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察举制
关于汉代察举制的制度

关于汉代察举制的制度汉代察举制是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它主要通过官吏的选拔来保证政权的稳定和政治的廉洁。
汉代朝廷设立了许多职位,如郎官、中郎将、郡守等,这些职位都需要通过察举来选拔合适的人才。
那么,汉代察举制的具体制度是怎样的呢?首先,汉代的察举制主要有官吏上举和下举两种形式。
官吏上举是指朝廷直接授权高级官吏来举荐人才,以填补官职空缺。
而下举则是指地方官员举荐人才,由朝廷进行考核,然后决定是否任用。
上举主要针对高级官职,如中郎将、大长秀才等,而下举主要针对中级和低级官职。
这种上举和下举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了选拔干部的全覆盖和公正性。
其次,汉代的察举制还有一些具体的流程和要求。
首先,被举荐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学问和才能,并且品行清白,没有犯罪记录。
其次,举荐者必须是高级官员或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的人,且必须编写一份详细的推荐信,说明被举荐者的才能和优点。
最后,朝廷会组织考试,对被举荐者进行面试和答题,以评估他们的才能和能力。
通过这样的程序,朝廷可以选拔到具备较高才能和清廉品行的官吏,保证政府的高效运行。
除了上举和下举外,汉代的察举制还有一些其他的特点。
首先,官吏的察举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官员的晋升是依次进行的,从小到大,从低级到高级,由此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晋升体系。
其次,察举制实行了一种相对公开和公平的选拔方式。
虽然被举荐的人需要通过官员的评审和考试,但是这种考试并不是完全闭门造车的,而是由一些被选举的能人协助进行的,可以一定程度地保证公正性。
此外,被选举的官员在任期满后还需要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贡献。
汉代的察举制对于保证政府效能和政治廉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通过这种制度,朝廷能够选拔到一批才干出众、品行无瑕的官员,使得政府能够高效运作。
同时,察举制还避免了一些急功近利的行为,使得官员在任职期间更加注重为民服务,而不是个人私利。
然而,察举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察举的过程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附随性和主观性,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
汉代的察举和征辟制度

汉代的察举和征辟制度汉代的察举和征辟制度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刘邦击败项羽,统一天下,建立了汉王朝(史称西汉)。
西汉建国伊始,刘邦承袭了战国以来政府奖励军功的政策,明令地方官,对于有军功的人给予田宅和家用奴隶,政府按照爵位的大小、高低,吸收他们到各级机关中任职。
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他下诏说:为使汉王朝长治久安,世世奉宗庙不绝,愿与贤士大夫共治天下。
诏书中要求郡、国推荐贤士大夫。
这就是汉代以察举选官的开始,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具有全国意义的选士活动。
汉代的察举又称荐举,是汉代选官的一种主要方式。
它分为诏举和常举。
诏举是皇帝直接下诏,命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征取人才,又因为它是不定期的,故还称为特举。
诏举可看作后世流行之“制科”的先河,始于汉高祖十一年,汉文帝时渐渐成为一种制度,但实行的时间从未固定。
