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防癌疾病+两全保险费率表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健康人生综合保险计划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您设计了这款保障计划,供您参考。
以岁,健康性为例:险种保险期缴费期基本保额年缴保费国寿防癌疾病保险80周岁20年10万元元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80周岁20年10万元元保障项目国寿防癌疾病保险①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②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范围如下: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之内的下列恶性病变:(1)特定年龄前列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前列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61;(2)特定年龄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34;(3)特定年龄乳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乳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0;(4)特定年龄宫颈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女性子宫颈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3;(5)特定年龄白血病: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90-95范围内.并且至少已经接受化学治疗或骨髓移植;(6)特定年龄骨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原发于发生于骨骼或其附属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40-41范围内。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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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4)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先天性疾病;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疾病;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国人寿防癌险自动计划书

基本保额年交保费交费年限保险期间10万元120020年至80周岁10万元25020年至80周岁合计保费1450元,每天4元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保险责任:1、轻症癌症:原位癌;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2、3、(1)特定年龄前列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2)特定年龄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3)特定年龄乳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4)特定年龄宫颈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5)特定年龄白血病: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6)特定年龄骨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4、5、6、具体利益条款以《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及《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为准业务经理:联系电话:国寿防癌疾病保险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费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后,首次确诊本合同指定的轻症癌症,本公司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3万元,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癌症为本合同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3万元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2万元,最多给付5次合计10万元00险种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29000万元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发生并确诊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费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后,指定恶性肿瘤,本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人寿疾病保险报销标准

人寿疾病保险报销标准人寿疾病保险是一种为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特定疾病时获得经济赔偿的保险产品。
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保险报销标准,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人寿疾病保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疾病范围:人寿疾病保险通常会列出具体的疾病范围,被保险人只有患上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疾病才能获得保险赔偿。
2. 诊断标准:通常来说,被保险人需要通过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以符合保险公司的赔付要求。
3. 赔付比例: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赔付的比例,例如,保险公司承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治疗费用的50%进行赔付。
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治疗费用为10,000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将赔偿5,000元人民币。
4. 赔付上限:人寿疾病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设定赔付的上限金额,例如,保险公司将最多赔付100,000元人民币。
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治疗费用超过这个上限,保险公司将只赔偿上限金额。
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能设定免赔额,即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才会开始赔付。
免赔额的设定可以降低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并且鼓励被保险人谨慎使用保险权益。
6. 累积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赔付范围内的疾病,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累积规则进行赔付。
例如,某疾病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间内最多赔付三次,每次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额的50%。
7. 理赔资料: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通常需要提交相关的理赔资料,例如,医院的诊断报告、治疗费用发票、医生的处方、住院记录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人寿疾病保险报销标准的一些参考内容,具体的报销标准可能会因不同保险公司、产品以及个人合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人寿疾病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对保险产品的了解和理解。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组合承保规则

