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监狱制度述要
论唐朝监狱制度及影响

论唐朝监狱制度及影响摘要:唐朝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
唐朝监狱的性质,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了囚禁制度、安全制度、械具制度以及悯囚制度,唐朝的监狱制度呈现较成熟和完备的状态,对以后的狱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关键词:唐朝监狱监狱制度正文:公元618年,李渊建立了唐王朝。
唐朝历时近三百年,四方经略,声威远播,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而影响巨大的朝代,也是中国封建法制史和中国监狱史走向成熟的时期,在我国历史上具有很高的地位。
唐朝的监狱制度在总结前代狱政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封建狱政制度。
其狱政思想、监狱立法、监狱机构设置以及监狱管理制度直到今天仍有可借鉴的价值和意义。
一、唐朝的监狱立法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紧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唐朝作为一个较成熟的封建社会时期,立法众多,法制体系也比较完善。
但是,在唐代仍旧没有独立成册的监狱法典,监狱法令只能是见诸于其他相关的法律典章之中。
儿唐朝的诸多法律典章也基本规定了有关监狱设置和管理的条文。
唐朝的法律典章中,主要有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太宗李世民时期制定的《贞观律》,以及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的《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唐朝法律沿袭隋朝法律,分十二篇,其中《捕亡》一篇是追捕逃亡罪犯,加强监狱管理的法律;《断狱》一篇是对于违反审判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的刑事规范,这是直接对监狱法令制度的规定。
此外,在《武德律》和《贞观律》颁行的同时,又有《武德令》和《贞观令》,共27目,其中24目为《狱官令》,对唐朝的监狱制度做了详密的规定,是唐朝监狱执法的重要而直接的指导性法令。
在《唐律疏议》中基本保存了《武德律》、《贞观律》中《捕亡》、《断狱》两篇的内容和《狱官令》中有关监狱的法律条文,成为了唐朝时期监狱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令和文献。
这些法令和文献,是我们了解唐朝法律所规定的监狱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唐代监狱系统包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即县监和京监。
县监主要管辖各地的地方监狱,京监则负责京城(长安)的监狱事务。
唐朝规定每一府州县城都设有监狱,以执行司法审判的结果,对罪犯进行拘禁和惩罚。
县监的官员由地方政府任命,主要负责地方犯人的管理和会审,以及处理各种案件的诉讼流程。
京监则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员负责,负责重要犯人的管理和审判,以及处理京城地区的重大案件。
唐代监狱管理严格且系统。
监狱官员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负责监管和管理监狱。
监狱官员必须具备执法经验和法律知识,并且接受严格培训和考核。
监狱官员还必须具备廉洁奉公、公正无私的品德,并且任期结束后要接受评估。
监狱官员还要负责监狱的日常运作,包括犯人的饮食、住宿、看管和安全。
同时,监狱官员还在监狱中设立监察机构,对监狱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监狱制度的执行。
首先,唐代监狱制度明确规定了犯罪和惩罚的种类。
法律规定了各类犯罪的刑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和鞭刑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制度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次,唐代监狱制度确保了犯人的基本权益。
尽管监狱是对犯人的限制和惩罚,但制度也规定了犯人的权益,如食宿、医疗和教育等。
此外,唐代监狱制度还规定了犯人的家属和律师的权益,他们可以进行探监,了解犯人的状况。
第三,唐代监狱制度注重犯人的改造和教育。
监狱中设立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班,为罪犯提供学习和培训机会,通过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监狱还开展道德教育,帮助犯人认识错误,改变犯罪行为。
最后,唐代监狱制度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实施。
监狱官员负责对犯人进行审判和判决,并确保刑罚的执行。
同时,监狱官员还要负责监督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唐代监狱制度在中国古代监狱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狱系统和管理机制,明确犯罪和惩罚的种类,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注重犯人的改造和教育,以及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实施,唐代监狱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古代监狱制度述论

