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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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乐府发[2009]44号【发布部门】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5【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乐府发〔2009〕44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规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一)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

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在乐山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并备案的,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按单套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在办理分户产权证时给予购房补贴。

(二)实行住房转让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减免。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5%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三)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时限。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调整为20年。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

允许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乐山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还清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可按规定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doc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doc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置自用普通住房,标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那么》,制订本方法.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当归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经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会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当局部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业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置住房的价值.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公积金缴存网上业务大厅服务协议【导言】欢迎用户使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公积金缴存网上业务大厅!为使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公积金缴存网上业务大厅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用户应当阅读并遵守《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公积金缴存网上业务大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专项规则等。

请用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相应条款,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或特别条款。

除非用户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用户无权使用本服务。

用户对本服务的登录、查看、数据增(改)、信息发布等行为即视为用户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

用户有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时,中心有权依照违反情况,随时单方限制、中止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服务,并有权追究用户的相关责任。

一、【协议的范围】1.1本协议是用户与中心之间关于用户使用中心网厅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用户”是指同意并接受本协议条款内容,使用中心网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等公积金缴存单位。

1.2本服务是中心基于“互联网+公积金”技术开发的为乐山市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的网上自助服务平台。

1.3 本服务是主要向用户提供办理公积金缴存职工基础信息登记、修改和查询、职工公积金缴存业务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流程以网厅服务平台上实际提供的为准。

1.4 本服务在用户申请或使用时,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拨打中心0833-12329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也可到中心各业务网点进行咨询。

二、【帐号注册、登陆、变更、终止】2.1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需要用户应指定一名固定办理本单位公积金相关事宜的经办人,单位经办人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公积金缴存网上业务大厅单位开户登记申请表”到中心各管辖网点办理注册登记。

2.2用户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帐号注册与认证资料,完成信息登记,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37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37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37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要求,强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引导稳定社会预期(一)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摸清住房底数,明确住房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市场供应的规模、结构、时序和住房保障的范围、标准、渠道。

市住建局要加快组织编制《乐山市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完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各地要按照“因城施策,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分类,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根据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充实完善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三)强化市场信息公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住房发展规划、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等制定和执行情况,房地产用地供应、开发建设情况,批准的预售楼盘、可售房源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定期发布信息。

(四)加强舆论正面引导。

新闻媒体要正面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严厉打击炒作渲染房价上涨、制造购房恐慌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出现负面舆情及时予以澄清。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5•【字号】乐府办函[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办函[2015]1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5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细则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措施》)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优惠时限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止,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补助对象及房屋类型(一)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符合《措施》规定范围,购买乐山市主城区商品住房的买受人;(二)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类型:乐山市主城区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三)在职在岗:购房期间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工作(劳务合同或单位证明)。

除应届毕业生外,申请人需提供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半年(含)以上的社保证明;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将人事档案调入乐山,且获得补贴后三年内不得调出,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优秀人才”的界定及补助标准“优秀人才”主要是指在乐或来乐,在职在岗的以下七类人员:(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和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获得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获得国家教育部承认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获得国家教育部承认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七)“985”、“211”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指2014年、2015年毕业);补助金额标准:第一类人员补助20万元,第二类人员补助10万元,第三类人员补助5万元,第四类人员补助4.5万元,第五类人员补助4万元,第六类人员补助3.5万元,第七类人员补助3万元。

乐山首套房贷款条件是什么?贷款额度是多少

乐山首套房贷款条件是什么?贷款额度是多少

乐山首套房贷款条件是什么?贷款额度是多少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商业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贷款限额指的是中央银行运用指令性计划,对国家银行在一个年度内的贷款总额或贷款高额度加以限定的一种管理手段,然而仍有很多人对首套房贷款的相关事宜不太了解。

那么,乐山首套房贷款条件是什么?乐山首套房贷款额度是多少?乐山首套房贷款条件是什么乐山首套房贷款要满足以下条件,并准备如下资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理由、帐号、开户行详细名称、开户名、联系方式)。

2、乐山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从第一次支付按揭本息的月份开始连续12个月,以后申报,以此类推)。

3、乐山银行按揭本息明细(从第一次支付按揭本息的月份开始连续12个月,以后申报,以此类推)。

4、唯一住房证明(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购房证明,如产权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需要证明两人都是唯一住房)。

5、产权证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乐山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8、乐山首套房购房合同复印件。

需要注意的是,二手房购房合同中的成交价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合同成交价(或抵押、评估价),如不等则不符合申报条件。

