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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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通政字〔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积极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各项任务,按照全国、自治区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文件要求部署,努力推动经济恢复到合理区间,确保完成全年主要目标任务。

现将《通辽市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全力抓好稳经济增长工作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坚决扛起稳住经济大盘的政治责任,把握好时度效,分层分类推进,不折不扣加快我市配套政策落地,让好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决不允许慢动作、搞截留、中梗阻。

抓好稳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形成更多实物量。

坚持稳住市场主体才能稳住经济,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稳定运行。

将政策宣传解读放到与政策制定同等位置,不断改善市场预期。

巩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打破物流不畅等经济循环堵点。

保持物价稳定,千方百计促进消费恢复,全力稳就业增收入,确保上半年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经济、工业、投资实现年初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位GDP能耗控制在年初目标范围内。

二、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旬调度、月督查”机制,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领域各项措施实行情况按旬调度,政府督查室对落实情况按月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进行通报约谈。

202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202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202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 2024 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些事儿。

这可关系到咱能不能顺顺利利买到心仪的房子哦!
先来说说条件吧。

你得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呀,这就像是进门的钥匙,没它可不行。

而且呀,你还得按时缴纳公积金,别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不然人家可不认你哦。

还有呢,你的信用得好呀,别欠了一屁股债不还,那谁还敢借钱给你买房呀。

再讲讲流程。

这就好比是走一条路,得一步一步来。

你得先去了解清楚自己能贷多少款,心里有个数。

然后呢,准备好各种资料,什么身份证啦、工作证明啦、购房合同啦等等,一个都不能少,就像出门得带全东西一样。

接着,就去提交申请吧,别害怕,大胆地往前走。

等审核通过了,那就开心啦,说明你离房子又近了一步。

我给大家讲个小故事啊。

我有个朋友,他一开始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贷款这回事,自己傻乎乎地攒钱买房,结果发现那速度太慢了,猴年马月才能住上新房啊。

后来听别人说了,才赶紧去办理公积金贷款,一下子轻松了不少,没多久就住进了新房。

所以呀,大家可得多了解了解这些政策,别让自己吃亏呀。

还有哦,办理的时候别着急,一步一步稳稳当当的。

就像做饭一样,火大了容易糊,火小了又不熟,得恰到好处。

要是有不懂的地方,就多问
问工作人员,他们就像是你的引路人,会帮你指明方向的。

总之呢,2024 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就是这样,条件要满足,流程要清楚。

大家只要认真对待,按照要求去做,肯定能顺利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

别犹豫,别害怕,大胆地去追求自己的家吧!相信自己,一定能行!。

通辽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进行办理

通辽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进行办理

通辽住房公积⾦贷款如何进⾏办理通辽住房公积⾦贷款办理指南管理中⼼应通过业务经办⽹点、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贷款咨询,⼀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管理中⼼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的前期调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管理中⼼负责住房公...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通辽住房公积⾦贷款如何进⾏办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通辽住房公积⾦贷款办理指南管理中⼼应通过业务经办⽹点、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贷款咨询,⼀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管理中⼼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的前期调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管理中⼼负责住房公积⾦贷款的审批。

住房公积⾦贷款应实⾏审贷分离制度,实⾏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贷款个⼈⾸问负责制。

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操作和电⼦化操作相结合的⽅式,逐级逐笔进⾏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管理中⼼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组集体讨论审批。

管理中⼼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部经办⼈员初审,管理部审贷⼩组复审,管理部主任签字后,将贷款审批明细表报市管理中⼼信贷科进⾏审核后,由分管主任审批后发放。

贷款申请。

《职⼯个⼈住房公积⾦贷款申请审批表》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管理中⼼:(⼀)借款⼈及其配偶、抵押⼈、质押⼈居民⾝份证(军官证)和户⼝簿,借款⼈及其配偶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婚姻状况声明等(28周岁以上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2009年以前购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统⼀印制核发并备案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009年以后购房的,提供房产部门⽹上备案的机打购房合同,没有实⾏⽹上备案购房合同的地区,办理贷款必须提供房产部门核发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交易税费票据;购买⼆⼿房的需提供过户⼿续、契税凭证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职⼯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及交房款收据,单位集资建房必须报房改管理部门备案;建造⾃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集体)⼟地使⽤权证》、《建设⼯程规划(村镇建设⼯程)许可证》、《施⼯许可证》、房屋产权⼈与施⼯单位签订的建筑⼯程施⼯合同。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结算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要求在职职工20人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六条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长期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和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