我国古代监狱制度述论
中国古代的监狱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商代和西周时期。
古代中国的监狱制度主要以罪犯的收押、审判和惩罚为核心,同时考虑到了相应的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
在中国古代,监狱通常被称为“狱”或“牢”。
狱官负责管理和监
管狱中的囚犯。
他们负责起诉、审判和判决罪犯,同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在审判过程中,狱官通常由地方官员、刑法官员以及收押和看管囚犯的狱卒组成。
古代中国的监狱制度具有一定的等级划分。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墙围护的重犯监狱,这些监狱通常密不透风,以防止罪犯脱逃或外界营救。
高墙围护的监狱采取严密的警戒制度,确保囚犯的安全和控制。
此外,古代中国还设有一些非常严苛的监狱,例如水牢和地牢。
水牢通常是建在地下,囚犯被关在一个深水池中,只有几乎没有透气的上方小洞供其呼吸。
地牢则是位于地下的牢房,囚犯在房间内被关押,并受到严密监视。
在古代中国,对罪犯的惩罚也比较严厉。
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罪犯可能会被鞭打、割耳、杖刑或者处以死刑。
刑罚的执行通常在监狱或公共场所进行,以示惩戒和警示。
然而,古代中国的监狱制度并不完善。
由于技术和人力资源的限制,监狱通常面临着囚犯过多、监控不足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
此外,政治和金钱的干预也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
的情况发生。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监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犯罪问题的重视和法律体系的发展。
尽管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公,但这一制度仍然对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篇一: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点评一、司法机构设置比较完备。
唐代司法机构分为中央一级司法机构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央监察机关。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统一于最高国家司法事务。
其中,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处理案件。
大理寺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对大理寺审理的流、徒刑案件有复核权,御史台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监察权。
这一制度表明,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审理案件,非常慎重、严谨,上对皇帝负责,下对当事人,对具体案件,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了随意性。
三机关互相配合,发挥全部力量,有利于对于大案、疑难案件的解决。
唐朝设立了会审制度,尽管该制度当时还不成熟,但在处理大要案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会审制分为两种,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副官及其下属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主要分为州、县两级。
州的行政长官兼任州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州的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长官县令兼任县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县的司法事务;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本地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不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
地方司法机构的多级审理,管辖权明确,有利于对案件的分工负责。
唐代司法制度的弊端:1、没有独立的案件侦查机构和控诉机构,相应的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
审判机构即行使侦查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导至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简述唐朝五刑制度

简述唐朝五刑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伟大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唐朝的五刑制度中,包括了徒刑、杖刑、笞刑、流刑和死刑,是唐朝社会管理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刑制度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当时的刑罚主要包括有斩、杀、罚、徒、籍等刑罚。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刑罚制度逐渐演化成有官刑和私刑两种类型。
