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

合 同诈骗罪 从诈骗 罪中独立 出来,在于行 为人利用合 同 的形 式,在签订和 履行合 同的过程 中骗取他人合 法财物 的行 为 。但 由于立法 原因 ,合 同诈骗罪 与其他诈骗 犯罪有交 叉、 包容 与被包容 的关 系,从司法 实践来看 ,合 同诈 骗罪 的认 定 不无 争议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 ,利用合 同诈骗 巨额财 产 的案件 越发频繁 ,不仅扰乱 了市 场秩序 ,同时侵犯 了他 人 合法财 产 ,利用合 同来进行诈骗逐 步成为我 国近 年来诈骗 犯 罪 的一个显著特 点,但并不是所 有与合 同有 关的诈骗犯罪 都 是合 同诈骗罪 ,如 何将合 同诈骗 罪与其他 诈骗犯罪进行 区分 , “ 同 ”的认 定起到至关 重要的作用 。 合 对合 同诈骗罪 中 “ 同”的争议 合 合 同诈骗罪规 定在我 国现行刑 法第二 百二十 四条 , 由于 该条 文还设定 了兜底条款 ,没有具 体规定该 罪中 “ 同 ”的 合 定义 ,因此在 理论界有 多种 不同观点 : 第 一种观 点认 为,这里的合 同仅限于经 济合 同,本 罪的 性质 决定合 同中的文字 内容所记载 的是通过 市场 行为所 获得 的利润 …,以经济合 同为手段 , 骗取合 同约定的 由对方当时人 交付 的货物 、预付 款 、货款 、或者定金及其 他担保财物 为 目 的的一切手段 。 第 二利 观点认为:合 同诈骗 罪中的 “ 同 ” 合 不仅包含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所列举 的 1 5种合 同, 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括行政合 同、 劳务合 同等其 他种类 的合同 。因为 19 年 刑法新规定了合同 97 诈骗罪 ,意在 将 “ 合同”的范 围扩大 ,《 合同法》本身所确定 的合 同是 国家法 律承认并规范 的合 同种类 ,具有法律效 力, 而犯 罪的形式 多种多样 ,不应 当将合 同诈骗 罪中 的合 同种类 予 以限制 。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应将合 同诈骗罪 中的 “ 同”限定为 合 书 面形式 , 排除 口头形式 以及其他 形式 的合 同 。此种划分方 式有 利于 区分 合同诈骗罪和普 通诈骗罪 ,书 面合 同同时也利 于保 存 ,作 为证据 具有客观性 ,这样 的认 定不会和司法 实践 脱节 。 第四种观 点认 为:合 同诈骗罪 中的 “ 同 ”应该 是能够 合 体现 市场秩序 的合 同,只要有 证据证 明双 方有订立合 同的合 意 ,并就合 同的主要条款达 成协议 ,即可确 定合 同的成立 , 不 能排除 口头合 同或其他形式 的合 同。 因为该罪属于扰乱市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
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诈骗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方面都存在着。
诈骗罪,就是通过隐瞒、欺骗的行为骗取他人的财物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就是通过合同方面来进行诈骗。
那么小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
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
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对⽅当事⼈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
2.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4.收取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法骗取当事⼈财物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是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过程中,⼀⽅当事⼈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对⽅当事⼈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做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的时间、采⽤的⼿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者也有本质的区别:1.⾏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为⼈主观⽬的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其根本⽬的是为了获得更⼤的经济利益,其采⽤欺诈的⼿段,使对⽅产⽣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的⾏为。
其⾏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的原则。
⽽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的就是为了⾮法占有对⽅的财物,⾏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为⼈的⼿段不同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为⼈只是会扩⼤⾃⼰的履约能⼒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
⽽合同诈骗罪采⽤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式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对通过欺诈⽅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
⽽合同诈骗罪的⾏为⼈对取得的财产,⼀般来讲主要是⽤于挥霍,且⽆偿还打算。
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

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法律定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最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最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在我们的⽣活中,是经常会有⼀些诈骗的事情发⽣,其实对于诈骗来说,诈骗的⽅式是⾮常的多的,⽽经常发⽣的就是合同诈骗了,⽽有很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不是很清楚,那么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最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刑法规定⽴案标准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七条的规定: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九⼗⼆条本规定⾃印发之⽇起施⾏。
2001年4⽉18⽇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5⽇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检会[2008]2号)同时废⽌。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起,罪与⾮罪的界限容易混淆。
要划清它们的界限,⼤体有三种情形:⼀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为⼈是在有实际履⾏能⼒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旨在诈骗他⼈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也不属于诈骗犯罪。
但是,有的⾏为⼈以有限的履约能⼒和他⼈签订⼤⼤超过履约能⼒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
以超出⾃⼰履约能⼒的合同签订后,⾏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而且被立法者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罪中极重要的一个罪名,因为市场秩序的基础与根基就是合同行为的公平、诚实、信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是合同民事欺诈,什么是合同纠纷等等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本文通过比较的手法,详细阐述了与合同诈骗罪容易相混淆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区别认定。
首先对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了比较阐述,详细区分了二者在主观意图和目的上的不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的不同,二者所欺诈财务数额的不同以及二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不同;然后阐述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区分了二者在理论上的界限和实际中的不同;其次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最后阐述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之间的界限。
通过以上的比较从而能够认真把握它们之间的性质和具体特征。
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行我国法制建设的尽一步发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1。
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容易与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纠纷等违法行为相混淆。