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

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所负责归集范围内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及时、准确、无偿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二)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二)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
办法》(二)
1. 缴存规定:
-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职工每月应缴存工资的8%作为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发放
时代扣代缴;
-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

2. 提取规定:
- 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大病医疗、子
女教育、退休、失业等;
- 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3. 贷款规定:
- 职工可以在缴存一定年限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 贷款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最高不超过当地房价的70%;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

4. 管理办法:
-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 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监督措施。

通辽能用购房合同抵押贷款

通辽能用购房合同抵押贷款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面临着资金压力。

为了缓解这一压力,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推出了一项便民新政策:购房合同抵押贷款。

这项新举措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贷款方式,有效降低了购房成本。

据悉,自5月8日起,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在缴存地办理贷款时,可选择在贷款地办理跨地区抵押业务。

这意味着,购房者可以自由选择在缴存地或购房地办理贷款,并使用所购房产在购房地或缴存地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购房合同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如下:1. 购房者需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 购房者向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与购房者签订贷款合同。

4. 购房者将购房合同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开发商账户。

6. 购房者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与传统的房产抵押贷款相比,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具有以下优势:1. 抵押物灵活:购房合同抵押贷款以购房合同作为抵押物,降低了抵押物的要求,方便购房者申请贷款。

2. 贷款额度高:购房合同抵押贷款的额度较高,可满足购房者的大部分购房需求。

3. 贷款利率低: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可降低购房者的贷款成本。

4. 贷款流程简便:购房合同抵押贷款流程简便,购房者可快速办理贷款手续。

5. 保障购房者权益:购房合同抵押贷款有助于保障购房者权益,确保购房者按时获得贷款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推出了“商转公—顺位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该政策允许购房者将原有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并通过房屋顺位抵押的方式办理贷款,进一步减轻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

总之,通辽市购房合同抵押贷款政策的推出,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便利和实惠。

相信随着这项政策的不断落实和完善,将有效助力购房者轻松实现购房梦想。

通辽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通辽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通辽公积⾦贷款额度是如何确定的使⽤公积⾦贷款买房职⼯还款的⽅式⽐较灵活,对所购房屋的限制性更⼩,不过公积⾦贷款买房有额度的限制。

那么,通辽公积⾦贷款额度是多少呢?最⾼限额不超过35万,不过具体还需要根据房屋的实际费⽤为标准。

购买、建造⾃住住房的,不得⾼于购房总⾦额...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通辽公积⾦贷款额度是如何确定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使⽤公积⾦贷款买房职⼯还款的⽅式⽐较灵活,对所购房屋的限制性更⼩,不过公积⾦贷款买房有额度的限制。

那么,通辽公积⾦贷款额度是多少呢?最⾼限额不超过35万,不过具体还需要根据房屋的实际费⽤为标准。

(⼀)购买、建造⾃住住房的,不得⾼于购房总⾦额、实际费⽤的80%;以抵押⽅式贷款的,抵押值最⾼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60%-80%(住宅楼房80%、营业房60%、平房60%、⽡房60%)。

(⼆)贷款最⾼限额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贷款额度35万元。

借款⼈夫妻双⽅均按规定⾜额缴存住房公积⾦且贷款购买同⼀套住房的,市直中⼼和科区管理部、霍市管理部贷款最⾼限额为35万元,⼀⽅缴纳住房公积⾦的,最⾼贷款额度为30万元;其他管理部夫妻双⽅均缴纳住房公积⾦的,最⾼贷款额度25万元,⼀⽅缴纳住房公积⾦的,最⾼贷款额度20万元。

(三)企业职⼯贷款⾦额按借款⼈夫妻双⽅公积⾦帐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若单⽅缴存按单⽅住房公积⾦账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公积⾦余额以贷款⽇管理中⼼帐户登记为准),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项规定。

