董仲舒被举为贤良文学,于是汉武帝向他提出策问。
董仲舒在射策中极力宣扬天人感应和“大一统”的思想,受到汉武帝的赞赏,立刻任命他为江都王的相。
两汉时期最主要的选官制度:察举、征辟和试策

两汉时期最主要的选官制度:察举、征辟和试策汉文帝画像一、察举察举又称荐举、保举,是具有一定官位或资格的人向高一级用人机构提出人选,使被推举者得以任职的一种选官程序。
据《汉书·高帝纪》记载,早在汉高祖十一年,高帝首次下诏求贤:“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
”诏令布告天下,要求公卿大夫、诸王、郡守把有才有德的人荐举出来。
这是汉朝第一次由政府公开下令实行荐举之法。
汉文帝以后,这种察举的办法渐成制度,但没有固定的举行时间,科目也单一,属于初创时期。
据《汉书·文帝纪》载,孝文二年十一月,发生日食,文帝下诏曰:“……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联之不逮。
”同书又载,“十五年九月,诏:诸侯、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
”文帝在位二十三年,仅下过两次察举诏令,且都是荐举贤良方正一科。
到了武帝时候,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
《汉书·武帝纪》云:“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
”这时对人才的察举范围有了明确的限定。
也就是说,凡崇尚百家之言者,皆不具备察举资格。
另外,察举的对象由吏到民都包括在内,于是才有了由平民起步最终位至丞相的公孙弘。
汉代采取的这种选官方法,一般分为四个步骤进行:第一,先由皇帝不定期下诏令,根据所需人才,指定荐举科目;第二,自丞相、列侯、公卿即至地力郡国,按所定科目察举人才;第三,各地把推荐的人才送集京都,由皇帝亲自对他们进行策问;第四,据对策的高下,依次授官。
当时察举的科目很多,这些科目的设立不是一开始就齐全的,而是根据需要逐渐增加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布衣丞相公孙弘(1)贤良方正贤良者,指德才兼备之人。
方正者,指士人的品行正直不阿。
也有单称贤良,或称为贤良文学。
凡是有文墨才学之人,都可以作为贤良方正的选择对象。
汉代察举制概论

汉代察举制概论
汉代察举制是汉代对科举制度的修改和改革,旨在选拔人才,营造官吏合理的晋升环境。
此制度把古代的赐贤拔能,变成了从诏令起,通过录用、考核、晋升等多步程来选择人才的制度,尤其是直接从百姓中选拔人才,使政治人才的发挥,普及到更广的社会范围,大大拓宽了人们发展政治素质的空间,使汉代官吏社会既受到君臣领导,又受到官民交往的双重关系。
汉代察举制主要由以下三个步骤组成:第一步是发放诏令,通过百姓集会举荐有德有才的人;第二步是录时受审,官府考查有才能的人是否合格;第三步是发布拜聘公告,符合条件者任官。
汉代察举制也创立了官民双向调配的制度,发展有利于人才的提拔,有利于官吏的能力的晋升。
汉代的察举制度,使社会结构更加合理,把握住了社会的统一领导。
它也成为汉代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的历史和文化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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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汉代的察举制度
汉代的察举制度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汉朝的治理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察举制度的实施使得政府能够高效地选拔人才,为国家的运转做出贡献。
本文将从察举制度的起源、内容、特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汉代的察举制度。
察举制度在汉代可以追溯到汉武帝时期。
在这个时期,为了秦朝的任用制度,武帝通过“表状”来选拔人才。
这一制度之后逐渐发展为了察举制度。
察举制度的内容是官员在考核任用人才时,通过听取民众举荐人才的意见和评议,来确保人才的选拔公平、公正。
察举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察举制度强调选拔人才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当时的汉朝,政府部门设有“丞相”和“言官”负责管理提拔人才的事宜。
同时民众也可以通过递交奏疏和上书的方式向政府推荐人才。
这种民众推荐的方式为政府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范围,不仅提高了人才的选拔质量,也有助于防止权贵家族的垄断和任用不当。
其次,察举制度强调选拔过程的可依赖性和透明性。
政府要耐心听取民众的举荐和评议,以充分了解人才的能力和品德。
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排除虚假和偏见,还可以通过广泛听取民意来避免政府的独断和腐败。
察举制度在汉代的政治制度中具有明显的特点。
首先,它重视人才的选拔和使用。
当时的政府官职分得比较细致,每个职位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政府通过察举制度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官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才干,为国家的发展和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其次,察举制度以民众的参与为基础,反映了政府的人民取向。
当时的政府面对百姓诸多需求,通过公正公平的察举制度来回应民众的呼声,得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察举制度倍受重视,体现了当时汉朝政府的良好治理理念。
当时的政府倡导国家以“仁政”为核心,察举制度作为执政者的选人选拔
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的廉洁和高效。
察举制度对汉代社会的影响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看。
首先,察举制度为
人才的选拔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优秀的人才得以被政府所重视并加以使用。
这样一来,汉代社会的治理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其次,察举制度通
过民众的参与,扩大了政府的社会基础。
民众既可以递交奏疏和上书,也
可以通过参与评议来直接参与政府的决策和治理。
这样一来,政府的合法
性得到了巩固,政策的实施也更具信服力。
最后,察举制度的实施对于社
会公正和风气的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时的政府通过察举制度可以更客
观地了解人才的实际情况,避免个人偏见和利益作祟。
这样一来,政府的
选拔决策更具公正性,也为社会的进步和和谐奠定了基础。
总而言之,汉代的察举制度在当时的政治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民众的参与和政府的管理,为政府选拔人才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
平台,使得政府能够高效地使用人才,为国家的治理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察举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会风气和公平正义的环境,为社会的进
步和和谐奠定了基础。
虽然汉代的察举制度在后来的历史中逐渐被和取代,但它对中国古代的政治发展和人才选拔制度的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