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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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采矿权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采矿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矿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矿区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或剩余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矿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 万元。

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作出如下承诺: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矿产资源,减轻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

2、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首期缴存为应缴存总额的______ %计 __________ 万元,于2008年9月30日前缴纳。

余款分______ 年缴纳。

平均每年缴纳____________ 万元,于每年9月30日前缴纳。

3、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继续缴存保证金。

4、若转让采矿权时,已缴保证金一并转让,并由受让人承担所有治理义务;5、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6、如未按规定期限缴存保证金,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同意采矿许可机关终止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注销采矿许可证。

收回采矿权后,并不免除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行政辖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均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法定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年预提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预交的备用资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经县(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由财政部门返还。

保证金作为矿山企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费用,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并列入成本。

第四条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工作由矿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矿山企业跨市、县行政区的,保证金的核定及收缴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负责。

第五条保证金应由负责收缴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共同监管。

第六条保证金的预缴标准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的不同按下列方法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对破坏力大、危害程度深、恢复难度大的矿山,可按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适当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

对开采年期短或接近闭坑的矿山企业收缴额度应从实际出发,适当降低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保证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预缴。

一次性预缴确有困难的,应当向收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期预缴,但第一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额的30%,其余部分须在三年内缴清。

第八条新设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承诺,同时预缴保证金,并凭保证金预缴凭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及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协议输采矿登记手续。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就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取消保证金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保证金管理方式不同,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具体办法,按程序分类取消保证金,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采取资金属企业所有,但需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应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对于采取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企业已动用的差额,归还企业;对于以其他方式存缴的保证金,可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研究确定具体可行的退还方式。

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二、明确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有关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进行治理修复。

三、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金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04.24
•【字号】皖自然资函〔2019〕33号
•【施行日期】2019.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试行)》的通

皖自然资函〔2019〕33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合理、有效、安全使用资金,提高项目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4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证金计算说明一、计算公式与取值1、保证金总额计算公式:保证金总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采矿许可剩余年限2、年均存储额计算式:年均存储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3、首次存储额计算式:首次存储额=年均存储额×2当年均存储额×2足保证金总额的15%时:首次存储额=保证金总额×15%二、累进面积计算1、累进面积=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Σ区间面积×区间面积系数2、经验公式按累进制计算,计算过程较复杂,为便于各级发证机关、采矿权人和方案编制单位计算保证金,提出以下经验公式,供大家使用:S1=a+(S-b) ×c设面积为S,S1为累进面积(或称折算面积)即:S1=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Σ区间面积×区间面积系数= a+(S-b) ×c其中:a、b、c按以下表格取值注:a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下限值的累进面积值(经验系数)b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的面积下限值c为附件1中5个区间段对应的面积系数值三、计算举例(一)累进面积计算如:矿区面积6.5266平方公里,用二种方式计算对比:1、累进制计算:S1=0.01×4+0.09×2+0.9×1+4×0.6+(6.5266-5)×0.4=4.13064(平方公里)2、查表计算:S1=a+(S-b) ×c=3.52+(6.5266-5)×0.4=4.13064(平方公里)(二)保证金总额计算一铁矿山,矿区面积6.5266平方公里(注:换算成平方米时要×1000000),露天开采(其他采矿法系数为1.5),采矿证剩余年限为10年。

保证金总额=存储标准×矿区面积×面积系数(累进)×开采系数×采矿许可剩余年限该铁矿山保证金总额=0.45×4.13064×1000000×1.5×10=2788.182(万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益性,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1. 国家预算拨款;2. 地方财政专项拨款;3. 矿山企业自筹资金;4. 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管理主体1. 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

2.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资金管理原则1. 使用规范性:资金必须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 公开透明:资金的申请、评审、支付等所有环节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3. 公平公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或压制某个矿山企业。

4. 效益导向:资金的使用必须以最大化地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效益为目标。

五、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矿山企业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工作方案。

2. 资金评审: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根据资金申请材料和工作方案,进行资金评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 资金批准:资金申请经评审合格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将其上报至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由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进行最终批准。

4. 资金拨付:资金批准后,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将资金拨付至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由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进行资金分配。

5. 资金管理: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效益。

6. 资金结算:矿山企业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报送资金使用结算报告。

7. 资金考核: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矿山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惩有加。

六、资金使用范围1. 环境治理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费、设备采购费、劳务费等。

2. 技术创新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等费用。

3. 人员培训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业人员培训、交流等费用。

矿山环境治理的保证金制度

矿山环境治理的保证金制度

矿山环境治理的保证金制度一、管理操作流程在保证金制度筹划、建立的同时,三厅也着手建立了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保证金的管理体系。

根据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初步确定了保证金的核定、开户、存储、工程验收、返还等系统建设工作,并由代理银行开发了保证金管理平台,在省国土资源厅开通了财务专线,实现了数据化管理系统。

通过该管理平台,可实现保证金的核定、修正、查询等功能,并可根据需要,选择性地导出和统计有关数据。

市、县两级发证矿山监管部门为市、县相关部门,因保证金整体规模小,矿山企业存储积极性不高,管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现将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管理操作流程介绍如下:核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将矿山基本信息录入保证金管理平台,系统根据矿山面积、矿种、开采方式等,自动计算矿山保证金的年均存储额和总存储额,生成并打印保证金存储单。

