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政策
西部大开发实施细则

西部大开发实施细则市场准入政策1、放宽时常主体准入条件。
全面落实促进非有制大力开展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对群体私营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界定》没有归入的经营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2、拓宽时常主体出资方式。
鼓励具有自主的技术作价出资,引导企业以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新兴产业。
允许农民牧民以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3、放宽企业星港条件限制。
凡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均予核准。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
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世界经济活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与同一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的企业、许可企业以“实业”、“产业”、“发展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21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企业、名称中可使用“集团”字样。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1、对设在我省境内东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年至2021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从事科学城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咨询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纳税,第4年至第6年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自生产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纳税,第3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化肥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5年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赢利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租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三项,都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
详见表1。
表1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详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所得税税负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二)土地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一是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二是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
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一是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者,可以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至第三年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二是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是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
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也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四)放宽利用外资的条件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一是将外商投资银行、商业零售企业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
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
二是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三是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发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发[2000]33号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
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
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论西部大开发中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论西部大开发中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一、标题:西部大开发中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背景分析在全国经济发展中,西部地区一直是相对落后的地区。
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国政府于2000年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本篇论文将从政策制定背景、政策目的和政策对西部地区发展的影响三个方面对该政策进行分析。
首先,制定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背景是中国政府希望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提升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以确保全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西部大开发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地区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则是为了满足地方政府财政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
此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在制定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财政收支平衡、地方财政管理和公共资源的均衡利用。
其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向西部地区提供财政支持,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全国经济发展的均衡。
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注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建设,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模式的转变,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地区和谐发展。
最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对西部地区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政策资金的注入推动了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保的改善,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其次,政策资金的有力投入提升了西部地区的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水平,增强了人民的民生保障感;最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也促进了西部地区和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互动,有利于全国经济的整体稳定和发展。
二、标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经济学分析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是一种财政政策,也是一种宏观调控方式。
本篇论文将从财政政策的原理、政府支出的效应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内在逻辑三个方面,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进行经济学分析。
首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是财政政策的一个具体实践。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通过调节财政支出、税收收入和债务等手段,来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政策。
西部大开发中的金融政策问题

西部大开发中的金融政策问题【摘要】西部大开发是中国政府重点推动的战略计划,为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金融政策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通过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投资和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助力西部大开发。
金融机构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地区企业和居民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金融政策与区域发展密切相关,合理的金融政策能够有效带动西部地区经济增长。
未来,建议继续注重金融政策对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性,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为西部地区持续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 金融政策, 金融支持, 区域发展, 金融机构, 金融产品创新, 建议, 重要性, 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西部大开发背景西部大开发是中国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战略,旨在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加强西部与东部地区之间的互补协调发展,并推动资源要素优势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西部大开发区域包括西北地区、西南地区和青藏高原地区等。
这些地区资源丰富,但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面临着基础设施不完善、产业结构落后、人口贫困等多重挑战。
西部大开发的背景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增长的辐射效应逐渐减弱,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已达到一定程度,但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仍然滞后。
为了实现全国经济均衡发展,中国政府决定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西部地区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通过适当的金融政策支持,可以有效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推动其实现跨越式发展。
加强金融支持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强金融服务水平和拓展金融产品创新,可以为西部地区的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持,助力西部地区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1.2 金融政策作用金融政策作用是指政府通过调整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活动,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西部大开发中,金融政策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金融政策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投资和建设。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成效与建议

区域经济Regional Economy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效果1.从财政角度第一,自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保持高速增长,西部大开发政策对西部地区的经济推动,效应是明显的。
西部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由2000年的16654.62亿元增加到了2010年的81408.49亿元,年均增长率11.42%,高于全国9.64%的年均水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增长最快的10年。
第二,10年来,西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上升,西部大开发政策对拉近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作用是有效的。
2003年,西部地区人均生产总值比东部地区低63.0%,2005年下降到60.7%,2007年下降到58.9%,2008年进一步下降到56.9%。
2007年之后,东西部地区间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也开始趋于缩小。
2.从税收负担角度1997-2000年西部地区与全国平均税负水平的差距分别为0.02%、-0.01%,0.21%和-1.42%,年均差距仅为0.39%。
政策实施后的2001-2004年间,两者的差距分别急剧扩张为3.22%、3.28%,3.78%和3.16%,年均差距扩展至3.36%。
从绝对数上来看,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调节作用,但从相对数上来看,西部地区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较之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并没有体现出因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应有的减免效应。
3.从吸引外商投资角度截至2010年,西部地区实际利用FDI 额仅有60多亿美元,只占同期全国利用外资总量的6.2%,东部地区仍是吸引外资的主要聚集地。
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FDI 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外商投资的总量规模很小,所占全国比重逐年下降。
2010年,西部地区实际利用FDI 为66.5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7.98%。
然而,由于基数较低,所以西部实际利用FDI 总量规模很小。
而且,西部地区外商投资占全国的比重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1.外商“西进”政策更宽中国政府将加大力度鼓舞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鼓舞措施包括:中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和项目经国家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鼓舞类项目政策,对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可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国家将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鼓舞中西部地区军转民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鼓舞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国家同意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那么上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
2.信贷再倾斜国家开发银行向中西部的贷款累计已近4000亿元,支持西部大开发将成为国家开发银行在今后一段时间信贷工作的重点。
2000年1月,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了兰州分行,业务覆盖甘肃、青海、宁夏两省一区,直截了当服务西部开发。
2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省政府达成一揽子协议,拟向四川省提供530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支持交通、通讯网、自来水工程、高新技术、城市建设等方面,其中首批项目38亿元贷款已全部落实。
3.交通投资逾千亿,建八大通道交通部一方面将接着加快西部地区国道主干线的建设,另一方面将重点实施西部开发大通道工程,重点规划建设八条公路大通道,即:甘肃兰州至云南磨憨口岸、内蒙古包头至广西北海、新疆阿勒泰至红其拉甫口岸、宁夏银川至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至安徽合肥、湖南长沙至重庆、青海西宁至新疆库尔勒、四川成都至西藏彰木口岸。
八条公路总规模近1.5万公里,目前差不多建成2700多公里,在建1970多公里,总投资300多亿元。
计划在以后20年左右时间内建设其余路段,约需投资1200亿元。
技术指标是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其中高速公路3500公里;提高公路的通达深度,解决好公路通乡、通行政村和机耕道问题,约22万公里,解决452个乡镇、41530个行政村和新疆建设兵团972个连队不通路的问题;解决西部地区公路网技术等级低、服务水平低、抗灾能力低的问题,保证公路网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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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间:2012-09-04浏览次数:2063视力保护色:一、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区?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以上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会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有哪些?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见第三部分)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共列举了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28个领域、526个产业、产品和技术。
五、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六、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所指的新办企业如何界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
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
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
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
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以上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属于新办企业的范围。
七、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本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技术的相关材料。
2.初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申请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并加注意见后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八、新办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对2001年以后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209号)的规定执行。
2.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并加注意见后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3.新办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以国家鼓励类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减半执行。
以上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缆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九、企业未提出申请,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十、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律由省级成员企业申请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手续。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2011-07-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中发[2010]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税函[2010]311号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发[2007]39号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办发[2001]7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发[2000]33号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