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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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培训学习要点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培训要点摘要: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2、还包括:监理人、设计人、勘察人等

3、禁止性条件

二、开工时间

1、《浙高院》第五条

三、合同总价

1、《浙高院》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2、工程总价=A+B

3、工程总价由两部分组成:不可调总价、可调总价,

不可调总价包括:

可调总价包括:

4、工程总价由两部分构成:固定总价包死部分、暂定总价部分;

固定总价包死部分:(1)主体及设备安装部分(2)其他费用;

暂定总价部分(根据固定综合单价计算):

(1)选项报价部分(2)装置性材料安装部分

案例:

大发房地产公司与精细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精细建筑公司承建新发大厦工程,框架结构18层,施工面积2万平方米,合同价款暂定190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价格20%以内时,合同价不能调整;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施工过程中,双方通过设计变更签证将合同约定的标准层平面增加两层,总层高为20层,并为此对结构支撑部分做出调整,确认该部分工程工期4个月,造价280万元。新发大厦经五方验收合格。后因结算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四、发包人的法律风险

1、哪些人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该如何管理?

3、《浙高院》第十一条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

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4、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及权限

1)“甲方代表的授权”中,专门约定对甲方代表的授权事项(工作职责)、甲方代表无权处理的事项、对甲方代表的授权期限等内容2)明确约定无权处理事项;对于未授权事项,只有经甲方书面批准并盖章的变更申请才为有效并可能导致合同价格或保证的完工日的变化

3)参与合同交底,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5、实现文书化、标准化往来,使用规范、确定的语言

具体要求;可用于诉讼中的证据

五、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

1、最高法《法释【2004】14号》14条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如何维护发包人的权益:

发包人工期如何合法顺延

承包人工期如何合法不得顺延

4、《浙高院》第六条

六、工程款的结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天、28天、56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条:

3、浙高院第十八条

4、浙高院第七条

5、九龙仓总包合同付款条件:

1)付款条件:按照实际工程质量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比例按照合同条件执行,申请付款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表一

2)工期要求:表二

3)施工进度计划表表三:

案例分析:

2006年5月28日,长城公司与宏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承建宏伟公司开发的宏伟大厦综合楼项目,合同总价款为3000万元,长城公司先行垫付1000万元,此后,宏伟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长城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并按照约定进行垫资,但直至主体结构完工,宏伟公司未向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由于长城公司无力垫资继续施工,工程于2007年5月4日停工。长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宏伟公司按照合同签约时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提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庭审期间,宏伟公司反诉提出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长城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经适当整改后可以达到质量要求,并可以继续进行后期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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