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官吏选任制度
汉至唐三种选官制度的选官标准

汉至唐三种选官制度的选官标准在中国的汉至唐时期,有三种主要的选官制度,分别是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
这些制度在选拔官员时各有不同的标准和程序。
1.汉代察举制汉代察举制是汉代主要的官员选拔制度。
它以地方官员的推荐为基础,通过考察被推荐人的品德、才能和声望来选拔官员。
选官标准主要包括:品德:被推荐人必须具备高尚的品德,如忠诚、孝顺、公正等。
才能:被推荐人必须具备治理国家的能力,如行政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等。
声望:被推荐人必须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望,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2.魏晋九品中正制魏晋九品中正制是魏晋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
它以地方官员的推荐为基础,将官员分为九品,每品都有相应的官职和俸禄。
选官标准主要包括:门第:被推荐人必须来自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家庭,如士族家庭。
才能:被推荐人必须具备治理国家的能力,如行政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等。
品行:被推荐人必须具备高尚的品德,如忠诚、公正、廉洁等。
3.隋唐科举制隋唐科举制是隋唐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
它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员,允许普通人通过考试获得官职。
选官标准主要包括:学识:被选拔人必须通过考试,展示出对儒家经典、历史、法律等知识的掌握。
才能:被选拔人必须具备治理国家的能力,如行政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等。
品德:被选拔人必须具备高尚的品德,如忠诚、孝顺、公正等。
总的来说,这三种选官制度在选拔官员时都重视品德和才能,但各有侧重。
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更注重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而科举制则更注重个人的学识和才能。
这些选官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为当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汉代选官制度

汉代选官制度汉代选官制度是汉朝采用的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该制度激发了各种人才的潜能,为汉朝的政治繁荣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汉代选官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科举考试来选拔官员。
科举考试是一种笔试形式的考试,分为不同的级别,包括乡试、会试和殿试。
乡试是地方一级的选拔,会试是中央一级的选拔,殿试是皇帝亲自参与的最高级别的选拔。
通过这种方式,考试可以筛选出对政治有深入了解、具备才干和能力的人才。
在选官的过程中,汉朝还强调了廉洁和清廉的原则。
选拔官员的标准除了考试成绩外,还包括个人品德、清白廉洁、才干和能力等方面。
这种制度有效地减少了腐败和贪污现象,保证了政府的廉洁和高效运作。
此外,汉代选官制度还注重选拔地方官员。
地方官员在汉代担负着维护地方治安和开展地方事务的重任。
为了保证地方官员的能力和忠诚,汉朝规定了一系列的选拔标准,包括举荐、推荐和审查等程序。
这些程序保证了地方官员的能力和资质,同时也减少了地方腐败的可能性。
汉代选官制度的优点在于能够凭借才干和能力选拔合适的人才,不分贵贱、出身和世袭。
这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运作效率和公正性,使得最有能力和才干的人才能够担任重要的职位,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不过,汉代选官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科举考试只重视文学才能,对其他领域的才干和能力往往没有足够重视。
这导致了政府中缺乏军事、经济和外交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其次,由于考试几乎全部通过书面测试,可能存在一些只懂书本知识却缺乏实际能力的官员。
此外,科举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评卷不公、贿赂考官等现象。
综上所述,汉代选官制度作为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在汉朝的政治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总体而言,该制度激发了各种人才的潜能,为汉朝的政治繁荣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东汉官吏选拔制度