而官刑则由斩、杀、烹、流、徒、杖、笞、黥、劓、宫刑等组成,其中包含了五刑中的徒刑、杖刑、笞刑、流刑和死刑。
到了唐朝时期,五刑制度逐渐成为了唐朝社会管理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
唐朝的五刑制度比前代更加完善,同时也更加严厉,包括了徒刑、杖刑、笞刑、流刑和死刑五种刑罚。
五刑制度在唐朝时期也逐渐被规范化和制度化,成为了一个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
在唐朝时期,五刑制度的实施是有一定限制的。
根据唐朝的刑律规定,徒刑和杖刑是轻刑,可以在本地行刑,而笞刑和流刑是重刑,需要上报朝廷批准后再行刑。
而死刑则需要得到皇帝的批准后才能实行。
唐朝的五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一定的演变。
在唐玄宗时期,五刑制度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和制度化,唐玄宗还制定了刑律、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一步规范了五刑制度的实施。
而在唐朝晚期,五刑制度逐渐趋于宽松,徒刑和杖刑的执行标准也得到了相应的调整,同时死刑的适用标准也逐渐变得宽松。
随着唐朝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五刑制度也经历了一定的演变。
其中,笞刑和流刑是在唐朝时期逐渐被淘汰的刑罚。
到了宋朝时期,这两种刑罚已经很少使用。
徒刑和杖刑则在宋朝时期得到了更加全面的规范和制度化,成为了宋朝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朝时期的经筵制度也对五刑制度的实施产生了影响。
宋朝经筵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制度,通过在宫廷内设立经筵来教育皇帝和贵族。
在经筵制度下,五刑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制度化,同时也得到了更加严格的执行。
宋朝时期,五刑制度的执行标准也相应得到了升级和加强,成为了更加完善的司法制度体系。
笞刑是五刑制度中的最轻刑罚,主要针对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偷盗、私吞等。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唐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也是我国古代监狱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
在唐代,监狱制度非常严谨,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将详细介绍唐代监狱制度。
一、监狱分类和管理唐代监狱根据犯罪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监狱分为徒监、肆监、仆监、囚目等不同级别。
徒监是指最低级别的监狱,主要关押意图不明或过失犯罪的人员。
肆监是指关押较严重犯罪分子的监狱,主要关押盗窃、贪污等犯罪分子。
仆监是指专门关押奴隶和叛逆罪犯的监狱。
囚目是关押督察机构的重要犯罪分子的监狱。
唐代监狱采用严格的管理制度。
监狱中设有监狱官员,负责监督管理犯罪分子。
监狱官员包括监察、介牒、铱案、囚罪、冬罪等职务,他们分别负责监督犯罪分子的出狱审批、文书记录、罪犯标识、关押、监视等工作。
此外,监狱中还设有编戒、宣词、讽示等职务,负责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
二、囚犯待遇唐代监狱重视对囚犯的关怀和照顾。
囚犯在监狱中享有一定的待遇,如有病时会得到医治,提供基本的膳食和住宿,并会派遣侍从人员照料囚犯的生活起居。
此外,唐代监狱还注重教育,设立了读书学习的机会,以提高犯罪分子的文化修养。
有些囚犯甚至通过在监狱中接受教育,赢得官府救济,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三、惩罚手段唐代监狱对于犯罪分子采取了多种惩罚手段。
除了常见的鞭笞、流放等惩罚外,还有一些更为严厉的手段。
例如,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可以进行剖腹处死、斩首、溺水等处死方式。
对于一些反叛分子,可以实行火刑和脱官爵等惩罚措施。
此外,监狱还通过打磨石磙、染发等方式,标示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罪行。
四、接受教育唐代监狱将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监狱会组织各种教育活动,如开设读书班、立桩教育、军事训练等,以提高囚犯的素质和改造成效。
唐代监狱将教化犯罪分子看作是重要的任务,通过教育改造使他们重回社会。
有了全面的教育改造,唐代监狱的犯罪分子可以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重新融入社会。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什么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什么在唐朝,狱政管理由司寇和刺史等官员负责。
唐朝设有太官、太监二院,掌管狱政审判事务。
太官掌管京城之内和近郊区域的刑狱司法,由太官、九卿、列侍中等大臣职官经手。
太监二院在太官院的基础上列置的副官管理部门,太监专门管理权狱等非刑事案件审理,负责由处相官和中书即院进行司法审断。
而地方狱政司法则由刺史负责。
刺史是地方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地方的司法官员,负责管理地方的狱政司法事务。
