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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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混合所有制公司是指由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或参股,并共同管理的企业。

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共同参与股权投资和决策,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为了保证混合所有制公司的有效运作,需要完善其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

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应注重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平衡,避免任何一方的过度主导。

应建立合理的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确保各方在决策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派出代表,共同参与决策和监督。

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可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经营绩效进行评估,并与薪酬、职级晋升等挂钩。

要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还应注重员工的参与和激励。

可以采取股权激励、利润分享等方式,将员工纳入到企业的发展中,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对于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监督制度创新,应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结合。

外部监督可以由政府部门、股东大会、第三方机构等进行,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审计等进行,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决策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

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鼓励社会各界、媒体等对混合所有制公司进行监督,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的完善和监督制度的创新是保障混合所有制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平衡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利益,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才能实现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公司是以资本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出资制度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资者以其出资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对公司资本的收益权、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对管理者的选择权等股东权利。

出资者一旦出资,其所付出的资本便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

否则,公司便成了运转的一具空壳。

①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公司随后的一切行为都因此而派生。

因此,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试图在对各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各国公司出资制度的比较研究(一)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评判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关于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现就这三种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作些简要评析。

1.单一出资制单一出资制也称为出资不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额并不要求必须分成均等的份额,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额的数额可以不同,也不要求其为一定金额的整倍数。

这种出资制度只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这种立法体例。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的每一份出资不问多寡,均有一个表决权,但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采用的也是这种出资制度。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股东出资额的大小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公司资本的实际需要而定,方便易行。

其不足之处在于该种方式在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算上多有不便。

2.复数出资制复数出资制也称为出资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数额必须划分成若干均等的份额,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若干份,但每一份出资的数额都是一样的。

这种出资制度既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惟一出资制度。

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

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必须相同,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同……且每股出资金额一律不得低于5万日元。

股东出资制度探析

股东出资制度探析

内部管理机 制: 另一方 面, 应该加强工商管理部门从外部对 实物 出资
的管理。
( ) 二 完善股权 出资的配套机制 1严格限定股权 出资条件 。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是符合 .
法 律 和 公司 章 程规 定 的可 自由转 让 的 股权 , 出资 人 应 对 该股 权 享 有 独
立支配的权利。股权 出资的来源 公司应具有对 目标公司经营的有益 性 , 为 出资 的 股权 还 应 具 有 确 定 性 、 存 性 。 作 现 2 股权价值 方面建立严格规范的评估 、 . 验资制度。 应单独制定股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e An o it
股东出资制度探 析
吴依 霖
摘 要 股 东 出资是 设 立公 司 的必要 步骤 ,也是 公 司赖 以成立 和存在 的基 础 。我 国新公 司法对 股 东 出资作 了革新 性 的规 定 , 大的调动 了投 资 者的 热情 , 利于资 本的 灵活 利用 本 丈从修 改后 的公 司法入 手 , 析 了我 国现行 股 东 出资制度 , 极 有 分 并
在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及其实践优点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建议。 提 关键 词 股 东 出资 资本 重 大突破 完善
中图 分类 号 : 9 22 D 2.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 5 22 o )40 20 10 — 9 ( 90 .7 。 1 0 o
( 建 立严格的 实物 出资制度 一) 1股 东以实物 出资 、 . 增资时, 要求实物出资人履行严格的法定登
记手续, 对出资实物 的所有权属、 名称、 状况、 存续期间等所有影响出 资 实 物价 值 的 内容 进 行 逐 项 登 记 , 得 到 股 东 会 的 认 可 后 方 可 算入 股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

混合所有制公司管理机制完善与监督制度创新首先,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需要明确各股东的权益与责任。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投票权及决策权,确保各股东的利益相对均衡。

同时,要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由各股东推选代表来共同管理公司,使公司的决策能够体现多元化的利益需求。

此外,还可以设立股东大会,供各股东集体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择经营方向、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等。

其次,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应加强内部治理和员工参与。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的经营、内控、财务等方面进行监督,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要鼓励员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建立员工代表大会或设立员工监事会,让员工的声音得到充分体现,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第三,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监督制度需要创新,强化对公司行为的审查和监管。

