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讲义(2009年)

食品安全法讲义(2009年)
食品安全法讲义(2009年)

食品安全法讲义

黄璞琳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已于今年6月1日生效实施。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进程,可以说是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见证史。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导火索,甚至促使《食品安全法》相关立法内容和监管制度进行调整。

2004年安徽阜阳“空壳奶粉”事件、2005年“苏丹红”致癌色素事件、2006年北京“福寿螺”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2月广州瘦肉精致人中毒事件,一次又一次食品安全事件,让中国老百姓渐渐知道了很多可怕的事实——“蔬菜是洒农药的,猪肉是放激素的,鱼是用福尔马林泡的,红肠是涂了色素的……”,“吃肉怕激素、吃菜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老百姓们禁不住要问“今天我们还能吃什么?!”

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12名婴儿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被夺去了稚嫩的生命,189名“大头娃娃”在严重营养不良症的笼罩下艰难成长。在阜阳查获的55种劣质奶粉共涉及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家企业。2005年1月,生产“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的浙江苍南圣宝乳品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池长板,在阜阳销售“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李纯霞、黄丙印、张学杰、韩东风,分别被阜阳市颍东区法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判4至8年有期徒刑。质监、卫生、工商部门有14名渎职干部被处分甚至被判刑。

2005年2月18日,英国最大的食品制造商第一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发现了被欧盟禁用的“苏丹红一号”色素——“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对人体的肝肾器官具有明显的毒性作用。05年3月,我国有关部门从亨氏辣椒酱中检出“苏丹红一号”,在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中也发现了“苏丹红一号”,并最终确认国内所有肯德基调料中的苏丹红一号均可追溯至广东田洋公司。该公司将本属工业原料的“苏丹红

一号”,作为食品增色剂销售给调味品公司用于辣椒粉加工。

2006年下半年,北京市工商部门发现市场上销售的产自河北的“红心”咸鸭蛋含有“苏丹红”四号。经查,为了让鸭蛋卖相好,有部分河北农户用添加了工业染料“苏丹红”的饲料喂养鸭子,导致蛋黄内含有致癌物“苏丹红”。河北省工商部门查封可疑鸭蛋580公斤、可疑鸭场7个,“红心”鸭蛋主产地之一的河北平山县主动扑杀了5100只“涉红”鸭子。

2006年6月,北京有消费者因食用凉拌福寿螺肉而患上广州管圆线虫病。至8月23日,北京市共有87位消费者被确诊因食用凉拌螺肉染上“广州管圆线虫病”,当时被称为“吃螺肉患脑膜炎”事件。患者头痛得厉害,发热,皮肤感觉异常,甚至肌肉麻木,严重患者面部瘫痪、鼻唇沟变浅,眼睛不能闭合,即使在痊愈后仍需要1年半的恢复期。

2008年9月,奥运会刚胜利闭幕,便爆发了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结石宝宝”事件。2008年上半年,山东、甘肃、安徽、湖南、河南、江西和湖北等地发现多起一岁以内的婴儿患肾结石的病例。9月12日,卫生部调查确认是由于患儿食用了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所致,三鹿奶粉中发现了一种叫做“三聚氰胺”的化学品。近30万名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住院治疗——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6万人,其中6人死亡;住院治疗52898人,已治愈出院52582人。全国有22家企业69批次的奶产品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除“三鹿”外,伊利、蒙牛、光明等国内知名奶产品也在列,一时之间,国内乳业风声鹤唳。三鹿集团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其他责任企业也主动拿钱赔偿;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除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外,22家责任企业共同出资2亿元建立医疗赔偿基金,由中国人寿受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进行管理和运作。最终三鹿集团破产,集团老总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无期徒刑;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的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购买560公斤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并将约434公斤“蛋白粉”添加到其收购的900余吨原奶中的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国家质检总局注销了石家庄三鹿集团、广州金鼎乳制品厂等卷入三聚氰胺事件的720家企业的768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2009年年初,广州出现瘦肉精猪肉致人中毒案,其中邓某等人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生猪,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还有一名工商分局长犯受贿罪被查处。3月,全国肉制品龙头品牌“雨润”午餐肉被检出瘦肉精

阜阳奶粉事件,促使国务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调整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不过,中编办2004年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具体规定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与国务院的决定又有细微差别,主要是在食品流通环节上仍然区分质量问题和卫生问题,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导致实践中工商与卫生两部门在监管职责上纠缠不清——食品卫生问题也是广义上的食品质量问题。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遭受信任危机。最终,《食品安全法》在监管体制上继续沿用了2004年国务院确立的分段监管模式,但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对调。