乐山首套房贷款额度是多少1、乐山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受下列因素影响,首付比例、房屋评估值、贷款高限额、建筑面积、月收入与月缴存额、账户余额与借款人年龄、缴存基数等。

其中,在首付比例、贷款额度、缴存基数方面,各地略有不同。

2、乐山首套房商业贷款额度,影响商业贷款额度的因素包括首付、房屋评估值、借款人还款能力、个人征信、房屋房龄等。

需要注意的是,各家银行对还款能力的要求比较一致,月收入≥房贷月供X2。

其他因素会因银行不同而产生差异。

3、比如房龄方面,通常要求是20~25年,比较宽松银行的会要求30年,较为严格的只有15年或10年。

4、总之,乐山首套房申请贷款前先要通过银行、公积金中心了解相关政策要求,购房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选择。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宣传手册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8年5月编印说明乐山市自1996年底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

在这期间,通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得到逐步完善,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赢得了全市广大职工的认可和支持。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施行《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我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和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已经全面实现了“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目标。

12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面不断扩大,归集金额稳步增长,既积累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基金,又使职工购、建自住住房融通资金得到方便,这对于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早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加快改善我市职工的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在我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帮助和方便广大职工全面准确、通俗易懂地了解掌握这部法规和依据法规规定制定的具体政策,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本中心以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的形式,编印了这本《乐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供参考。

本手册问答主要内容分为:概况、缴存、贷款、提取、公积金查1询卡五大部分。

本手册内容有疏漏之处,敬请指正。

如有与法规和原文件不符合之处,以法规和原文件为准。

一、概况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哪个国家成功经验设立的?答: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而建立的一项职工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2、乐山市是哪一年开始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答:是1996年12月。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什么?答:主要是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和健全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申请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直接向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委托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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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制定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经20xx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承办银行公积金委贷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承办银行须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第九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一) 购买商品住房: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合法有效的购房备案合同;4、购房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 再交易住房(俗称“二手房”,下同):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契税的发票;4、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已缴纳契税的发票。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 建造、翻建住房: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4、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房屋《建设工程》和施工图纸;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住房进行房屋抵押;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其它类型住房(上述四类外,职工解决自身居住,购买经适房、限价房及拆迁还房等):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合法有效的房屋取得手续的纸质材料;4、规定的自有资金证明:经适房及限价房需提供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棚改房及拆迁房需提供被改造或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一) 拟购商品房必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项目合作楼盘;(二) 再交易住房和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三) 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四) 房屋产权人如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函并办理公证方能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份额核算。

(五) 房屋共有人中如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地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其账户性质为“正常”,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乐山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申请人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出具的时效性,限定在办理贷款申请时的三月之内。

2、符合《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符合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3、申请人须有担保人提供的书面担保。

担保人必须是乐山本地固定户口(提供原件,收复印件),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提供原件,收复印件)、;4、申请人须提供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职工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计算可贷额度;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贷款额度。

(一)贷款成数:首套房,首付不低于二成;二套房首付不低于三成。

(二)借款人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2×系数×贷款期限(月);(三)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核算出的借款人可贷额度;(四)倍数、系数及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另行拟定,在乐山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

(五)借款人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审定。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金额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承办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十四条贷款年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时间。

再交易住房的贷款年限与房屋建成年限相加不得超过35年。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息;还贷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已发放的贷款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六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及配偶到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下属管理部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和《谈话备忘录》,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贷款受理。

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贷款资料转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借款人到承办银行签订《》并办理相关手续,公积金中心复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承办银行的委托资金账户;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划入方式如下:1、商品房贷款必须划入出卖人帐户;2、再交易住房、现房及其它类型住房按照《划款约定书》划入约定账户;3、建造、翻建住房的,借款人办理抵押鉴证后,原则上划入承建方帐户。

其中再交易住房、现房、建造、翻建住房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屋抵押鉴证。

第五章贷款项目管理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的建设主体;(二)合规的建设、销售手续;(三)良好的财务资信;(四)项目工程进度及销售状况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第二十一条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合作项目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积金中心派专人实地查勘核实,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公积金中心及公积金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为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提供期间连带责任担保,并向公积金中心交存贷款额5%-10%的保证金,作为期间担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从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第二十四条《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前,购房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规定,从房地产开发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划转保证金清偿借款人贷款本息。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借款人所购房屋抵押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将该笔保证金退还给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二十五条贷款保证金由公积金中心专户存储,制定具体的《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贷款的回收和管理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用月均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自主选择。

还款方式在贷款发放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逾期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对收回的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承办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划转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按期还款满一年后,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提前部分还本一次,也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房屋抵押管理第三十条借款人需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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