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下诏命丞相、御史、诸侯相等举荐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并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只以孔孟儒学取士,使察举成为汉代完备的选官制度。
诏举之外,还有常举,即经常性的定期选拔官吏。
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汉武帝又下诏命郡、国各举孝子、廉吏一人,合称为“孝廉”科。
从此,察举成为一种制度,“州举茂才”(即秀才,东汉时为避光武帝讳而改秀才为茂才)、“郡举孝廉”便成为定期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州、郡长官主持此事。
(这里应说明的一点是,秀才直至西汉灭亡前都是特举,东汉时成为常举;而孝廉自武帝始即为常举)。
诏举的科目,有贤良方正、文学、直言极谏、明经、明法、兵法和阴阳灾异等,多为实用之学。
其中有的(如贤良方正)须经皇帝“策问”。
常举的科目,有孝廉、茂才(秀才)。
士人被选之后,即可做官(茂才为县令;孝廉则须先任郎,再迁为尚书郎,然后可为县令)。
汉代,凡被荐举任官的人,都要试用一年。
试用期满,政府考察合格,即可转为正式官员,否则就被撤掉,而且推举他的人也要受到处罚。
汉代察举与后代科举考试的相同之处是均可举荐;相异之处在于察举以举荐为主,考试为辅。
察举制度名词解释

察举制度名词解释察举制是汉武帝创立的选官制度,汉武帝刘彻(前156—前87)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实行“独尊儒术”的皇帝。
汉武帝时期重用儒生,不仅对以往历代采用的世官制和任子制加以改革,而且还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察举制度,从下层中提拔了大批人才。
察举制使汉朝廷得到了大量有才干的官吏,他们大多数都是从地方上选拔上来的,为政府效力。
汉武帝以儒家思想为官学,先后立五经博士,每日开讲。
博士中最著名的有严安、王臧等人。
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又设置“五经”师。
这种政策可能与当时社会盛行厚葬之风有关。
其父刘据、祖母卫子夫均被奸臣陷害,皇后卫子夫、太子刘据被迫自杀。
刘据死后,刘弗陵继位,即汉昭帝。
元平元年(前74年),汉昭帝去世,年仅八岁的刘贺即位。
汉宣帝曾向霍光询问汉昭帝死因,霍光说:“昌邑王因为受到掖庭令张贺的诅咒才无辜死去的。
”霍光又派人暗杀张贺,并斩其首。
霍光因此深得信任,逐步把持了朝政,直至逝世。
昭帝病重,霍光命昌邑王刘贺赴京任职,实则软禁起来,意在夺权。
刘贺是西汉皇室远支,昌邑王刘贺被立为帝,象征着刘氏皇族已成为新朝的主体,宣告了外戚集团控制政权的结束。
霍光也以功封为博陆侯,成为汉代外戚的第一人。
八字,出于《管子》,记述的是当时贵族阶级如何将优秀人才送进政权中枢参与政务。
主要手段包括评定年资、考核德行、荐举贤能三项。
“八辟”为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后来察举中就演变成“征辟”。
秦朝废除了分封制,采用了郡县制,设立了两个官职,丞相和御史大夫,以此作为分封制的替代品。
秦始皇想找一个既能保证帝位传承,又能代替他处理政事的人,于是下令让李斯写了一篇分封制的文章。
但是李斯以为这只是专门写给秦始皇看的,所以写得很模糊。
到了汉武帝的时候,他觉得李斯当年说得有道理,但由于太长了,没法抄写,所以就简化了一些。
同时汉武帝认为,那么多有才能的人都去做官,如果不给他们一个好处,他们怎么会积极地工作呢?于是他想出了“征求意见”的办法,即向天下征集意见。
汉代察举制的特点

汉代察举制的特点
汉代察举制是指通过举荐或考试选拔人才,用于选拔官员的制度。
其特点是严格的考试制度、广泛的选拔范围、重视实践能力和重视政治忠诚。
汉代察举制的考试制度非常严格。
察举制分为两种,一种是举荐,即由官员或学士推荐人才,另一种是科举,即由政府设立考试,考取优秀人才。
察举制的考试内容包括文学、礼仪、历史、音乐等多个方面,考试难度非常大,需要准备多年。
考试分为三次,每次难度逐渐增加,只有通过所有考试才能成为官员。
另一个特点是广泛的选拔范围。
汉代察举制不仅选拔士人,还选拔技艺高超的工匠、艺人等。