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向各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同时,应设立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内部审查机制,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需要强化外部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公司的运行规范和准则,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公司的定期检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同时,要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司进行监督和批评,推动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

综上所述,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度是保障公司良好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通过明确各股东的权益与责任、加强内部治理和员工参与、创新监督制度和强化外部监管,可以提高混合所有制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实现公司与股东的共同利益。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之完善

股权结构极不合理 ,国有股 “ 一股独大 ” 一股独霸 , 、“ 政企仍然
另外 ,就社会经济基础看 ,理性投资者对投 资收益的追求和 不分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 ,治理结构失衡 ,运作失范 :市 极大关怀 , 是推动企业组织机构和运作体 制不 断创新的内在动 力。 场残缺 ,外部 治理机制功能障碍。可见 我 国公司治理结构上述

部 治理机制 行使事前、事 中的监督和治理 。然而 即使是 内部治
理机 制.如果没有外部市 场的竞争机制所产生的间接治理机制 以

公司治理结构 :一种制度体 系和制度机制
何为公司治理结构 7我们认为 就 法学 角度而言 公司治理 及所提供的有关实施治理的充分信息 ,内部治理也不 能单独发挥
系和制度机 制的统一体 。因而 ,仅有完整的公司组织机构 ,而没 然 ,在法律意义上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法律制度体 系 ,它要包
有健全的制度机制 , 公司治理结构依然没有建立起来 , 只有 ” 括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和法律规定 形”
“ ” 神 兼备 , 方是公司治理结构 的完整 内涵。传统观念 将公 司治理 的公 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机制两个部分 。
本市 场”的外部控制模式与德 日为典范 的 ” 股权 加债权共 同治理 现 多元利益主体 对公 司的共 同治理 。在宏观层面 当务之急应是 的银行导 向型”内部控制模式。 单从形式上看 , 两者差异颇多 , 但 创制公司制度运行的市场环境 ,实现资政分立 ,理顺党与企业的
在本质上二者之间几乎没有 差别 ,他们所要解决的主题始终是 : 关系 ,加快产 品市场 、经理市场 、金融 市场等市场的规则与秩序 维护个人化的 、真实的 ( 物质 资本、人力资本 ) 所有者的利益 。而 建设 使公 司外在市场建立健全。只有这样 ,公 司治理机制方能 所谓从 ” 股东单边治理 ”到 ” 共同治理 ”的治理理念 的变化 .同 齐备 ,公司决策科学 、高效运营 的 目标 才能实现 。当然 ,公司治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为一种保守的法定资本制度,严格遵守资本确定和维持原则,出资形式单一和现物出资。

此种制度构建时的初衷是解决信用问题,保护交易安全,保持“商”主体有足够资本运营,可是在这种制度确立后并没有实现立法时所追求的目标。

笔者认为这些遇到的问题,不是资本制度确定有误造成,在今后5年期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里,我国不易改变法定资本制度,应在适当调整出资制度过程中,完善法定资本制度外延和配套制度。

本文针对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笔者观点和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现今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的过程,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和出资多元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资本、出资、信用abstractthe capital system of china is a kind of conservative legal capital system, which observes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confirmation and maintenance, the unity of investment form, and the certainty of value strictly, the initial intention to establish above-mentioned systemis to resolve the issue of credit, keep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and make sufficient capital to the merchant, however, the formationof the capital system did not resolve the above-mentioned issuetotally, there are not any mistakes in the formation of our capital system, and we shouldn’ t transform the system even in a long period, but make it and the relevant system perfectly in the process ofadjusting the investment system properly, aiming for the investment system and the principle of capital formation, this article discussesthe developing direction of the capital system and the drawback ofthe system nowadays with reference of national conditions, andbelieves that it need a process to transform the company capitalsystem and that abasing the capital volume and multiplying the investment form is a irreversible trend.key words: capital investment credit导言公司资本制度贯穿公司法整个体系,公司法中许多制度和规则都与资本制度相联系,确定这一系列制度是公司法律规则中的定位问题,是决定公司法律体系测重哪些内容和规则的模式。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履行出资行为,或者出资行为存在虚假或者欺诈行为。