这种分工明确的狱政管理体制,使得狱政管理更为有序、高效。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也非常完善。
唐朝采用法官审判制度,规定了法官的资格和法官进行审判的程序。
唐律规定,非刑事案件臣民由各省府、县(州)任刺史一人审壹案不得超过七日,二千言以上,须上司自审批定。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必须要秉公执法,不得有私人恩怨。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唐律规定,判案分文奇是分刑,量一千言疾必寻证,三千言刑可诛,律所分奇者不可减,驳释之辨甚急具。
此外,唐律对于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规定也非常严格。
唐朝的刑罚种类包括笞鞭、徒刑、缓刑和死刑等。
在刑罚的量刑上,唐律规定,判案大于千言,刑八十夷之待,从熟铁至刑决如前史述。
在科学的管理方法方面,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也非常先进。
唐朝建立了狱政档案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案件审理的程序和结果等都要进行记录,以便于管理和监督。
同时,唐朝还建立了狱政监督机制,对狱政管理进行全面监督,确保狱政管理的公正和有效。
总的来看,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是非常完善的。
通过专门的官员负责狱政管理,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唐朝的狱政管理制度为后世的狱政管理制度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对于后世的狱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硕唐朝录囚制度的内容

法硕唐朝录囚制度的内容
唐朝时期的囚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管理制度。
在唐朝,囚禁犯人的地方主要有监狱和牢房。
囚禁的对象包括各种犯罪分子,如盗贼、叛乱者、叛逆者等。
在唐朝,囚禁犯人的方式主要有监狱和牢房。
监狱是用来关押
重要罪犯和政治犯的地方,通常设在州郡县等地,由官员管理。
牢
房则是用来关押一般犯人的地方,通常设在宫廷、官府和城市等地,由地方官员或者宫廷侍卫管理。
在唐朝,对囚犯的管理和惩罚也是相当严格的。
对于重罪犯人,可以进行酷刑和严厉的惩罚,如鞭笞、杖刑、剐刑等。
而对于一般
犯人,也会进行监视和惩罚,以确保他们不会逃跑或者再次犯罪。
此外,唐朝还有一些特殊的囚禁制度,如流放制度和充军制度。
对于某些犯人,可以将他们流放到边疆地区,或者派遣他们参加边
疆戍卫,以此来惩罚和管理他们。
总的来说,唐朝时期的囚制度是相当严格和复杂的,对犯罪分
子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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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狱制度08级警管一班江柱119030815411046摘要:唐代监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统。
唐代监狱的性质,有着古代监狱的共性,又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史料中记载的唐代的狱政管理主要包括:分押分管制度、械具制度、报囚制度、安全制度、居作制度和狱囚生活制度几个方面。
关键词:唐代监狱监狱制度唐代监狱的性质和特点:唐代监狱的性质,同现代监狱有着本质的区别。
现代的监狱,在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刑罚执行场所。
现代监狱不具有司法审判的权力,也不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
而古代监狱则具有多种功能。
首先,是拘押未决犯的场所,另外,还有审判和刑罚执行的功能,所以,古代监狱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具有现代法制意义上的多种功能。
古代监狱同现代监狱这些根本性质的不同,决定着唐代监狱设置的特点。
首先,从权力上讲,皇帝拥有对监狱控制的最高权力。
唐代,监狱不是独立机关,而是皇帝控制的封建统治机器的一部分,监狱的司法权受行政权的干预和支配,不具有司法独立性。
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小监狱,都处在皇权笼罩之下,皇帝可以以诏敕的形式干涉监狱的正常运作,甚至直接左右囚徒的命运。
其次,从机构设置上看,唐代的监狱没有单独的行政机构列划,没有自身严格的系统,在组织和机构上都是附属于主要行政机构,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相重合的,这也是由唐代监狱的性质决定的。
例如:唐代的中央监狱有御史台狱和大理寺狱,分别属于御史台和大理寺两个中央机构。
而御史台狱的设置起因,只是为了“按问为便”,便于审问而临时设置的,而且到了后来就又撤销了(注:《唐六典》卷十三记载:“旧,台中无狱,未尝禁人,有须留问,寄禁大理。
李乾祐为大夫,奏请于台署狱,虽则按问为便,而增鞠狱之弊,至开元十四年,御史大夫崔隐甫奏罢之,须留问者,依前寄禁大理。
”第380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
自始至终,御史台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就是监察。
地方监狱在机构设置上则是直接附属于州县等各级行政单位,和中央监狱并无直接、严格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属于一个系统。
再次,再看监狱机构官员的设置。
