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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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一)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二)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 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用于支付房租的;(五) 离休、退休(退职)的;(六) 出境定居的;(七)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八) 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九) 职工因失业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十) 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采取转帐方式,并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先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2021年常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1年常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常州公积金贷款政策1、两个人合伙购房申请贷款,如果只有一个人正常缴纳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2、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共同贷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总和;3、如果申请人是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且之前没有过提供公积金的记录,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放宽至公积金存款余额的20倍;4、购买现住公房、建造以及大修自住建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5、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6、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并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7、贷款的期限和借款人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8、常州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在常州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在常州连续缴纳公积金6个月以上;9、如果申请人是个人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如果是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位50万。

10、如果申请的首套房住房贷款且在90平米以下,首付比例为20%;如果是首套房且面积在90平米以上,首付比例为30%;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60%,三套房以上的停止公积金贷款。

20__年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一、贷款条件放宽借款人条件。

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首付比例调整贷款首付比例。

首次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总价的30%。

三、提高贷款额度1.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中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常公积金[2006]20号为了更好地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常政发[2006]6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贷款对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1、贷款额度不高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70%,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不高于房价的80%。

2、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有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共有人,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

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夫妻双方及其他共有人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在按本款规定计算的额度基础上上浮50%。

3、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30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8万元。

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购买现住公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2、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借款人为60周岁,女性借款人为55周岁。

四、首付款比例购房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

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

五、贷款还款方式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但一经确定后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六、再次贷款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人,再次购买住房的,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方能再次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常政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改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3日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规划部署,加快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常州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1〕60号)要求,结合我市探索实践的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力我市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为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通过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就业全体,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提供有力保障,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一)完善自愿缴存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收入和住房需求的不同特点,建立自愿缴存、灵活退出的缴存机制,完善权利和义务相协调的配贷机制,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吸引力。

进一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范围,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对个人书面承诺灵活就业状态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福利制度,旨在匡助职工积累购房资金。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各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缴存范围1.1 公司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需要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而个体工商户则按照自己的实际收入缴存。

1.2 公积金缴存基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员工实际工资进行计算,但不能超过当地的规定上限。

这样既保证了公积金的公平性,也避免了高收入人群过度缴存的问题。

1.3 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实施细则,公积金缴存比例通常由政府制定,普通为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

这个比例既要考虑到员工的负担能力,也要保证公积金的积累速度。

二、提取条件2.1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

常见的条件包括在当地连续缴存一定年限、没有房产等。

提取金额普通不能超过购房总额的一定比例。

2.2 租房提取: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租房提取的条件和限制。

职工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但提取金额通常有一定限制,且需要提供租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2.3 其他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提取条件,如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支付住房租金等。

这些提取条件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手续。

三、资金管理3.1 资金监管: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积金应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管,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负责运营,对公积金的流动情况进行监测和审计。

3.2 资金投资: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和方式。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住房贷款等,以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3.3 资金使用监督: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要求对公积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公积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研究——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研究——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研究——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刘雄 卢海 陈炜 魏彦彦摘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自愿缴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可能方向。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6年9月开始试行个人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简称“个人缴存”),2015年进一步完善个人缴存政策。

根据实践情况来看,简单地将根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贷规律设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套用在个人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无法充分地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公平性、互助性。

尝试从公平性视角探索普遍适用于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额度计算规则。

关键词:公平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9)03-0072-76收稿日期:2019-01-22作者简介:刘雄、卢海、陈炜、魏彦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目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贷额度计算规则存在的不足目前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般通过“缴贷时间、缴贷额度”双挂钩来制定贷款政策框架,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义务对等,实质是按职工贡献度来享受贷款权利,以实现相对公平。

常州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规则(仅指贷款前连续缴存6个月。

无使用记录按余额20倍计算贷款额度,有使用记录按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也是按照双挂钩原则设计,但是在“时间、金额和使用”三要素的结合过程中是静态关联的,计算贷款金额的缴存余额数是时点数,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既未考虑职工多年缴存沉淀资金的时间价值贡献,也给贷款目的性极强的个人缴存户突击缴存获取贷款提供了便利。

在近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务操作中,突击补缴获取贷款现象时有发生,深层次原因是因为目前的贷款政策只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静态相关,未体现出职工缴存余额时间价值。

