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为其他各章的具体规范奠定基础。
其他各章的内容必须体现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运用时也必须符合总则确定的原则和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共七条,分别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各级政府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以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工作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主要意图。
在有的法律、法规中,还往往同时明确规定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我们在这里将主要结合立法的起草和论证,向大家介绍一下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便于大家理解和了解这部法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加深对本法立法目的的了解。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十分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制取得了较大进展。
国务院从1988年开始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
与之相配套,公安部陆续制订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和《机动车登记办法》等15个部门规章。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上述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道路交通的需求迅猛增长,机动车和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而城乡道路建设相对滞后,再加上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普遍淡薄,交通违法现象十分严重,致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灵山县灵东大桥“2001.6.8”特大交通事故

灵山县灵东大桥"2001. 6.8" 特大交通事故2001年6月8日凌晨1时40分,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灵东大桥上发生一起大客车坠落水库的特大交通事故。
这次事故造成车内司乘人员29人死亡(男17人,女12人),13人获救生还(其中2人轻伤、6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6.1万元。
事故发生后,参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6月日成立了自治区灵山县灵东大桥"6.8"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调查组"),对该事故(以下简称"6.8"事故)迅速展开了调查。
根据桂政办发[2001]89号文的要求,自治区调查组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王汉民任组长,自治区经贸委主任冯祖华、副主任邓于仁,自治区煤炭行业办主任郑兆安,自治区交通厅纪检组长赖和平,自治区交警总队队长于娃宪任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经贸委安全生产局、自治区交警总队、自治区运输管理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监察厅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
在钦州市和灵山县政府的积极配合下,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分析,并聘请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自治区调查组现已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6月7日上午11时,驾驶员邹家斌驾驶广西钦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钦州汽车客运分公司的一辆大客车(桂林大宇牌普通双层卧铺客车,核载45人,车牌号为桂N-02991)从广东东莞市虎门车站出发开往广西钦州市。
12时30分左右到达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等客,18时到达广东省高要县初记饭店吃晚饭,饭后改由同车驾驶员谭意昌驾驶,22时到达广西岑溪市新兴饭店吃夜宵,随后又改由邹家斌驾驶。
8日凌晨1时40分,邹家斌驾驶大客车行至灵山县灵东水库大桥北端,经过省道20124线70KM + 600M 桥北端与路面连接的一凹陷路段时大客车突然发生剧烈颠簸,然后向右侧滑,冲上右侧旁边高0.25米的人行道,撞断大桥西面17.4米的护栏后坠落到距桥面8.15米、水深12米的水库中,造成29人死亡(男17人,女12人),8人受伤(均为男性)、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6.1万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现行有效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名称实施日期一、相关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实施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正实施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正实施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实施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实施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实施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修正实施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实施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正实施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实施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实施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实施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正)修正实施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实施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实施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实施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订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实施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技术防范条例陕西省关于颁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质认证的通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印发〈杨凌农业示范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示范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细则〉的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用劳动法规全书53 工伤保险现行法律政策汇编54 工伤、非工伤伤残程序鉴定标准55 安全科学技术百科全书56 中国劳动防护用品实用全书57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修订)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修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74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88 陕西省消防条例(2009年修订)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年修订)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陕西省专利条例(2012修订)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12修正)陕西省消防条例(2009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三、化学危险品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四、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3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检察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修订)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五、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六、培训、考核1 劳动部关于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八、劳动防护用品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范围的答复-公交管[1994]189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范围的答复-公交管[1994]1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bcf7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2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范围的答复
(公交管〔1994〕189号)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定义范围的请示》(闽交警安〔1994〕0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道路定义中“等”字的含义仅为列举后煞尾,不包括列举未尽。
此复
1994年12月17日
——结束——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范围的答复
制定机关
公安部
公布日期
117
文号
公交管[1994]189号
主题类别
道路交通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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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的界定