这种选拔范围的扩大,使得汉代的政治和文化更加多元化,也使得社会上层有了更多的流动性。
汉代察举制还重视实践能力。
官员不仅要有优秀的学术成就,还需要在实践中有出色的表现。
汉代官员需要在地方担任职务,不断积累经验,这也是汉代官员能够具有实际能力的原因。
最后一个特点就是重视政治忠诚。
在汉代,官员需要忠于皇帝和国家,官员的选拔也要考虑其政治立场和忠诚度。
这种重视政治忠诚的态度,也为汉代的政治稳定打下了基础。
总的来说,汉代察举制具有考试制度严格、选拔范围广泛、重视实
践能力和政治忠诚等特点。
这种制度的实施,使得汉代政治和文化更加多元化、稳定,也为后世的科举制度奠定了基础。
汉代察举制的特点

汉代察举制的特点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为繁荣、稳定的时期,其中察举制成为汉代的重要制度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汉代的察举制呢?它有哪些特点呢?现在就来一一解答。
首先,汉代的察举制有强制性。
这个制度是由朝廷直接颁布的,它要求各地官员必须严格执行。
所以,在察举制下,每个官员都必须挑选出合适的人才上报朝廷,否则,就会面临责任追究。
其次,汉代的察举制具有公平性。
察举无论是对于察举对象的年龄、身份、家庭背景等方面都没有区别对待。
每个人都可以参加察举考试,只要成绩合格就可以被认定为人才。
再次,汉代的察举制在选拔人才方面很得当。
它不仅注重学问的基础,也注重了实际的应用能力,考察人的各种方面素质。
这就导致进入仕途的人才数量不断增加,为当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最后,汉代察举制非常重视人才的梯队培养。
这个系统遵循的原则是层层递进,从县级以上的官员开始,逐渐提升到中央政府的高层领导。
这个方式,把担任各级官员的任务,分给了各种层次的官员,同时也为爬升官场开辟了良好的机会。
总的来说,汉代察举制是一种高度成熟的裁夺机制,并一直影响着中国历史的发展。
它注重选拔、逐步培养合适人才,不仅为汉代的
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后来的历史发展保障了人才基础,并对后来的察举制和科举制有所启示,让中国走向更加繁荣和发展。
汉至唐三种选官制度的选官标准

汉至唐三种选官制度的选官标准在中国的汉至唐时期,有三种主要的选官制度,分别是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
这些制度在选拔官员时各有不同的标准和程序。
1.汉代察举制汉代察举制是汉代主要的官员选拔制度。
它以地方官员的推荐为基础,通过考察被推荐人的品德、才能和声望来选拔官员。
选官标准主要包括:品德:被推荐人必须具备高尚的品德,如忠诚、孝顺、公正等。
才能:被推荐人必须具备治理国家的能力,如行政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等。
声望:被推荐人必须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望,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2.魏晋九品中正制魏晋九品中正制是魏晋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
它以地方官员的推荐为基础,将官员分为九品,每品都有相应的官职和俸禄。
选官标准主要包括:门第:被推荐人必须来自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家庭,如士族家庭。
才能:被推荐人必须具备治理国家的能力,如行政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等。
品行:被推荐人必须具备高尚的品德,如忠诚、公正、廉洁等。
3.隋唐科举制隋唐科举制是隋唐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
它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员,允许普通人通过考试获得官职。
选官标准主要包括:学识:被选拔人必须通过考试,展示出对儒家经典、历史、法律等知识的掌握。