国务院2004年9月1日的《决定》,要求修订《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并尽快出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8年5月,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就曲折坎坷多了。从2004年底开始,历经3年酝酿、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7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征求了1万余条群众建议。最初,是按国务院要求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订。但随着修订起草工作的展开,立法机关感觉到《食品卫生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有很大缺陷。同时,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需求也迅速提高,从只求温饱到要求营养健康,从食品卫生到要求食品均衡安全,将食品风险评估和监测、食品标准统一制定、食品标签管理等制度纳入立法内容势在必行,但这些内容大大超越了“食品卫生”所代表的食品清洁范畴。另外,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为此,越来越多的人提出,不应再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修补补”,而应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重建”食品监管法律。最终,2007年12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一锤定音”,宣告进行《食品安全法》立法,而不再是修订《食品卫生法》。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13次调研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个省会市,18个较大的市,4个经济特区,28个国家部委,6个社会团体,16个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所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法制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就食品安全法是否应当规定电子监管码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8年7月召开了立法论证会,这是2000年《立法法》确立立法论证会制度后,立法机关有史以来召开的第二次立法论证会,最终,电子监管码制度被从食品安全

法中剔除。

2008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二审。按照我国立法程序惯例,法律草案若进入三审,便不会再做重大修改,而只会在小条款上做一些“微调”,并有望交付表决。但是,草案二审不久,“三鹿奶粉事件”曝光,群情沸腾。对《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如何回应“三鹿奶粉事件”所暴露的问题?媒体和老百姓都在拷问、期待立法机关。在这一背景下,2008年10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八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其中六方面是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而制定的,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罕见的!

《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中,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而作的主要修改:

一是突出全程监管,强调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及沟通配合。“三鹿事件”中问题源头,是原奶收购环节。但事件发生后,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仍不明确归哪个部门监管,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是一个空白。针对此问题,《食品安全法》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要求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在中央一级,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农业部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监管。

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虽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食品安全监

管工作。各部门还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尽职尽责。

二是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作了最为严格的限定。不法分子将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作为食品添加剂非法加入原奶中,是三鹿奶粉事件的罪魁祸首。《食品安全法》最终吸纳了最先进的理念:“除非技术上确实有必要,否则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努力维护食品质朴的本质,并用第43条到47条五项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最为严格的监管。包括:实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必须经过安全性评估;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否则,即使无害,也不可以作为添加剂使用到食品中;凡未被卫生部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目录的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即使是列入目录的食品添加剂,也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使用,否则一律视为违法。以前是无害就可以添加,现在是有必要才能添加。以前面粉生产中使用的增白剂、荧光剂等,虽然对人体无害,以后将难以再被普遍使用。

松香沥青褪禽毛问题

面包问题:我国2005年已禁用溴酸钾作食品添加剂,因为溴酸钾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麻痹,可引起呕吐、腹泻和肾脏损害,会导致癌症。但仍有面包店使用溴酸钾作面包改良剂、面粉强筋剂——溴酸钾能增加面筋强度,使品质不良的面粉发酵制成面包时易成形、胀大,不易塌陷,同时会令面粉增白,此类面包重量轻、一按就扁。

如果卖了使用非法添加剂或添加剂超标的食品的,对经营者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是废除免检制度,加强食品检验。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

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并要求工商、质检、药监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如果食品上仍然标注了“免检”字样或免检标志的,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对其经营者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如果对食品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生产者,可依法申请复检。复检申请直接向具备复检资格的食品检验机构提出,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但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申请复检时,应当说理复检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四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完善事故报告和处臵机制,尽快尽早控制事故蔓延。据媒体报道,早在2008年3月,就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9月份才开始作为一个问题来处理。如果预警制度能起到有效作用,三鹿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不会蔓延到那么严重的程度,造成那么大的损失。

为此,《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须及时上报:其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通报。卫生部核实信息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其二,卫生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其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单位要立即予以处臵,防止事故扩大,要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卫生局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局报告有关疾病信息。其四,农业、质检、工商、药监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要立即会同农业、质检、工商、药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其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进行采取措施并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五是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明确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问题食品。三鹿集团从2008年3月份开始就陆续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的消费者投诉,但直到2008年9月份三鹿集团才召回部分市场产品、封存还没有出库的产品。“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前,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是将食品召回制度,作为企业的自主行为。“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最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1、厂家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在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者要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2、商家通知召回。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A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B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C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D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称之为“食品退市制度”。E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3、政府责令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检、工商、药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经营者务必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发现经销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及时通知厂家、上级供货商和消费者,记录相关情况并报告工商局,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还要在2小时内报告县级卫生局。食品经营者如果在工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的,工商机关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食品经营者如果认真执行了食品退市制度,作了相关记录并及时报告了工商局,则工商机关对其经销问题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予行政处罚。

六是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若应取得相关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处罚是非常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重新办理许可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者也应执行此制度。

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取整改措施、按规定停止经营并报告工商部门的,由工商机关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销售有问题食品)。

取得食品生产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其他经营条件都有较高要求。但是我国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仅占食品生产者总数的25%,食品小作坊占了大多数,在流通领域的食品摊贩也非常多。《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曾想规定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二审草案虽然删掉此内容,但只是简单地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三鹿奶粉事件”再次让大家意识到,奶站等食品加工收购经营的散户、作坊和摊贩,是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最多的地方,务必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来保证食品的安全。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这里的“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执行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不得经销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1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如: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工业醋酸兑制食醋、工业盐酸加工酱油,加三聚氰胺的奶制品、加苏丹红的辣椒油等调味品、“2003年金华敌敌畏火腿事件”、有松香沥青褪毛的禽产品,地沟油、回收月饼再加工。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如:含“瘦内精”的猪肉、含“苏丹红”的“红心”咸鸭蛋、有寄生虫的凉拌福寿螺肉、铅超标的皮蛋、硫化物超标的笋干。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如:阜阳空壳奶粉。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非典”期间,禁止经营野生动物。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若经营上述第1至6类、第8类、第10类食品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查处。

