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学院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
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是指学院为了便于灵活调配劳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适应经济市场需求,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向学院提供劳务人员的制度。
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学院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学院内部管理的顺畅和高效。
一、基本原则1.1 合法合规原则学院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等。
1.2 公平公正原则学院在派遣人员的选拔、使用和管理方面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不得因个人因素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影响正常的用人活动。
1.3 全面保障原则学院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评估派遣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在派遣人员工作期间,学院应全面保障其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管理支持。
二、具体实施2.1 派遣需求确认学院在确定需要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详细要求,并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申请。
2.2 派遣人员筛选劳务派遣公司依据学院提供的需求,经过严格筛选和面试,选择适合岗位的派遣人员,并将其相关资料提供给学院审核确认。
2.3 签订协议学院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事项,并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责任和违约处理方式。
2.4 派遣管理学院内部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包括日常工作分配、考勤管理、绩效评估等。
同时,学院需与劳务派遣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5 问题处理在派遣人员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作纠纷、违纪行为或其他问题,学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监督与评估3.1 监督机制学院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履约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福建中医药大学后勤管理处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5 旗山校区学生宿舍智能门锁维保服 福建中医药大学 务采购项目结果公示
6 福建中医药大学旗山校区水平衡测 福建中医药大学 试服务
7 福建中医药大学消杀服务项目
福建中医药大学
8 福建中医药大学消杀服务项目
福建中医药大学
9 福建中医药大学屏山校区生活垃圾 福建中医药大学 清运服务项目
10 屏山校区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结 福建中医药大学 果公示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24.0
2023-016
19.3
2023-05-19
12.0
2022-12-02
11.5
2022-12-31
9.0
2023-08-17
7.0
2023-06-21
7.0
2023-07-07
4.3
2022-12-19
分地区主要项目
(1)福建(24)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福建中医药大学配电房设备维保服 福建中医药大学 务项目
2 配电房设备维保服务项目中标结果 福建中医药大学 公示
3 校内部分区域空调清洗消毒服务项 福建中医药大学 目中标结果公示
4 教室公共教学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结 福建中医药大学 果公示
5 旗山校区学生宿舍智能门锁维保服 福建中医药大学 务采购项目结果公示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3.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教育系统
序 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校内部分区域空调清洗消毒 福建中医药大学 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按可计算节支率的公告时间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大学后勤保障劳务派遣方案 (2)

大学后勤保障劳务派遣方案1. 引言大学后勤保障是指为大学提供生活、教学和行政等各方面的保障服务。
然而,由于大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复杂多样的服务需求,后勤保障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压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种劳务派遣方案,即将一部分后勤保障工作委托给专业的服务提供商,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 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优化大学后勤保障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具体目标如下:- 减轻大学后勤部门的工作压力,集中精力处理核心事务; - 提供高质量的后勤保障服务,满足广大师生的需求; - 降低后勤保障工作的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方案内容3.1 劳务派遣范围本方案的劳务派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餐饮服务:将大学食堂的运营管理交给专业的餐饮服务公司,确保饭菜的质量和口感; - 清洁卫生:将校园清洁、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委托给专业的清洁服务公司,保持校园环境整洁; -保安服务:将校园内的安全事务交给专业的保安公司,确保校园安全; - 物业管理:将校园内的维修、设备管理等工作委托给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3.2 劳务派遣流程以下是劳务派遣的基本流程: 1. 需求评估:大学后勤部门根据实际需求评估哪些工作适合劳务派遣,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提供商; 2. 寻找服务提供商:通过公开招标或私下邀请,寻找符合需求的专业服务提供商; 3. 签署合同:与服务提供商进行合同洽谈,明确双方的权责和服务细则; 4. 服务监督:大学后勤部门定期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5. 结果评估:定期评估劳务派遣的效果和成本,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优化。
4. 方案优势4.1 提高服务质量由于专业服务提供商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后勤保障服务,满足师生的需求。
同时,服务提供商通常具备更强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
4.2 降低成本劳务派遣方案可以有效降低大学后勤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成本。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劳务派遣用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本办法所指用工单位是指校属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或学校机关部门。
第三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坚持“从严控制、总量调控、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坚持“核准在先、使用在后”的原则;坚持“合法用工、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人事处作为管理学校劳务派遣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检查各用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我校劳务派遣相关事宜。
第五条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岗位设置及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事宜。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人员招录第六条用工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事业编制内人员不足,可设置一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岗位分为管理辅助岗位、专技辅助岗位、科研辅助岗位、特殊工勤岗位四类。
管理辅助岗位:从事管理辅助工作;专技辅助岗位:从事实验技术、档案图情、医技、财务等技术性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从事科研项目(课题)组的辅助性工作;特殊工勤岗位:从事特殊工勤服务,适用于极少数不适合使用服务外包方式用工的工勤岗位。
全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o凡学校和用工单位的涉密岗位及具有一定管理权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后勤、安保、技术支持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一般应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