作为中央监狱的御史台狱,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侍御史。
但是除了推鞫狱讼外,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侍御史还负有其他职责,如:纠举百僚、肃正朝列、参导国之大礼等朝廷公务。
地方监狱的长官也是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这些官员政务、刑事都要处理,政刑合一。
所以,从监狱机构官员的职能和权力讲,司法、行政、审判和治狱权是集于一身的,职务上是重叠和兼任的。
因此,从以上几个方面看,唐代监狱,不是行使监狱管理权限的专门机关,而是兼具行政、司法和狱政等多种功能的一般机关,在组织上有狱政、司法、行政一体化的特征。
监狱机构设置唐朝监狱的机构设置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系统。
前面已经提到,中央监狱包括御史台狱和大理寺狱:“凡京都大理寺,京兆、河南府、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县皆设狱,其余台、省、寺、监、卫皆不设狱。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六,第188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关于狱囚的关押,《唐六典》中也做了规定:“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在京诸司,则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当司断之,若金吾糺获,亦送大理。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六,第189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具体来讲,大理寺狱主要关押收禁中央各部、司、寺、监的犯罪官吏,以及京城的重要罪犯,还有外地押至京城的钦犯、重犯等。
由大理卿、少卿管辖,具体公务则由寺丞率狱吏具体管理。
御史台狱,也称台狱,主要收禁御史弹劾的官员以及皇帝交办的大案要犯。
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管辖。
以上是唐朝中央和京城的监狱设置,至于地方州县的,“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
(注:《新唐书》卷五六,志第四六《刑法志》,第1410页。
)各地方县狱主要是收治地方辖区内的普通案犯。
除了以上列举外,在非常时期,还设有非常监狱。
如:武则天在位时,狱讼大兴,酷吏盛行,为适应当时特殊的政治和司法形势,专门设立羽林狱,长寿年间又在丽景门外设狱,专门囚禁重罪囚徒。
除了机构设置,还有人员的设置,就是狱官。
唐代监狱系统的人员设置包括官员和狱吏。
官员主要是指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长官,他们对所属监狱有统辖权和管理权,以行使统辖权为主,同时又兼具行政和司法等其他职权。
而具体的监狱日常事务则由狱吏负责,狱吏包括狱丞、典狱、司狱、提牢和禁卒等。
下面以大理寺为例说明。
大理寺狱,主管是大理卿、少卿。
大理寺设“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第502页。
《新唐书》百官志三记载为:“少卿二人,从五品下。
”)“大理卿之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
”大理寺卿作为高级长官,主要是行使管理权和司法审判权:“凡诸司百官所送犯徒刑以上,九品以上者犯除、免、官当,庶人犯流、死以上者,详而质之,以上刑部。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第502、503、504页,中华书局1992年。
)主要是对以上类型的罪犯进行审讯,而具体的监狱事务则另有狱吏来负责:“狱丞四人,掌率狱吏,检校囚徒,及枷杖之事。
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八人。
问事一百四十八人,掌决罪人。
”(注:《旧唐书》卷四四,志第二四,第1884页。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即监狱的行政管理,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行刑目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罪犯实施的行刑行政管理活动,即对监狱内部行政的一系列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
狱政管理是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监狱法关于狱政管理的规定,包括:警戒制度,械具和武器的使用制度,罪犯生活、卫生制度、奖惩制度和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制度等。
我们可以参照这种划分方法,来分析唐代监狱的有关制度规定。
(一)分押分管制度现代监狱法规定了分押分管的划分标准和对女犯的管理。
所谓分押分管,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分押分管,指对服刑改造的罪犯,依据他们的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罪行严重程度、刑期和改造表现等不同特征加以分类,分别关押于不同类型的监狱、管教所,或在同一监狱、管教所内将他们分别编队(组),分别关押、分别管理;狭义的分押分管,指在同一监狱、管教所依据罪犯的性别、年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及改造表现等不同特征,加以分类,分别编队(组)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唐代的监狱也实行分押分管,类似现代,只是不太严格而已。
