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新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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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①注: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税会实务】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税会实务】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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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2007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实施。

在新准则体系下,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抵债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文拟对新准则体系下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确认、计价和外币折算等会计处理问题做以探讨。

一、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
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的确认条件非常明确: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抵债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同步现象。

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商,金融企业从判决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

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处理莫衷一是。

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前不做任何处理。

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

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产并确认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思考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思考

进一 步深化 , 经 济 生 活 中 出现 了越 来 越 多 样 化 的经 济 活 在 动 , 中包括 债务 重组 。为 了规 范债 务 重组 的确 认 、 量 和 其 计 相关 信息 的披 露 , 国财 政 部 于 19 我 98年根 据 《 业 会 计 准 企 则一基 本 准则 》 制定 了《 企业 会计 准 则—— 债 务重 组 》并 于 , 20 年进 行 了修订 ( 01 下称 旧准则 ) 20 年 财 政部 在 制 定 新 ;06 的准则体 系 中, 对该 准则再 次进行 了修订 , 布 了《 发 企业 会计 准则第 1 号— —债 务重 组 》 下 称新 准 则 ) 2 ( 。为 了更 确 切 地 把 握债务 重组 的概 念及 相关会计 处理 , 者对新 旧准则 进行 笔 了对 比, 明确新 准则 的变 化 以及 由此 引发 的 一些 问题 , 提 并
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其中第十条规定 : 以非现金资 产清偿债务的,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 值人账。第十一条规定: 将债务转 为资本的, 债权人应当将
享有 股份 的公允 价值 确认为 对债务人 的投 资 。第 五 条规定 : 以非 现金 资产清 偿债 务的 , 债务人 应 当将 重组债 务 的账 面价 值与 转让 的非 现 金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额 , 入 当期 损 计
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 计入 当期 损益 。第六 条规定 : 债务 转 为 资本 的 , 务 人 应 当将 将 债
债权 人放弃 债权 而享有 股份 的面值 总额确认 为股本 ( 或实 收 资本 )股份 的公允 价值 总额 与 股本 ( 者是 收 资本 ) , 或 之间 的

新 旧准则 的差异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与影响

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变化与影响

叫中的债务重组 .是指债 权人按照其与债务 人达成的协议 j 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与所放弃 债权 的账面余额 间的差额 ,先行冲 } 或 . 决 同意债务人修 改债 务条件的事项。 而新准 则中债 务的 减已计提的资 产减值准备 ; 资产减值 准备不足冲减 的, 再确认为债务
} 在债务人发生财 务困难的情况下 . 权人按照其 与债 务人 重组损益。 以下举例说 明: 债 或者法院 的裁定做 出让步的事 项。可见 ,债务人 发生财 。 【 】 业 与 B企 业达 成债 务重组协 议 , 倒 A企 A企 业 以其 固定 资产 口 权人 。 出让步 ” 债 做 是新债务重 组定义所 描述 的两个 基本 ( 原价 1 万 元。 O 累计 折 旧 4万元 , 公允 价值 7 元 ) 万 偿还所 欠 B企 业 重要的变化所在。 的债务 8万元 ( 假设 B企 业对该笔应收账款 已提 取坏账准备 O5 . 万 I念上的变化 。 既 使债务重组业务 的范围大大缩小 了。例 如 . 元 ) 。双方在不 同准则 下的债务 重组分 录 较 如下表 : E 不是在 。 务人发生财务 困难 ” 债 的情形下 .债权 人按 照其与 。 会计主体 原准则下的会计 处理 新准则下的会计 处理 或的协议或 法院的裁决 同意债 务人修 改债务 条件 甚至做 、 的行 为. 再属于债务重组事 项 . 不 不能按照本准 则的规定进
} 在 内容上 有了较大 的变化 , 则 ) 并将 对会计 实务 工作 、 企
三、 债务重组中有关损益会计处理 的变化
兄 与经营成果等产 生较大影 响。 习新准则 。 学 掌握我 国会计
畏与变化 .对于一个 会计 教学或会计 实务工作者而言 都是 均 。本文谈谈个人 的学习心 得 。 仅供参 考。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一、概述
1.1 本应用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解释和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具体应用,为企业实施债务重组提供操作指引。

1.2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解决债务危机而采取的法律行为,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

二、债务重组的确认条件
2.1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2.2 债务重组方案已获债权人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2.3 债务重组方案所涉及的资产已转移或重新确定了权属。

2.4 债务重组导致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发生实质变化。

三、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3.1 以资产清偿债务
3.2 以债权转为资本
3.3 修改其他债务协议条款
3.4 债务豁免
四、会计处理原则
4.1 公允价值原则
4.2 债权债务终止确认原则
4.3 债权债务重新计量原则
五、具体会计处理
5.1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5.2 以债权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5.3 修改其他债务条款的会计处理
5.4 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
六、信息披露要求
6.1 披露债务重组的背景和原因
6.2 披露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6.3 披露会计处理及其影响金额
6.4 披露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应用指南旨在指导企业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地进行债务重组
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一、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允的资产交易金额为基础,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一)债务人的处理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 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一)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重组债务公允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人初始确认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权转为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构成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将债权转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其中,“财务困难”是指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按时清偿债务;“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2. 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可以采取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进行。

其中,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偿还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通过增发股票等方式将债务转为权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债务人通过降低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务条件。

3.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债权人应当在重组日按照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与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权损失;债务人应当在重组日按照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4. 披露要求:在债务重组完成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例如重组交易的详细情况、重组损益的金额、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为企业在面临财务困难时进行债务重组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保障企业的财务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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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新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一、债务重组的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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