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出资形式
盘点公司股东出资四大方式

盘点公司股东出资四大方式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货币财产。
下面,上海韧启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公司股东各种常见出资方式。
一、现金出资方式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在不少国有企业中,土地使用权是其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资产,并成为其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土地使用权亦成为中方投资者最为经常和普遍的投资形式,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投入作为合作条件则成为这种企业的重要法律特征。
三、房产出资
在非货币实物资产出资形式当中,房产出资较为常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时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是可行的。
四、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公可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及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股东对企业经营所承担的风险和负责仅限于其出资额。
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必须向公司出资,以获得公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指每个股东为获得公司股份而向公司投入的资本额,是公司经营的基础。
一、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方式。
其中,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的形式向公司出资,以获得公司的股份。
而实物出资则是指股东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将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
例如,可以以房屋、土地等作为出资方式。
二、出资方式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不同的出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有着不同的影响。
货币出资能够直接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提高公司的资金实力,提高公司的投资能力。
而实物出资则不能直接提供流动资金,却可以为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提高公司的生产力和经营实力。
出资额的高低也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出资额越高,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愿意承担的风险也相应越大。
出资额低,则相反。
三、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的标准下,出资额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出资额比例要分明: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选择不同的出资额比例。
不过,在出资额比例上,股东要分明,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的情况。
2.出资额要真实: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必须真实反映自己的出资情况,不能粉饰和虚假陈述。
否则,一旦被查实,股东将承担法律责任。
3.出资额要公正: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必须遵循公正原则,不得有欺诈、强迫等行为,否则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4.出资额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额: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其出资总额不得少于200,000元。
同时,每个股东的出资额不得少于公司总出资额的20%。
四、影响因素出资额的高低,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1.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是决定公司经营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市场需求强劲,则对公司吸引投资和经营活动有利。
公司法出资形式有哪些?

Modern marriage is not a product of emotions, but more of the crystallization of competition. Choosing a spouse is actually a competition in disguise for employment, and Xiaosan is the original partner's biggest competito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出资形式有哪些?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一、公司法出资形式有哪些?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二、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出资方式一、总则本章程范本旨在规范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确保公司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运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管理文件,通过明确股东出资方式,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二、股东出资方式1.货币出资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现金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出资款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比例进行缴纳,并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或支付。
2.实物出资股东可以通过实物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资产、设备、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出资的实物资产应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且经由独立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士鉴定其价值,并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资产的权属和评估价值。
3.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形式支付出资款项。
知识产权的出资应符合公司业务需求,且经过合法的注册和保护,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4.劳务出资股东可以通过劳务出资方式向公司出资,以提供劳动、技术、管理等形式的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劳务出资应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且股东与公司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与对价。
5.其他方式除上述方式外,股东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向公司进行出资。
该出资方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
三、股东出资的约定1.出资方式的选择股东在成立公司或增资时,应明确选择适合的出资方式,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同时,应注明各种出资方式的比例、时间要求和变动情况,以及出资款项的支付方式和账户信息等细节。
2.出资金额的确定股东应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发展需求,确定出资金额,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
出资金额的确定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并避免出资不足或超额出资的情况出现。
3.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出资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优先权、退出机制、转让限制等。