第七条学校对编外人员的聘用按照“编制总量下按需聘用”的原则,编外人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聘用单位编制空余岗位数。
学院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学院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整合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到我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员资格劳务派遣人员应符合劳务派遣协议对派遣人员的基本要求及用工单位特殊岗位的用工标准。
第四条岗位设置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执行。
因工作需要确实需增加劳务派遣人员岗位的,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由人事处统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薪酬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原则上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既定的薪酬标准不变)。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严格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支付工资超出薪酬标准的部分,各单位每月报送劳务派遣人员考勤表的同时,需附情况说明,由人事处核定后执行。
因政策性原因调整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的,由学校统组织实施。
第六条日常管理1、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各用工单位负责,人事处负责统协调。
各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明确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出勤制度及劳动纪律。
2、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用工单位需在10小时内通知人事处,并配合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3、劳务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期内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规定处理。
第七条招用与辞退1、各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需事先申请,由人事处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实施派遣。
经学校同意,各单位也可自行招聘,确定人员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派遣至用工岗位。
2、各单位不得私自辞退劳务派遣人员,确需辞退的,需事先申请并附辞退理由,由人事处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辞退手续。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处聘用人员管理,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我校聘用的非事业福利编制的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不包括全日制在读学生勤工助学人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必须依据部门岗位编制,以及后勤保障和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后勤受学校委托,按照“合法合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第五条后勤成立聘用人员聘任领导组,对全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统一领导、安排部署。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总务科,负责聘用人员聘用具体工作,包括聘用人员需求审批、录用、绩效考核、合同签订等的聘用人员聘用工作。
第二章聘用人员聘任第六条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2 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3 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在55周岁、女性在50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由决定,并报备案)。
4 根据聘用岗位具体情况确定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聘用的,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八条各服务中心违反后勤管理处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聘用人员,不予审批工资,且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服务中心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聘用程序1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首次聘任专门成立聘任考核组,并在学校纪检、人事部门及后勤党委监督下,对全处范围内的临时务工人员重新进行聘任,聘任采用面试、笔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优先聘用已在我校工作的人员。
2 各服务中心聘用人员的后续聘用于每年2月份、8月份定期进行。
聘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用工需求审批:各服务中心根据本部门岗位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和相应的岗位任职条件、工作任务,填写《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需求审批表》,报后勤管理处聘任领导组审批。
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文件
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文件校办〔2017〕59号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关于修订《福建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附属单位:《福建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稿)》经校长办公会2017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2017年11月29日印发福建中医药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闽机管综…2017‟6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第二章接待管理第六条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有关业务方面的接待,由对口的学院(部)或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凡需校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由校办公室统一协调。
各种学术和专业会议,由承办单位负责接待安排。
涉及外事、台港澳事方面的相关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安排。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学校派遣工管理制度
学校派遣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派遣工管理工作,保障派遣工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对外派遣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食堂工作人员等。
二、岗位设置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派遣工的岗位,并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应明确,确保岗位与职责相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三、招聘程序学校应当与合法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其负责招聘派遣工作。
招聘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笔试、签订劳动合同等。
四、劳动合同学校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
劳动合同签订后,学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保障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保护学校应当切实保障派遣工的劳动保护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工作条件,确保派遣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学校应当加强对派遣工的劳动保护培训,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劳动纪律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纪律,对派遣工的工作时间、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派遣工,学校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
七、工资支付学校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工的工资。
对于派遣工的工资提升、绩效考核等应当公平公正,确保派遣工的劳动报酬与付出成正比。
