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

公司的出资形式——

1、争议焦点

关于公司的出资形式,原《公司法》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涉及此条公司出资形式在学界以及公司实务界也有过诸多建议和争议。总的来说,都认为我国原有的《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过于局限,纷纷建议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扩大出资方式,但至于能扩大到什么范围,也是有多种争论的。另外还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要不要还沿用原《公司法》上“百分之二十”的限制。

(1)出资方式能扩大到什么范围?

代表性的意见是,原来的《公司法》第24条限定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因此,应当允许更多的出资方式,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债权、投资基金券、票据等作价出资,而且,在一些地方的公司设立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这样的做法存在。但反对的意见是以上所列举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例如存在价值不易评估、权属转让不易界定等问题。所以只认可现行立法上列举的五种出资方式,其他出资方式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无法确保。其实,对公司创造价值发挥作用的出资方式远远不止上述五种方式,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的立法经验,只要股东的出资是能够做出价值评估,并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利益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出资形式。我们自己的立法中,《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的出资形式也很灵活。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放宽股东出资形式以后,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实际上是更有利于公司筹资以及商事交易的发展的。

①债权

实践当中,很多公司设立的时候,有人说我没有别的财产,但是我享有各种债权,一个债务人对我负有十万块钱的债务,我把这十万块钱的债权转移给公司,由公司作为债权人代我享有这笔债权。这十万块钱的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我的出资?债权有没有财产价值,当然是有的。实践当中,很多的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特别是改制为上市公司),也存在着大量的以股权和债权来投入或出资的情况。原《公司法》上虽然不允许这种情况,中国证监会并没有严格把关,实际上就是默认了这样的出资形式。而修改后的《公司法》更是以概括的表示认可了这种出资形式。实际上,虽然债权作为出资,其实现上存在风险,但是,对出资的债权可以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设置限定条件。债权出资,其实质是债权的转让,只是转让的对价表现为股权,因此,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其要件的设定既要考虑债权的特征又要兼顾股权的特点。实质要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1)具有可转

让性,即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照合同可以转让的债权,否则,就不可以出资;(2)具有时效性,即债权必须是诉讼时效期内,诉讼时效届满以后的债权不能作为出资;(3)抗辩权和抵销权的排除性。根据债务人抗辩权延续的理论和立法,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事项可以对抗债权受让人;此外,根据债权债务抵销的理论和立法,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该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出资的债权上不应该存在抗辩权或者抵销权。程序要件上可以设定:(1)股东会决议通过;(2)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通过这些要件的设置,将债权作为出资方式对于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可能存在的风险交由他们去判断并决策。

②股权

一个投资者要办一个公司或者一个国有企业要改制一个公司,他用什么来出资呢?他以对另外一个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或者财务上所说的长期投资或投资权益来投入到公司,作为他投资的财产,股权有没有财产价值呢?当然有,投入到公司能不能利用呢,当然可以,它是一种财产可以利用。在实践当中很多公司和很多的投资者希望能够以这种股权来投资,但是原来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很多人理解成这种投资形式在法律上是不被接受的,法律上是不承认的。而修改后的《公司法》同样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那么,股权现在应该也是可以作为投资者投资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的。

原来的《公司法》不认可这种出资形式,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其存在风险,但是,对于不同性质的公司以及不同性质的股权而言,股权出资的风险性是不同的。如果不加区分一概排斥,真正有公司愿意接受的,且价值也比较容易确定的股权,公司还是会通过以股换股的办法来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公司重组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用以股换股的操作手段,间接到达股权出资目的的实例。这种变通的做法实际上反映了公司实践对股权成为出资方式的需求和肯定。

股权出资其实是公司吸收股东的投资和增加对外的股权投资这两个法律行为的复合的结果,这两个法律行为只要经过相关公司各自有权机构的有效决议的通过,不会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也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可。而且,对出资的股权可以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设置限定条件。实质要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1)具有可转让性,即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照章程可以转让的股权,如果是限制转让的股权,在被限制期间不得作为出资方式;(2)具有价值的确定性,即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3)具有公司生产经营的必需性,即作为出资方式的股权必须是被投资公司的生产或者经营所需要的。程序要件上只要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即可。