才能:被选拔人必须具备治理国家的能力,如行政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等。
品德:被选拔人必须具备高尚的品德,如忠诚、孝顺、公正等。
总的来说,这三种选官制度在选拔官员时都重视品德和才能,但各有侧重。
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更注重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而科举制则更注重个人的学识和才能。
这些选官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为当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汉代选拔人才的制度

汉代选拔人才的制度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文化、科技、政治等方面高度繁荣的时期。
在汉代,选拔人才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为后来的中国历史留下了重要的印记。
本文将探讨汉代选拔人才的制度,包括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等。
一、察举制
察举制是汉代选拔人才的主要制度之一。
它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诸侯国选拔人才的一种制度。
在汉代,察举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汉朝朝廷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
察举制的基本流程是:由朝廷派遣官员到各地巡视,了解人才的能力和素质,然后根据情况推荐人才。
被推荐的人如果表现出色,就可以进入朝廷任职。
察举制的选拔标准非常高,不仅要求人才有高超的能力,还需要他们具备高尚的品德
和道德。
察举制的实施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各个州、县和乡。
由于察举制选拔的官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朝廷官员不足的问题。
二、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汉代另一个重要的选拔人才制度。
它起源于战国时期,是魏国灭亡后,由韩国继承的一种制度。
在汉代,九品中正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汉朝朝廷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之一。
九品中正制的基本流程是:由九品中正制官员到各地巡视,了解人才的能力
和素质,然后根据情况推荐人才。
被推荐的人如果表现出色,就可以进入朝廷任职。
九品中正制的标准非常高,不仅要求人才有高超的能力,还需要他们具备高
尚的品德和道德。
汉代察举制

汉代察举制沿革: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
前196 年,汉高祖刘邦下求贤诏,令从郡国推举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
把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是从文帝开始的。
文帝前元二年(前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汉书·文帝纪》)。
选拔标准:汉武帝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一是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
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是察举分岁举和诏举两类。
岁举为常科,每年推举。
科目有孝廉和秀才。
孝廉始为孝与廉两科,后来连称为一科。