八、培训发展学校应当为派遣工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帮助他们提升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提高派遣工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九、奖惩激励学校应当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派遣工给予奖励和激励,对工作不力、违纪违法的派遣工进行惩处。
奖惩激励机制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激发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十、监督检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派遣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质量。
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驻到学校从事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的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条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劳务派遣公司。
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并对派遣人员的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录用后,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作与职责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1. 教学工作:承担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参与课程开发、教学研究等工作;2. 行政工作:协助完成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如文秘、档案管理、资产管理等;3. 后勤工作: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如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物业管理等。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确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调配、培训、考核等。
第十二条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XX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学院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机构为用人单位,学院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不是学院教职工,与学院之间仅产生用工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
第三条学院应按照以下原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一)总量控制、按需设岗;(二)严格审批、择优使用;(三)强化考核、规范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申请第四条学院二级单位(团队、课题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论证后申请使用少量劳务派遣人员。
凡涉密及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限的岗位,尤其是涉及人、财、物管理的关键岗位,均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根据岗位性质,学院劳务派遣岗位分为以下三类:(一)管理辅助岗位。
主要从事支撑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相关事务性工作;(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
主要从事实验技术、图书档案文博、工程技术、编辑出版、会计、医疗卫生、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等与专业技术相关的辅助工作;(三)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主要从事科研团队、课题组相关科研辅助及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劳务派遣岗位设置数量及申请流程。
(一)不论用工经费何种来源,学院按照不超过全院正式教职工总量的10%,控制全院劳务派遣用工总体规模。
每年3月、9月学院集中组织二级单位申请用工计划;(二)党政机关原则上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正式岗位人员空缺或确因专项工作需要,需要设置劳务派遣岗位的(包括职能部门使用专项经费,但岗位设置在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研财务助理),须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请学院机构与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三)教学科研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正式教职工数的5%。
在上述规定比例内且用工费用自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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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学院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后勤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后勤管理处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后勤各部门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证我校后勤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福建中医学院非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后勤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岗位的设置范围为:学院内从事环卫、绿化、宿舍管理、维修、驾驶、餐饮服务和特殊工种等工作岗位。
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学校人事处是后勤非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各中心劳务派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中心对劳务派遣人员业务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条各中心应与劳务派遣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将相关的岗位职责及岗位管理规定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人员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
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派遣公司在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找缴。
第三章聘用要求第七条后勤管理处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各中心可根据派遣人员的身体状况、技术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六)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应具备初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三证”: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
(七)各中心工种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1、办公室管理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职业(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2、车辆驾驶员:持有C1驾驶证及以上级别,并连续从事驾驶工作2年以上。
3、水电维修工:熟悉水、电、五金等维修基本操作技能,熟悉高、低压配电设施的操作;需有电工操作证书(具有当年年审证明)。
4、花圃花工、绿化养护工:具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及养护技术,熟悉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及树木的整形修剪工作。
5、学生宿舍楼管理员:思想品质优良,容貌端正,举止行为大方、得体,有较强的责任心。
6、保洁员: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7、餐厅经理:具备专业技术等级证书,3 年以上同等职位从业经验;熟悉餐厅、餐饮服务的运作和管理。
8、厨师长:具备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相应规模食堂管理工作,持健康证。
9、厨师:取得餐饮服务上岗证、等级证书,持健康证。
10、餐厅辅助工: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持健康证。
11、餐厅切配:有1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熟悉厨房本岗位工作流程,持健康证。
12、仓库管理员:熟悉仓库管理流程,能承担夜间验收工作。
14、财务人员:财务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上岗资格证书,熟悉财务管理、财务分析、成本核算等。
14、名师苑客房服务员:中专或职高以上学历。
第八条应聘时应提交的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明、技能等级证书和工作业绩简介及体检表等原件和复印件。
非福州市区和闽侯县户籍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