③劳务出资

在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富有争议性的问题就是劳务出资是否可行?换用一种说法,就是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公司出资形式?劳务出资就是以已经完成的或者即将要完成的一种劳务作为出资。这种出资形式在其他国家公司法中,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通常是不允许人力资本出资的,即使法国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劳务出资,也只能是已经完成的劳务,尚未进行或尚未完成的劳务是不能作为公司出资形式的;通常在无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当中是允许的,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中也认可在合伙中采用这种出资方式。于是有人建议劳务

出资也应该规定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中,因为这种情况在现代生活当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比如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除了用他的技术出资之外,有时候希望把他在公司进行管理的服务或劳动折算为相应的出资额。能不能这样折算?人力出资在评估上确实存在着难以确定价值的困难,而且在作为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的担保方面也难以发挥作用。虽然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扩大了我国公司设立的出资范围,但是其概括性的表达中也明确作为公司出资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劳务出资既不是非货币财产,也无法依法转让,因而在修改后的《公司法》上还是禁止这种出资形式的o

④货币出资中所涉及到的问题

问题之一,能否以非法获得的货币出资?

这个问题,在原来的《公司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修改后的也没有明确规定,新《公司法》条文中并没有诸如“现金出资来源必须合法”之类的明确规定。

对这个问题,应区分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首先,对于需用于承担公法责任的现金,应当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因为,公法责任具有很强的追夺原物的特点。例如,依照《刑法》规定,如果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其用于向公司出资,则会构成洗钱罪,实施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被没收。因此,在国家机关行使追夺权时,公司机关有协助返还的义务。这一理解是由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原则所决定的,设定公法责任的深层动因在于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整体安全。尽管否定这种投资的合法性对公司及其构成人员的利益会产生影响,但与国家和社会利益相比,孰重孰轻,可以衡量。那么,对于需承担私法上责任的现金,就不应否定其出资的合法性了。

问题之二,能否以借贷取得的现金出资?

对这个问题,新《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许可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时不足部分发放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用作出资。

2.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出资中所占比例的规定

原《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关于这条规定,引起的争议也是很大的,很多人对该条规定提出批评,认为这个规定与实践中很多公司出资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企业的组建,可能不需要多少货币出资,也不需要什么实物出资,最大的出资就是某个投资者的技术,它是这个公司最重要的资源。从技术所有者来说,他也会要求在这个公司处于控股的大股东的地位,但是根据原《公司法》的规定,即使按照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定办理,他的出资比例最多不能超过35%,如果说他要控股、要成为大股东,就必须另外出资,技术本身是无法使他处于大股东地位的,而这一点和现实社会的实践要求确实是有一定矛盾的。特别像一些高科技开发企业,很多技术人员刚开始创业的时候,他自己是没有多少资金的,也许他发明了一项技术或一项专利,自己本身没有资金,但是这项专利的价值是很高的,他要办一个公司,将技术投入进去,但永远都只能是一个小股东,他的股份不能超过35%。而实际上,就当事人之间的愿望来说,完全可以约定,出钱的人占30%股权,出技术的人占70%股权,只要当事人自

己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就行了。况且,实践中,很多地方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都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允许一些中小企业在设立时,知识产权的比例能占到50%、70%甚至更多,这等于也是规避了原来《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是要用来调整现实的社会经济运行的,既然现实公司实践有这种要求,而且原来的规定阻碍了现实中公司的设立,那么《公司法》在修改时当然应该做出相应的回应。这次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做法律上的限制。

2、实务操作

甲民族乐器厂与乙商贸有限公司、丙钢琴有限公司约定共同投资成立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签订了《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三方的出资比例为10%、50%、40%,其中,甲民族乐器厂以整幢生产楼房屋使用权作价人民币120万元投入,乙商贸有限公司以现金投入人民币100万元、以其拥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500万元投入,丙钢琴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某钢琴专利生产技术作价人民币480万元投入。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评析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关于出资的约定。

根据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出资的规定,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的出资中:

1.甲民族乐器厂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和乙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出资,均属于《公司法》第27条规定“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范畴,可以作为公司出资。

2.大地乐器城有限公司的全部出资中,货币出资只占整个出资的8.3%,不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关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因而,在甲、乙、丙股东的出资额度中应该对货币出资的金额再加以调整,其货币出资额必须不少于360万元人民币。

3.丙钢琴公司以其专利技术出资,按现行《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专利技术出资在整个出资中所占比例不再有限制。