《唐六典》规定:“贵贱、男女异狱。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第502、503、504页,中华书局1992年。
)可见已经实行了男女异狱。
除此之外,唐代还把监狱囚禁的对象划分为待讯待质的人犯和已经判决而待执行的犯罪人,并实行不同的关押方式。
也初步实行了分房分居的制度,对囚徒按照身份和地位的贵贱来分管分押。
分押的房间不同,待遇也不一样。
(二)械具制度首先是械具的种类。
在《唐六典》中对各种械具的种类、规格作了详细的规定:“凡枷、杖、杻、锁之制,各有差等。
枷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
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广三寸,厚一寸。
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
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六,第191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在械具的使用上,因身份贵贱及罪刑轻重而有所不同:“系囚之具有枷、杻、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行轻重节级用之。
”(注:《新唐书》卷五六,志第四六《刑法志》,第1411页。
)械具的具体使用规定也可以在《唐六典》中找到:“凡死罪枷而杻,妇人及徒流枷而杻,官品及勋、散之阶第七以上锁而不枷。
”另外,“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当,并锁禁。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六,第189页,同见《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第545页。
)另外,对于械具的使用做了严格的规定,狱官不得擅自增减改变或者有所解脱,否则要处以刑罚。
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鏁、杻而不枷、鏁、杻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回易所著者,各减一等。
即囚自脱去及回易所著者,罪亦如之。
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鏁、杻而枷、鏁、杻者,杖六十。
”(注:《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第545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三)报囚制度首先就是囚犯的登记造册管理。
中央和地方各监狱狱吏职责之一就是将本司所禁犯人姓名、数量、罪刑以及禁系日期等编造清册:“凡在京诸司现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所犯及禁时月日以报刑部。
”要登记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
又:“太宗又制在京现禁囚,刑部每月一奏。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六,第192页,同见《旧唐书·职官志》。
)这种制度沿袭至北宋,正式确立了地方向中央的所谓报囚制度。
至明朝刑部狱囚上奏皇帝,有岁报和月报之分。
清朝报囚与朝审和秋审紧密结合,制度上更加细致完善。
另外,唐代还规定虑囚制度:“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
”(注:《新唐书》卷五六,志第四六《刑法志》,第1410页。
)关于虑囚,前人论述已多,在此不再赘述。
(四)安全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确保监狱安全,唐朝统治者规定了种种严格的制度。
先看预防措施,规定:犯人入狱时,视案情决定应戴的刑具枷、杻、钳、锁等,以防脱逃。
其次,为了防止监内外勾通,串通翻供和接应脱狱,同时也为了防止罪犯以金钱财物贿赂狱吏,唐代规定入狱禁止携带的物品,“禁纸、笔、金刀,钱物、杵梃入者”,使内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内入,以防越狱或泄密。
(注:《唐六典》刑部卷第十八,第504页,中华书局1992年。
)(五)居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唐代也有类似的制度,即居作制度,但是性质不同。
唐律载:“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
”(注:《唐六典》卷六,第190页,中华书局1992年。
)即犯徒刑罪的犯人要服劳役,劳役的年限与刑期一样。
居作的场所,流刑犯及外州徒刑犯主要供当地官府支配服役,在京徒犯男性主要送“将作监”作工或佣于蔬圃,或从事修筑宫殿、宇庙、城郭、官廨、楼台、桥道等劳役,女犯则在少府监做缝纫染织或佣于厨膳。
在地方的犯人则在当地服杂役或在官办手工业所管辖的地方做工。
但是唐代居作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囚犯,而是从统治者利益出发对犯人进行奴役,剥削他们劳动成果,这种居作制度带有浓厚的奴隶社会残余的性质。
囚犯在劳役中一律佩劳枷或钳。
流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均加居作。
(六)狱囚生活制度唐代整体上来讲,对囚犯的政策比较人性化,给囚犯的待遇较前代也更为宽松。
唐代法律从衣食保障到医疗卫生、节假休息都作了相当的规定。
首先是狱囚的口粮问题。
一般在当地收监的囚犯的囚粮由犯人家属负担,但如果犯人离家遥远,则应:“准《狱官令》,囚去家县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