若经营(第7类)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以及(第9类)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查处。

若经营(第11类)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查处。食品质量不符合企业标准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查处。

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时,如果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要求,但尚未污染食品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运输要求主要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经营企业应完善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其检查项目应当符合省里的要求。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现有员工患有上述疾病的,食品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患上述疾病后,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也不得歧视患有上述疾病的人员,更不得以其患病为由辞退员工,否则会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4、食品经营者安排患有上述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商机关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工商机关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食品经营管理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设定了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为将此处罚落到实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如果聘用上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

1、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受限。

2、受限时间为5年。

3、受限内容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他工作受此限。

4、违法聘用此类受限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要受极刑——吊销许可证,然后自己从业资格也受限。

5、此类受限人员能否投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法律未明确限制,一般来讲,此类人员可投资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公司、合伙企业、个

人独资企业,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而必须聘请或委托他人从事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此类人员可作为股东、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不得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营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另外,此类人员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因为个体户必须本人参与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所有的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都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2、要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查,以便证明自己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自己进货来源合法,万一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既能请求工商机关依法从轻、减轻乃至免予处罚,还有助于向厂家和供货商索赔。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分店备查,或者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但并非由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仍然由分店自己查验。

4、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机关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是否查验如何证明?工商机关检查时,经营者不能出具备查的相关资料,就会被认定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食品经营企业要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销售记录义

务。

1、食品经营企业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分店备查,或者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3、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销售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述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4、食品经营个体户不强行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但要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工商机关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查处。包括:无记录、记录不真实、记录未保存2年。

6、食品批发企业未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清单的,工商机关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食品贮存、销售和库存清理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A、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要求,贮存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证食品安

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如:冷鲜肉适宜保存温度是0至4度;各种散装散装要分离存放;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要有清洁的外罩或覆盖物。

B、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如此标记散装食品,一是便于区分识别;二是及时清理变质或超保质期食品;三是便于发现问题食品时及时与厂家取得联系,通知厂家召回,尽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是政府监管。

(二)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要符合安全要求。

A、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B、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C、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D、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要将食品与非食品分别陈列,要避开有毒、有害物质。

E、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标签标示的警示要求和注意事项上架销售。如食品上架陈列的温度、温度、通风等要求,对儿童、老人、孕妇、产妇、病人等特殊人群适宜和禁忌食品应当分开上架陈列或销售时销售分别提示。

曾有一老人给不满1周岁的小孙子买奶粉,买错了成人奶粉,以至小孙子腹泻死亡。

(三)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建议最好将退市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工商机关。

若自查出保质期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停止经营下架处理的同时,要按召回制度通知厂家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报告当地工商局。

(四)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

由工商机关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查处。

七、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食品添加剂标签管理制度。

(一)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二)食品添加剂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如实标明法定事项。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10类法定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10、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法定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工商机关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查处。

八、严格落实食品广告管理制度。

(一)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由工商机关依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二)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否则,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九、食品经营者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卫生、质检、工商、药监等部门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职权、监督检查职权和强制措施职权。如: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会同农业、质检、工商、药监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经营者有义务接受、配合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也由工商机关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食品经营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还可由工商机关依《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还由工商机关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欺诈食品消费者十倍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我国法律上第一次规定被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了十倍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根据查验供货商证照、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查验食品外观等途径,就能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食品、伪造厂名厂址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等,应当认定食品经营者明知。

别小看这十倍赔偿制度,如果消费者真得全部行使此权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厂家和明知销售的商家,一下子就可能倾家荡产。

对于食品经营者来说,首先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证明自己进货来源合法;其次,要认真查验食品标签,查验食品外观,认真执行食品贮存、销售和库存清理管理制度,确保所经销食品不存在安全问题;最后,一旦接到消费者投诉、执法机关通知、媒体反映以及自己检查等途径,发现自己经销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启动退市制度,立即停止销售相关食品,及时报告工商机关并作好相关记录。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答案

新《食品安全法》培训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3分,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 )起施行。 A.2015年5月1日 B. 2016年1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 2015年10月1日 2.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 )的规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 )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A.后勤人员 B.员工 C .中层以上领导 D.主要负责人 4.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A.每月 B. 每半年 C .每年 D.每两年 5.食品生产者采购(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A.食品原料 B.食品添加剂 C.食品相关产品 D.以上选项都是 6.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A.卫生行政部门 B.农业行政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质量监督部门 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 A.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B.减少检查频次 C.吊销许可证 D.吊销营业执照 8.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罚款。

