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咸阳市往年房贷利率表

咸阳市往年房贷利率表
【原创版】
目录
1.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2.咸阳市新房贷利率计算器
3.咸阳市贷款利率政策
4.咸阳市二套房贷利率
正文
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对于咸阳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相关资料,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按照 2015 年 10 月 24 日调整并实施的。
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 3.25%。
咸阳市新房贷利率计算器
咸阳市新房贷利率计算器可以帮助购房者了解最新的房贷利率情况,从而更好地规划购房预算。
购房者可以参考各大银行的实际执行利率,以及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计算房贷利率。
咸阳市贷款利率政策
咸阳市的贷款利率政策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购房者在购房时需关注央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及各银行的实际执行利率,以确保掌握最新的贷款利率政策。
咸阳市二套房贷利率
咸阳市的二套房贷利率通常会高于首套房贷利率。
购房者在购买二套房时,需要关注各银行的实际执行利率,以及最新的贷款政策,以便为自己的购房计划做好充分的准备。
总之,咸阳市的房贷利率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政策、市场情况以及各银行的实际执行情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陕政发[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0〕21号2000年5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同)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形式。
职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职工个人在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时,可先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的规模,要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公积金个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确定。
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编制贷款规模计划,经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报省房改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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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0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规定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规定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咸阳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陕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3

陕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省住建厅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服务网络信息系统,为开办异地贷款供应业务宣扬、相关表格下载、信息查询等便利,并充分利用网络和电子信息档案等新技术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异地贷款审查办结时限。
目前,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正在制定当地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报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
详细细则实施后,各中心不得拒绝借款人合理的异地贷款诉求。
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能申请异地贷款。
一、异地贷款范围全省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二、异地贷款条件1.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简称“缴存地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在省内缴存地所辖范围以外购置自住一般商品住房时,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贷款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2.异地贷款的资格认定、审批要件、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执行贷款地中心的相关规定3.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缴存地中心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还款期内不能再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三、异地贷款办理流程以在西安以外缴纳公积金,在西安买房为例:在缴纳两年公积金,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在西安买房,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1.申请:借款申请人张先生向缴存地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制式申请表)2.缴存地中心依据《申请表》进行授权,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注,临时冻结其他使用申请,并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状况证明(异地购房)》3.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状况证明(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地中心规定的材料,向贷款地中心或其受托经办银行提交申请4.贷款地中心受理并审核:贷款地中心要通过缴存地中心住房公积金网络查询系统和职工供应的贷款材料核实借款人的信息,最长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赐予贷款的确定5.审核通过:按贷款地中心贷款流程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办结状况反馈缴存地中心审核未通过: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申请人和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解除异地贷款标注四、异地贷款怎么还钱办妥贷款手续后,要按照借款合同商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咸政办发[2007]177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咸各单位,市属企业,各社会团体: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咸政发〔2006〕36号)下发之后,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强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建立推行工作取得了较好地进展,大部分县市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解决和改善职工家庭住房条件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但仍存在进展不够平衡、覆盖面偏小、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住房公积金建立推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礼泉、乾县、三原等三县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专门班子,严格时限和要求,今年10月底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武功、泾阳、兴平等三县市要尽快设立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县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个人及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条例》执法,督促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进一步优化办事环境,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将新建住房公积金全部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自行归集管理。
三、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移交并账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协调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抓紧做好原有住房公积金移交并账工作的组织实施。
咸阳公积金管理新政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咸阳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新政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二、新政主要内容(一)公积金缴存1.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2. 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具体的缴存比例。
3. 缴存方式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
4. 缴存变更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缴存单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公积金提取1. 提取条件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超过家庭月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国(境)定居的;(7)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
2. 提取额度(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建房款、翻建款和大修款;(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贷款本息;(3)房租超过家庭月收入一定比例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租;(4)离休、退休的,提取额度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额度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出国(境)定居的,提取额度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7)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提取方式职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1)现场提取: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等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2)银行转账:通过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3)自助终端:通过住房公积金自助终端设备办理。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咸政办发[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咸阳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分工表》(略)2.《第一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单位名单》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咸阳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住房公积金“十二五”规划,制定全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主题,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依法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推动全市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断增强非公有制单位的凝聚力、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咸阳作出应有贡献。
二、目标任务3年内,全市非公有制单位全部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2012年10月,全市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达到8%以上,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到2013年10月,覆盖率达到40%左右;到2014年10月,覆盖率达到100%。
