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法硕辅导:民法经典案例解析七
2009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答案

2009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真题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C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意外,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哟普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A选项和B选项行为均发生在公海上,不在我国领域内。
C选项符合题意。
D选项行为发生在丁所在的国境内,不以为实在我国境内犯罪。
因此本题答案为C2、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从立法上即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处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准确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的界定犯罪的房屋iecong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的行为论处。
因此本题答案为D3、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客体。
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型,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体系。
A选项正确。
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
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直接客体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D选项正确。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4、B 『解析』本题考查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根据刑法明文规定只能有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放火罪、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
因此A\C\D选项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老人、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恶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情节恶劣的行为。
及据此,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形式实施,乙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2009年政法干警民法真题解析

2009年政法干警民法真题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C 【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形成权是权利主体仅凭自己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例如:撤销权、合同解除权。
故C项正确。
2.D 【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故B项正确。
4.D 【解析】双方法律行为,又称双方行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5.C 【解析】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始期的合同和附终期的合同。
题干中甲乙约定甲父死亡,甲将房屋卖给乙,则甲乙之间开始生效。
故C项正确。
6.A【解析】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适用代理。
7.B 【解析】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8.D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本题“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及主观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及主观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 甲有⼀块价值⼀万元的⽟⽯。
甲与⼄订⽴了买卖该⽟⽯的合同,约定价⾦11,000元。
由于⼄没有带钱,甲未将该⽟⽯交付与⼄,约定三⽇后⼄到甲的住处付钱取⽟⽯。
随后甲⼜向⼄提出,再借⽤⽟⽯把玩⼏天,⼄表⽰同意。
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甲同意并当场将⽟⽯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款甚急,丙⽆奈,将⽟⽯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关于⼄对该⽟⽯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买卖合同⽣效时,⼄直接取得该⽟⽯的所有权 B.甲、⼄的借⽤约定⽣效时,⼄取得该⽟⽯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交付给⼄,所以⼄⼀直未取得该⽟⽯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式将⽟⽯交付给了⼄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交付⽅式及其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之间的买卖合同⾃签订之⽇起⽣效,⽟⽯的所有权⾃交付时起转移。
在合同签订之时因⼄没有带钱,甲未将⽟⽯交付与⼄,并约定三⽇后⼄到甲的住处付钱取⽟⽯,说明起初约定的交付的时间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
所以,甲⼄之间买卖合同⽣效的时候,⽟⽯的所有权并没有直接转移给⼄。
因此,A项错误。
随后,甲向⼄提出借⽤⽟⽯把玩⼏天,⼄表⽰同意。
此说明甲⼄对⽟⽯的交付⽅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占有改定的⽅式进⾏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
所以⾃该协议达成后⼄取得了⽟⽯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
因此,BD项正确,C项错误。
2009年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案例题相关法条及答案

2009年司法考试卷四民法真题案例:四、(本题22分)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6. 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考点】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雇主责任,物权的保护方法【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民法

指南针倾情奉献[1]代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担保伟达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伟达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
1999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
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双良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
此外,百货组还以伟达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1月5日,百货组派人到时尚服装厂提货,该服装500件一包,服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
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百货组以伟达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3)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5)在清偿债务时双良商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与伟达商场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6)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双良商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7)设百货组派出的货车系通达汽车运输公司的货车,货车与运煤车相撞系由于不可抗力,现根据通达公司与百货组之间的运输合同,通达公司应否承担100包货物被烧毁的损失,为什么?(8)设在第(7)问情形下,通达公司可否要求百货组支付运费?为什么?(9)设在第(7)问情形下,哪一方应承担证明不可抗力成立的举证责任?为什么?[答案](1)有效。
本案中百货组以伟达商场名义,使用伟达商场公章,而时尚服装厂并不知悉伟达商场的内部规定,这实际上形成了百货组作为代理人为伟达商场代订合同的事实,因而合同有效。
(2)买方的权利义务由伟达商场享有和承担。
2009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一、成都自焚抗拆案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事件回放: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沈岿:(主要介绍了该案件的宪法意义——与宪法关联点):就第一个事件,我简单的称之为“唐福珍事件”,这个事件如果由我评议。
我收到通知的时候有点惶恐,因为有点涉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会议材料当中,没有出现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
由于作为5学者之一,所以我说是有点涉嫌。
但也许是因为我有这样的经历,从我个人的经验角度来看一下这个事件在我们宪法上的意义。
首先,我想说这个事件有两点不太符合作为宪法事例。
第一点,就是唐福珍本人以自焚的方式对抗暴力拆迁,应该说并不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其实,在城市的拆迁过程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恶性事件出现,包括在她之前自焚的,在她之后也有自焚的。
第二点,唐福珍这个事件之后,北大的5位学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违宪违法为由提请了一个建议,但是就唐福珍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它并不涉及到条例本身,因此是有点错位的。
她是集体所有土地上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被拆除,而不是拆迁,这是这个事件透射出的一点信息。
而我又有四大理由说明它具有宪法的意义。
第一,唐福珍由于被媒体广泛的关注,而且由于她视频的出现,给人们的心灵极大的震撼,因此也激发了大家对于拆除、拆迁一系列事件的思考。
法硕历年民法辨析及法条分析题目法硕民法

法硕历年民法辨析及法条分析题目法硕民法法硕历年民法辨析及法条分析题目法硕民法一、辨析题1、【2010】我国民间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
请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中有关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对这种说法进行辨析。
2、【2009】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轻运用债的一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3、【2008】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4、【2007】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
如果此处“权”限为民事权利,请用我国民法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和理论对此加以分析。
5、【2006】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请运用代理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6、【2005】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一人做事一人当”。
请用民法中侵权行为法原理对此加以分析。
7、【2004】我国民间有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
请运用合同法有关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8、【2003】“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
”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9、【2002】判断题,如下:(1)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订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10、【2002】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
2009法硕辅导:民法经典案例解析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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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委托公民乙到外地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并为此开具了正 规授权委托书。乙到外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买卖合同 后,丙又向乙推销电冰箱。乙经考察,认为该晶牌电冰箱物美价廉,在丙地 很畅销。于是,未经甲公司同意,利用甲交给乙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 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又签订了一份电冰箱买卖合同。甲公司得知后, 明确表示反对。 [问题] (1)甲与丙之间的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幺? (2)设甲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事项为购买家电,问:该电冰箱买卖 合同是否有效?为什幺? (3)设甲根本未给乙开具授权委托书,问:该电冰箱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幺? [分析] (1)甲与丙之间的冰箱买卖合同无效。 该合同是乙未经甲的同意,而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同时,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所以无效。理由依正常的交易,丙与乙 签订彩电买卖合同,其应该知道乙的代理权限,在双方签订此合同之后,丙 向乙推销冰箱,丙是明知乙没有代理甲购买冰箱的权利的,而又与其签订冰 箱买卖合同,尽管乙持有盖有甲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但由于丙在主观上是 恶意的;不符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因此该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属 于狭义韵无权代理,在甲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下,该无权代理行为无效。 (2)如 果甲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事项为购买家电,则乙与丙的冰箱买卖 合同有效。因为,甲的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指明家电具体包括哪些,属于授权 不明,乙又持有盖有甲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两份文件足以使丙相信乙有代 理权,从而构成表见代,该合同有效,对甲产生约束力,甲必须承担合同的 法律后果。 (3)如果甲根本未给乙开具授权委托书,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因为丙并不知甲是否授权给乙,其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乙持有盖有甲的公章
的空白合同书,凭着这一事实,丙足以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双方的合同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对甲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