4.对于甲乐器厂的房屋使用权出资,乙商贸公司的股权出资和丙公司的专利技术出资,都必须按照现行《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而且还必须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转移手续。

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探析

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探析 摘要: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股东最基本义务;其中,股东出资标的物的选择、出资份额的确定最直接地影响着资本的真实,最显明地体现了公司法在安全、效率、公正价值理念追求中的博弈,最敏感地触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各国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均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不同对股东出资形式和内容又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为适应现实需耍立方在机关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其中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较原公司法有了很大进步。本文从股东出资的意义出发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关键词:股东出资形式;比较考察;立法背景;非货币出资形式 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或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按照认股协议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出资是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出资形式的立法取向与公司资本的制度价值存在终极目标的趋同性。“对外关系而言,资本总额为公司债务的唯一担保;对内关系而言,出资之多寡为股东权计算之依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因此有关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制在整个公司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 一、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0.股东出资是股东取得股权的依据,其实质是股权的对价,是股东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所谓股权是股东就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它是由股东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形成是出资者投资创设公司或通过受让股份而获得的法定权利。股东出资与股权的关系主要体现为: (1)股东是股权的享有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因其发起设立公司足额交 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并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而列入公司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或法 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出资认购并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被列入公司股东 名册的自然人或法人。同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人 员作为公司的发起。 (2)股东出资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股东取得股权同时也是其股权转让的必备 条件。 1.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按时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从而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则体现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在本文中,为您介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四种出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我国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及注册资本要求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知识点:我国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及注册资本要求 ● 定义: 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详细描述: (一)公司的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5000万元、1亿元和5亿元三个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 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 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上述限额。 例题: 1.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净资本最低限 额为5亿元。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证券法》对设立证券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等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五千万元。 A.证券经纪 B.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交易 C.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C D.证券承销与保荐 正确答案:A,B,C 解析: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等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4.按照《证券法》,以下哪些条款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及证券公司注册资本要 求()。 A.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B.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C.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公司的出资制度

公司的出资制度(2015年重写)(P144) (一)认缴/认购出资VS实缴出资 1.注册资本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P158)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P158)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P172) 【解释】《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1)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其他公司股东的出资均采用“认缴制”(即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缴纳任何出资,只需要股东认缴/认购的出资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股东何时缴纳出资也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2015年新增) (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出资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例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 (4)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 (1)发起人应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资产。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样本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样本 篇一: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书 一、公司全称: 二、营业场所: 三、公司成立日期: 四、公司股东:_ (身份证号:)于年月日起以方式向本公司出资万元(万元整)。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公司营业场所()的股份。 公司名称: 公司法人: 核发日期:年月日 篇二:出资证明书样本 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正本)(副本)编号: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出资金额:出资日期: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编号: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骑股东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缝出资金额:出资日期:章西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2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申请表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 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评析〗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 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 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关于公司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

关于公司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 活着的法律 设立公司时股东须对公司进行出资,股东的出资必须具有财产属性与可转让性。对于非货币性出资的方式,我国立法存在由“限于法律规定”到“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转变,司法实践亦对不同出资方式的法律后果采取了不同处理方式。 一、关于立法的转变 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 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非货币出资的争议焦点 事实上,虽然2013年《公司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依然较多。 (一)债权出资 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依然认为,这里的“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仅限于针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如果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依然会被认定为出资无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研讨会综述》) (二)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于在以设定担保财产作为公司出资时,不存在“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形,因此,有观点认为,设定担保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公司出资的。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即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我们认为,不能当然认为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无效,如果担保物权人同意,或者虽然没有担保物权人同意,但是出资人在出资之后又解除了财产上的权利负担,担保与公司出资是互不影响的。(参见张勇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关于该问题,其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明确了基本态度,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类似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第11条关于以设定权利负担股权的出资问题中,得以体现。由此可见,最高法并未因设定权利负担而否定出资行为的效力,只不过要求出资人进行一定的补正。 (三)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论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论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为一种保守的法定资本制度,严格遵守资本确定和维持原则,出资形式单一和现物出资。此种制度构建时的初衷是解决信用问题,保护交易安全,保持“商”主体有足够资本运营,可是在这种制度确立后并没有实现立法时所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这些遇到的问题,不是资本制度确定有误造成,在今后5年期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里,我国不易改变法定资本制度,应在适当调整出资制度过程中,完善法定资本制度外延和配套制度。本文针对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笔者观点和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现今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的过程,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和出资多元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资本,出资,信用 导言 公司资本制度贯穿公司法整个体系,公司法中许多制度和规则都与资本制度相,确定这一系列制度是公司法律规则中的定位问题,是决定公司法律体系测重哪些内容和规则的模式。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那么这一系列规定在传统制度下是否能够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这类问题是因为法定资本制度确定错误,还是现在我国相关公司制度配套的法律规定滞后所导致。有的学者建议改变法定资本制度,资本制度变更后能够出现信用危机进一步囵陷。笔者就从资本形成制度与股东筹资制度两个方面,即公司资本运作第一个阶段展开论述。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和重要性 目前,公司法律制度中包含着诸多具体制度,比如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重整制度、公司破产制度。其中,公司资本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制度形式,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决定着公司资本的确立原则,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司在各个经营的过程中,资本制度均有所体现,从公司的设立,到资本运行,而后资本消灭的各个阶段发展,完全需要遵循资本制度的原理架构。一国公司立法究竟是定位