股东出资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对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并不清晰,导致一些股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出资义务,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当前的股东出资制度也存在监管不足、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股东出资瑕疵的风险。

完善股东出资制度,强化监管和信息披露,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成为当前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重要解决路径。

本文将就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完善建议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研究和立法提供参考。

1.2 问题提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履行出资行为,或者出资违法行为引发的问题。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股东的出资瑕疵问题时有发生,给公司经营活动和投资者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出资金额不足、出资方式不规范等,产生的后果包括公司经营困难、股东权益受损、市场秩序混乱等。

如何规范股东出资行为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股东出资瑕疵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不仅影响公司自身的发展和稳定,也损害了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股东出资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提高出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成为改善现状、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在深入探讨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和完善建议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问题所在,全面了解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正文2.1 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时未按规定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出资瑕疵会导致公司资本实际不足,无法支撑其正常运营,这将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和经营困难。

股东出资瑕疵造成的公司财务困境,股东应依法承担追偿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考

关于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考

定 的债权无 法实现 的风险 。
从立法发展至今 , 对转 投资 的界定渐趋 宽松 , 只要是 公司为 获取能够产生收益 的财产 、 资产或权益而依法 投资于他公 司、 企 业或经济组织的行为均属于这一 概念 范畴 。它所包含 的要素包 括 :①转投资是一个公司投资于他公 司 、企业或经济组织 的行 为; ②转投资 的 目的是 为了获取 收益 、 润或其他权益 。参 与经 利 营与否 , 是属长期投资行为还是短期 理财行为 , 都只能看作是 达 到这一 目的的手段 , 一种可选择性手 段 ; ③转投 资必须依照法律
摘 要 :公 司转投资作为企业 资本运 营以及 实现利 润最大化 的基本 手段 , 有利 于促 进公 司规模 经营、 多元化 经营, 并且 可以提 高公 司市场竞争力和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但 是转 投 资又会 产生资本虚增、 司控制权被 滥用等潜在危险 , 害股 东和债权人 的利益 , 乱 公 损 扰 正常的市场 交易秩序。特别是其 引发 了一 系列的法律 问题 , 资本三原则形成 了冲击。因 对 此 为确保股 东和债权人 利益, 国公 司法一般都 对转投资行为 予以一定的限制 , 国《 各 我 公 司法》 亦作 出了类似规定。 本文对转投 资有 关法律 问题及我 国《 司法向转投资形态。就相互转投资之情形 而言 , 乙两公司各有资本额 20 0万元 , 乙两公 司相互 向 甲、 0 甲、 他方投资 1 0 0万元 ,此 时两家公司在帐面上各有 1 0 0 0万元之 0 新增 资本 ,而实际情况是两家公 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 的增加 。 以上为转投资引发虚增资本 的形态 。同时 , 转投资亦可引发实质 性减资 。转投资行为通 常会形成母子公司 , 造成双 向持股或环形 持股 , 表面上母 、 子公司均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 , 一旦达到控股 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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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为一种保守的法定资本制度,严格遵守资本确定和维持原则,出资形式单一和现物出资。

此种制度构建时的初衷是解决信用问题,保护交易安全,保持“商”主体有足够资本运营,可是在这种制度确立后并没有实现立法时所追求的目标。

笔者认为这些遇到的问题,不是资本制度确定有误造成,在今后5年期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里,我国不易改变法定资本制度,应在适当调整出资制度过程中,完善法定资本制度外延和配套制度。

本文针对出资制度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两方面论述资本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以资产信用制度为笔者观点和中心理念,结合我国国情论述现今制度所带来的弊端,认为改变公司资本制度需要一个的过程,降低资本额的尺度和出资多元化发展趋势。

关键词:资本,出资,信用导言公司资本制度贯穿公司法整个体系,公司法中许多制度和规则都与资本制度相,确定这一系列制度是公司法律规则中的定位问题,是决定公司法律体系测重哪些内容和规则的模式。

我国在以资本信用为核心的基础上构建本身的法律体系,在资本形成制度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确定最低资本额、出资形式和资本变化严格限制。