食品安全校长讲话稿3篇

食品安全校长讲话稿3篇 食品安全是当今世界上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每年食源性疾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使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公众健康优先考虑的问题。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校长讲话稿,仅供参考。 食品安全校长讲话稿一: 各位领导、老师、同志们:大家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学校食品安全关系到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是全体家长、社会和各级党政领导部门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不能有丝毫的闪失和懈怠。学校安,则学生安、家长安、社会安。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身体健康,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下面我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讲五点意见。 一、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在座的各位做了大量的工作,工作很负责,很到位,我县学校没有发生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成绩应当肯定。前段时间我们食品药品监督局队全县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总体情况较好,但存在问题也不少。综合来看主要有:一是部分学校食堂食品进货把关不严,食堂采购索证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多数学校硬件设施达不到要求,特别是餐具消毒不规范,达不到消毒目的,有的甚至根本未消毒;三是食品存放、加工、销售等环节问题多多,功能区布局不合理,分类不清,生熟不分,食品与杂物混放,食品留样不规范;四是食堂工作人员卫生意识差,环境卫生差,更衣室和防蝇设施形同虚设;五是学校内的小卖部的安全监管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这些说明了我们平时在学校食品管理中存在制度要求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够细的问题。学校安全无小事,少年儿童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学校食品安全是一件关系到师生健康的大事,一定要按要求做到位,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

司法局宣传《食品安全法》活动方案

司法局宣传《食品安全法》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推广普及《食品安全法》,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推动全县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主题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营造食品安全“大宣传”氛围。二、活动目的 通过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的社会氛围。 三、活动时间 从5月5日至5月31日。 四、组织领导 为开展好此次宣传活动,成立丘北县司法局宣传《食品安全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局长 副组长:×××副局长 成员:×××办公室主任 ×××法律援助股股长 ×××基层股股长

×××宣传股副股长 ×××政工股股长 ×××公证处主任 ×××律师事务所主任 12个基层司法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宣传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五、宣传内容及任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二批)。 (三)食品安全科普常识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知识。 六、宣传形式 (一)现场宣传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股室人员在县城“三鑫”花园以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各基层司法所利用街天集中开展至少2次宣传。 (二)悬挂宣传布标。在县局大门悬挂宣传布标,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各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橱窗等集中宣传《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讲义全

《食品安全法》讲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 法》,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食品安全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瘦肉精、农药兽药滥用、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跨地区、跨行业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 二、新法体现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 《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将“卫生”改为“安全”,两字之差,体现的是法治理念的改变,彰显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在原法基础上增加了50条c 字数也由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对现有70哪J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完善。 (一)凸显依法监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大量吸收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创造的好经验、好成果。 (二)坚持问题导向 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主要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2、监管部门职责不清 3、监管制度不健全 4、机制不完善 5、手段不多 6、追责缺乏威慑力 针对上述问题,新《食品安全法》: 1>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2、明确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职责 3、补充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4、增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三)明确各方责任 新修订的食安法把明确食品安全各方责任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关键的一招。 1>地方政府责任 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确定有关部门职责

社区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总结

社区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总结 篇一: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总结 篇一: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总结 ⅹ年ⅹ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20XX年云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活动,掀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参与食品安全的新高潮,现将一年来宣教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制发《ⅹⅹ年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宣传内容和形式,要求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五进”活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常识和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及专项整治的成效,牢固树立“三种意识”,即: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意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维护食品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宣教责任,确保各项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负其职,营造安全氛围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职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法》宣贯活动,为食品安全整顿的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食品安—1—全氛围。(一)畅通渠道,共享监管动态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布各职能部门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的同时,畅通渠道,定期收集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整理后统一发布,全年共制发《ⅹ食品安全信息》14期31条,实现了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切实增强了我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率。 (二)制发公告,强化预警防范 依据节令特点和辖区群众饮食进补习惯,下发食品安全预警公告7期,在广泛宣传科学卫生饮食常识和食物中毒防治知识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严格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和食品卫生监督指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提醒群众注意外出就餐消费索票,提升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因地制宜,开展宣教活动 全区各乡镇(街道)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职能职责,创新形式,采取制作悬挂宣传标语横幅、召开《食品安全法》宣传动员大会、召开学校食品安全主题班会、举办专题讲座、现场咨询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其中,ⅹ办事处通过召开主题班会、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已经实施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食品安全及食品卫生基本术语 1、原料:指供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2、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简单清洗或切割等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才能食用的食品。 3、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4、病原菌:指某种细菌或病毒。它们随食品进入人体后可能引致不适或生病,严重时将威胁消费者的生命。是导致我们食品腐败、变质的主要原因。常见的致病性病原菌有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李斯特菌、副溶血性弧菌。 5、冷藏:指出于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冰点以上的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一般在0~10℃之间。 6、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储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20℃~-1℃之间。 7、保温:短时贮存方法。制作好的热的食品,如果不马上奉客服务,应将其放在密闭或密闭加热的容器内,使其温度始终保持在65℃以上,以控制病原菌的繁殖速度。 8、消毒: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消灭,去除其表面大部分病原菌,保持表面清洁卫生的办法。 9、异物:在食品中存在,但非正常食品本身所应包含的原料或成分。 二、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采购是保证饭菜安全的第一关,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就难以保证供应到餐桌上的食品是安全的。 (一)要问清货物来源,当前食品经营方式多样化,多数食品送货上门,不论采购直接入口食品还是采购食品原料,必须弄清供货方的名称和地址,查明供货方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切不可图价格便宜,图省事,随便购进无证食品商贩送来的食品,因这些食品往往是不合格的。必须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感观检查合格方可使用,防止购进假冒伪劣食品。索取的各种证明应妥善保存两年,经备查验,一旦发生食源性疾患后可追根溯源。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按照86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按第87条处罚。 (二)注意食品质量,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 食品安全问题是大众话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绝不能马虎。你想知道关于食品安全培训要怎么发言吗?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推荐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希望你喜欢食品安全法教育发言稿。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篇【1】 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事件先后曝光后,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令人堪忧,能否保证餐桌安全,让学生吃上放心饭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民生大事,在此背景下,我市率先开展食品安全专题培训,我有幸于XX年XX月XX 日参加了此次培训,通过学习,使我对食品安全有了更深的认识。 作为学校食品安全,我认为应抓好以下工作: 1、对我校的培训工作高度重视,始终把培训工作作为促进食品安全工作取得实际成效的基础性工作,持之以恒,扎实抓好。把培训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学习计划,明确学习重点和内容,动员所有人员提高认识,努力提高我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素质。