双方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范本]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编号:CZXY2011×××)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楼(房)。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____________,兼营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出资为____________(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_元,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_元,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年__月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______年__月__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第五条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六条出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概述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我国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捐赠资本和资本折算差额。 1.长期股权投资-资本溢价 资本(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是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与企业的资产。【新准则现金捐赠属于营业外收入,旧准则计入资本公积】 3.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投资性房地产增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资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时,在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币折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资产入账的价值,与按照约定汇率折算为实收资本入账的价值的差额。 6.关联交易差价。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 7.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的规定,首次执行日的“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的余额,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4号),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除上述外,资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 (二)新旧准则对比 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下,"资本公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庞杂,被戏称为"聚宝盆"或者“垃圾桶科”目。其核算内容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七项内容,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现金捐赠、债务重组、资本公积准备转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原本在"资本公积"核算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改为在"营业外收入"核算 为了防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和粉饰会计报表的行为,原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制

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形式具体有哪些

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形式具体有哪些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

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如>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得较为灵活. 如>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 我国>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 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公司法的规定需要自己多加注意有关规定,只要自己学会合理的处置,就可以认筹有关的资金注入,但是此类行为肯定是存在风险性,自己需要多加留意,尽量减少自己程序的操作失误,但是最为重要的实是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学会的积极的践行。

最新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2019年6月大学英语四级真题及答案完整版(卷三) 1

Part I Writing 【题干】Directions: For this part, you are allowed 30 minutes to write a news report to your school newspaper on a volunteer activity organized by your Student Union to help elderly people in the neighborhood. You should write at least 120 words but no more than 180 words. Part ⅢReading Section A Section A Directions: In this section, there is a passage with ten blanks. You are required to select one word for each bla nk from a list of choices given in a word bank following the passage. Read the passage through carefully before making your choices. Each choice in the bank is identified by a letter. Please mark the corresponding letter for ea ch item on Answer Sheet 2 with a single line through the centre. You may not use any of the words in the bank more than once. 2

公司资本的概念、意义与原则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导语】 资本,是公司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公司法中的许多其他制度和规则都与资本制度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一些法律规则实质上是资本制度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资本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关系、公司法的资本原则和资本形成制度、股份发行的分类、增资与减资的条件和程序。应对资本、最低资本额、增资、减资的法律意义有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应对股份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有一般的了解和掌握。

第一节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 (Capital),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因此,资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在公司占有、使用的财产中,有的是自有、即自己所有的财产,有的是借贷来的财产,公司法上的资本仅指公司自己所有、不受他人支配的独立财产。资本也是公司的原始财产,公司成立后,会有多种财产来源,但最初的财产就是公司的资本。 2. 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资本是抽象的价值金额,而不是具体的财产形式,虽然构成资本的财产总是以货币、或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形式存在,但资本却是不受具体财产形式影响的财产金额。因此,同样的资本会有完全不同的具体财产构成,而相同的财产构成会代表完全不同的资本。 3. 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公司资本是公司全体股东的永久性投资,只能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总额即为公司资本总额。经营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非属股东出资而不能直接计入公司资本。 4. 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任何公司成立时都必须制定章程,而公司资本则是章程必须予以记载的事项。 5. 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能自然或随意改变。公司的盈利或亏损,导致其资产数额的变化,但这并不自然改变其资本额。如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亦须严格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 资本一词,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法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常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资本,资本由此表现出以下不同的含义和形式: 1. 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又称额面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但注册资本是否应为实缴资本,是否可以以授权资