东汉官吏选拔制度主要包括察举制、征辟制和任子制。
1. 察举制:这是一种由三公九卿、太守等高级官员根据一定标准,将符合道德、品行、才能等方面要求的人才选为官的制度。
其中,孝廉、茂才、察廉等是主要的科目。
2. 征辟制:这是由皇帝或地方长官直接进行征聘官员的制度。
3. 任子制:这是任用官员子弟为官的一项制度,两千石以上的官员,只要任满三年,就可以任命一个儿子为郎官。
在东汉末年,官吏的任命权掌握在皇帝、中央和地方官员手中,人为因素起决定性作用。
世家大族和官僚们把控入仕之门,将会任人唯亲、任人唯财、任人唯势。
因此,寒门有识之士很难入朝为官,以致于天下衙门都被其子弟和门生故吏充满,天下舆论也被他们所操控。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官吏选拔制度逐渐暴露出其弊端。
首先,察举制和征辟制往往受到世家大族和权贵们的影响,他们通过推荐或征聘自己的亲信和门生故吏来掌握官吏的任命权。
这导致了官场上的任人唯亲、任人唯财、任人唯势的现象,使得寒门有识之士很难有机会入朝为官。
其次,任子制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虽然这项制度旨在保障官员子弟的权益,但是它却剥夺了寒门子弟的入仕机会。
在任子制下,官员子弟可以凭借父辈的权势和财富轻松获得官职,而寒门子弟则很难有机会进入官场。
这导致了官场上的不公平现象,使得寒门有识之士无法发挥自己的才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东汉政府开始进行改革。
他们废除了任子制,并加强了对察举制和征辟制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他们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提高寒门有识之士入朝为官的机会,例如设立科举制度,使得有才华的人可以通过考试获得官职。
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官场上的不公平现象,也为寒门有识之士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然而,尽管进行了改革,但是官吏选拔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察举制和征辟制仍然受到世家大族和权贵们的影响,而科举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为了彻底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历史文献或咨询历史学家。
两汉时期最主要的选官制度:察举、征辟和试策

两汉时期最主要的选官制度:察举、征辟和试策汉文帝画像一、察举察举又称荐举、保举,是具有一定官位或资格的人向高一级用人机构提出人选,使被推举者得以任职的一种选官程序。
据《汉书·高帝纪》记载,早在汉高祖十一年,高帝首次下诏求贤:“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
”诏令布告天下,要求公卿大夫、诸王、郡守把有才有德的人荐举出来。
这是汉朝第一次由政府公开下令实行荐举之法。
汉文帝以后,这种察举的办法渐成制度,但没有固定的举行时间,科目也单一,属于初创时期。
据《汉书·文帝纪》载,孝文二年十一月,发生日食,文帝下诏曰:“……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联之不逮。
”同书又载,“十五年九月,诏:诸侯、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
”文帝在位二十三年,仅下过两次察举诏令,且都是荐举贤良方正一科。
到了武帝时候,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
《汉书·武帝纪》云:“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
”这时对人才的察举范围有了明确的限定。
也就是说,凡崇尚百家之言者,皆不具备察举资格。
另外,察举的对象由吏到民都包括在内,于是才有了由平民起步最终位至丞相的公孙弘。
汉代采取的这种选官方法,一般分为四个步骤进行:第一,先由皇帝不定期下诏令,根据所需人才,指定荐举科目;第二,自丞相、列侯、公卿即至地力郡国,按所定科目察举人才;第三,各地把推荐的人才送集京都,由皇帝亲自对他们进行策问;第四,据对策的高下,依次授官。
当时察举的科目很多,这些科目的设立不是一开始就齐全的,而是根据需要逐渐增加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布衣丞相公孙弘(1)贤良方正贤良者,指德才兼备之人。
方正者,指士人的品行正直不阿。
也有单称贤良,或称为贤良文学。
凡是有文墨才学之人,都可以作为贤良方正的选择对象。
西汉的人才选拔制度是什么_文化_匿名_天涯问答

西汉的人才选拔制度是什么_文化_匿名_天涯问答西汉的选官制度选官方式一:察举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这种制度秦汉以前就有,不过限于下级官吏而已。
到秦朝,已经比较广泛地实行了由下而上的推举制度,如韩信“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②,《史记·范雎列传》所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这里的任,当作保举讲。
许多记载都说明秦比较普遍地实行了推举人才的制度。