这些制度的确立旨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那么这一系列规定在传统制度下是否能够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这类问题是因为法定资本制度确定错误,还是现在我国相关公司制度配套的法律规定滞后所导致。

有的学者建议改变法定资本制度,资本制度变更后能够出现信用危机进一步囵陷。

笔者就从资本形成制度与股东筹资制度两个方面,即公司资本运作第一个阶段展开论述。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和重要性目前,公司法律制度中包含着诸多具体制度,比如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重整制度、公司破产制度。

其中,公司资本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制度形式,起到了核心的引导性作用,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

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决定着公司资本的确立原则,决定着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在各个经营的过程中,资本制度均有所体现,从公司的设立,到资本运行,而后资本消灭的各个阶段发展,完全需要遵循资本制度的原理架构。

一国公司立法究竟是定位在资本依赖、资产变化的调控或是二者兼顾等诸方面,将决定其他相关商法的立法方向。

所以谈到一个国家的公司立法制度首先看其适用哪种资本制度形式,由此深入剖析公司资本制度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其资合性,即它是以资本结合为中心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

公司法上所称的资本,意指公司的股本,它是衡量公司净资产的最小价值的刚性尺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具有标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

按照不同学者的观点,公司资本制度围绕着资本各阶段或各形态有如下的内涵。

公司资本制度的代表就是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三项资本制度。

狭义上,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制度安排。

广义上讲,公司资本制度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笔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以三大类制度形式定位,将选择的资本制度散布于公司各规制、原则和精神中,统领一国公司立法乃至整个商法体系。

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涉及筹资制度、资本形成制度、资本维持制度或资本运行制度、资本消灭制度等。

法定、授权或折衷资本制度统称为资本形成制度,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司资本没有进入运作阶段前,股东出资和资本形成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第一个阶段,是公司设立时期,是公司成立的初级阶段。

易言之,公司资本的形成(即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是公司运作时追求股东权益的基础和根基,公司以怎样的方式注入资本额,以怎样的形式投入资产(即股东出资制度),也将决定资产在运营阶段能否保障债权人利益。

所以公司制度的第一个阶段在广义的公司资本制度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引领整个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

本文就针对以什么可以出资(出资多元化)、出资的法定要求是什么(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等)这两个方面阐释资本制度的第一个阶段。

(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现状按股份或资本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形成或分次形成、注册资本是授权资本还是发行资本,以及注册资本是否有一定严格的限制一系列方面,对资本的形成方式划分三种制度形式。

它们是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资本制度及“变异”的折中资本制度。

我国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体系,充分体现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三原则。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并募足可分次缴纳。

作为公司资本制度另一个组成部分的股东出资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出资形式、股东出资义务、出资的比例结构和出资的履行方式所制定的法律规则。

我国出资形式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种出资形式,规定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从法律上排除了劳务、信用、股权、债权等形式出资;公司成立后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严格程序。

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实行最低资本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视其主营业务不同,注册资本为50万、30万或10万元,特定行业需高于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可另行规定。

法定资本制度基本由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确立目的是为了巩固公司资本结构,维护交易安全,遏制公司滥设。

授权资本制度则是为了筹集资金灵活方便,发挥资本的效用,以美、英为典型。

折中资本制度是吸收了法定和授权的优点而设立的制度形式,德、法已逐渐吸收此制度。

英美公司法将原有设立公司最低资本额逐步废除,于1969年完全取消最低资本额,美国现在为止无统一资本概念,更没有注册资本概念。

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缺陷(一)缺陷的动因来自法定资本制度1、资本信用在经济学中薄弱地位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存在这样几个概念:资本、资产、资金。

效能上资本是最不值得信赖的,是章程中规定的数字,这个数额注入公司之后已不再是资本,而是公司的资产。

资金是资产的货币形式。

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表示为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也就是资本是资产的构成部分,单谈资本是狭隘的。

当公司设立时资本就是全部财产,随公司经营盈利或亏损,公司所享有的资产发生变化(增值或贬值)净资产就可能高于资本,也可能低于资本。

公司的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设立初期是公司资本,在经营一定期限内信用能力和发展要求绝不在于注册资本,而在于所拥有的资产。