三、缴存范围凡在咸阳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单位都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非公有制单位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它以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导的企业和单位。
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查询等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令,及时、准确地完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和贷款等业务操作。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九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定期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条银行应实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分级授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内部审计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职工公开业务信息,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其工作。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职工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期]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具体银行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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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指定商业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咸阳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咸阳市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内负责所管辖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批贷后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指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
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下达贷款年度目标任务具体办理,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审查、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受委托银行审查失误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原则。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凡已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咸阳市行政区划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三)单位及个人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四)购买住房,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文件;购买二手房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五)购买住房,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规定比例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贷款本息;(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8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90%;购买二手房,贷款额度为所购买住房评估价8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60%。
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第十一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二手房,最长贷款期限20年,且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普通商品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须向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三)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七)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或有关批准文件;(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企业单位(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须向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一)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批准文件;(二)项目所在土地权属证明;(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改办)批准文件;(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七)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是现房销售,应当提供房屋总登记权属证明。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单位(预)销售文件资料,对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受委托银行应当联合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住房按揭合作协议》或另行签订补充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 (预)销售条件,可以受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企业单位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出具保证担保(红头)文件,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有效居留证件;(二)借款人婚姻证明;(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四)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五)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首期付款凭证或自筹资金证明;(六)合法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各项资料后,审查资料,符合贷款条件应予受理,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与借款人面谈,对借款人所购(建、修)住房、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情况审查,签署贷款意见后送公积金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由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资料转交担保人,办理担保相关手续;以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担保、以借款人工资津贴担保、提供引荐人为贷款担保,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审查同意担保证明资料转交公积金中心。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贷款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借款人出具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相关保证、质押等担保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
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贷款担保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建、修)住房作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所购(建、修)住房抵押登记未办理之前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阶段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五种:(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
借款人购买与公积金中心有《住房按揭合作协议》楼盘,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无需再提供阶段担保,符合条件即可发放贷款。
(二)企业单位担保。
借款人购买本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单位愿意担保,借款人无需再提供阶段担保。
单位须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出具保证担保(红头)文件,并在受委托银行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或留规定数量授权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处分住房,由企业单位为借款人提供阶段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担保。
借款人可以提供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人或多人,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质押担保,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合须达到贷款金额30%,住房公积金账户所有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公务员信用担保。
借款人是在职国家公务员或属于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在职人员,可以凭其本人工资津贴为本人借款作保证担保。
(五)公务员引荐担保。
借款人非国家公务员属于企业在职人员,可以提供一名在职国家公务员作为引荐人,引荐人职务是科长以上(含科长)可担保贷款最高30万元,引荐人职务是科员可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
引荐人作为贷款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在确认借款人所购(建、修)住房抵押登记办妥,并取得房产抵押证书后,阶段担保即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所购(建、修)住房作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或协议,房产抵押证书由受委托银行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由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担保人须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采用住房公积金账户担保、公务员信用担保、公务员引荐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所有人、工资津贴所有人、引荐担保人须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证明文书,相关担保资料由受委托银行负责保管。
第六章贷款偿还和回收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收取逾期贷款罚息和复息,计息原则和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免收违约补偿金。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此前已计收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九条受委托银行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对逾期贷款应当采取催收措施积极回收。
第七章贷后检查监督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和本息回收进行贷后检查,对受委托银行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及时分析了解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原因,防范贷款风险,加强贷后管理,指定专人保管贷款档案,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协助公积金中心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进行贷后检查,对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对可疑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方式。
贷后检查主要通过客户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贷款质量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风险状况,提出相应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八章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三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提供担保人,还须征得担保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五条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