开户和存储:矿山企业根据保证金存储单核定的额度,在中信银行(省内各分行)存储保证金。

首次存储保证金的,须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到银行开户后存储。

根据三厅与中信银行磋商,存储的保证金按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利息。

工程验收和保证金返还:矿山企业按照验收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治理恢复工程并提交验收材料的,由三厅组织专家验收。

根据验收结果(结论),返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储现状分析(一)存储现状截至2013年底,经核定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应存储保证金总额9.40亿元,已存储保证金7.87亿元,足额存储率83.7%。

总体存储情况良好。

截至2013年底,市、县两级发证矿山4729个,经核定应存储保证金总额13.71亿元,已存储保证金0.76亿元,存储率5.5%。

(二)部分矿山不能足额存储保证金的原因分析1.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近年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会对未存储保证金矿山开展了一次专项督查,了解矿山企业未及时存储的原因,下发了督促存储的通知。

据初步了解,因近年矿业经济不景气,部分矿山企业(尤其是煤矿和铁矿企业)经营困难,导致矿山企业资金紧张、亏损,甚至停产或歇业,是矿山未及时存储保证金的主要原因。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___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管理,推动矿山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地方及其他单位划拨或筹集,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和管理等。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筹集第五条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国债发行、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治理专项费用、矿业权收益等。

第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矿业资源,并将一定比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预算。

第八条矿山企业和矿业权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费用,并及时足额缴纳。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进行划拨、监管和使用。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解决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改造、验收监测等方面。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治理效果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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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保证金原则上实行属地收存管理制度。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对大型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保证金缴存银行,并与指定银行签订保证金缴存管理协议。

保证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不得将其用于担保抵押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保证金,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条保证金的应缴额由采矿登记许可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办法》规定的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确定。

多种矿种同时开采的,以主采矿种计算;多种采矿方式并存的,以其中最高系数计算。

第六条保证金缴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矿登记机关准予采矿权申请人采矿登记的,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核定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存保证金的数额,明确缴存期限,制作《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与《准予采矿登记决定书》一并送达采矿权申请人;
(二)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通知书》的要求,到采矿登记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承诺保证金缴存的数额和缴存的期限;
(三)采矿登记机关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发出《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四)采矿权申请人根据《保证金开户和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到负责保证金缴纳机构指定银行开设帐户,缴纳保证金;
(五)采矿权申请人凭银行缴款回执和其它有关资料,到采矿登记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原采矿登记机关应当在2008年2月28日前,向采矿权人发出《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通知采矿权人依法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采矿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应缴存保证金数额,并按照采矿登记机构的《保证金开户和保证金缴存通知书》的规定,缴存保证金。

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

第八条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准予转让的,受让人应当重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缴存承诺书》。

转让人和受让人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及原保证金缴存机关的
《保证金过户通知书》,到银行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

第九条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验收合格或符合提前支取条件的,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保证金支取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台帐,逐矿建立登记卡片,每季度与银行核对,并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保证金收存和支取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和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户管理协议
附件2: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
附件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附件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附件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
附件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附件7:××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登记卡片
附件8:××市(县)××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存支取明细表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户管理协议
甲方:××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乙方:××银行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过户、支取等管理工作,经双方协商,
达成协议如下:
1、在本行政区域内,甲方只能指定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在乙方开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在其它银行开设。

2、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凭甲方出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和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到乙方办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手续。

3、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户,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各采矿权人保证金缴存情况明细表。

4、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不得随意过户和支取,只能凭甲方出具的保证金过户通知书和支取通知书办理保证金过户和支取手续,否则乙方不得办理。

5、根据招标协议,2008年保证金存款利率为 %(国家调整利率时,进行同幅度调整)。

6、本协议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经采矿权登记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可延续协议。

7、本协议一式三份,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银行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银行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关于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核定手续的通知
编号:
(采矿权人):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你于年月日前,携带采矿许可证副本、经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资料到我局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数额手续,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否则,我局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附件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采矿权人名称:
开采矿种:
采矿方式:
矿区面积: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或剩余期限):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矿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元。

为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矿产资源,减轻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

2、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首期缴存为应缴存总额的%,计元,余款分年缴纳。

平均每年缴纳元,于年月日前缴纳。

3、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进行延续或变更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继续缴存保证金。

4、若转让采矿权时,已缴保证金一并转让,并由受让人承担所有治理义务;
5、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并经验收合格。

6、如未按规定期限缴存保证金,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同意采矿许可机关终止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注销采矿许可证。

收回采矿权后,并不免除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采矿权申请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开户和缴存通知书
编号:
(采矿权申请人):
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和《准予采矿登记决定书》(号),现核定你矿应缴纳保证金总额为元,请于年月日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帐户,缴纳保证金元,凭银行缴款回执到我局领取采矿许可证。

余款分期于每年月日前缴存。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附件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
编号:
(采矿权转让)人:
你申请转让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已经批准,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请你于年月日前与受让人到××银行办理你矿已缴纳保证金过户手续。

再凭银行的保证金过户凭证来我局办理采矿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抄:××银行
附件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编号:
××银行:
(采矿权人名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已验收合格(或正在开展治理工作符合提前支取条件),同意其支取保证金元。

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矿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登记卡
保证金核定记录
保证金缴存、支取记录
注:本卡片为一矿一页,采矿权每延续、变更一次时,保证金重新核定,更换新页登记,并结转登记上一页“保证金附件8
矿山地质环境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明细表
保证金缴存、支取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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