汉高帝刘邦称帝不久,就感到选拔统治人才的必要,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对象是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并要求登记品行、仪表和年龄。
惠帝、高后时,都曾诏举“孝弟力田”,使其为民表率。
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分别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初著名的政论家晁错即是通过十五年这次诏举入朝为官的。
到汉武帝时代,汉代察举遂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
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
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
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
现将察举主要科目分述如下:(1)孝廉。
孝廉即孝子廉吏。
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①这是举孝廉的开始,本为举孝察廉二科,即举孝子和廉吏各一人。
然而在后来的通常情况下,孝廉往往连称而混同为一科。
武帝初次诏举孝廉并不顺利,原因是汉承秦法,举人失当者有罪,所以各郡国对察举孝廉并不积极,“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
汉代选举制度

汉代选举制度引言:汉代选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选举制度之一,该制度在汉朝时期得到广泛应用,为政府选派合适的官员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汉代选举制度的历史背景、选举程序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1.1 汉朝的政治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央集权国家,其政治制度有明确的官员选拔制度。
汉朝帝王重视官僚制度,不像之前的秦朝那样将权力全部集中在皇帝手中。
因此,汉代选举制度应运而生。
1.2 选举制度的改革刘邦建立了汉朝后,他试图通过选举制度来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政府。
他认为,通过选举官员可以有效避免贪污和腐败,并使国家更加稳定和繁荣。
二、选举程序2.1 候选人的资格根据汉代选举制度,候选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
首先,他们必须是公民,并具备较高的道德品质和能力。
其次,他们必须通过一定的考试,以确定他们在各个领域的知识和经验。
2.2选举的程序与角色选举程序一般由下至上进行。
首先,各地区会选择一些有声望和德行的人作为候选人,这些人通常是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
然后,在候选人中进行评审和筛选,最终选出最合适的人选。
在选举过程中,有一些特定的角色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例如,泰山等地的祭司被选为审议员,负责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而且,汉朝政府在选举过程中设立了许多由百姓组成的选民团体,这些团体的成员就是选民,他们可以参与投票和提名候选人。
2.3 选举结果的公布和任期在选举结果确定后,结果将公布在众人面前,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选举结果通常由最高头衔的官员宣布,以确保其公信力。
被选举为官员的人将进入在职期,通常是一年,这一期限可以延长或提前解职,取决于具体情况。
三、影响3.1提高政府透明度汉代选举制度的实施使政府的官员选拔更加公开和透明。
候选人的选拔和评审过程避免了特定人群对政府的操控,促进了政府的公信力。
3.2降低腐败和贪污通过选举制度,汉朝政府能够避免贪污和腐败的发生。
选举候选人时,政府会对候选人的道德品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选出的官员具备廉洁和勤政的品质。
指出汉代选官制度的名称与选拔标准。

指出汉代选官制度的名称与选拔标准。
汉朝的选官制度被视为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通过推荐和评定,从社会上选拔人才;二是通过竞争考试来选拔人才。
本文将着重介绍汉代选官制度的名称与选拔标准。
1. 推荐制汉代初期主要采用推荐制。
推荐制是指由推荐官员从民间推荐有政治才能和良好品德的人选担任各级官职。
起初,推荐官员由丞相、太尉、司徒、司空和中书令五名宰相和御史中丞等大官担任。
后来,汉武帝改革推行了“三公九卿制”,推荐官员也改为由九卿及三公之尚书担任,其范围也扩大到地方官员。
此外,各州、郡也设置了推荐官员,为官员选拔提供了更多渠道。
2. 考试制考试制是汉代中后期的选官制度。
汉武帝设立博士官,由他们主持各级考试。
官员选拔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行。
在汉代,科举考试有明确的流程和标准,包括:初试、复试、会试和殿试。
初试主要考察文化素养和学科知识,复试和会试则考察政策和管理能力,殿试则考察政治和治理能力。