2、抓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在师生、食堂从业人员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通过小手拉大手、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使之全民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3、抓好食堂饮食安全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切断食源性污染和疾病的发生,大宗食品定点采购,严格索证,建好台账,严禁采购散装调味品,做好蔬菜农药残留检测,不符合要求的蔬菜,严禁进入校园,加强食用油、禽畜肉等的检查,确保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卫生安全教育,规范食品加工销售过程管理,以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将积极行动,落实“全市食品安全专题培训”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广大学生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法培训讲稿篇【2】 根据《20xx年黎城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培训情况汇报下: 一、召开食品安全培训会,通过培训,提高全院医护人员意识。

315食品安全宣传标语

315食品安全宣传标语 节日标语 315食品安全宣传标语 1、食无忧,安天下。 2、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3、食品安全系万家,监督管理靠大家。 4、食品维权法做主,健康消费更靠谱。 5、食品安全法,誓将安全进行到底! 6、健康入口,法律庇佑。 7、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维权撑起健康保护伞。 8、食品安全法生活安全时刻保护! 9、品牌就是诚信,品牌让人放心。 10、让伪劣食品无处可藏! 11、民以食为天,食品要安全。 12、安全食品联万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13、别把良心吃掉。 14、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本。 15、食品安全连万家,维权需靠你我他。 16、开口吃个爽,莫把安全忘! 17、食品安全共同监督,健康和谐人人受益。

18、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19、品放心食品,享健康生活。 20、健康的人选择健康的食品,身体虚弱的人更要选择健康食品。 21、我们共同享受舌尖上的安全。 22、食品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 23、食者无虑饮者无忧监管有法安全有保。 24、购买食品莫贪便宜,健康安全时刻注意。 25、放心,兄弟,我的辣条分你一半! 26、食品安全是金,百姓健康是福。 27、食以安为先,民以食为天。 28、欲想寿比南山,饮食安全为先。 29、给食品多一点关注,对生命多一份负责。 30、消费有安全,权益再保护。 31、民以食为天,品以安为大。 32、今日不防真可惜,若要福寿定得防。 33、让顾客吃的心安,让品牌走的长远。 34、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35、食为天,保安全! 36、食可以五谷,安全必须唯一。 37、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38、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5篇

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5篇 【篇一】 什么是食品,对于这个名词想必大家都很熟悉,它就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品。什么是安全,通俗地讲就是使人的身心健康免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状态,人类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害的隐患。 近年来,一系列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接连发生,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红灯频闪,大家从新闻及媒体上或多或少都看到听到让我们百姓痛心的食品事件,这些事件接二连三地爆发,让我们对入口食品的安全产生了质疑。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厂月饼“陈馅新做”事件使消费者惊愕;2004年阜阳地区婴幼儿长期食用劣质奶粉会导致婴幼儿营养不良、生长停滞、免疫力下降,进而并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的事件令人痛恨;2006年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消费预警,称其抽检的30多件多宝鱼样品全部含有可能致癌的禁用渔药残留,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些事件让人们一次次“领略”了不法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的“黑心”;2008年三鹿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事件。一种叫做三聚氰胺的化工原料原本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瞬间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其添加在原奶或奶粉中可以使蛋白质增加的成份,三聚氰胺竟然成了黑心企业牟取暴利的“秘密武器”。正是它导致了众多婴幼儿得结石,给我们下一代的成长造成了阴影……老百姓对端上餐桌的食品、对“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的牛奶梦终于破碎了。形形色色的鲜艳的食品使大家疑虑重重:我们到底还能吃什么?! 就是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于20XX年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