目前还存在因缴存期间断缴不能获得贷款的情况,剥夺了职工贷款权利。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

为了更好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缴存对象1. 所有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等。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三、缴存比例1. 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的20%作为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的月平均工资。

2. 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7%。

四、缴存方式1. 个人缴存:职工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个人缴存部分,缴存至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单位缴存:用人单位每月将缴存比例的金额缴存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在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2. 还房贷: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住房的贷款。

3. 大病医疗: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4. 退休:职工退休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养老金。

六、提取办理流程1. 提取申请:职工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

2. 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批准。

3. 资金划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批准的提取金额划拨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账户管理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和管理。

2. 职工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和管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3. 职工离职后,可以选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个人缴存账户。

八、违规处理1. 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将被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缴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补缴未缴纳的金额。

九、监督与投诉1.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8]6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8]66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8〕6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税务、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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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

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主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公积金记录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四)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

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0%,借款人月收入参照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根据借款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

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比例等。

第十条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下列人员,可适当放宽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和贷款额度限制:(一)高层次人才;1、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3、获得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各类人员;4、已列入省级人才工程的人员;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带项目带资金的各类人员;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7、获得硕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8、公开招聘引进的副处级以上党政人才;9、高级技师。

(二)现役军人配偶;(三)转业、退伍军人;(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城市发展、社会保障等条件需享受照顾条件的人员。

上款第(一)项中12345类和第(二)、(四)项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不受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限制;上款第(一)项中的6.789类人员和第(三)项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可不受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制。

第^一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应付价款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购买现住公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二)贷款期限加主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借款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性借款人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四章房源管理第十四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源仅限于借款人自住且建造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住房。

购买下列房屋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1 )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2)其他按规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

第十五条职工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竣工的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由开发单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房源登记备案,公积金中心对期房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对于开发单位信誉良好、工程施工进度符合规定的项目准予备案。

为防范期房贷款风险,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达到规定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的期房项目,实施公积金贷款轮候制度。

第十六条开发单位须为借款人在取得所购住房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手续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公积金中心交纳贷款需求额5%的保证金,开发单位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第五章贷款材料及程序第十七条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时,应按所购建房性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二)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材料: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预付房款收据;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明、江苏省常州市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但贷款申请金额在契税完税价格的60% (含)以下时,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可不提供抵押物估价报告;3、因拆迁购买用于安置的商品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表、付款收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4、建造或大修住房的提供自建房或大修房批准文件、概预算书、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房产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5、购买现住公房的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或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三)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四)按第十条规定申请放宽贷款条件的,还应提供:1、引进高层次人才放宽条件时,提供:(1 )本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或享受有关待遇的证书(证明);(2)单位确认其学历或职称、职务、享受有关待遇的书面证明;2、现役军人配偶放宽条件时,提供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服役证明;3、转业、退伍军人放宽条件时,提供:(1 )转业证、退伍证或人事局、民政局安置工作证明;(2 )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五)借款人在本市范围之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信用情况证明;(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的时间应符合:(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应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不低于规定的首付款比例后,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款付清日期前提出申请;(二)购买二手住房及现住公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好房屋交易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后的2个月内(以契税完税证明日期为准)提出申请;(三)建造、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在建造、大修住房批准文件日期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填写谈话记录并参考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银行在约定的银行账户上扣划。

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在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但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能更改:(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还款月数贷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还款月数(1+月利率)一1(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二------- + (贷款本金—已偿还本金累计额)X月利率还款月数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提前还贷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二)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贷后原贷款利率档次不变,剩余贷款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继续偿还,并签订借款补充合同:1、不改变月还款额,缩短还款期限。

新还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月还款额重新测算;2、不改变还款期限,减少每月还款额。

新月还款额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限重新测算;3、缩短还款期限,增加每月还款额。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调整缩短剩余贷款年限,新月还款额将根据剩余贷款本金、缩短后的剩余贷款年限重新测算。

第二十五条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各方应按规定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

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章贷款担保第二十七条为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担保方式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也可以采用质押、抵押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住房置业担保由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向公积金中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可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

第三十条经公积金中心认可,借款人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规定比例,借款人应按规定办理保险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担保的责任范围及担保物处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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