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正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楼宇标识等。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融合。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的审批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推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有偿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阅报栏、供电杆、垃圾箱、路灯杆(景观道、主干道除外)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五)利用其它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评审、报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八条审批机关对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后,广告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8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三章设置许可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资源规划、市政园林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以及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负责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备案;(三)负责跨区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四)负责审查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实施方案;(五)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2022年12月8日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美观整洁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城市管理及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地铁与轨道交通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总体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广告管理正文铜陵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9月1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安全牢固、文明美观、节能环保。

法律、法规、规章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设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和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心整理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
告设置专业规划;
(二)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范,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工商、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公安、市政公用、水利农机等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征求广告行
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
(三)妨碍生产、生活、学习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
(五)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安全,相邻权人明确表示异议的;
(七)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市区道路禁止悬挂经营性跨街条幅户外广告。

在市区主要道路
(构)
门会同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物价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

专门用于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由市城管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作为出让方负责相关组织实施工
作。

有关招标、拍卖方案应征求市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方案涉及的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要求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活动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
第十七条市区范围内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由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专业规划时统一制定方案,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益性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造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并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经市城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城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公益性广告专业设施的发布单
位。

市城管部门应当保障公益性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率不得低于80%。

第十八条市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专业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
使用已有非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在按上款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前,设置人需提供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三)凭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规定时间未发布的,由市城管和工商部门督促其发布,或者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超过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交通运输等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继续使用条件,设置者应当在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
15
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款。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置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在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04]16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