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寄托着全国人民沉甸甸的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了。 20XX年4月11日在青岛啤酒公司,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就《食品安全法》给大家进行了解析。李主任解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暴露了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食品检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所以制定《食品安全法》。李主任介绍,食品安全法监管方式的转变主要有以下重点: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为食品的风险检测与风险评估机制。国家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许可、进出口管理等监管,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进行处置,如报告、评估、召回、查封、处罚等。相较于以前仅关注产品的外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方式,这种以加强检测、评估和检验的监管方式更注重产品的内在质量。对食品监管方式进行观念的转变。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两个字的差别,表明了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转变。”李援主任说,“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食品安全则涉及到无毒无害。这是由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深入到食品安全的内在因素来进行监管,并且导致了监管方式的转变。”伴随科技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食品工业的不断进步,食品中添加了其他成份,比如各种添加剂、防腐剂等。这些成份的毒害性是眼睛看不到、手摸不到、鼻子闻不到、嘴尝不出来的。所以说食品安全事关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讲话稿

“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活动讲话稿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齐聚在多功能厅举行“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活动,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宣传普及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营造良好得校园食品消费环境具有积极而深远得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乃人类生存得先决条件,中国人尤其重视饮食。随着生活质量得提高,人们对饮食提出了更高得要求,不仅要吃饱,而且要吃好,吃出健康,吃出幸福。所以生活已经由生活必须上升为承载着人们幸福指数、关乎社会与谐得物质,我们应该把食品安全当做民生大事来抓紧、抓好。 近年来,食品安全更就是成为举国关注得社会现象并且对国家得社会与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得影响,如“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国产奶企业得危机,这些瞧起来就是 表面现象得事件,其实反映了整个国家食品产业存在得一些问题,而我们学校周边经营得食品店,最喜欢用各式各样花花绿绿得食品吸引我们学生,学校又就是人群高度集中得地方,我们少年儿童食品得质量与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得焦点。

一、学生如何预防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就是指摄入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得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得急性亚急性疾病。这就是一类经常发生得疾病,会对人体健康与生命造成严重损害。同学们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阶段,因此,预防食物中毒,保证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首先了解一下食物中毒得种类。食物中毒主要分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毒素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植物性与动物性食物中毒。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中毒. 容易被细菌污染得食物:肉、鱼、蛋、乳等及其制品,如烧、卤肉类,凉菜、剩余饭菜等。霉变食物中毒,如赤霉病麦、霉变甘蔗等中毒 (二)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 1、有毒动物组织中毒,如河豚、贝类及鱼类引起得组胺中毒等。 2、有毒植物中毒,如毒蘑菇,豆角,毒蕈、含氰甙植物及棉子油得游离棉酚等中毒。 (三)化学性食物中毒,如重金属、亚硝酸盐及农药中毒等.被农药污染得蔬菜、水果,受有毒藻类污染得海产贝类等. (四)在某一特定环境下能产生有毒物质得食品:发芽

食品安全法宣传总结

食品安全法宣传总结 为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委办要求,5月20日至26日,我区食安委认真组织部署,各成员单位围绕宣传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我区食安委领导高度重视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专门成立了以区食安委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局局长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全区宣传活动,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宣传周活动。各成员单位也分别明确了分管领导以及具体实施人员,为开展好此次宣传周活动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方案具体,目的明确围绕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关注食品安全、共创健康生活!”,按照“结合实际、联系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开展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活动、食品安全教育课等活动,以悬挂横幅、设立展板、现场咨询、印发宣传材料、实物比较等形式,进行

全方位、多视角、多角度的宣传,以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最大程度的扩大宣传面,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5月23日上午9:00,我区组织区卫生、工商、市容、农办等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在××广场举行了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活动,以横幅、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和实物比较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以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共发放宣传材料20xx多份,咨询服务群众100多人次,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5月24日下午,区文教体局、区卫生局组织营养与食品卫生专家在××中学给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公开课,使近千名学生对身边的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健康食品等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区卫生局在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巡查的同时,广泛宣传食品卫生知识,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召集辖区大中型餐饮单位负责人近200人举办了一期食品安全专题讲座,强调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 此外,区工商分局在辖区各大农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宣传点,以横幅、宣传展板、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各街道办事处也在部分社区悬挂了宣传横幅,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本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全区共举办大型

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演讲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演讲稿 篇一:食品安全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大家上(下)午好,我演讲的题目是: 食品安全---就在你我身边(请你我都来关注食品安全)在这人海如潮、红尘滚滚的现实社会中,请问您最需要什么?是金钱,还是功名利禄?如果让我来回答,我就说:我最需要的是健康! 中国有句话,“民以食为天”,充分说明了食品的重要性,食品是人生存的首要物质前提,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每个人要生存、生活下去,就离不开食品。而食品质量则是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因此,食品安全事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它的意义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于千家万户的幸福与欢乐;更在于人的生命安危! 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接连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事件,拨动着所有消费者敏