股东在出资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权益,公司应确保股东的出资权益不受侵害。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式有哪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式,也可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作价出资的⽅式。
每种出资⽅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介绍⼀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股东出资的⽅式:(1)货币出资⽅式。
货币出资⽅式是指股东直接⽤资⾦向公司投资的⽅式。
股东直接⽤⾦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出资⼀次⾜额存⼊准备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或其他⾦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式。
实物作价出资⽅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
实物必须是公司⽣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公司⽣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股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续。
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对于国家⾏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业产权出资⽅式。
⼯业产权(包括⾮专利技术)是⼀种⽆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种使⽤权。
⽤⼯业产权出资,⼤体上可分为两类:⼀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艺、材料配⽅及经营管理秘诀。
股东以⼯业产权(包括⾮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股,股东必须是该⼯业产权(包括⾮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业产权(包括⾮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业产权、⾮专利技术进⾏评估作价,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续。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业产权(包括⾮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地使⽤权出资⽅式。
新《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案例一:出资形式 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 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其中: 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25万元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15万元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请问: 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 的出资效力。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c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并决定给予张某 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 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 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d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 (1)根据本题要点a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 根据本题要点a所提示的内容, 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 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委托他人出席该次 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b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指出本题要点b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c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 根据本题要点c所提示的内容,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d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d
论公司的出资形式

式情况比 较明确, 股东只要将货币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帐户就可以了。当然, 股东的资金来
。 收稿日 期:2005 一 一 05 23 作者简介:李 莹(1971一 ) ,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 女,
2006 年 2 月第 1 期
论公司的出资形式
的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 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 尤其是,…版权, 工业产权, 工艺流 对 创 来说是 种福音 但 笔 认为, 许多 业者 一 。 是, 者 未将商 的各种形式的资产, 程, 商号和商誉; * ** 1984 年 5 月 3 日中国与法国签 ; " *o 誉、 劳务作为法定的出资形式无疑是一大缺憾。以 便 下, 订的《 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对投资范围的 , 是笔者对商誉及劳务出资的 看法。 解释亦将商誉包括在内。其次, 我国《 股份制试点企业 二、 以无形资 产— 商 资 誉出 第 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 商标 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发展 会计制度》 37 条规定: “ 权、 专有技术、 土地使用权、 商誉权等。越来越多的企业 ” 而引人到我国的, 年 11月30 日 1 992 实施的《 企业财务通 身的商誉, 将其与资产及利润挂钩。因此, 在我 则》第一次以官方文件的 , 形式给无形资产下了 一个定义, 注重自 国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不少单独判赔商誉损失的案例。 认为”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 如, 最近便有格兰仕为维护其商誉而提起的赔偿诉讼。 资产。“ 而根据《 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 的规定, 无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由于商誉在《 公司法》 上没有 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 不具实物形态、 对生产经 明 确作为出资, 因此, 企业的商誉不能成为资产负债表 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国内一些学 中 所有 的 者权益, 能成为资本溢出 而只 来加以 处理。 这 者认为无形资产的内容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对于那些商誉价值高的企业而言, 进行再投资的时候, 版权;特许权;计算机软件及网 络技术;域名权;优惠合同; 不能将这种资产转化为新的投资, 显然是不利其发展。 商业秘密;劳动力组合;商誉;供销网 络;土地作用权;租赁 在中国方兴未艾的连锁店经营方式中, 权。又将其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更为重要的是, 商誉不能作为出资, 使得商誉价值高的企业承受了更多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 专有技术、 商标权、 土地使用 的 融资压力, 以及种种的不便, 不利于本土企业的良性 权、 特许权等, 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等资产。 竞争。为此, 应允许商誉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当然, 所谓商誉, 有学者认为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生产 考虑到商誉的可变化性, 可适当进行相关规制。此外, 者、 经营者的资信状况、 生产经营能力、 经营状况、 商品及 投资 服 质量 经营 质的 合性 价 );还 学 认为, 务 等 素 综 评 [5 有 者 商 由于商誉具有难以脱离其营业而单独存在的特点, 人的商誉不能脱离其营业单独出资, 必须依附于其营业 品和服务提供者作为市场上的经营主体, 必定会在市场 随营业转让而出资。 