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一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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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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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摘要: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以及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的达成,确立了现今以trips协定为核心、wto与wipo及其他国际组织相互支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然而,这一体系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也不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人权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2-0-02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涵严格的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不是一个明确、独立,有自己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至少现在在我国还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而仅是在学术研究中有相关探讨。

一些学者尝试对这一概念下过定义,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教授认为,“所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括的来说是指以多边国际条约为基本形式,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而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

”对于具体的概念,不同学者可能措辞不同,然而就其实际内涵来说,我们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绝对不是指用本国法去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它首先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国家间双边条约的缔结,其次是指参加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缔结了知识产权双边条约的国家,如何以其“公”行为去履行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这也就要求一国国内法至少要达到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解上,许多人往往将其与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相混淆,很多人不明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有什么区别,在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主题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往往将其阐述为知识产权涉外保护的相关问题;而且,在现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逐渐被划归国际公法范畴时,很多人表示不可理解,他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不应由公法来调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观点,是因为这些人仍未搞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探讨的到底是什么问题,它与涉外保护到底有何区别。

第一章 知识产权简介 知识产权

第一章 知识产权简介 知识产权
的基本性质 1、无形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5、可复制性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是一种财产权,也涉及一部分人身权。
第二节 WTO与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纳入WTO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知识产权是构成WTO的三大支柱之一 三、TRIPS是WTO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包括: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等及相关的法规 3、分类:国内法 国际法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1、分类:国内保护、涉外保护、国际保护 2、三种知识产权保护间的联系 三、中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成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我国的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建立的。 2、知识产权法是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应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富 二、知识产权贸易正在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贸 易形式 三、知识产权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 四、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本 五、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非关税壁垒 六、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发展战略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从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高度去强化知识 产权保护意识 二、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三、必须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投入 四、注意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五、重视限制知识产权滥用 六、关键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 认并享有的权利。 2、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有关的权利 (3)与人类在一切领域创造性活动产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 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影响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是第一个版权方面的全球性多 边国际公约,也是影响最大的版权公约。
目前有164个成员,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成为成员国。 成员国组成了“伯尔尼版权联盟”。
内容
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 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 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 性条款。
2、公约的保护范围
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 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
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某件文字或 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 而不损害原著作者的权利。
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 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 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 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
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 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 全相同。
(4)独立性原则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 律决定,各自独立。
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 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 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扣押应按各国国内法规定,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 请求执行。
主管机关对于过境商品不一定予以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可以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也不允许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则 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之前,应代之以按该国法律在此情况下对其国民 采取行动和补救办法。
1、文学艺术作品范围
公约第2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 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 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 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 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 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 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 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 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国家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从创新的药物研发到前沿的科技发明,从独特的文化作品到知名的品牌标识,知识产权无处不在,其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赋予了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成果的独占性,以激励创新和创作。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范围内存在着不平衡和不一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国家得到有效的保护。

例如,一家科技公司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以确保其新技术不会被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使用。

但不同国家的专利审查标准和保护期限可能存在差异,这就给企业带来了困扰和风险。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协议。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等重要原则,为成员国之间的专利和商标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

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知识产权所有者来自哪个国家,在其他成员国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水平。

优先权原则则为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申请相同的知识产权时,保留其在首次申请国的申请日期的优先权。

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促进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尽管有这些国际公约和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难题。

首先,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和隐蔽。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发明或创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独特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为了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框架。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相关的国际协定和条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70年。

它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WIPO的成员国包括绝大多数国家,它通过制定国际协定和条约,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全球性的框架。

WIPO的核心协定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

《巴黎公约》是WIPO最重要的协定之一,它规定了关于商标的国际保护。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任何参加公约的国家都享有与注册国内商标相同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的框架,它规定了著作权人在各成员国享有的权利以及版权登记的要求。

《罗马公约》则是关于表演者、制片人和广播组织的保护,它规定了在成员国内保护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为促进全球贸易而设立的组织,旨在消除贸易壁垒和促进贸易自由化。

WTO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核心协定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WTO会员国必须为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程度的保护。

该协定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原则和规则。

TRIPS协定要求WTO会员国不得歧视其他成员国的知识产权,确保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持有人一视同仁。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措施,包括执法、监测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三、其他国际协定和条约除了WIPO和WTO,还有许多其他国际协定和条约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影响。