感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因 为这些东西都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每次看到相关的电视新闻或是网络视频都会使我迷茫很长一段时间,不知道自己该吃什么。卖馒头的不吃馒头、卖凉皮的不吃凉皮,反正只要是自己做的东西都不吃,因为他们知道这些东西是怎么做出来的,参与了整个制作过程,而我们呢?不要多想,就抱着一颗眼不见心不烦的心去吃东西就行了,如果想的多了,就没得吃了。是啊,“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还敢吃什么”,虽然市场上食品琳琅满目极为丰富,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容乐观,让人不敢吃,望而怯步,吃荤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不知吃啥好,心中无数。 同样的问题,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位局长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是这样回答的,局长回答说:“我也是一名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对我吃的东西也不是很放心。”作为主管全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的最高 行政长官对自己吃的东西不放心,这多少有点讽刺味道,难怪网民评论:“连局长都不放心,我们老百姓怎么办?”这 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的问题已到亟需下大决心,用大措施,凭铁手段,到彻底解决的时候了。 食品安全与否由什么决定,决定食品质量的关键因素既不是技术,也不是管理和设备,关键在人,关键在于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准。因此说,食

食品安全法宣传标语

食品安全法宣传标语 食品安全法宣传标语 1、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4、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5、食品安全同关注,和谐社会共创建 6、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7、食品为民生之本,安全为国家之重 8、家事国事天下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9、保障食品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10、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诚信体系 11、加强食品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13、从源头抓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14、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15、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心愿;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期待;食品安全,你我共同的守望。 16、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营造市场安全消费环境 17、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家家享受幸福生活 19、给食品多一点安全,对生命多一份保障

20、加强农村食品监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1、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22、加强农村食品监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3、食品安全严把关,关爱生命责如山 24、促进三农经济,创建绿色家园 25、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创建精彩健康生活 26、加强《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确保《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 27、严把食品安全关,共谱和谐社会曲 28、食品安全共同监督,健康安全人人受益 29、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0、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31、依法实施监管,惩治违法行为 32、加强舆论监督,开展普法宣传 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 三、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四、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五、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创建精彩健康生活 七、加强舆论监督,开展普法宣传 八、加强食品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九、食品安全严把关,关爱生命责如山

新版食品安全法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

食品安全法培训考核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新的《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包括()。 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 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 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 D.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条 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式等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5.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致病微生物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

害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6.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D.以上都是 7.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A.公司公章 B.食品检验机构行政章 C.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D.培训机构公章 8.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A.五个工作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个工作日 D.三十个工作日 9.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罚款。()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五倍以上 C.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D.三倍以下 10.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终身

食品安全培训讲话稿

食品安全培训讲话稿 其次从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涌现,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的健康,民以食 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可是,近几年,五花八门、千奇百怪的问题食品层出不穷。直到目前,国内食品安全形势 依然严峻。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的阴影未散,瘦肉精、染色 馒头、毒花椒、膨化剂却又紧随其后。以上这些已经严重危害到人 们生活健康。 第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第二、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十条,熊文明老师逐条给教师们宣读和介绍,让老师们都对食品安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知道 哪些安全食品,哪些不是安全食品,如何识别安全食品以及如何进 行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了解云南学校食品安全现状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有些村小没有食堂或有新建食堂规划有食堂,但存在如下问题:规模小,书过渡性小伙房;设施设备不齐,特别缺 乏消毒设施、冷藏、冷冻技术;缺少用于食品的存放和加热设施;未 执行供餐留样制度并备有48小时留样设备;合格工作人员问题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校将把这些村在的问题进一步改善和解决。 让教师们知道标准洗手的程序,知道什么是地沟油及地沟油的危害,以及食物中毒及其预防。 第五、食品安全的关键措施

通过这次食品安全培训,让我们全体教师对食品安全有了更进一步认识,我们对食品安全的预防及相关措施也有了跟进一步的了解。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校会积极给同学们讲授更多关于食品安全的预 防知识,我校也会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整治,力争那我校的 食品安全工作做得更好。 根据《20xx年黎城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开 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培训情况汇报下: 一、召开食品安全培训会,通过培训,提高全院医护人员意识。 1、5月9日下午3时,我院召集全体医、技、药、护人员参加 培训会。会议王志正书记亲自主持,分管医疗安全的张重宵副院长 负责会议主要培训工作,参会人员78人。 2、培训内容: 二、加强思想意识,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总则,通过这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培训,使大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及疑似食源性异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诊断、处置、报监测方工作手数据报告系统等有了充分的认识和提高。

食品安全法培训总结

食品安全法培训总结 以下是由为大家精心整理出来的食品安全法培训总结,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应:XXX乡《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 工作总结 温州处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把培训教育工作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工作来认真组织实施。为了更加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年初制定了全年培训计划,做到统一教材、统一考试标准和统一证书管理;专人负责做好了每期培训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 根据《XX市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XXX乡实际,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培训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召开食品安全培训会,通过培训,提高食品经营户法制安全消费意识。 1、5月22日,XXX乡组织辖区商铺负责人、食品批发经营大户、超市等人员参加培训会。会议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主持,分管食品安全监管的副乡长XXX负责会议主要培训工作,参会人员21人。 2、采用多元素形式丰富培训的内容。