上留下“ 痕迹”这种痕迹就是市场其他主体(包括消费性 , 三、 以劳务出资 主体和其他经营性主体)对特定经营性主体综合品质的 《 辞海》 把劳务归属于“ 服务” 辞条内, 指不以实物形 认知, 概括为对特定经营性主体综合品质的市场评 可以 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活动。 价, 对特定经营性主体综合品质的肯定性认知或者 其中 现代汉语词典》 的解释也基本相同。根据马克思的观 说积 市场 极的 评价就 是商誉[6 《 [ )0 财会辞典》 对商誉的 评 《 点, 活劳动本身是商品, 也具有价值。马克思、 恩格斯之 述, 是指企业在其有形资产上能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收益 率能力所形成的价值。 它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优越, 前的经济学家虽然能将纷繁复杂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 存续以价值形态, 但其始 或生产经营出色、 商品质量优异、 技术先进、 生产效率高, 象以资本这一形态抽象出来, 实物、 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 或历史悠久、 信誉卓著等综合因素, 使生产经营特别兴旺, 终未能超越物力资本 (货币、 与同行业其他企业比较, 可获得超额利润而形成的价值。 等等) 的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财产形态的多样 化, 物力资本中虽然也渐增了一些人身权的要素, 但人 众所周知的南京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 旧馅新做” 事件被 力资本却始终被无视、 轻视甚至蔑视。马克思、 恩格斯 媒体披露后, 其公司商誉受到了巨大损害, 该公司不 最后, 以其深邃的智慧和犀利的目 光洞察了生产力的要素及 得不向 法院申请破产, 这是企业因商誉丧失而导致破产 其在公司资本中的构成及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通过出资为公司提供资金和资源,以换取公司的股份。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现金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劳务出资。
一、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指股东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出资,这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时或以后的某个时间点向公司出资,以换取公司的股份。
这种出资方式最大的好处是简单方便,同时也可以确保股东的出资金额得到保障。
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也不会受到影响。
二、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
实物出资的好处是可以降低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
但实物出资存在的问题是,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实物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
三、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是指股东以无形资产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
无形资产出资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加公司的资产质量。
但无形资产出资存在的问题是,无形资产的价值很难确定,因此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劳务形式向公司出资,比如提供管理、技术、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用于服务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
劳务出资的好处是可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可以降低公司的成本。
但劳务出资存在的问题是,劳务的价值很难确定,因此在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金额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之,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四种,每种方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
股东在选择出资方式时,应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确保出资的安全和有效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的出资形式——1、争议焦点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原《公司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涉及此条公司出资形式在学界以及公司实务界也有过诸多建议和争议。
总的来说,都认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过于局限,纷纷建议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扩大出资方式,但至于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也是有多种争论的。
另外还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要不要还沿用原《公司法》上“百分之二十”的限制。
(1)出资方式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代表性的意见是,原来的《公司法》第24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
因此,应当允许更多的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公司设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这样的做法存在。
但反对的意见是以上所列举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存在价值不易评估、权属转让不易界定等问题。
所以只认可现行立法上列举的五种出资方式,其他出资方式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无法确保。
其实,对公司创造价值发挥作用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上述五种方式,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的立法经验,只要股东的出资是能够做出价值评估,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利益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出资形式。
我们自己的立法中,《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的出资形式也很灵活。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放宽股东出资形式以后,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实际上是更有利于公司筹资以及商事交易的发展的。
①债权实践当中,很多公司设立的时候,有人说我没有别的财产,但是我享有各种债权,一个债务人对我负有十万块钱的债务,我把这十万块钱的债权转移给公司,由公司作为债权人代我享有这笔债权。
这十万块钱的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我的出资?债权有没有财产价值,当然是有的。
实践当中,很多的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特别是改制为上市公司),也存在着大量的以股权和债权来投入或出资的情况。
原《公司法》上虽然不允许这种情况,中国证监会并没有严格把关,实际上就是默认了这样的出资形式。
而修改后的《公司法》更是以概括的表示认可了这种出资形式。
实际上,虽然债权作为出资,其实现上存在风险,但是,对出资的债权可以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设置限定条件。
债权出资,其实质是债权的转让,只是转让的对价表现为股权,因此,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其要件的设定既要考虑债权的特征又要兼顾股权的特点。
实质要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1)具有可转让性,即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照合同可以转让的债权,否则,就不可以出资;(2)具有时效性,即债权必须是诉讼时效期内,诉讼时效届满以后的债权不能作为出资;(3)抗辩权和抵销权的排除性。
根据债务人抗辩权延续的理论和立法,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事项可以对抗债权受让人;此外,根据债权债务抵销的理论和立法,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该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因此,出资的债权上不应该存在抗辩权或者抵销权。
程序要件上可以设定:(1)股东会决议通过;(2)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