第三十一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

第三十一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

第三十一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第一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经历了“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时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与“世界贸易组织时期”,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产物,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变革的结果。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具有其直接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主要是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3.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

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为范围广泛的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通过其国内立法得以实现。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

到2010年8月止,该公约已有184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正式加入。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3)协调委员会;(4)国际局,是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巴黎公约》概述1.《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新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2.截止到2010年8月,《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共有164个,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加入,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二)国民待遇1.关于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的重要内容。

2.《巴黎公约》第2条第2款特别禁止被请求保护的国家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是指个体或团体在科技、文化和经济领域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在国内范围内进行,也需要国际层面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讨论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他们将更有动力进行创新研发。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再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技术和文化创作的交流与分享,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和协定为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协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和其下属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这个组织和协定为国家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框架,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然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其中之一是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难题。

由于科技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障碍逐渐消除,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间更易受到侵害。

另外,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导致了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和应用的不一致。

此外,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

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为了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首先,各国应加强合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

各国之间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加强执法合作来共同应对侵权问题。

其次,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此外,还可以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法律体系,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总结: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慧创造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这些成果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对创新者的公正回报,也是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而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各国逐渐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概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设立了国际机构和条约来维护知识产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便利的国际保护服务。

各国之间通过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来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这些条约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日内瓦协定》等。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是世界各国围绕保护知识产权所达成的一个多边协议。

WIPO公约旨在促进知识产权在全球的发展和保护,为发明者、作者和创造者提供便利的国际保护服务。

WIPO公约由于其国际性和全球性,其保护力度比其他知识产权条约更加广泛和全面。

2、《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一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为商标(标志)的注册提供了一种国际性的保护体系。

在《巴黎公约》的框架下,商标的持有人能够更容易地实现他们的商标在各成员国的保护权。

3、《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一项专门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旨在为作者提供创作节奏、获得经济利益和维护声誉的法律保护。

伯尔尼公约的法律效力涉及到保护作品的备案、发布、转让和转移等方面。

4、《日内瓦协定》《日内瓦协定》规定了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各个国家必须遵守的最小标准,以确保商业秘密得到适当的保护。

二、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趋势,严密维护知识产权,中国已经参加了多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和协议,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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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简介(脚本)本章导航本课程的内容是根据大多数学员并非专门从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事务,但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感兴趣,并有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相关事务的现实,结合网校其他课程已经和将要包含的内容,经过课程设计人认真权衡,并与教材《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书相关联而最终确定的。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一)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语的含义做出解释与说明;严格地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而是学术研究领域用以界定研究方向的一种表述。

与此同时,至少在中国,它还是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人们广泛关注并急于了解的一块领地。

正如读者可能已经有所了解的那样,对于这样一个话题,不同的学者及不同的学术著作所研究与传递内容和信息并不相同。

基于课程设计的初衷,并结合教材,本课程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将由三类内容构成:第一类是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组织与机构的介绍;第二类是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协定的介绍与评价;第三类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的深度研究与探讨。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脉络;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构体系(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www.wipo.int)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

这些作品──知识产权──正在拓展着科学和技术的疆界并不断丰富着艺术世界。

WIPO通过本身的工作,在提高生活的质量和乐趣以及为各国创造实际财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

它管理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23项国际条约。

至2004年3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有成员国180个。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称为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成立于1945年11月16日,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在世界各地有73个总部外办事处和单位。

目前有190个会员国。

本组织之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因以美国为代表的美洲国家不接受《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版权自动保护原则,UNESCO于1961年主持签订了协调欧洲与美洲版权立法的《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随着美国等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的生效,《世界版权公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范的意义已经基本不存在。

(三)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简称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是随着联合国的成立而于1945年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宗旨是努力提高全世界人民的营养与生活水准,促进农产品产量的增加,以及改善农村人口的生存条件。

今天,FAO已经成为联合国系统中最大的专门机构之一,在全球农业、林木业、渔业及农村发展活动中充当着领导者的角色。

到2003年底为止,FAO共有187个政府成员。

欧洲联盟作为一个区域一体化组织,属于FAO的组织成员。

自成立以来,FAO一直在通过促进农业的发展、改善营养及追求食品安全而努力解决全球范围内贫困与饥饿问题,并将此项工作界定为使所有人民为了积极与健康的生活而在任何时间获得其所需食物的活动。