最终通过考试的人员被聘为官员,并分配到相应的职位。
3. 兼任制兼任制是汉代后期出现的一种选官制度。
它是指官员可以同时兼任多个职位。
通过兼任制,有能力的人才可以在不同领域展示自己的才华,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挥他们的影响力和作用。
1. 社会地位和出身在推荐制中,社会地位和出身是官员选拔的重要标准。
在推荐制中,身份高贵的人更容易获得官职。
对于许多阶层来说,从小就接受教育的人才更可信和被重视。
2. 个人能力和品德在考试制和兼任制中,个人能力和品德是更重要的选拔标准。
在考试制中,优秀的学生更容易通过考试,从而获得官职。
在兼任制中,个人能力和品德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身为官员的人必须具备管理能力、政治机智和所服务的领域专业知识。
同时,廉正正直、品性高尚是必须具备的品质。
3. 勤劳和勇气勤劳和勇气是汉代官员选拔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不愿意投入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成为公民有责任的人来说,他们难以在官场上立足。
勇气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品质。
汉朝官吏选拔制度

汉朝官吏选拔制度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举荐、考试和任命。
1. 举荐制:在汉朝初期,由于国家刚刚建立,人才较为匮乏,因此采用的是举荐制,即由地方长官推荐人才上京参加考试。
这种制度在汉武帝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他设立了太学和郡国学来培养人才,并规定只有通过太学或郡国学的考试才能担任官职。
2. 考试制:汉武帝时期,为了选拔更多的人才,他开始实行科举制度,即将选才范围扩大到全国范围内,每年定期举行科举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担任官职。
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唐朝时期。
汉朝的考试制度主要包括乡试、郡试和殿试。
下面是对这些选拔制度的简要介绍:(1)乡试(xiāng shì):乡试是汉朝选拔官吏的第一步。
每三年举行一次,考试的对象是各地的士人。
在乡试中,考生需要通过文学考试,主要考察他们的文学才能和文化修养。
(2)郡试(jùn shì):乡试合格的考生可以进入下一轮选拔——郡试。
郡试由地方政府主持,每年举行一次。
在郡试中,考生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文学考察,以展示他们的才华和学识。
(3)殿试(diàn shì):郡试合格的考生可以参加最后一轮选拔——殿试。
殿试是在京城举行的最高级别考试,由皇帝亲自主持。
在殿试中,考生需要进行面试和答辩,以显示他们的才能和各方面的素质。
选拔过程中,考生的成绩、品德和资历等都会被综合考量,以确定是否适合担任官职。
考试合格的人将被任命为官吏,分配到各级政府机构和地方行政单位担任职务。
这一选拔制度在汉朝起到了选拔人才、提升官员素质的作用。
它注重文化教育和才能的培养,促进了社会上层的流动和人才的选拔,有利于政府的治理和国家的发展。
3. 任命制:除了举荐和考试外,汉朝还有一些官员是通过任命制来担任官职的。
这些官员通常是在地方上有一定声望和能力的人才,他们可以直接被皇帝任命为地方官员。
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相对比较完善,通过多种方式来选拔人才,确保了政府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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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官吏选任制度在大规模农民起义之后建立的西汉王朝,最高统治阶层注意总结前人尤其是秦朝用人经验和教训;根据当代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形,建立和推行了一套新的选官用人制度。
一、惩秦之弊,信用士人“士人”、“士子”、“儒(生)”都是古代知识分子的俗称。
西汉创建者刘邦,由秦的泗水亭长起家,曾经对“儒”等有识之士颇为轻视。
《史记》郦食其传载“沛公不好儒,诸客冠儒冠来者,沛公辄解其冠,溲溺其中”。
称帝后,著名辨士陆贾劝导他,在马上打天下,不能在马上治天下,应该依靠武力夺取政权,而以知识治理天下国家,“长久之术”在于“文武并用”。
刘邦从此开始改变对士人的态度。
在倒秦战争中,刘邦又亲眼目睹了秦王朝短命而亡的情景。
因此,当西汉王朝一建立,刘邦便比较重视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吸取了秦朝排斥士人参政暴虐而亡的教训,开始信用士人。
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百端待举。
原秦博士、投奔刘邦的大儒叔孙通提出建议:制定朝纲国典、礼仪制度。
刘邦采纳了,征集原鲁国地区的儒生30人,研究和制定国家礼仪,以明君臣、上下的尊卑秩序。
刘氏朝廷因之威风肃凛,等级森严。
刘邦情不自禁地说:“吾今日乃知为皇帝之贵也。
”他懂得了信用士人作用何在。
此后,西汉王朝政府对知识分子是比较信用的。
