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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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习题

会计继续教育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习题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一、单选题1、《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A、受托人B、受益人C、委托人D、代理人A B C D【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A【答案解析】《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文件明确了职业年金的收缴、归集、委托投资以及待遇发放等主要的业务流程。

A、《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B、《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C、《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D、《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D【答案解析】《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文件明确了职业年金的收缴、归集、委托投资以及待遇发放等主要的业务流程。

3、()文件确立了要建立职业年金的制度。

A、《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B、《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C、《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D、《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A B C D【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正确]【答案解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确立了要建立职业年金的制度。

4、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A、基本养老保险B、基本医疗保险C、失业保险D、工伤保险A B C D【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A[正确]【答案解析】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5、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业年金方面,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缴费。

A、10%B、8%C、6%D、4%A B C D【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C【答案解析】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业年金方面,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五百B、五千C、一万D、五万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 )缴纳社会保险费。

A、按年B、按季度C、按时足额D、按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的时间是( )。

A、2003年4月27日B、2004年1月1日C、2010年12月20日D、2011年1月1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工伤保险司4、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 )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A、就业部门B、公安部门C、民政部门D、财政部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人社厅发〔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保障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是指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和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归集账户应单独开设,不得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账户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单位账户等其他任何账户共用。

归集账户财产属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沪人社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本市贯彻《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19〕1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年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市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所涉及的基金管理及监督适用本意见。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代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将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和投资管理。

市社保中心同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

三、本市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对基金财产进行运营管理。

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至少三个投资管理人。

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暂实行统一收益率。

四、成立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

市评选委员会人数为7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保中心,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市社保中心制订市评选委员会章程、受托人评选工作方案、职业年金计划资金分配办法、受托人履职考核办法等,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市评选委员会开展受托人的评选工作。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19号,以下简称《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联合我部印发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职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框架。

长期以来,各级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中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随着近年来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和投入投资运营阶段资金规模的大幅增长,以及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完善,职业年金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业务上的差异日益凸显,《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无法满足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需要,尤其是核算范围、采用记账方式累积单位缴费的收入确认基础、市县级经办机构的会计处理、资金账户科目等问题比较突出。

鉴于此,我们在总结《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的核算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规定》。

问:《规定》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答:为做好《规定》的制定工作,我们自2019年下半年起开始了相关调查研究工作,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召集有关方面进行座谈、对代表地区的经办机构核算现状进行了调研,全面摸底现存问题,在此基础上于2020年底形成了讨论稿。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财会〔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21年9月8日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于养老保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逐渐走进了大家的视野。

那么,究竟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它又有着怎样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水平和可持续性方面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提高养老保障的多元化和稳定性,职业年金制度应运而生。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强制性。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职业年金,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二是补充性。

职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旨在提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

三是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都计入个人账户。

那么,职业年金是如何缴费的呢?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有明确规定的。

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4%。

由单位代扣代缴。

这些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的待遇领取方式也较为灵活。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另外,如果出国(境)定居,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业年金的基金管理和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

同时,为了保障基金的安全和规范运作,相关部门会对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严格监督。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职业年金办法带来了诸多好处。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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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指作为职业年金基金代理人,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七条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职业年金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九条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会计档案管理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一条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经办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列科目编码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第十二条会计科目名称和编码一、资产类二、负债类三、净资产类四、收入类五、支出类第十三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001 归集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按规定存入归集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年金基金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归集户相关业务。

三、归集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缴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科目。

(三)收到归集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因职业年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入而收到的职业年金基金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五)按照职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将归集户款项划入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委托投资——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收回委托投资基金本金及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回的本金金额,贷记“委托投资——本金”科目,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或小于应收回本金金额的部分,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归集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归集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归集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归集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存款余额。

1002 支出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存入支出户的款项。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年金基金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支出户相关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收到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拨付到支出户的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投资”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设立支出户的地区,支付职业年金待遇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职业年金待遇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设立支出户的地区,因职业年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出而转出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设立支出户的地区,因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支付清算费用或按规定支付职业年金计划审计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结出余额。

“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户存款余额。

1101暂付款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暂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发生暂付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归集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结算暂付款项,按照实际收回或结算的金额,借记“归集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债务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按照报经批准后列作其他支出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尚未结清的暂付款项。

1201 委托投资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按照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委托投资基金本金及投资损益。

二、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年金基金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委托投资相关业务。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本金”、“投资收益”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职业年金计划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四、委托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户资金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归集户存款”科目。

(二)按照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基金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三)收回委托投资基金本金及相关投资损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归集户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基金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本金),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大于或小于应收回委托投资基金本金的部分,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投资收益)。

(四)已确认的委托投资收益转作委托投资基金本金,按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

(五)设支出户的地区,由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向支出户划转款项,按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不设支出户的地区,由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支付职业年金待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职业年金待遇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不设支出户的地区,因职业年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出而由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转出相应职业年金基金,按实际转出的金额,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不设支出户的地区,由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支付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清算费用或职业年金计划审计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中委托投资基金本金及投资损益余额。

2001 暂收款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暂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发生暂收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归集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或结清暂收款项,按照实际偿付或结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暂收款项,按照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尚未偿付或结清的暂收款项。

2101 借入款项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借入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入款项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借入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借入款项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归集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归还借款本息时,按实际支付的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贷记“归集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委托投资”等科目。

(三)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借入款项,按照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尚未偿付的借入款项。

3001 基金结余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历年累积的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二、基金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投资收益”科目结转前如为借方余额,则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

(二)期末,将各支出类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职业年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业年金基金历年累积的结余。

4001职业年金缴费收入一、本科目核算职业年金基金收到的本级及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职业年金缴费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单位缴费收入”和“个人缴费收入”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在“单位缴费收入”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提前做实缴费”和“退休和转移做实缴费”三个二级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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