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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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民法经典案例(3篇)

中国法律民法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2010年,张三家在自家土地上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并在楼顶搭建了一个阳光房。

然而,这栋楼房的建设引发了两家之间的物权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阳光房是否属于张三家的私有财产?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家拆除阳光房?3. 阳光房拆除后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三、案件事实1. 张三家在建设楼房时,未征得李四的同意,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阳光房的建设占用了一部分李四家的土地,导致李四家的房屋采光受到影响。

3. 李四多次与张三家协商解决纠纷,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院判决1. 阳光房属于张三家的私有财产,但建设过程中侵犯了李四家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家在建设楼房时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3. 李四有权要求张三家拆除阳光房,并恢复原状。

4. 阳光房拆除后的损失,由张三家承担。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物权法方面:张三家在建设楼房时未征得李四的同意,侵犯了李四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张三家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李四的合法权益。

2. 城乡规划法方面:张三家在建设楼房时未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根据该规定,张三家应当承担拆除阳光房的责任。

3. 损失承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张三家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李四的合法权益。

因此,阳光房拆除后的损失,应由张三家承担。

民法法律案例一则(3篇)

民法法律案例一则(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28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房屋出租给李某某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3000元,一次性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租赁期间房屋的用途、租赁期满后的房屋归还等内容。

2018年6月15日,李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3000元。

此后,李某某每月按时支付租金,但张某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一次装修,将厨房和卫生间进行了改造,李某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某某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事宜,且装修后房屋的居住环境变差。

2019年4月30日,租赁期满,李某某将房屋归还给张某某。

张某某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房屋内存在多处损坏,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破损等。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但李某某认为房屋损坏是由于装修造成的,且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2. 李某某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事宜,且装修后房屋的居住环境变差,给李某某造成了不便,故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房屋损坏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租赁物因不可抗力、自然损耗、合理使用或者承租人过错而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或者减少租金等责任。

”本案中,房屋损坏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自然损耗或合理使用,而是由于装修造成的,且李某某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有过错,因此,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房屋损坏损失的请求不成立。

民法的法律案例(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案由:相邻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李某与王某系某市某区某小区的邻居,两家住宅楼相邻。

李某的住宅位于王某住宅的西侧,两住宅楼之间有一条宽度为1.5米的公共通道。

近年来,王某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严重影响了李某的通行和生活。

2019年3月,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清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清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恢复通道畅通。

2. 理由李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相邻关系,王某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李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立即清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恢复通道畅通。

王某则辩称,其堆放杂物是为了方便日常生活,且杂物堆放的位置不会影响李某的通行。

王某还表示,愿意与李某协商解决纠纷,但拒绝立即清理杂物。

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相邻关系,王某在公共通道上堆放杂物,确实影响了李某的通行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王某应当遵守相邻关系,合理使用公共通道。

王某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共通道上的杂物清理干净,恢复通道畅通。

2. 王某因堆放杂物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相邻权的概念和范围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相互之间应当遵守的合理、公平、合法的原则。

相邻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相邻土地的利用、相邻建筑物的使用、相邻水道的利用等。

2. 相邻权的行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3)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民法(3篇)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法律纠纷,而了解民法的相关知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民法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纠纷解决的方法。

二、案例一:房屋租赁纠纷案情简介:张某租赁李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支付租金2000元,李某负责房屋的维修。

租赁期满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李某协商一致,约定张某提前一个月支付租金,并退还押金。

然而,在张某搬离房屋时,李某以房屋损坏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自然损耗的,由出租人承担。

李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出租人,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张某提前一个月支付租金,符合法律规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搬离房屋的,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

李某以房屋损坏为由拒绝退还押金,缺乏法律依据。

解决方法:1. 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押金。

2. 如果李某拒绝退还押金,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退还押金。

三、案例二:交通事故纠纷案情简介:王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

陈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3万元。

陈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法:1. 王某应当承担陈某的医疗费用。

民法法律行为案例(3篇)

民法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者王某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某住宅楼一套出售给王某,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王某于2021年6月1日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剩余房款。

开发商承诺于2022年6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到了交房日期,王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板不平、窗户漏水等。

王某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王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开发商整改房屋。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3. 购房者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开发商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且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王某;(2)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合同约定;(3)赔偿王某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3. 王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认为,王某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和整改房屋的诉讼请求合理,依法予以支持。

四、案例分析1.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开发商与王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法律事实案例(3篇)

民法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李某负责办理,张某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剩余100万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权属纠纷?2.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事实1. 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200万元。

2. 张某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00万元。

3. 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4.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的问题,经法院调查,确认涉案房屋确实存在权属纠纷。

李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对该房屋的出售行为存在权属瑕疵。

2.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

3. 关于法院应如何判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2)李某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后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民法案例(3篇)

法律法规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系邻居,两人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

张某原居住在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房屋中,该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

李某原居住在另一套相邻的房屋中,该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

由于李某家庭人口增加,住房条件紧张,李某与张某协商,欲购买张某的房屋以解决住房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张某同意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无法办理过户。

李某遂要求张某退还定金,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张某拒绝退还定金,并提出李某违约,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是否应当退还李某定金,并赔偿其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并非李某的原因。

因此,李某不构成违约。

2.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退还李某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李某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退还李某定金,并赔偿其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退还李某定金5万元,并赔偿李某因房屋无法过户而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产权证瑕疵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

