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

合集下载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资质标准第三章资质条件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审、复审和确认制定.第十条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de)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审请,按本规定附录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从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证件.(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de)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de)资历、能力(de)评价和证明.(五)从业单位财务状况(de)证明.(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de)有关证明.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de)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一类:可以承担大、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de)桥隧构造物(de)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二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三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二级公路(de)小修保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小修保养作业.改建工程从业单位(de)资质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de)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级别(de)从业资质.第十三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或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de)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长、特长隧道(de)中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没有长、特长隧道(de)省份,可取消隧道养护条件;(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de)人员不少于10人;(四)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六)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de)专业机具设备.第十四条申请二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30公里(de)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de)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de)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里(de)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de)人员不少于10人;4、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5、注册资本金200万元;6、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de)专业设备.(二)乙级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路基、路面、中小桥涵、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de)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50公里(de)二级及其以下公路(de)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de)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里(de)二级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8人;4、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5、注册资本金100万元;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作业相适应(de)专业设备.第十五条申请三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de)从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甲级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de)人员不少于3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4、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5、具有与从事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相适应(de)清扫、绿化及其他专业机具设备.(二)乙级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中国沥青网)称(de)人员不少于6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de)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de)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4、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5、具有从事二级公路及其以下等级公路(de)小修保养作业(de)机具设备.。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修正)(精)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修正)(精)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40618(颁布时间 20040618(实施时间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修正)(1986年9月26日经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建设与养护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和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分别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法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保证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公路畅通。

国道、省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县道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养护。

公安、土地、工商、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3.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保障全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效益,《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2020年第6次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5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1.13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5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3年第56号
关于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的公告现发布《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作为公路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同时废止。

《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昌运宫17号院,邮政编码:100089)。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1月1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吉政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吉政发〔2017〕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3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吉林省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省政府确定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视具体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核准机关;确定由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核准机关。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强化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及时完成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未招标的特殊项目,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吉建管[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05]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七月五日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快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或机构)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单位(机构)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等单位(下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相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评标专家(下称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指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委托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从事工程建设发包承包活动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和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全国数据部省交换共享目前,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推动各地审批的公路养护资质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全国共享。

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二、组织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级系统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一)组织已有业绩信息补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

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并在部级系统模块予以确认。

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颁布时间:2010.09.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运营机制改革,培育和规范养护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体系,保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包括经营性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管理。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将逐步开放,目前日常养护市场化的高速公路的准入按本规定执行,非市场化的日常养护高速公路可参考本规定进行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高速公路的大、中修工程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本规定,非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要具备本规定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紧急抢险应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单位,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护是指对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构造物、隧道、交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等工程(小修保养等同于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中的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中修工程等同于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中的高速公路专项工程)。

机电系统(监控、收费、通信、供配电)、房建和绿化工程(小修保养项目除外)的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另行制定。

第四条凡进入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并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高管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从业单位,应按照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本单位的实际施工能力及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作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市场准入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制定、执行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三)负责组织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审查、核发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进入我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外省企业进行资质确认;(五)在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以及国家规定的新闻媒介上发布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市场信息。

(六)对高速公路养护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吉林省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各高速公路管理主体与经营公司在养护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对进入所辖范围内从事养护维修的企业进行考核。

(三)每年12月20日前将所辖范围内从事养护维修企业的从业情况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从业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质量、人员和机械投入、合同履行以及单位信誉等情况。

第三章资质条件第八条申报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确认文件。

(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或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五)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新成立公司验资报告)。

(六)拥有高速公路养护设备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可以承担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构造物的大修养护工程。

二类:可以承担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等的中、大修养护工程和桥、涵、隧构造物的中修工程。

三类:可以承担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小修保养工程。

第十条各个资质类别的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类别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几个类别的从业资质。

第十一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隧道施工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隧道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近五年独立承担过8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的施工和2座隧道工程施工,或独立承担过8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隧道的大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三)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四)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500万元及以上;(五)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复杂结构桥梁或者隧道大修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检测设备和施工机具设备。

并应具有:1)8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套;2)钻机2台;3)水泥砼喷射泵2台,压浆设备2台。

第十二条申请二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一)具有一级或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隧道、涵洞、绿化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施工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一级或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等中修、大修养护工程和桥、隧、涵洞5年以上中修养护作业经历;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30公里的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工程施工或大中修工程施工;独立承担过5座以上的桥梁施工或中修工程,且工程质量合格;(如果有1座隧道中修工程业绩,在发资质证书时单增隧道施工能力)。

(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从事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

(四)注册资本金或固定资产200万元及以上。

(五)具有与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路基、路面和交通设施等大、中修及桥涵、隧道中修施工相适应试验仪器设备和专业机具设备。

并应具有: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间歇式拌和设备1套,5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1套;2)摊铺宽度9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机1台;3)各式压路机5台,其中振动压路机2台。

4)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套;5)钻机2台;6)水泥砼喷射泵1台,压浆泵1台。

第十三条申请三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5年内从事过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或小修保养作业2年以上。

(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

(四)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及以上。

(五)具有与高速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相适应的清扫、绿化及其他专业机具设备,并应具有:1)综合路面修补车1台2)除雪车4台3)自行式撒盐机2台4)洒水车1台5)割灌机5台第四章资质申请、评定与管理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

资质评定是对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确认是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承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由申报单位向高管局提出申请,经高管局按照本规定资质要求审查合格后,核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二年),同时获得资质的企业单位名单在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跨省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从业企业应向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申请确认从业资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高管局确认后向交通厅备案,并将获得确认的企业单位名单在吉林省交通厅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七条高管局每年对高速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进行年检,通过年检的企业在资质证书上加盖年检章。

没有参加年度审查的企业,视为自动暂停资质,并在吉林省交通厅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公示。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到期,需向高管局申请复审并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管局审查后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结果报交通厅备案。

通过复审的企业,将重新颁发资质证书,其原有资质证书作废。

未通过复审的企业或有效期满一个月内未申请复审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通过和未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同时在吉林省交通厅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九条从业单位申请资质等级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安全大事故或者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五)隐瞒或者慌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六)按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未取得上岗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取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管局将给予吊销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处罚:(一)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施工工程质量低劣,重要部件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合格标准;(二)由于管理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三)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养护资质的;(五)将资质证书非法出租、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六)无故拖延工期的;(七)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管局将给予暂停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处罚:(一)不按《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施工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规定施工,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指正不进行整改的;(二)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三)由于施工和管理原因,出现较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四)不按合同要求施工,严重违反合同要求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