第五,强化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消费者在法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一是围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对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解读,达到引领的作用,提升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与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法律素质。并为每名参会人员送上了一本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读本及行政指导书1份。 二是把XX年来全国、省内、我县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明确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进行了实例通报。以生活的事例表明,食品安全不仅涉及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及祖国在国际间的声誉。 三是针对假冒伪劣商品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严重响,分局从食品源头污染、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流通环节安全保障、经营者法律意识及社会公德存等方面存的问题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举实例进行了警示教育。 四是对创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行宣传。为规范管理,提高食品经营户行业自律意识,分局执法监管人员把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邻域的监管方式与手段及创建农村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解读学习培训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第一部分 一、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亮点 1.新法主要亮点“严”“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最“严”体现在哪里?——8大“亮点”: ①实行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②提高了财产处罚的数额; ③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④加大资格处罚力度,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⑤对“累计”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⑥强化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 ⑦确立首负责任制 ⑧加大惩罚、赔偿力度 2.新法的进步——8个“强化” ①强化食品安全统一管理; ②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 ③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 ④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 ⑤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 ⑥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 ⑦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⑧强化食品安全考核与问责。 3.“新”还表现在哪里? ①进一步明确食用产品的管理。 ②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制度。 ③规范网络食品交易。 ④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⑤其他食品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经营要求,复检程序、快检等。 第二部分新法修订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二、使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 三、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四、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五、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六、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八、食品安全褒奖制度 第二章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五、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第一节 一、一般性规定 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123类。 三、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一、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四、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五、散装食品贮存要求 六、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开 七、餐饮服务提供者设施设备清洗维护和餐 饮餐具洗消要求 八、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九、餐具、饮局集中消毒的规定 十、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查验规定 十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食品安全责任十二、网络食品交易规定 十三、食品召回制度 十四、食用饮产品销售规定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一、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 二、转基因食品标示规定 三、标签、说明书的标注要求 四、食品广告的规定。 第四节 一、特殊食品 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和原料目录规定 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规定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规定 五、婴幼儿配方生产的规定 第五章 一、食品检验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讲稿 鹿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杜钧 同志们,大家好,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共同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今天学习的主要内容有: 一、《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二、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三、食物中毒的预防; 第一部分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我们先来了解我国现行关于餐饮服务监管方面的四部法律法规名称和生效时间: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于2009年7月20日起生效)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5月1日起生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也是于2010年5月1日起生效)由于这四部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我们的培训时间又比较短,所以今天我主要是综合地将从餐饮服务许可、健康体检、人员管理与培训、索证索票、原料管理、卫生管理、配合相关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给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餐饮服务许可

1、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餐饮服务许可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2、许可的条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许可的期限(《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二、健康体检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

食品安全宣传标语集锦(50条)【可编辑版】

食品安全宣传标语集锦(50条) 食品安全宣传标语集锦(50条) 1、人品、食品,品品相照;苍生、民生,生生相联 2、食品安全齐监督,健康生活同构筑 3、培养食品安全公德心,争做和谐社会文明人 4、法行天下,食者无忧 5、食品安全是金,百姓健康是福 6、开口吃个爽,莫把安全忘 7、欲食天下鲜,安全记心间 8、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9、美丽余姚我的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10、家家关注食品问题,人人阻截问题食品1 1、食者无虑、饮者无忧、监管有法、安全有保1 2、食品安全,百姓安康1 3、勤查狠抓严把关,食品安全重于山1 4、食品安全牢记心,健康幸福伴你行1 5、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1 6、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1 7、对食品安全多一点关注,为有限生命多一份负责1 8、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促进浙江和谐发展1 9、安全食品联万家,食品安全靠大家20、齐心协力抓食品安全,真心实意保群众健康2 1、情系食品安全,心铸和谐家园2

2、食品安全共同监督,健康和谐人人受益2 3、己所不食,勿施于人2 4、选购放心食品,吃出健康体魄2 5、学好食品卫生法,保证健康你我他2 6、食品安全共同的心愿,社会和谐快乐的家园。2 7、一心一意关注食品安全,十全十美创建和谐社会2 8、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2 9、食品安全有保障,绿色消费享健康30、少一份食品隐患,多一份生活平安3 1、营造食品安全大环境,呵护幸福健康小家庭3 2、少吃一口垃圾食品,多享一年幸福人生3 3、食品安全系万家,监督管理靠大家3 4、食品关乎生命,安全重于泰山3 5、食品监管人人有责,消费安全家家夙愿3 6、食品安全个个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受益3 7、健康大厦始于一砖一石,食品安全凝聚一点一滴3 8、品放心食品,享健康生活3 9、手牵手维护食品安全,心连心构筑和谐家园40、长一份知识求放心,积一份公德拒黑心4 1、想要健康活到老,食品安全不能少4 2、群策群力共创食品安全,互助互爱同筑和谐家园4 3、手牵手把好食品质量关,心连心守好食品安全门4 4、食品安全警钟长鸣,健康生活和谐温馨4 5、严把食品安全关,喜架健康幸福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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