出资方式有哪些

出资方式有哪些 2011-09-24 10:20 【大中小】【我要纠错】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第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 2011-09-24 10:19 【大中小】【我要纠错】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而且符合保护善意股东和第三人的需要。如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则他们会善意地相信公司登记材料的显示投资人为出资人,则确定隐名投资人为股东会损害这些善意股东的合理信赖。独立董 事的职责 分享:2014-5-26 14:35:4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篇一: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一、公司全称:广西盛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xxxxxx 三、公司登记日期:xx年xx月xx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 五、公司股东:xxx(身份证号:xxx)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xx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加盖广西盛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核发日期:xx年xx月xx日(公司印章) 篇二: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一、本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公司印章)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公司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股东出资制度 1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导语】 无论从公司法的规范内容,还是从 公司的实务和司法来看,股东出资制度 的重要性是十分突出的,不但公司法的 条文中对此有较多条文、较大篇幅的 详尽规定,而且实践中,在属于公司法 问题的诉讼和非讼纠纷中,因股东出资 而发生的或与股东出资相关联的可能 会占其中的多数。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和股 东出资的法定要求,其中尤为重要的则是对股东出资 义 务与责任、出资的比例结构和出资的履行方式的深 刻理 2

解和熟练掌握。同时对于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有全 面、 准确的认识,对其它的出资形式应有一定的了解和思 考。 第一节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它给付义务。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 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原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在法定资本制之下,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的原则正是经过股东出资行为的规则加以实现的。股东必须一次出资到位的规则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体现了资本维持的要求。没有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资本制度。就此而言,公司资本制度 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就是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3

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责任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界限的,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实际上,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的责任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由此,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额,又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 出资既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股东既享有股权,就应承担出资的义务,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同时,股东享有股权的大小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或数额,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出资的金额享有股份。 4

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

第六条股份转让 任何一方股东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份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必须在现有股东内部转让,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其他方。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七条公司治理结构 1、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均有本公司现有股东担任) 2、公司设总经理名,副总经理名,均由股东会聘任。 第八条各发起人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4、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各发起人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费用承担 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前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浅议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开题报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这一市场主体显现了其自身的优点与活力。《公司法》修改后,对现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了调整与重新规定,在注册资本制度中引入了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同时对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要求有所降低,目的是促进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活力,在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上规定了认缴制度与分期缴纳,对非货币出资的幅度与范围均有所规定,但在公司注册资本的具体实际中出资方式、非货币资本的评估、因出资瑕疵而对债权的保护等感觉尚有待完善和明确的地方,于是便有了“浅议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论文构思。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阐述了我国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在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无形资产的中介机构评估、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目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几点措施。不足之处,敬请专家指正。

浅议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2005年春法学本科姚芳草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这一市场主体显现了其自身的优点与活力。《公司法》修改后,对现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了调整与重新规定,在注册资本制度中引入了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同时对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要求有所降低,目的是促进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活力,在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上规定了认缴制度与分期缴纳,对非货币出资的幅度与范围均有所规定,但在公司注册资本的具体实际中出资方式、非货币资本的评估、因出资瑕疵而对债权的保护等感觉尚有待完善和明确的地方。本文介绍了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内容,分析了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法存在问题完善 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一个修订重点。全面了解和掌握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内容,并按照其理论精神准确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新《公司法》的施行成效。为此,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将新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内容加以归纳,并就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制度的修订内容 (在此应加一段过渡性陈述) (一)降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新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由从事生产、批发的五十万元、从事零售的三十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和服务的十万元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新增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由原来的一千万元重新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与旧法相比,新法规有了很大幅度的降低。 (二)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制度。新《公司法》一改旧法关于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度,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度,以及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收股本制度外,其他公司均可实行分期缴付的认缴资本制度,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具体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行分期缴付,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有限公司这一名词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那么,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具体有哪些呢?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负责审批组建股份制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出让给股份制企业,或由国家作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声明:该作品内容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内容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或网站客服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这些资料不能少 国有独资公司了解一下 不能错过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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