察孝廉的对象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晓儒家经书的儒生,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
有名额限制,东汉和帝时制凡满20 万人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满20万人的两年举一人,不满10 万人的三年举一人。
边境地区郡国人少,10 万人以上则可以岁举一人。
孝廉的出路最多的是在皇帝身边当郎官,然后再由郎迁中央或地方官吏。
举孝廉是察举常科的主要科目,是入仕的正途。
举秀才的对象为现任官吏。
到东汉为避刘秀讳,改秀才为茂才。
茂才由州推举,所以人数比孝廉少得多。
茂才的出路大多充任地方县令,比孝廉任用为重,但名额少。
诏举,是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是临时性的特科。
其特点是:诏举常在灾异之后举行。
诏举人数不限,由诏令临时规定。
诏举科目很多,也不固定,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
无论岁举孝廉、秀才还是诏举贤良文学,到中央以后均需经过考试。
考试办法有对策(命题考试)和射策(抽签考试)两种。
对策多用于考试举士,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
凡属诏令推举之士一般是由天子策试;郡国岁举之孝廉、秀才则由三公府考试。
儒生考经学,官吏考举奏,通过考试选出优等生,报皇帝录用。
考试实际是量才录用。
作用: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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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察舉制漢代入仕途徑名詞解釋1郎官:漢代郎官是皇帝的侍從,追隨左右,和天子接觸的機會很多,故易為天子賞識而擢升出任高位,任郎官是出仕的重要階梯。
2貲選:古代用錢財糧食買官爵,謂之貲(財富)選,在秦時已開始,漢武帝時更因連年用兵,國庫空虛,定武功爵,每級十七萬錢。
靈帝時,每級官吏更可明買,如二千石官價值二千萬;四百石官值四百萬等。
3詔舉的日期:詔舉是不定期舉行的,國家遇大事或災異,例如皇帝駕崩、大婚,或碰著荒年、瘟役,日、月蝕或地震等,政府才下詔徵求賢人來解決問題或提供意見。
政府也會因應某些特殊情況而徵求某類人才,例如漢武帝時要出使西域,需要精通外語,能吃苦和應變的人才,於是張騫便自薦,結果創下出使西域的創舉。
4徵:徵召是指皇帝仰慕某人的才德而指名徵聘,所以是最尊榮的入仕途徑。
朝廷為示隆重,往往派車到地方迎接人才上京,謂之「公車」,如漢武帝便曾以此迎接大儒魯申公和辭賦家枚乘。
5辟:辟即是官吏自行委任所屬官僚。
漢定中央長官如三公、九卿、太傅、大將軍及地方長官如太守、刺史等可以自選屬吏。
這些屬吏日後可再經僱主推薦,升任其他要職,成為頗重要之一個出仕途徑。
察舉制內容漢初的選士制度,仍屬草創階段,各方面仍有末善之處,選才主要以被選者的出身為準。
武帝開始著重個人的品格道德,並因應國家特殊需要而舉行特舉。
大致上,漢代的選舉制包括定期與不定期兩種。
甲、察舉孝廉(孝子廉吏)1. 內容察舉孝廉,即由中央或地方官察選孝子廉吏,經中央審核後,授以郎官,在中央服務數年後,再授以正式的中央或地方官。
這是定期性選舉,稱為「常舉」。
此制源於文帝十三年詔舉的「孝悌」與「廉吏」,至漢武帝時始受重視,並定為常制。
「孝廉」是指孝子廉吏。
孝子,即未為官而有德行者,主要著重個人言行;廉吏則指有德行的僚佐級官員,察選廉吏必須由地方長官保薦,重視吏的政績。
「察廉」與「舉孝」的提倡,有淳化風俗的目的。
其後,二者合而為一,成為選舉的定制,中央政府可由此吸納在朝和在野的人才。
至於負責官員,武帝時,主要是國相和郡太守,其後全由郡太守負責。
2. 推行情況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 年),下令都太守每年舉薦孝、廉各一人。
但當時郡國反應冷淡,武帝遂於元朔元年(公元前128 年)再下詔,令「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
」此詔一下,各地郡守便不敢怠慢,皆每年察選孝廉到中央應責,此後察舉孝廉便成為西漢的定制。
3. 選舉規制察舉制有一定配額。