经典民法法律案例(3篇)

经典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女,28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张某在自家三层小楼的一层开设了一家小餐馆,李某则租赁了张某的小楼二层作为自己的工作室。

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的小楼二层,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押金、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在二层房屋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但李某置若罔闻。

张某遂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返还押金。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3. 李某是否应返还押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违约行为。

2.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租赁物被占用,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因此张某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3. 关于李某是否应返还押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应当返还,押金应当返还给承租人。

”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李某应返还押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李某在租赁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张某有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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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选案例民法案例1------案例14【导读】民法学案例答题要领1 确定法律关系对于民法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考生往往觉得看完案例的题干以后,一团雾水,不知该从何处下手。

首先应当明确题干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答题时,为了节省时间,避免出错,可以在稿纸上画出一个法律关系结构图,将题干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画在结构图上。

无论这些法律关系在问题中是否体现,最好都在法律关系结构图中一一体现。

这样答题时,内容一目了然,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避免忙中出错。

对于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当事人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多,因此分析案件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当事人,将其中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剔除,从而简化分析内容。

在确定当事人以后,应当分析当事人的状况,确定这些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2)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这个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事实,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其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可以有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分。

(3)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在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以后,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明确了。

但要注意两个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

其中既可能是多个行为导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能是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

在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中,要注意分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是责任聚合还是责任竞合。

2 根据问题确定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定其具体的法律后果,因为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根据案例事实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返还后果,要根据不当得利占有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返还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根据追认权人是否行使追认权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必然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确定。

而且要特别注意案例问题中的假设性问题。

目前的考试中,往往在问题中又增加了新的内容,这要求将新的内容在法律关系的分析中体现出来。

3 答题的具体要点:(1)一定要就题答题,不能随意发挥。

(2)先写结论,后写理由。

案例一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利用奖金购买钻戒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HT〗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

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

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1 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 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 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 假设南宫琴没有告诉萧雨,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 【答案】1 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南宫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 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

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南宫琴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

既然其母亲萧雨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

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 萧雨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萧雨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 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在本案例中,南宫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因此,商场不能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解析】本案例中,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等问题。

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南宫琴与商场的附赠与奖券的买卖合同关系、南宫琴与萧雨之间的监护关系。

对于该题要重点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为的行为,包括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和纯获利益的行为。

案例二精神病人甲某打伤他人及购买电视机案(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HT〗甲某曾经患有精神病,2000年10月7日甲某精神病复发。

9日上午甲某的监护人乙某有事外出,将精神病未愈的甲某独自锁在家中。

等乙某办完事返回后,发现甲某已经不知去向。

乙某立即四处寻找。

后来发现10月10日甲某来到丙某家中,将丙某打伤,造成丙左腿粉碎性骨折,花去住院费、医疗费共1000元,另外,误工1个月,损失工资1000元。

甲某打伤丙某后,又不知去向。

2002年12月,甲某的妹妹已经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某失踪,并已经获准。

2003年3月19日甲某于某市出现,并在丁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价款3500元,购买电视机时,甲某精神正常。

问题1 丙某应当向谁主张赔偿他的医疗费和误工费?2 丙某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 甲某的妹妹宣告甲某失踪并获准是否合法?4 甲某与丁商场买卖电视机的行为是否有效?答案1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应当向监护人乙某主张赔偿请求。

2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丙某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损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 合法。

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的相关规定。

4 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此时甲某精神正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考生应该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

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无权申请。

第一顺序的是配偶,第二顺序的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的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此顺序的限制。

案例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案〖HT〗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衫,1996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1年仍无音讯。

5年来,刘衫的妻子马芳和刘衫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

由于刘衫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马芳。

至2001年,刘衫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

刘衫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刘衫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

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

2001年5月,刘衫的妻子未经刘衫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衫妻子的申请,于2001年7月15日发布公告,2002年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衫死亡。

刘衫的财产被分给马芳和他的父母。

马芳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芳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

2002年11月,刘衫从外地回到家里。

原来刘衫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

刘衫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5年。

后来终于思家心切,便回来了。

刘衫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马芳恢复夫妻关系。

马芳不同意与刘衫复婚。

刘衫诉至法院,要求与马芳复婚,并返还其原有财产。

【问题】1 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刘衫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 人民法院受理刘衫妻子马芳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 刘衫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 如何处理刘衫的请求?5 设马芳于2002年9月将与刘衫所生的6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刘衫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6 设刘衫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马芳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马芳应负什么财产责任? 【答案】1 正确。

因为作为失踪人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刘衫的妻子未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不是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的工艺美术厂无权申请宣告刘衫死亡。

2 正确。

具体理由是:(1)马芳作为刘衫的配偶,是申请宣告刘衫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同时鉴于刘衫失踪已经满四年以上,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故法院可以受理马芳申请。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符合此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受理并公告一年后宣告死亡的做法正确。

3 刘衫父母的观点不正确。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的、前置的程序。

依据为《民通意见》第29条。

4 刘衫不能自行恢复与马芳的夫妻关系;刘衫父母和马芳继承的刘衫的财产,如果原物存在,应予返还;如果不存在,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5 未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不能主张收养无效。

6 马芳应返还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并赔偿由此给刘衫造成的损失。

【解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刘衫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与其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及在宣告死亡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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