下文就对它们分别进行比较阐述。
一、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况: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
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并没有合同欺诈概念的规定或阐释,但是,一般认为,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
就犯罪主体而言 , 同诈骗罪 的主体既可 以是 自然 合 人, 也可 以是单位 : 而诈骗罪 的主体 只能是 自然人 。 而在 司法实 践 中需要 注意 的就 是 , 毕竟 单位是 人 的集合 , 单 位犯罪的实际实施者也是个人 , 在单位实施合 同诈骗 罪
可操作性 的具体 区分标准 。
章第八 节 的 “ 乱市 场秩 序罪 ” , 扰 中 而诈 骗 罪则 规定 在
位 主管人员 或者直接 责任人 员实施 的形似合 同诈骗 实
质上是诈骗罪 的情形 。 在实践中认定合 同诈骗罪 与诈 骗 罪 的界 限 , 需要特别注意 区分这两种不 同的情形。
( ) 罪 主观 方 面 不 能 作 为 区分 标 准 四 犯
例, 对如何准确认定 合同诈 骗罪和诈骗罪的界限予 以分
析。
很多共 同之处 , 例如 , 都侵犯 了他人 的财产权 益 , 都采用
虚构事实或者 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等。 至于两 者 的区别 , 刑法理论 上往往 套用我 国犯罪构成 的基本理
一
、
合 同诈 骗 罪 与诈 骗 罪 界 限 的理 论 标 准
2 5
合 同 诈 骗 罪 与 诈 骗 罪 界 限 的 司 法 认 定
构成理论作为分析 的理论根据 , 而无 意对诸 种犯罪构成
理论的优劣作 出评述 , 更无 意将犯罪构成理论之争 引入
的, 以。 所 犯罪客 观方面 的不同是 区分合 同诈 骗罪 和诈
骗罪的主要判 断标准。
( ) 罪 主 体 可 以作 为 区 分 标 准 三 犯
论, 从犯罪客体 、 罪客观方面 、 犯 犯罪主体 和犯罪 主观方
面 四个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有 学 者 从 法 定 刑 设 置 的 角 度 对 还 两 者 进 行 比较 。 是 , 骗 犯 罪 在 实 践 中 的表 现 形 式 是 诈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诈骗罪的财物,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三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这里涉及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对“财物”的理解和把握(一)法院对“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最近意见2005年3月30日辽宁省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2.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合同标的所指向的财物,既包括合法财物亦包括非法财物。
既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财物,亦包括其持有的财物。
3. 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能产生财物利益的权益,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应定假冒专利罪、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
4.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合同标的,通过履行劳务而获得财物利益(如春节前各地政府从房地产老板、包工头那里为农民工追讨拖欠的工资),劳务不是合同诈骗罪侵犯对象。
但利用劳务合同骗取佣金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二)理论界对财物的新近研究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文字表述,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但许多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
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如此等等。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摘要: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经济犯罪。
本文主要介绍基本案情分析,以及引发的法律焦点问题。
对于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进行讨论,以及怎么界定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程时间。
最后对于合同诈骗的防治措施给出建议。
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防治措施案情介绍:2010年11月8日,巢湖华泰公司股东李某某到原巢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09年12月以来,巢湖华泰公司法人代表许之和先后骗取其投资共计3000万元,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之和作为巢湖华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操控人在其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3800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其在为公司融资过程中伪造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现金缴款单,进账单等银行结算凭证66张,金额共计1亿多元。
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巢湖华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李某,鲁某,张某三人共计财物1818.7万。
其行为应当分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金融票据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被告人许之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系单位犯罪,非个人犯罪。
2.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认定为违规披露公司重要信息罪。
3.许之和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收取的投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和融资,指控许之和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
法院法官认为,许之和的公司华泰公司一开始在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的时候注册资金是100万元,其中许之和出资为90万元,许之和的儿子出资为10万元。
实际上,公司全部由许之和出资和操控。
被告人对外显示公司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融资需要,在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与他人介绍联系的方式寻求办理增加注册资本业务。
于是就有了叶某等人将3800万元资金转入许的个人账户,随即转入巢湖华泰公司开设的验资账户中,在取得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之后,也就是说在华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900万元之后,同一天内,增资的3800万元,全部转走,此种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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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
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
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
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
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
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
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
诈骗罪论处。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
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
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
许多条件的制约。
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
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
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了。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
合同。
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
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
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