(四)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基础上,经过若干轮多边贸易谈判后于1995年成立的,是目前惟一一个协调各国间贸易活动的全球性国际组织。

至2003年底,WTO共有成员146个,另有31个观察员地位的国家。

根据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规定,除梵蒂冈外,其余观察员国家必须自成为观察员之日起,在5年之内与WTO成员展开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

在过去的50多年时间里,世界贸易发生了惊人的增长。

据世界贸易组织材料显示,过去50余年的商品贸易增长量约为6%/年。

在这一过程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其后继者世界贸易组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尽管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成立,但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带动的多边贸易谈判并没有结束。

几乎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时起,新的多边贸易谈判也拉开的序幕。

例如,1997年由69个成员政府达成的电信服务协议及40个成员政府同年结束的信息技术产品自由贸易谈判、70个成员政府达成的金融服务安排等,都是WTO成立后新的多边贸易谈判成果。

随着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第四届部长会议的结束,新一轮普遍性多边贸易谈判正式启动,并将此前已经开始的包括农业与服务业谈判在内的其他谈判纳入其中。

按照多哈宣言的规定,本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结束日期是2005年1月1日。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网站——)是基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UPOV)》而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UPOV是在1961年12月2日于巴黎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签订的份国际公约。

该公约首次在国际上承认育种者对其培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知识产权权利。

至2004年1月,UPOV已有缔约国54个。

(六)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OAPI)(/en/index.html)是由12个以法语为官方语言,并在法律制度方面受法国影响的非洲国家(前法国殖民地)于1962年成立的,最初只是统一执行成员国专利制度的政府间组织,现已发展成为全面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已发展到16个,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亚温得。

在过去的40余年中,该组织在非洲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活动中也是一个重要角色。

(七)比、荷、卢统一商标局(/gb/pages/index.htm)1944年9月5日,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共同签署关税公约,成立关税同盟,并将三国名称拼合在一起作为该同盟的名称,从而形成了BENELUX。

该同盟的成立在三国战后重建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1958年,三国签订一项条约,将此前已经存在的若干协定捆绑在一起,成立Benelux经济同盟。

Benelux经济同盟意在使三国间的商品与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

为了真正实现商品与资本的自由流动,有必要形成单一的工业产权保护机制。

为此,三国于同一年决定使各自的商标立法实现标准化。

作为商标法标准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三国于1962年3月签署了Benelux产品标志公约,为Benelux统一商标法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

1971年1月1日,《比、荷、卢统一商标法》生效;统一的Benelux商标局也同时成立。

(八)欧洲专利组织1973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一些成员国在慕尼黑签署了《欧洲专利授予公约(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简称EPC),并据此成立了欧洲专利组织,形成了西欧统一的专利授权制度。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是该组织的行政执行机构。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范体系(一)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性实体规范这一类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国际议定的基本标准,包括《专利法条约》《专利法条约实施规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商标法条约实施细则》《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以上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由世界贸易组织管理)《植物新品种国际保护公约》(由植物新品种国际保护联盟管理)《生物多样性公约》(由专门的“缔约方委员会”管理)《农业和粮食植物遗传资源条约》(由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负责管理)(二)全球保护体系规范本类条约确保一项国际注册或国际申请将在任何相关的签署国内具有效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这些条约提供的服务,简化了提交单一申请或在寻求对某一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的所有国家提交申请的手续并减少了相应的费用。

《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I. 1934年伦敦文本《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II. 1960年海牙文本《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III. 1961年11月18日摩纳哥附加文本《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VI.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并在1979年9月28日经修订的补充文本《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和日内瓦文本实施细则》《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实施细则》适用《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的行政规程(英文)《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实施细则》根据《布达佩斯条约》的微生物保存指南《关于原产地标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里斯本协定实施细则》(三)分类规范本类条约创建了分类体系,该体系将有关发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编排为便于检索的索引式可管理的结构。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四、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影响本部分内容也取自绪论部分;文件保存为(插入一个链接,至“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影响”——national treatmen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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