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财务知识分析讲座(PPT28张)

2.5 贷款种类划分(1)
• 2.5.1按信贷资金来源及贷款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可分为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 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而自主发放的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息。委托贷款是 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 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 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 款。贷款人(受托人)一般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 险。住房公积金属委托贷款种类。 • 2.5.2按贷款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 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 (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 上的贷款。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专管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讲座
• • • • • • • • • 1.前言 2.住房公积金贷款概述 3.贷款政策 4.中心贷款制度 5.中心贷款流程 6.对单位专管员的要求 7.贷款担保 8.资金划拨 9.贷款回收
1.前言
1.1 概述
1.2 我中心个贷现状
1.3 本次讲座预期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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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次讲座预期及目的
• 我们举办这次讲座的目的,就是将我市及我县的 有关信贷政策和业务流程向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希望各位专管员首先了解我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再通过你们日常的工作平 台,让所有缴存职工都能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低 利率的优势,为职工解决购房支付能力,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切实将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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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概述
•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根本 目的在于惠民利民,其贷款主要特点为使 用有偿微利,贷款对象为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特殊对象人群,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一 种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融资途径,目前已经 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二)离休、退休的;(三)出境定居的;(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五)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装潢的;(八)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九)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十)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十三)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十四)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十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第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最全版

(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且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名单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且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且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壹)借款人具有盐城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贷款期限和利率1、贷款期限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购买现住公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贷款年限加主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贷款利率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
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并调整贷款月还款额。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贷款额度不超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中两人或者两人以上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只有一人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2、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之和的一定倍数.(1)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之和的10倍。
借款人中除主借款人之外的其他人符合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可合并计算(以申请贷款时为准)。
(2)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之和的20倍。
(3)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适当放款住房公积金储存要求:a、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容积率在1.0以上)时,借款人中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符合贷款条件,且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3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8万元;b、高层次人才、转业军人或退伍军人等符合条件的照顾对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符合贷款条件,且均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5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30万元。
盐城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问答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住房消费: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③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2)其他情况:①离休、退休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③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④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⑤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5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⑥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⑦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回乡务农的;⑧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哪些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何办理?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且按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如何确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支取一次,支取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支取一次,支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应缴的房租。
其余符合条件的,均可销户支取。
职工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1、职工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预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2、集资建房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参加集资人员名单,职工提供集资协议、预交款收据及复印件;或者提供集资房产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财务知识)公积金案贷款案例

(财务知识)公积金案贷款案例案例一:王先生的公积金贷款经历王先生是一企业职员,工作稳定,收入良好。
近年来,他一直在关注房地产市场,希望通过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来改善居住环境。
了解到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购房,王先生便开始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王先生所在的城市规定,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贷款利率为3.25%,二套房贷款利率为3.6%。
他决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首套房。
在了解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后,王先生开始准备相关材料,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贷款申请。
案例二:张女士的公积金贷款经历张女士是一名教师,工作年限较长,公积金缴存金额较高。
她打算利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投资性住房。
了解到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后,张女士开始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根据当地规定,公积金贷款购买投资性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为3.6%。
在了解了这些信息后,张女士开始准备申请材料,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贷款申请。
管理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对张女士的信用记录、收入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
由于张女士职业稳定、信用良好,管理中心很快就批准了她的贷款申请。
随后,张女士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开始还款。
案例三:李先生的公积金贷款经历李先生是一名企业高管,收入较高。
他打算购买一套豪宅,但首付不足。
了解到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李先生开始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根据当地规定,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贷款利率为3.25%,二套房贷款利率为3.6%。
李先生决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这套豪宅。
在了解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后,他开始准备相关材料,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贷款申请。
这三个案例展示了公积金贷款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
通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合适的住房,实现住房梦想。
同时,公积金贷款也有一定的政策限制,借款人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只要信用良好、工作稳定,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都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实现自己的住房需求。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财综字〔1999〕5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5.26【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9年5月26日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帐户,单独核算。
(财务知识)公积金案贷款案例最全版