東漢和帝永和四年(92 年),規定「郡國(人)口二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六十萬以上三人.......... 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
」這是各地舉孝廉的人數比例,至於沿邊州郡,則略有優待。
察舉孝廉的標準,以個人德行為主,漢室有意藉此鼓勵淳樸風氣。
但發展至東漢,「孝」、「廉」併為一項,成為純粹的參政資格,失去原有淳化風俗的美意。
順帝時,採納尚書令左雄之議,規定孝廉限年課試的法則,應舉年齡必須在四十歲以上。
在公卿及郡太守薦舉後,亦頇參加考核甄選。
自此,察舉制滲入考詴甄選,取才質素較有保障,《後漢書》載:「自左雄改制後,牧守畏法,莫敢輕舉。
十餘年間,察選清平,號為得人。
」乙、察舉茂材十三州部刺史設立後,權力日大,成帝時,規定刺史可舉人才,稱「秀才」。
東漢時,因避光武帝劉秀的諱,改稱「茂才」。
選舉茂才主要是據淳厚、質樸、節儉及謙遜四種標準。
光武帝更據此具體定出「四行」:1.德行高妙,志節清白。
2.明經行修,能任博士。
3. 明曉法律,足以決疑。
4.剛毅多略,勇足決斷。
察舉茂才,始於漢武帝一朝。
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下詔:「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 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
」武帝明確指出,舉茂才的原意是要得「非常之人」,負責特殊任務(如出使外國),以建非常之功,但武帝時察舉茂才應仍為「特舉」(即不定期選舉)。
直至東漢光武帝時,規定茂才必須如孝廉一般,按籍歲舉(按人口多寡每年察舉),自此便成為定期性選舉。
孝廉與茂才的另一區別,在於孝廉重視孝道及廉潔,由於「孝」及「廉」皆要觀其實際表現,故東漢順帝開始,規定被舉者年齡不可過於年輕;而茂才則重特別才能,故不限被舉者的年歲。
另一方面,茂才是以州為單位察舉,孝廉則以郡為單位選出,而州的數目較郡為少,故茂才的地位亦較孝廉高,被選者多可授為縣令。
由此看來,茂才比孝廉更為優越丙、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文帝時出現日蝕,文帝認為是上天對其治國不善的警告,遂下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以補其「不德」,以及平上天之憤。
宣帝本始四年,亦因郡國地震,詔舉「賢良方正」。
其後,每當國家有大事發生,朝廷皆特別下詔舉賢良之士,詢問治國得失。
「賢良方正,直言極諫」是指品格正直、敢言敢諫的人。
就選舉標準而言,十分模糊。
程序是:君主命各地郡國選送人才到中央,經天子「策試」(面試)後授官,是「特舉」的一種。
詔舉並無限制被選者的資格和詔舉的時間,多在出現災異後進行。
其實,「賢良方正」(簡稱「賢良」)只是統稱。
據史料顯示,可歸入賢良一科的有二十項,包括「賢良方正直言極諫者」、「文學高第者」、「明陰陽災異者」、「有道之士」等。
詔舉賢良,是漢初選才的重要途徑,學者沈兼士指出,漢代名臣有廿九人以特舉出身,如晁錯、公孫弘、董仲舒等。
至於授官方面,賢良若策詴優異,即可授諫諍之官。
西漢時被舉為賢良者,以現任官吏或曾任官吏者為多,東漢時則以非現任官吏為多。
丁、徵辟徵辟是當國家有特殊需要,皇帝便規定特別名目下詔求才,如漢武帝需要為人機警、能通外語者出使西域,下詔徵求「能使西域絕國者」,張騫便應詔出使;又如國家需要軍事人才,便又會徵辟武將。
總之,形形色色的人才,凡是國家所需,便列入徵辟之列,人民只要認為自己有條件,便可直接應舉,大臣亦可推薦具條件之士。
另一方面,除了國家特殊需要外,皇帝亦會因仰慕有才之士而下詔徵辟,如武帝徵辟魯申公便是。
察舉制之演變察舉是先考察後薦舉之意,為漢代在先秦鄉里薦舉之基礎上發展而成的選官制度。
漢代察舉制實行過程中逐步建立貣一系列科目,成為兩漢選拔人才之主要來源。
漢代察舉可分為兩大類:一為經常舉行之科目,稱常科,又作歲舉,即每年定時由各州郡長官按規定名額向朝廷舉薦人才;另一為特科,即根據需要臨時指定之選士科目。
現概述各科之演變如下:先言「孝廉」。
「孝廉」乃孝子、廉吏之簡稱,為察舉常科之一,至東漢以後,成為入仕之主要途徑。
孝廉創於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為避免各地選舉多寡不均,故實行按籍歲舉的辦法。