汉武帝时,大儒董仲舒提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采纳后,儒家思想定于一尊,此后长期成为封建国家统治人民的指导思想。
董仲舒做了一件对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很不利的事情。
但由于对汉王朝专制统治益处很大,所以备受重用。
从此汉朝君主已经不再存在信用士人与否的问题,而是要更重用代圣立言的儒士。
汉昭帝死后一度掌管朝政的霍光,也曾深有体会地说:“公卿大臣当用有经术明于大义者”。
于是他以昭帝的名义,令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召集贤良文学60余人,举行“盐铁官营会议”,探讨和论证盐铁专卖政策。
今存《盐铁论》便是当时的记录。
整个西汉时期,知识分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经查《中国历代名人辞典》所列的西汉132个“名人”中,知识分子占43个。
其中有著名的封建政治家贾谊、晁错、魏相等,有一代名臣张苍、田蚡、公孙弘、董仲舒、贡禹、主父偃等,有著名文学家邹阳、杨恽、东方朔、褚少孙、虞初、主褒等,著名的水利家倪宽、徐伯、召信臣等,理财专家耿寿昌等以及史学家司马谈父子、法学家于定国、音乐家李延年等和著名学者毛亨等等。
可见,与秦朝相比,西汉在吸收和信用士人参政的制度上要开明得多,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正由于此,汉初统治者能制定和推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等国策,出现“文景之治”的兴盛局面。
否则,就无法想象了。
二、发布求贤诏,实施察举制汉政府不仅注意信用学问高深的士人,还希望把于国有用的所有士人和其他有一技之长的人,都收罗拢来,用于充实和更新国家官吏队伍。
汉初几朝皇帝曾多次专发诏令,在全国广为招贤,推行大规模的选拔人才的察举制度.公元前196年,刘邦下诏说:上古时代称王称霸有所作为者如周文王、齐桓公等,都是依赖了贤能之士的帮助。
现在我们汉朝建立不久,需要大批人才帮忙治国安邦,而且到处都有贤能。
大家踊跃地站出来为我们出力吧。
国家不会亏待大家的。
这个诏令说明刘邦颇有求贤若渴的心理,更说明汉初急需人才的情况。
封建专制君主下诏,就是封建国家法律性制度的颁布。
刘邦的求贤诏确定了汉初的基本用人政策。
人事制度是用人政策的具体化。
汉代大规模的荐举人才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就是汉初国策的产物。
(一)察举制的概念“察举”也叫“荐举”,“察”就是考察、发现人才,“举”是推荐、起用或提拔人才。
推荐也叫贡贤,被荐者叫“举士”。
所谓察举,就是由皇帝下诏公开征求人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将本人发现或民间公认的出众人才,向各级政府推荐,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录用、授予官职的整个过程。
这种选拔国家官吏的方式,史称察举制度。
(二)察举制的实施及其发展求贤诏后,刘邦曾提出具体要求,凡御史大夫、诸侯王、各郡太守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都必须向政府推荐人才。
不能发现人才、推荐人才者,要追究责任。
推举的基本对象,是有一定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
这是汉代察举制的先声。
所以察举制度最早产生于刘邦在位时。
汉文帝时,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规定了察举的两个科目:“贤良方正”和“直言极谏”。
这是察举制度付诸实施的开始。
汉武帝时代,全面推行察举制度。
中央规定了察举的期限、人数、对象。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贤者、岁贡各二人”;并“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有的郡国执行不力,郡守、诸侯未荐人才。
汉武帝为此规定,二千石“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举廉,不胜任也,当免”,督促察举制度的正常实施。
此后直至东汉时期,察举制度便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长期推行。
(三)察举的主要科目西汉察举科目繁多,且每次下诏科目的要求不同。
较为常用的有孝廉、明经、明法、孝悌力田、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秀才(东汉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才)、贤良文学等科目。
所谓孝廉,即能尽孝悌、正直廉洁。
秀才即优秀、出众的人才。
贤良方正即有才有德、为人正直。
文学即通晓文理、词章。
明经即明于经典如《易经》《礼记》《春秋》等。
明法即通晓法律。
两汉政府几乎年年察举孝廉、茂才两科。
因此孝廉、茂才两科称为“常科”。
此外的一般科目则多由皇帝的特别诏令才能举行,算是“特科”。
(四)察举名额的分配察举制度正常推行后,汉中央政府对各地区的察举名额作了规定和限制。
一般情况是:有人口20万以上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足20万人的郡国两年举一人;不足10万人地区三年举一人。