(财务知识)公积金案贷款案例案例1王先生在壹家国有企业工作三年时间,当下见中了壹套商品房,户型和位置都非常适合自己,总价71.5万,可自己只能筹措到21.5万,剩余的50万如何筹集,开发商建议能够申请住房贷款。
王先生有俩种选择: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国家政策性贷款,凡济南行政区域内正常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住房和二级市场住房时,都能够根据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点:壹是利率低,以贷款50万元,期限30年为例,可比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商业银行贷款节省利息237600.00元;二是住房贷款期间可每年支取壹次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仍贷款本息;三是手续简便,壹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即可(办理二手房贷款除外);四是贷款期间可每年支取壹次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仍贷款本息;五是办理方便,委托驻济全部有资格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网点遍布全市14家银行的近240个网点。
王先生认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合适,可是不知道自己是否具备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于是拨打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电话:81959399首先,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具有有效居留身份;三是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仍本付息的能力;四是至贷款时,借款人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之上;五是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6.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7.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8.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9.禁止借款人家庭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王先生单位及本人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经三年时间,符合“至贷款时,借款人已累计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之上”的条件;所购房产71.5万,要求“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即是21.45万,王先生正好有积蓄21.5万,剩余的50万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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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且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名单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且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且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壹)借款人具有盐城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之上。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购买商品房的,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半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于《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三个月之内。
建修自住住房的,于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壹年内。
(四)商品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修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修房总额的50%。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仍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六)用房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出具能够于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于其未仍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壹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仍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条贷款额度。
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低值:(壹)按照借款人仍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40%/可贷年限月仍贷额×12(月)×实际可贷年限。
(二)购买商品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建修房的,不超过建修房总额的50%。
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为准。
(三)贷款最高限额。
借款人夫妇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仅壹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视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四)设定贷款保底限额。
借款人夫妇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低可贷12万元;仅壹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低可贷5万元;贷款最高限额、保底限额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壹条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和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之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仍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能够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壹年期贷款实行到期壹次性仍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
壹年期之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贷款材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壹)借款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籍薄(夫妇非同户籍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情况证明)、暂住证原件。
(二)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经鉴证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三)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不含车库)30%的首付款证明;二手房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四)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五)抵押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且打印《个人信用方案》的承诺书。
(六)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壹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贷款程序(壹)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当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贷款受理。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审核、审批,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批准后,借款人持担保材料、《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审核确认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于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同时借款人于受委托银行开设仍款账户。
第五章贷款偿仍第十五条贷款偿仍。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仍款法、等额本金仍款法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仍款法。
第十六条仍款方式(壹)贷款期限为壹年的,实行到期壹次性仍本付息。
贷款期限于壹年之上的,实行按期归仍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将应仍贷款本息存入仍款账户中,受委托银行每月从仍款账户中扣收。
(二)借款人能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仍购房贷款本息。
申请提取仍贷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具体标准由管理中心公布。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仍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全部仍清后,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偿仍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提前仍款。
贷款期限于壹年之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能够提前偿仍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仍贷款的,管理中心不得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仍。
贷款期限为壹年的,如需提前仍款,必须壹次性仍清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变更。
因特殊原因须变更抵押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变更借款合同。
第六章贷款担保、公证、抵押物处置第十九条抵押贷款。
借款人以所购买、建修房屋或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的,须和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且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
抵押物价值由管理中心自行确认。
第二十条保证贷款。
借款人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须和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X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壹条贷款公证。
房屋产权共有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公证文书。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约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依照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各项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偿仍公积金贷款;不足偿仍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当继续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仍部分,退仍抵押人。
第七章贷款监管第二十四条违约处理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管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且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壹)借款人未按专款专用的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和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管理中心,且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和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仍贷款本息的。
(七)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担保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八)管理中心和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建立公积金贷款预警机制,于公积金贷款个贷比率低于60%或高于80%时,应及时对贷款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报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定期分析贷款回收和逾期情况,制订重点回收目标。
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奖惩条款对受委托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行政执法。
对采取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