“疲劳驾驶”行为的界定一、疲劳驾驶的概念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88年7月4日)第九项第二款规定,“过度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16-G416.10-2003)《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代码》第三部分事故原因分类与代码说明中,“疲劳驾车,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6条第九款的规定。
这里的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
”按照这一概念,“疲劳驾驶”必须具备三个要素:1、必须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员;2、必须在道路上行驶时;3、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时仍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
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就构成“疲劳驾驶”。
二、疲劳驾驶的技术认定1、从行为被发现前24小时内,计算驾驶人驾驶车辆的累积时间,若超过8小时,并有疲劳驾驶外在表象的,则符合疲劳驾驶条件;2、通过调查,确认驾驶人有由于其他原因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时仍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虽然累积时间没超过8小时,仍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三、预防疲劳驾驶的法律规定以下规定是为预防疲劳驾驶法律所作出的禁止性规定,而非对疲劳驾驶的界定。
1、驾驶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将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交通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道路规划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道路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符合道路交通规划,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道路设计标准道路设计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设计标准,并根据交通流量、道路条件、安全需求等因素,设置道路标志、标线、信号灯、监控设施等。
第六条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缓解交通拥堵。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 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2. 遵守会车、超车、让行、停车等交通规则;3. 保持车辆安全距离,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4. 驾驶时不得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5. 遵守其他交通行为规范。
第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规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 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2.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随意穿行;3. 遵守与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规定,确保安全通行;4. 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5. 遵守其他交通行为规范。
第九条行人行为规范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 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2. 在人行道内行走,不得随意穿行、翻越交通设施;3. 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4. 遵守与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规定,确保安全通行;5. 遵守其他交通行为规范。
交规交通管理条例解读
交规交通管理条例解读交通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为了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各地方政府普遍颁布了交规交通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这些条例进行解读,以便广大司机和行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交通规则,共同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一、交通信号灯的含义与应用交通信号灯是交通管理中一项重要的设施,用于控制交通流量和保障行人与车辆的通行安全。
红灯代表停车,绿灯代表通行,黄灯代表警示。
驾驶人应严格按照信号灯的指示行驶,不得闯红灯,以免引发交通事故。
二、机动车行驶规定驾驶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保持车辆安全驾驶,不得酒后驾车或者吸毒驾车;2. 遵守交通标志和信号,不得违规变更车道或者压线行驶;3. 保持行驶车距,不得跟车过近,以确保行车安全;4. 按规定使用灯光,夜间行驶应开启车头灯。
三、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规定非机动车和行人在交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非机动车应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不得进入机动车道;2. 行人应当走人行横道过街,不得横穿马路;3.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按时过马路。
四、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是交通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 当事人应先确保自身安全,迅速撤离事发地点;2. 驾驶人应及时拨打交警电话报警,等待交警到场勘察;3. 不许擅自脱离事发地点,以免影响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
五、紧急救援和防范措施在交通事故紧急情况下,我们应知道如何进行紧急救援:1. 拨打急救电话,及时报告事故情况;2. 给予受伤人员紧急救助,尽力保护其生命安全;3. 在可控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六、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当我们不遵守交通管理条例时,将面临处罚的可能:1.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分、暂扣证件等;2. 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3. 为了避免处罚,我们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
综上所述,交规交通管理条例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而设立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道路交通治理,爱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和畅通,以习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都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益。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形,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阻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能够连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耀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形下,能够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律师事务所同意被告人孙xx亲属的托付,指派我们担任其第一审辩护人。
依照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我们谨代表本人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哀悼,对原告人表示慰咨询。
一、被告人孙xx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xx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致使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因此,其犯罪情节一般。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看,发觉被害人差不多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孙xx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
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通过和破获通过,对被告人孙xx的到案情况讲明存在矛盾,破获通过讲孙xx案发后逃离现场明显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通过为准。
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通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孙xx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通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够免除处罚。
的规定,被告人孙xx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能够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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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
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条例》若干条款作如下解释:
一、第三条第(二)项中的“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