元朔元年詔「興孝舉廉」,可知孝、廉本各為一科。
至東漢,孝廉已合為一科。
次言茂才。
茂才亦為漢代重要之察舉常科之一,西漢又稱秀才。
其制始於武帝元封五年,「令州郡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
西漢時茂才為察舉特科,或單獨舉行,或與賢良并舉。
茂才被舉者多為已仕而有特殊功業者,其授官亦較孝廉為高。
東漢光武建武十二年,令三公、州牧等歲舉茂才一人,比後乃與孝廉皆為常舉。
漢代察舉又有稱「詔舉」之特科,為不定期選舉。
詔舉是皇帝按臨時需要而下詔求賢,詔中對主司察舉者的資格、科目、標準,以至選舉的人數,均有規定。
除「賢良方正」外,尚有「明經」、「明法」、「至孝」、「明陰陽災異」、「勇猛知兵」等科目。
不論歲舉或詔舉,被舉者至中央要經過覆詴,稱為策詴。
西漢得人重在賢良,而應選亦較多,東漢得人則重在孝廉;賢良多為已仕,孝廉則多為未仕。
東漢初,詔令舉士頇「務盡實核」,並「務授詴以職」,如有濫舉「有司奏罪名,並正舉者」。
然而,察舉之權在長官之手,而薦舉以德行,無明確之標準,自易魚目混珠,舉人唯私;結果,察舉漸由權貴操縱,請託賄賂之弊橫生,以致「今當舉之孝廉,多得貴戚書令」。
針對察舉失實之弊,順帝陽嘉元年,尚書令左雄奏請改革。
《後漢書?左雄傳》載:「自今孝廉年不過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詴家法,文吏課牋奏。
」陽嘉改制之要點有二:一為被舉者年齡限在四十以上,以糾正東漢流行公卿樹恩濫舉、專取少年能報恩者之弊端。
二為建立「諸生詴家法,文吏課箋奏」之歲舉考詴,標誌舉薦與考詴相結合之選士機制形成,實為漢代察舉制之重要里程碑,亦為後世以考詴為核心之科舉選士提供借鑒。
左雄之陽嘉改制,曾一度發揮救弊作用,其時「牧守畏慄,莫敢輕舉。
迄於永熹,察舉清平,多得其人」(《後漢書?左雄傳》),謬舉妄選者受罰,學行兼優之士脫穎而出,如陳蕃、李膺等對幼主順帝貣輔政作用,史稱「東京之士,於玆盛焉」。
然而,察舉之弊,積重難返,加上戚宦相爭與黨錮之禍相繼,地方又有黃巾大亂,故降及桓靈,中央權威衰敗,地方殘破,鄉舉里選制度無法施行,有待新制之創建。
至魏文帝篡漢,遂以陳群倡議之九品中正制取代察舉制。
察舉制之得失中國選士制度,大抵奠基於漢代,其自有可足述之處;然行之既久,流弊叢生,茲將其優劣之處,分迷於下:優點1. 募求賢者,人才輩出察舉之精神乃在於選賢任能,除一般定期選舉外,大抵隨皇帝之意旨,以應當時之需。
這種用人唯才的考選方法,在政治上不僅有「募求」作用,更使漢代人才輩出,漢室富強之基得以奠定。
2. 消納遺才,鞏固漢室漢代入仕之途,既多而富彈性,一旦國家有事,朝廷便立即下詔網羅人才,諮詢治理,此等奇才異能或懷才不遇之士,因而得以進身仕途,這種延訪精英的方法既可吸納人才,更可以有利澄清吏治。
3. 選才重德,風俗純良「孝子」、「廉吏」皆由郡太守歲舉方可進身仕途。
東漢光武帝提倡氣節,尤重「孝廉」,官吏多由「孝廉」一途出身,此制在政治上既貣了「獎勵」作用,更無形中鼓勵了敦品勵行之風氣,漢代士風優美,崇尚德行,誠與漢代察舉孝廉有密切關係。
4. 政治機會開放,調和文化漢代察舉孝廉,按照戶口數目比例分配,制為定額,由是參與政治機會因此開放給全國各地。
經濟文化落後地區和經濟文化進步的地區,都一樣照人口比例來選拔,因此中央政府永遠有全國各地人民參加,因而政府始終代表全國性。
漢制郡縣長官例避用本郡本縣人,即地方政府竭力避免其陷於地方性,各地文化亦可交流,甚至走向融和,走向平均。
流弊1. 察舉人才欠缺公允,濫舉成風漢代察舉制度,行之既久,弊端遂生,因選舉為郡國官吏把持,請託舞弊多有發生。
東漢以後,地方官察舉人才,多憑一己主觀之好惡,或貪污而恂法,或依託而虛薦,故所舉者多名不副實。
遂為當時童謠所譏:「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黽。
」足見當時濫舉之弊。
2. 利祿誘人,訶諛虛偽成風孝廉頇由州郡官吏推薦,達官貴人為要博得孝廉一官,乃極力奉承高官,各人競相仿效。
不少士人為求名聲,虛偽矯飾。
致造成社會訶諛虛偽之風。
3. 形成門閥士族地方長官察舉時,往往「率取年少能報恩者,耆宿大賢,多見廢棄。
」如此,被薦舉者多成為薦主的故吏、門生,政治上出現了如君臣般的關係,這就是錢穏所言的「二重君臣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