边郡和少数民族地区名额放宽:每10万人口年举一人,不足10万人口地区两年举一人,不足5万人口地区三年举一人。
朝中公卿大夫一般每人每年举一至两人。
(五)对察举者的要求为保征举士的质量,汉政府还对察举者提出了严格要求。
中央规定,荐举人要对被荐举人的行为、能力负责,不得以私情请托。
如被荐举人有问题,荐举人连坐。
因“选举不实”而连坐免官者,事例不少。
不按期如数荐举的官员也要被革职或受其它处分。
为防止和纠正荐举者循私舞弊行为,东汉顺帝时还下诏规定:“禁侍中、尚书、中丞子弟不得为吏察孝廉”。
即明令侍中、尚书、御史中丞的子弟,不得作为察举孝廉的对象。
因为这些子弟的父辈,活动于皇帝的身边,权势太重,所以必须回避。
(六)任用举士的程序两汉察举的对象可以具体到两类人:一是在职官吏中的贤能之士;二是秀民士绅。
任用举士的程序大抵为三种情况:直接提拔任新职,免旧职;先试用,后任职;经过口试(策试的一种)然后授职。
主要是第一和第三种。
在职吏员被察举者,一般是直接任命新职。
比如王吉因“明经”而由郡吏举为郎官;张敞经“孝廉”由本乡的“有秩”升补太守等等。
对于被举的乡绅秀民,多进行口试后择优授职。
当时口试是策试的一种。
策试又称对策。
答对清楚、思路敏捷者,往往授职为谏官。
汉章帝时鲁丕等“对策者百有余人”,其中鲁丕“唯在高第”,故“除为议郎”。
汉武帝时诏举“方正直言之士”,王立、陈咸即经对策“拜为光禄大夫、给事中”。
对策成绩差者,任为一般官吏。
只有孝廉科被察举后,往往任县令或王国的相、县丞等职。
因此自察举制兴起,汉代地方郡以下官吏由孝廉出身者为多。
(七)察举制的得失作为两汉主要选任方式的察举制度,在推行以后,是收到了很大的社会效果的。
它为封建国家源源不断地输送了大批官吏。
据查《汉书》,立传者中有25人是由察举孝廉入仕的;《后汉书》中有传可查的孝廉出身者达132人。
这些人后来都是颇有政绩的高级官员,否则难以入传。
没有入传的中下层官吏,数量就更大。
加之还有其他科目的举士,总数就更为可观了。
这样可以说,汉政府大量搜罗人才以充实国家统治力量的目标,由于察举制的广泛推行而基本上得以实现了。
综观汉代察举制度的推行状况,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
主要体现在:第一,封建集权国家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地、大规模地举荐贤能,选拔官吏,且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这在中国历代是第一次成功的尝试。
第二,在察举制度实施过程中,明文规定有关保障措施,防止营私请托,贬黜“谬举”官员等等,这对于察举制度的正常实施是必要的。
第三,对荐举的对象采取对策的办法加以考试,从中选优录用,以利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这表明封建国家选官用人、开发智慧的水平有了提高。
策试虽是口试,但已是我国古代考试制度的最初形态。
先推荐后考试,两者紧密结合,对于提高举士的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察举的名额按区域大小人口多少不等的原则分配、限定;对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地适当放宽、予以照顾等措施,都是成功的做法。
第五,特别注重被举者的思想品德,孝廉要求为子尽孝为官清廉,贤良方正要求为人正直,都符合社会准则。
但两汉的察举制度也有缺陷。
比如:一,察举的众多科目中除孝廉常举行外,举办无确定时间,员额无规定数目。
封建君主往往因天地灾异、重大变故时擅意举行,使国家难以有效地按计划实施。
二,察举标准不具体、不统一,要求不同,难以为察举者所把握;多凭主观意向推举人才,难免失于偏颇,而且易于为营私请托者所利用。
三,无论何种制度,推行既久而不加改革,势必出现弊端。
察举制度施行三百多年,其中虽有小修小补,却未经必要的革新,漏洞越来越大。
在西汉时期尚算光明,到了东汉便阴暗日增,末期更不可收拾。
豪强大族开始把持朝政,弄虚作假。
汉灵帝、献帝时,民谣四起,人们奔走相告:国家“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到了如此腐败的地步,察举制终于成了高官贵戚舞弄权势的工具。
三、征辟制度征辟也是两汉政府选任官吏的方式之一。
所谓征辟,分为“征”和“辟”两种形式。
“征”是朝廷(皇帝)下令指名征召社会上有声望的士人,直接任为中央官员;被征者叫做“征士”或“征君”。
“辟”是中央和地方的高级长官征聘名人,任用为本署僚属,故又称“辟除”。
征辟是两汉信用社会名流贤达的基本方式。
皇帝征士,不仅是选拔合己之意的名士做高级侍从,还往往借以表示朝廷敬重老者与贤达,以端正社会风气。
东汉人陈忠就认为“皇帝临政之初,宜征聘贤才,以宣助风化”。
征士的特点在于征聘,尊重被征士人的意愿,可以应聘,也可以不就。
应聘以后,任实际官职的不多,往往以此作为抬高身价的阶梯。
到东汉后期,渐成为君主求贤的一种装饰举动。
辟除法选拔面较宽。
中央和地方的高级长官了解某名士后,即可指名辟用,被辟除者大有人在。
所以自辟僚属者中,丞相权力最大。
汉武帝时,丞相田蚡辟除用人之权,竞“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至上”,汉武帝很恼火,说,我也想任命一些,加剧了皇权与相权的斗争。
辟除方式的利弊在于:中央给予各级主管官员选官用人的特权,使他们可以自主选择较适意的僚属。
这有利于各级机构、部门长官对僚属的知人善任,协调主从关系,发挥所属官吏的积极性。
最大的弊病在于,长官自辟僚属,容易形成小山头或小集团,使少数权臣个人势力膨胀,助长社会的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