通过这些要件的设置,将债权作为出资方式对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能存在的风险交由他们去判断并决策。
②股权一个投资者要办一个公司或者一个国有企业要改制一个公司,他用什么来出资呢?他以对另外一个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或者财务上所说的长期投资或投资权益来投入到公司,作为他投资的财产,股权有没有财产价值呢?当然有,投入到公司能不能利用呢,当然可以,它是一种财产可以利用。
在实践当中很多公司和很多的投资者希望能够以这种股权来投资,但是原来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很多人理解成这种投资形式在法律上是不被接受的,法律上是不承认的。
而修改后的《公司法》同样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那么,股权现在应该也是可以作为投资者投资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的。
原来的《公司法》不认可这种出资形式,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其存在风险,但是,对于不同性质的公司以及不同性质的股权而言,股权出资的风险性是不同的。
如果不加区分一概排斥,真正有公司愿意接受的,且价值也比较容易确定的股权,公司还是会通过以股换股的办法来规避法律的规定。
而且,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公司重组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用以股换股的操作手段,间接到达股权出资目的的实例。
这种变通的做法实际上反映了公司实践对股权成为出资方式的需求和肯定。
股权出资其实是公司吸收股东的投资和增加对外的股权投资这两个法律行为的复合的结果,这两个法律行为只要经过相关公司各自有权机构的有效决议的通过,不会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也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可。
而且,对出资的股权可以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设置限定条件。
实质要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1)具有可转让性,即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照章程可以转让的股权,如果是限制转让的股权,在被限制期间不得作为出资方式;(2)具有价值的确定性,即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3)具有公司生产经营的必需性,即作为出资方式的股权必须是被投资公司的生产或者经营所需要的。
程序要件上只要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即可。
③劳务出资在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富有争议性的问题就是劳务出资是否可行?换用一种说法,就是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公司出资形式?劳务出资就是以已经完成的或者即将要完成的一种劳务作为出资。
这种出资形式在其他国家公司法中,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通常是不允许人力资本出资的,即使法国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劳务出资,也只能是已经完成的劳务,尚未进行或尚未完成的劳务是不能作为公司出资形式的;通常在无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当中是允许的,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中也认可在合伙中采用这种出资方式。
于是有人建议劳务出资也应该规定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因为这种情况在现代生活当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比如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除了用他的技术出资之外,有时候希望把他在公司进行管理的服务或劳动折算为相应的出资额。
能不能这样折算?人力出资在评估上确实存在着难以确定价值的困难,而且在作为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的担保方面也难以发挥作用。
虽然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扩大了我国公司设立的出资范围,但是其概括性的表达中也明确作为公司出资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劳务出资既不是非货币财产,也无法依法转让,因而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上还是禁止这种出资形式的o④货币出资中所涉及到的问题问题之一,能否以非法获得的货币出资?这个问题,在原来的《公司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修改后的也没有明确规定,新《公司法》条文中并没有诸如“现金出资来源必须合法”之类的明确规定。
对这个问题,应区分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首先,对于需用于承担公法责任的现金,应当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
因为,公法责任具有很强的追夺原物的特点。
例如,依照《刑法》规定,如果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其用于向公司出资,则会构成洗钱罪,实施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被没收。
因此,在国家机关行使追夺权时,公司机关有协助返还的义务。
这一理解是由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原则所决定的,设定公法责任的深层动因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整体安全。
尽管否定这种投资的合法性对公司及其构成人员的利益会产生影响,但与国家和社会利益相比,孰重孰轻,可以衡量。
那么,对于需承担私法上责任的现金,就不应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了。
问题之二,能否以借贷取得的现金出资?对这个问题,新《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许可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时不足部分发放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用作出资。
2.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出资中所占比例的规定原《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这条规定,引起的争议也是很大的,很多人对该条规定提出批评,认为这个规定与实践中很多公司出资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企业的组建,可能不需要多少货币出资,也不需要什么实物出资,最大的出资就是某个投资者的技术,它是这个公司最重要的资源。
从技术所有者来说,他也会要求在这个公司处于控股的大股东的地位,但是根据原《公司法》的规定,即使按照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定办理,他的出资比例最多不能超过35%,如果说他要控股、要成为大股东,就必须另外出资,技术本身是无法使他处于大股东地位的,而这一点和现实社会的实践要求确实是有一定矛盾的。
特别像一些高科技开发企业,很多技术人员刚开始创业的时候,他自己是没有多少资金的,也许他发明了一项技术或一项专利,自己本身没有资金,但是这项专利的价值是很高的,他要办一个公司,将技术投入进去,但永远都只能是一个小股东,他的股份不能超过35%。
而实际上,就当事人之间的愿望来说,完全可以约定,出钱的人占30%股权,出技术的人占70%股权,只要当事人自己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就行了。
况且,实践中,很多地方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允许一些中小企业在设立时,知识产权的比例能占到50%、70%甚至更多,这等于也是规避了原来《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是要用来调整现实的社会经济运行的,既然现实公司实践有这种要求,而且原来的规定阻碍了现实中公司的设立,那么《公司法》在修改时当然应该做出相应的回应。
这次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做法律上的限制。
2、实务操作甲民族乐器厂与乙商贸有限公司、丙钢琴有限公司约定共同投资成立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合同书》。
约定: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三方的出资比例为10%、50%、40%,其中,甲民族乐器厂以整幢生产楼房屋使用权作价人民币120万元投入,乙商贸有限公司以现金投入人民币100万元、以其拥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500万元投入,丙钢琴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某钢琴专利生产技术作价人民币480万元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