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担保制度
新金融体制下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制度

积金 贷款保证 金制度 体 系已经成为社 保体 系的一个 重要
课 题 。要 国家统筹 、 统 一规 划保证金 核 算标 准 ; 科 学处理 保证金 的既得收 益 ; 强化公 积金核 算专业人 员梯队建设 。
住房公 积金 的保 证金核 算 中往往会 涉及 到保证金 的具 体环节 , 如保证金的衍生物, 对保证物的具体估价, 如果保 证 金 衍生 物不 同 , 所涉 及 的估 价标 准也 就不 同 , 同时 保证 金所涉及 的具体标准和评价体系也就不同, 这对具体的信 用 评价体 系等 级也 有一定 的影 响 , 也 就是 说在具 体 的操作 中需要对 保证 金 的核算措 施做 统一 的认 识 和估 量 , 只有这 样 才能在 具体 的核 算 中应 用会 计基 本理 论进 行核算 , 也才 能保 证核算 的科学性 和完整性 。在公积金保 证金 的计算方 面既存在分段计算方法 , 有存在分期计算方式 , 但是在现 实中两种方式并没有得到良好的结合 , 时常发生混乱。 ( 三) 住 房公积 金保证金 核算体 系中专业人 员缺乏
不利 于住房 公积 金贷款 保证 金核算 制度 的统 一和完 善 , 对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 1 0
关键词 : 公积金 贷款 ; 保证金 ; 核算 ; 问题及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F 8 1 0 .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5 — 9 1 3 X ( 2 0 1 3 ) 0 5 — 0 1 0 1 一 O 1
东莞公积金担保合同范本

东莞公积金担保合同范本《东莞公积金担保合同》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购买住房等原因向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并由乙方为甲方的贷款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担保范围乙方为甲方在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甲方与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之日止。
三、担保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应在接到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后[X]日内代为偿还。
2. 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 甲方应按照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配合乙方及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审查和监督。
3. 甲方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工作变动、收入减少、重大疾病等),应及时通知乙方及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如有)。
公积金制度的利与弊

公积金制度的利与弊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雇主设立的储蓄计划,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一种安全稳定的方式来积累资金,用于购买住房、应对紧急情况或退休后的生活。
公积金制度在各国都有不同的形式和运作方式,其存在着一定的利与弊。
本文将从经济、社会以及个体层面探讨公积金制度的利与弊。
一、公积金制度的利1. 资金安全:公积金以政府或雇主为担保,确保了个人储蓄的安全性。
相比于其他个人投资方式,公积金投资风险较低,资金几乎可以确保不受损失。
2. 低利率贷款:公积金制度通常提供低利率贷款,这对拟购买住房的人来说是一个巨大优势。
低利率贷款能够减轻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3. 收益稳定:公积金通常以较低的利率进行存款,但收益相对稳定。
即使在经济不景气时,公积金的回报也可以保持稳定,为个人提供一定的保障。
4. 社会保障:公积金制度可以减轻社会福利负担,方便政府和雇主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
这种制度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缓解贫困问题以及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公积金制度的弊1. 资金冻结:公积金制度中个人储蓄的一部分资金会因为政策的限制而无法自由支配。
某些情况下,个人难以灵活运用公积金,限制了个人自由支配资金的能力。
2. 利率不高:公积金存款的利率相对较低,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收益相对较少。
对于那些追求高收益的人来说,公积金制度可能无法满足其需求。
3. 资金不易取得:某些情况下,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较为苛刻,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取得。
这给需要紧急资金的人带来一定的不便。
4. 不适应个人需求:公积金制度一般适用于长期储蓄和持久的目标,但对于那些不希望长期绑定资金或需要应对短期需求的人来说,公积金制度并不适用。
总体而言,公积金制度在提供个人储蓄安全和低利率贷款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有助于个人积累财富和促进社会稳定。
然而,公积金制度的资金冻结、利率不高等问题也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以适应不同个体的需求。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_办法_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完整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八条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公积金担保费收取标准

公积金担保费收取标准公积金担保费是指在贷款发放时,由借款人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于向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账户支付风险准备金。
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借款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财务成本,也是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
首先,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费收取标准是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目前,我国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担保费的收取标准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费率在0.5%~1%之间。
这意味着,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根据贷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担保费。
其次,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还与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有关。
一般来说,信用等级越高的借款人,担保费率越低;反之,信用等级越低的借款人,担保费率越高。
这也是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差异化的担保费率来引导借款人提高信用等级,降低违约风险。
再次,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还受到贷款期限的影响。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越长,担保费率越高;贷款期限越短,担保费率越低。
这也是因为长期贷款所带来的风险更大,需要更高的担保费来进行风险准备。
最后,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还受到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影响。
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利率越低,担保费率越高;公积金贷款利率越高,担保费率越低。
这是因为低利率的贷款所带来的风险更大,需要更高的担保费来进行风险准备。
综上所述,公积金担保费的收取标准是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同时还受到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期限和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影响。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评估担保费的支出,以便更好地规划财务。
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合理制定担保费收取标准,促进公积金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积金管理制度范本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用。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住房公积金所有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流动、增值、公平、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管理中心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住房条件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为每月工资支付之日起五日内。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划入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等。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公积金担保合同5篇

公积金担保合同5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公积金贷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担保事项1. 甲方因购房需求,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特委托乙方为其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2.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自甲方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其房屋抵押权设立并登记完毕之日止。
担保期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金额及期限1. 担保金额:以甲方实际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准。
2. 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房屋抵押权设立并登记完成之日为止。
期间若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乙方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得逾期。
(2)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3)甲方在乙方提供担保期间,不得处置抵押物,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3)乙方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乙方应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代偿甲方所欠款项。
2. 若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
第二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贰仟元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100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新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缴存开户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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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担保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必须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担保资格后,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配偶方作为房屋共有人的,配偶方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流程
1. 申请担保: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借款担保申请,填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单身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及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人首付不低于30%的自筹资金证明;
(2)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售房人认可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购房合同;
(3)自建住房的,须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书及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和建房合同;
(4)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抵押的证明;
(5)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
(6)借款人应提供的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签订合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合同。
3. 开立帐户: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扣缴借款本息的存款账户,并将购房首期款存入该账户。
4. 发放贷款:由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注意事项
1. 公积金贷款担保可自行办理或担保公司办理两种方式。
在未办妥之前,暂不能领取他证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有相关事宜与开发商协商并遵守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
2.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保证所购房产为可设定抵押权的房产。
3.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若申请人所购房屋需要办理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
4.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在签订《委托协议》后,亲自携带《房屋权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在办妥担保手续后,担保机构将相关资料送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
复核通过后,方可领取他证。
5.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费用。
6.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遗失或损坏。
如因保管不善导致遗失或损坏,应到有关部门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