要约内容填写要求
险种 名称 保额 保费 保险 期间
由投保人根据 保险条款选择 填写:康终在 “保险期间” 处勾选“终身 ”;防癌险及 附加两全填写 “至×岁”
交费 期间
填写险种的
准确名称
填写对应险 种的投保金 额和保险费
由投保人根 据条款选择 填写“年” 或“至×× 岁”两种类 型
《个人保险投保单》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重大疾病保 险金
1.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确诊轻症重大疾病,合同终止,退还 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2.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轻症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按基 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限制。
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
1.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 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2.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 止,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 病身故,本合同 终止,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按 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或本附加合同 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 利息)的105%或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 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按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4)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先天性疾病;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疾病;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保险】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关键字】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防癌疾病保障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障合同构成国寿防癌疾病保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障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障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障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障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障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障。
第三条保障期间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障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障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障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障金额是指保障单上载明的保障金额。
第五条保障责任在本合同保障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障责任:一、癌症确诊保障金被保障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障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障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障金;被保障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障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障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障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障金被保障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障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障金时,若该被保障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障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障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障金被保障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障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障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障金;被保障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障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障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障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B款保费表
附件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B款费率表保至60周岁单位:人民币元/份投保 年龄男性 女性5年限交 8年限交 16年限交 5年限交8年限交 16年限交0 2162 1276 729 2350 1386 7891 2196 1297 741 2393 1412 8042 2233 1319 754 2438 1438 8193 2274 1343 768 2488 1468 8364 2318 1370 783 2540 1498 8545 2366 1398 799 2594 1531 8726 2416 1428 816 2651 1564 8927 2469 1459 834 2711 1600 9128 2524 1492 853 2772 1636 9339 2581 1525 872 2836 1673 95410 2639 1560 892 2900 1712 97611 2699 1595 913 2966 1751 99912 2761 1632 934 3034 1791 102213 2824 1669 955 3104 1832 104614 2888 1708 977 3174 1874 107015 2954 1747 1000 3246 1917 109516 3022 1786 1022 3319 1960 112017 3090 1827 1046 3393 2004 114618 3159 1868 1070 3467 2048 117219 3230 1910 1094 3542 2093 119820 3302 1953 1118 3619 2139 122521 3375 1996 1144 3696 2185 125222 3449 2040 1169 3773 2231 127923 3525 2085 1195 3850 2277 130724 3601 2130 1222 3926 2322 133425 3678 2176 1248 4000 2367 136126 3756 2222 1276 4073 2411 138727 3834 2269 1303 4144 2454 141428 3913 2316 1331 4214 2497 144029 3992 2364 1359 4281 2537 146530 4071 2411 1387 4344 2576 1488年龄 5年限交 8年限交 16年限交 5年限交8年限交 16年限交31 4150 2458 4403 261332 4227 2504 4454 264533 4301 2549 4496 267134 4371 2591 4531 269335 4436 2630 4557 271136 4494 2666 4574 272237 4545 2697 4580 272838 4587 2723 4573 272539 4620 2744 4552 271440 4643 2759 4517 269541 4655 446642 4654 439643 4638 430544 4605 419945 4551 4077保至70周岁单位:人民币元/份投保 年龄男性 女性5年限交 8年限交 16年限交 5年限交8年限交 16年限交0 3872 2288 1310 3432 2028 11601 3952 2336 1338 3504 2071 11852 4036 2386 1367 3580 2116 12113 4125 2439 1399 3661 2164 12394 4220 2495 1432 3746 2215 12685 4319 2555 1468 3835 2267 12996 4422 2616 1505 3927 2322 13307 4530 2681 1544 4023 2379 13638 4642 2749 1584 4122 2438 13989 4758 2818 1626 4223 2498 143310 4877 2891 1669 4328 2561 146911 5001 2967 1713 4435 2624 150612 5130 3045 1759 4546 2690 154513 5264 3125 1807 4659 2758 158414 5403 3208 1855 4775 2827 162515 5545 3293 1905 4894 2897 1666年龄 5年限交 8年限交 16年限交 5年限交8年限交 16年限交16 5692 3381 1957 5014 2970 170917 5842 3471 2010 5138 3044 175318 5996 3563 2064 5264 3119 179819 6153 3657 2120 5392 3196 184320 6316 3755 2178 5523 3275 189121 6483 3855 2238 5657 3355 193922 6654 3957 2299 5793 3437 198823 6829 4063 2362 5930 3519 203824 7009 4171 2427 6068 3603 208825 7193 4282 2493 6206 3687 214026 7382 4395 2562 6346 3771 219227 7575 4512 2632 6485 3856 224428 7773 4632 2705 6626 3942 229729 7975 4754 2779 6765 4028 235030 8182 4880 2856 6904 4113 240331 8393 5008 2935 7041 4197 245632 8606 5138 3015 7172 4279 250733 8822 5270 3096 7295 4356 255634 9038 5402 3178 7414 4430 260335 9254 5534 3261 7527 4502 264836 9468 5666 3343 7633 4569 269037 9679 5796 3425 7730 4631 273038 9885 5923 3505 7816 4686 276539 10087 6049 3585 7891 4735 279640 10284 6173 3663 7954 4776 282241 10474 6294 8002 480842 10657 6409 8032 483043 10829 6519 8043 483944 10988 6621 8040 483945 11129 6712 8024 483146 11249 6789 7990 481247 11343 6851 7939 478248 11405 6893 7867 473949 11443 6921 7780 468750 11454 6931 7678 462651 11433 756052 11377 742453 11282 726954 11147 7093年龄 5年限交 8年限交 16年限交 5年限交8年限交 16年限交55 10968 689656 10744 667757 10467 643458 10132 616659 9740 586760 9289 5535保至80周岁单位:人民币元/份投保 年龄男性 女性5年限交 8年限交 16年限交 5年限交8年限交 16年限交0 6820 4034 2315 5078 3003 17221 6979 4130 2371 5195 3073 17642 7146 4229 2429 5317 3146 18073 7321 4334 2491 5446 3223 18534 7504 4443 2555 5581 3303 19015 7694 4556 2623 5720 3387 19536 7891 4674 2693 5866 3475 20077 8096 4797 2767 6017 3566 20638 8308 4925 2843 6174 3660 21229 8528 5058 2923 6336 3759 218310 8756 5194 3005 6504 3862 224611 8991 5336 3091 6678 3970 231112 9234 5483 3182 6859 4082 237813 9484 5635 3276 7049 4198 244814 9746 5793 3374 7247 4317 252115 10015 5957 3478 7451 4441 259616 10294 6127 3589 7661 4568 267317 10584 6304 3708 7877 4699 275418 10883 6488 3832 8100 4834 283719 11194 6681 3962 8329 4974 292320 11518 6884 4097 8565 5118 301321 11857 7098 4238 8809 5267 310622 12211 7329 4386 9059 5420 320123 12585 7572 4540 9315 5577 330124 12982 7825 4701 9577 5738 3403年龄 5年限交 8年限交 16年限交 5年限交8年限交 16年限交25 13407 8087 4869 9846 5903 350826 13850 8361 5046 10120 6073 361727 14309 8647 5232 10401 6248 373028 14788 8945 5426 10688 6427 384729 15286 9256 5631 10982 6611 396730 15804 9580 5846 11281 6798 409031 16343 9920 6072 11586 6991 421732 16903 10273 6310 11891 7184 434633 17484 10640 6559 12196 7378 447634 18085 11022 6820 12503 7574 460835 18706 11417 7094 12813 7773 474236 19347 11828 7380 13123 7973 487737 20008 12252 7495 13432 8174 501338 20686 12692 7612 13737 8373 514939 21386 13148 7730 14041 8571 528440 22108 13622 7849 14340 8767 541941 22852 14114 7970 14633 8960 555042 23619 14624 8090 14914 9145 567843 24407 14953 8211 15182 9323 580044 25215 15281 8328 15447 9497 592145 26039 15607 8442 15705 9668 603846 26873 15926 15955 9833 615247 27144 16235 16193 9991 626048 27400 16530 16416 10140 636249 27656 16819 16634 10286 645950 27908 17098 16844 10426 655251 28151 17367 17046 1056252 28382 17619 17238 1069153 28592 17851 17417 1081254 28785 18064 17582 1092255 28954 18252 17728 1102156 29091 17855 1110657 29189 17958 1117458 29239 18035 1122359 29240 18075 1124560 29192 18072 11236注:以上为年交保费,月交保费=0.09*年交保费,四舍五入到元。
国寿最新最完整的防癌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