⾏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适⽤本条。

(四)不满⼀年退休的职⼯可以申请住房公积⾦贷款,贷款额度按借款⼈贷款年限和⽉还款额确定,⽉还款额不超过借款⼈及其配偶⼯资总和的⼆分之⼀(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额按借款⼈及其配偶参加住房公积⾦的⼯资基数确定),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项规定。

店铺提⽰:通辽公积⾦贷款额度是多少?如果购买或者建造⾃住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费⽤的80%,如果夫妻双⽅购房,那么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最⾼贷款额度35万元。

通辽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利率

通辽购房合同抵押贷款利率

1. 首套房和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 首套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2023年10月1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的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

- 二套房: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的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

2. 二套房商贷利率:
- 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二套房贷款利
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具体利率需根据当时银行的具体政策而定。

3. 商转公贷款:
-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推出了“商转公—顺位抵押”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而降低利息支出。

具体利率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4. 公积金贷款全市通办:
- 自2023年5月8日起,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市开展通抵业务,即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缴存地办理贷款时可在贷款地办理跨地区抵押业务。

请注意,具体的贷款利率可能会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以及市场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贷款时,建议直接咨询相关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以获取最准确的利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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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的管理。

第二条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包含其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拆迁安臵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贰仟元以上(月缴存额不低于100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新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缴存开户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只能办理一份公积金贷款)。

职工夫妻双方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属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属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贷款所在地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清还后,又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须在提取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必须座落在通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和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两年。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离婚的,其配偶也符合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出具离婚证明,户口注销(迁出)手续和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清单。

第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在贰仟元以下,月缴存额低于100元的;(三)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满一年以上的;(四)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五)公积金贷款有三次(含三次)逾期三个月以上记录的或有一次逾期六个月以上记录的;(六)购买非自住住房的;(七)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八)有其它不良债务的;(九)为他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仍在担保期内的;(十)购买同一套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购房总金额、实际费用的80%;以抵押方式贷款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住宅楼房80%、营业房60%、通辽市住宅平房60%、旗县平房、瓦房60%)。

(二)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市直中心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科区和霍市管理部夫妻双方均交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一方缴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其他管理部夫妻双方均交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一方缴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

(三)企业职工贷款金额按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若单方缴存按单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20倍计算(公积金余额以贷款日管理中心帐户登记为主),但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中的(一)、(二)项规定。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二至十五年,最长期限为十五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

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但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五年。

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须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年限,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借款人信誉、还贷能力和第十条规定的限额由管理中心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二年(含两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质押三种。

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提供。

一笔贷款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可以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必须将房产全额用于抵押,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管理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确认,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通辽市直中心和科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期房(在建工程)和现房抵押的,借款人须到住房臵业担保公司办理有关抵押担保手续,住房臵业担保公司为管理中心提供保证担保。

(三)旗县管理部无臵业担保公司的,用现房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即《房屋他项权证》交管理中心收押;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抵押登记表》交受管理中心保管。

同时,售(建)房单位必须为借款人提供办理购(建)房屋抵押登记的阶段性保证承诺及其他相关手续。

商品房(期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

(四)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产,房屋坐落必须在通辽市城区、各旗县城区或所辖乡镇的规划区内,且具有合法有效的非农村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房产不能做抵押,乡、镇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房产的商业用房或住宅楼可以做抵押)。

不得跨行政区办理异地房产抵押贷款。

借款人是私营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采用抵押方式。

(五)管理中心应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

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六条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由住房臵业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为住房臵业担保公司的,必须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担保能力,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

住房臵业担保公司应从其资产中以不低于所担保借款余额的1%提留担保保证金,存入管理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中。

住房臵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支付。

(三)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公积金缴存余额在两仟元以上(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00元),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不包括私企)工作、没有贷款违约记录的在岗职工。

(四)一位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自然人保证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没有贷款违约记录的在编职工)可以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

有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

借款人无逾期还款记录,其配偶符合担保条件的可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只为一位借款人担过保的,其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后,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有资金满足贷款担保条件的,可以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

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

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人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对于收入稳定,社会信誉度好的保证人担保年限可视具体情况在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基础上后延一至五年。

(五)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由借款人、管理中心、保证人和受托银行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质押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二)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管理中心保管。

(三)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

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得到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并签字画押。

第五章贷款办理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贷款个人首问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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