公司的经营发展对于资本是一个动态的使用过程,不会保持原有资本形态。

其实自出资人或认股人将出资注入公司,由登记机关赋予公司人格之后,就开始使用原始资本进行再创造、再积累。

这时的资本只能是“资产负债表右平衡下所有者权益中列示的一个人为创设的数字,它不是资产、资金或财产,它所记载的只能是历史性信息。

” 在此情况下对于公司注册资本的信任就显得很无助,注册资本和公司的经营资产已经完全是两回事,导致与法定资本制度的初衷和目的相悖。

2、法定资本制度下对资产控制的监管之欠缺应该说前些年公司注册时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现象极为普遍,但是由于现在对于公司登记、验资等制度完善,并且司法实践中对于中介部门的连带责任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出资时基本都能够保证实缴。

从虚假出资取而代之的是抽逃投资、变相降低资本公积,经营期间转移财产甚至违法逃债,使真的出现了债务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干脆破产。

看似资本确定和维持的法定资本制度有时也遇到尴尬和束手无策,按照规定在注册时全部发行了股本,也全部认缴或到位却变得不堪一击,所以涉及公司诉讼的案件中,当事人思路是首先要考虑公司现存资产,如果没有什么资产,则考虑出资到位了没有,没到位要求追加股东的无限责任,如果到位了没有资产只能自认倒霉。

有的案件诉讼到法院,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心照不宣,可是无权查阅的账目,查找不到资金的去向,法院民事案件中根本不能组织审计而导致保护不了债权人利益。

(二)最低资本额的强制性规定意义不大1、对于资本额的硬性规定不能保护债权人。

高额的注册资本起不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正常经营中出现的交易额大于资本额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注册资本的起点多高都一样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不能说的注册资本高就说明的资金雄厚,高额的资本额会导致出资者铤而走险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资金。

2、本国没有平等的“国民待遇”。

现在我国实行的公司法律体系中对于资本形成制度出现了割据式的规定,其中对外商投资规定最为宽松,国家为了鼓励其投资,在法律上无最低资本额限制、并享有分期缴款、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那么内资也一样需要竞争力,在法律中对其规定过高的资本额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3、高资本额会桎梏公司投资人资格。

一些高科技、技术型的不需要高额的资本额即可创造价值,并可创造超出几倍的资产。

确定较高的资本额,比如组建一个股份制公司要求1000万以上的资产,对此一般的自然人都是很难达到的,国企改革时的资产固然能够达到这个数额,但是国有改制要通过净资产进行注册,有的国有低资产甚至零资产,远达不到股改的最低资本额,只能另辟蹊径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再融资重组。

所以在法定资本制度下赖以生存的资本信用依赖,不太可能切实的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经济秩序,资金再雄厚的公司也只是注册一时的辉煌,能让公司持续性发展和保值增值应从原来的信奉资本信用的理念解脱出来,将原有法定资本制度下只注重资本的注入、形成,忽视资本注入后资产的去向,过度为对资产的合理化使用和对资产的法律或政策性监管,运用资产信用增加活力、注重资产积累和相对稳定。

(二)出资形式单一化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公司法所体现的出资形式其根本目的就是必须保证财产价值的确定性、可移转性和相对稳定性,这是与法定资本制度相辅相成的。

股东出资既是公司资本的来源,传统资本信用的进一步表现就是出资信用,因而要求出资形式法定化否则法定资本制的功能将无从实现 .我国《公司法》即采用严格的出资形式,使用列举方式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无形资产出资有最高比例限制,显然此规定已经将劳务、信用、股权、债权等其他形式出资排除在外。

究其原由和效能,法定资本制度下追求的确定、稳定、尽可能不变的价值是否能够安全的保守资本信用的理念?是否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对外债务的清偿能力或股权价值的可流性?答案是否定的。

教条的资本信用理念从形式上保住了,却被判了实质。

首先是现实中有些公司注册股东不用法定出资形式出资,是用人力资本出资或称劳务出资,但是却在登记中记载为股东,这种情况多半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劳务折算为相应的出资额,即授予其价值变通登记注册,这种情形不可取缔并呈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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