第九条从事电工、驾驶等技术工种的派遣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四章劳务派遣程序第十条各中心根据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向后勤管理处提出劳务派遣岗位设置计划。
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后勤发展需要,审议批准劳务派遣岗位设置计划,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各中心根据岗位设置要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及时报后勤管理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统一与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聘期与考核第十三条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须对新进入岗的劳务派遣人员设定至少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
派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派遣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各中心的用工部门应在试用期内对派遣人员加强跟踪考核其胜任情况,及时反馈人事处。
对不能胜任工作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应在试用期内及时退回省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第十四条各中心根据工作要求,每年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第六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报酬根据工作实际,结合福州市相关工种指导价格确定。
各用工部门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学校人事处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含加班工资)和考勤奖构成。
各中心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期间,领取试用期工资。
第七章考勤管理第十八条各中心要认真履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工作职责,按照后勤管理处的统一领导,加强对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格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因故需要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
第二十条各中心要认真落实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统计,作为对派遣人员工资、奖金发放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请销假和考勤管理制度的派遣人员,将视其情节,依照后勤管理处的相关管理规定,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必要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二十二条请销假制度(一)请假分类:派遣人员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均要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请假内容1、婚、产、丧假(1)婚假:派遣人员婚假为3日,晚婚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10天。
申请婚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2)产假:申请产假须有医院的产检或分娩证明,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八十天。
男方照顾假为7日。
(3)哺乳期。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子女不满1周岁的女员工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4)丧假:派遣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下同)去世,请丧假3日。
需要派遣人员本人去外地处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
2、病假、事假(1)病假:派遣人员请病假必须持有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无证明或手续不全者,按事假处理。
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
(2)事假:派遣人员因个人或家庭等其他原因,确需请假处理的,可请事假。
家在外地的派遣人员,如家里发生天灾人祸,省内可照顾请事假5日,省外7日;派遣人员的直系亲属病情危重,经医院证明确需陪伴外出就医,每学期可照顾请事假不超过10日。
13、旷工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按自动离职论处。
(三)请假程序1、派遣人员需要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中心批准,凡遇特殊情况,可使用通讯工具请假,3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2、假期满后应按照规定办理销假手续,凡未按时销假者,按超假处理。
假期满后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提前申请。
(四)审批权限1、凡派遣人员需请婚假、病假、产假、丧假均由各中心主任按下述规定审批,办理请假手续。
(1)事假:请事假不超过5日由各中心主任审批,5日以上事假由各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后勤管理处批准。
(2)病假:请病假不超过7日由各中心主任审批,7日以上病假由各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后勤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考勤与工资收入:派遣人员病、事假、旷工按照规定减发或取消个人岗位绩效和考勤奖。
(每个月按照26天计)(一)病假1、当月病假2--7天的,按实际天数减发岗位绩效;2、当月病假超过7天的,发给基本工资;(二)事假1、当月事假2--5天,按实际天数减发工资绩效;2、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发给基本工资;(三)旷工1、旷工半天的,按1天减发工资绩效;2、旷工1天的,按3天减发工资绩效;3、当月累计旷工2天的,发给基本工资;第二十四条考勤处分规定全体派遣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均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对违反者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旷工者所在部门应督促其本人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1、各中心使用指纹机考勤。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者,扣发岗位绩效5元;超出10分钟且在半小时以内的,扣岗位绩效10元;超过半小时,扣半天工资、绩效;超出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2、旷工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全年奖金和福利(如给学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处务会讨论同意后,可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连续旷工3天,全年旷工累计达7日或以上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月考勤无迟到、早退、旷工,无病假、事假者,发给考勤奖。
第二十六条后勤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各中心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中心的工作需要,安排员工补休或轮休。
第八章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管理;2、诚实守信,不营私舞弊、弄虚作假;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4、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
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工作场所环境卫生清洁;6、爱护公物,勤俭节约,不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7、搞好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8、关心集体,维护单位形象;第二十八条派遣人员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均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部门可将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人员因违规而对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可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1、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无正当理由(原因)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调配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6、当月迟到、早退达到或超过15次;或全年迟到、早退50次或以上的;7、当月连续擅自离职3天,或累计擅自离职5天或以上的;8、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的,按擅自离职处理;连续擅自离职3天或1年内累计擅自离职15天及以上的;9、在工作场所与顾客或员工吵架、斗殴的;10、违反岗位职责月累计5次以上的;11、严重违反消防和安全规章制度的;1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