“人力车,”是指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借道通行”,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第二款规定,是指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中,遇有《条例》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无所遵循时,其通行必须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原则,如果由于违反这一原则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追究违反人的责任。
但《条例》其他条款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引用本条。
三、第十条第(四)项中的“绿色箭头灯”,是指绿灯中带有左转弯、直行、右转弯导向箭头的交通指挥灯信号。
一般安装在交通繁忙、需要引导交通流的交叉路口,与红灯、黄灯配合使用。
第(五)项中的“黄灯闪烁”信号,设在有危险的路口或路段,以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四、第十一条中的“车道灯信号”,一般安装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只对在该车道行驶的车辆起指挥作用,其他车道的车辆和行人仍按规定信号通行。
五、第十五条中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是指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86)中规定的标志、标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增加的标志、标线。
六、第十八条中的“必须申领移动证”,是指未领取牌证的车辆或办理复驶的车辆,需要从住地到车辆管理机关进行检验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移动证,方准上路行驶。
七、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是指车辆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的规定。
八、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必要的安全距离”,是指当牵引车停车时,被牵引的车辆制动停车后不会与牵引车相撞所需要的最小距离。
牵引车辆时,应根据行驶速度、道路状况和天气情况决定牵引装置的长度。
在限速每小时二十公里的情况下,一般柏油路、水泥路、碎石路上,软连接牵引装置应为五至七米;在有水、泥泞的道路上,应适当延长一至四米。
在冰雪路上牵引车辆,应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九、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中的“饮酒后”,是指驾驶员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凡发现驾驶员有酒精反应的,均可按酒后开车予以处罚。
第(九)项中的“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
例如: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癫痫,眩晕,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疾,肢体严重伤残等。
“过度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
十、第三十一条中的“交通流量大的道路”,由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交通情况自行确定,并需明文公告。
十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时,其装载的长度、宽度、高度任何一项超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均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跨县(市)运输的,由始发地的县(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就载运车辆、物品、捆扎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审批,并指定在本县(市)境内行驶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运输过程中需要经过的地区,须由当地县(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本县(市)境内行驶的时间、路线和时速。
在城市中跨区运输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并指定行驶的时间、路线和时速。
运输特大物品时,承运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有关县(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公路或市政管理部门,对行驶路线进行实地勘查,确认可以通过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二、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的“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是指货运机动车在运输货物时(大型货运汽车在长途运输时),不准车厢内又载货(少量小件物品除外)又载人。
“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是指为押运或装卸人员预设的乘坐位置,必须保证行车中不致因制动、转向、颠簸等情况,使货物发生移动造成乘车人滑落、被挤压等危险。
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的“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是指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线或隔离设施算起,轻便摩托车通行路面宽度不能超过二米。
第(二)项中的“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不能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能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能超过二点六米。
第(三)项关于小型机动车道与大型机动车道的划分,如果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车道划分从道路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起向右依次排列:第一条为小型机动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第二条为大型机动车道,供小型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第三条为低速机动车道,供限速三十公里以下的机动车和其他机动车低速行驶时使用。
各种机动车在上述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各行其道,但遇有本车道交通不畅、其他车道空闲时,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
十四、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中的“小型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
上路行驶的手扶拖拉机,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中的“急弯路”,“陡坡”,是指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86)规定,应当设有急弯路标志或陡坡标志的路段。
“窄路”、窄桥”,是指路面、桥面宽度在三点五米以下的路段。
十六、第四十二条第(一)(二)(四)(六)项规定,也适用于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
十七、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是指同为机动车(公共汽车、电车除外)、同为非机动车或同为公共汽车、电车相遇时,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十八、第五十四条中的“非机动车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是指非机动车因本车道被机动车临时占用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不妨碍相邻机动车道的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距机动车十米内驶入相邻的机动车道,但须紧靠右侧通行,绕过机动车必须迅速驶回本车道。
因道路损坏或施工需要占用非机动车道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划出供非机动车行驶的临时车道、没有划临时车道的,非机动车可按上述原则行驶。
十九、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是指车辆临时停车时,必须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放,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侧石、道牙)不能超过零点三米。
二十、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行人“靠路边行走”;是指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一般不能超过一米。
二十一、第六十四条中的“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是指成年人列队通行道路时,在人行道较窄或者行人较多、行进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走车行道,但须靠右行进,从车行道边缘算起,通行路面宽度不能超过一点五米。
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列队行走的人员不得走机动车道。
二十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已有规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种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处罚原则,也适用于本条例中规定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处罚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二十三、第九十三条规定“一九五五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同时废止”。
未提到的一九六0年公布的《公路交通规则》,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七年三月明令废止(见国发1987〔2〕号文件)。
一九七二年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在本条例施行后,即自行失效。
二十四、本解释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