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1. 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以罚款,并在重大情况下暂停生产活动。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处以罚款,并在恢复生产前进行检查和验收。

3. 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责令立即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处以罚款。

4. 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保险: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投保并补缴保险费,处以罚款。

5.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行政处罚:责令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若不整改,处以罚款。

6. 未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事故,处以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结果1. 行政处罚的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2) 根据调查结果,执法部门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3) 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4) 执法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行政处罚的结果(1)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2) 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及时整改和缴纳罚款;(3) 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1. 持续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每日处以罚款,并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

2. 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3. 公示和记录执法部门应当将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适当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隐患排查的;(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辖。

第六条对跨地区或重大、复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条行政处罚应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九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作出,并明确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和期限。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许多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定了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并对这些行为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以下是一些违法行为:1.未经安全评价或者未按照安全评价结果执行建设项目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单位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的;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4.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未按照安全检查结果整改的;5.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的;6.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或者未取得安全标志的;7.擅自停、限、封、挂牌、限制生产、营业的;8.擅自转化、改变、关闭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的;9.违反规定从事限制大气污染、水污染物排放的产业或者工艺的。

行政处罚办法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可以是企业、个人等,处罚种类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在具体的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2.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要公正执行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也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行政处罚,既不能拖延时间,也不能过快结束。

在行政处罚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事宜,包括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立案机关等。

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申辩,并有权进行举报、申诉和诉讼等。

结语安全生产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话题,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引起严厉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告知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效力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3.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机构,以及自然人。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实事求是、量罚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公告。

第六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申请听证、复议,并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七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等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轻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

第八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直接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重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重。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罚以及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机关的名称;(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四)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五)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期限。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申请表附件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通知书附件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复议申请表附件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许可证:指国家出具的允许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证书。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是一件极为严重的事情,一旦发生不仅会对工厂企
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给员工及其家庭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同时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管手段,是国家对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主要包
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同时,
行政处罚的力度也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
其实施条例和其他实施法规。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础依据,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
制度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目前,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已成为国家重要的
战略任务。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同时,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不安全因素进
一步积累和扩散,避免给企业和员工带来更大的损失和伤害。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是国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
予的制裁,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种重要手段。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
建设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员工安全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为实现“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奠定坚实的基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规定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培训等情况,将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备检验、保养与维修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将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未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七、从业人员未经职业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应的工作资格等情况,将处以罚款,同时暂停其从业资格。

八、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将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以上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我们将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安全生产的秩序和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要严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继续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既要考虑到处罚的力度和严厉程度,也要针对不同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轻微事故或事故隐患,对其将进行责令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十、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事故隐患、虚假报告、篡改事故报告等行为,对其将追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从业资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二)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未配备或者未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具;(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标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对于具有前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能够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并处以每日限额处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四)通报批评;(五)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抱歉,我无法为您提供超过500字的段落。

在500字的限制内,我们可以探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包括如何收缴罚款、对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如果您需要更多内容,可以根据给出的内容做进一步的扩展和细化。

谢谢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罚款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罚款应当及时收取,确保罚款的实际执行。

第九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具体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处理;对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实施相应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10、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1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6、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8、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9、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1、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监督管理的2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31、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32、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33、矿山企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34、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