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修订【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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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方管理规定(3篇)

关于处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具、审核、调配、使用和管理处方。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二)规范处方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处方水平;(三)加强处方监督,确保处方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四)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处方开具第四条医师应当具备处方权,并按照《医师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第五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药物过敏史、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和给药途径;(二)处方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诊断、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和审核医师签名等;(三)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不得使用非规范用语;(四)开具处方应当遵守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五)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管理法规。

第六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充分了解,确保诊断准确;(二)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三)注意药物的相互作用和禁忌症;(四)合理确定药物剂量和给药途径;(五)关注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和既往用药情况。

三、处方审核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方审核工作。

第八条处方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核处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二)审核处方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管理法规;(三)审核处方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禁忌症等问题;(四)审核处方是否超出医师的处方权限;(五)审核处方是否存在不规范用语等问题。

第九条处方审核部门或者审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患者信息是否准确;(二)诊断是否明确;(三)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是否合理;(四)医师签名和审核医师签名是否齐全;(五)是否存在重复开具、超剂量开具等问题。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修订【通用】(二)2024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修订【通用】(二)2024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修订【通用】(二)引言概述:处方药管理在医药行业具有重要地位,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规范药店销售环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医疗行业的发展和需求变化,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最新的修订。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于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的最新修订进行阐述,以期提高处方药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一、规范处方药开具和使用1. 设立合理的处方药开具标准2. 加强处方药开具的审查和审核3. 推广电子处方系统的应用4. 加强处方药取药环节的管理5. 提高民众对于处方药使用的风险意识二、强化处方药销售管理1. 加强药店经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2. 完善处方药销售过程中的记录和报备要求3. 强化药店的销售和储存环境监管4. 鼓励药店建立药品使用登记制度5. 加强对于处方药销售人员的监督和考核三、加强处方药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1. 推动建立统一的处方药信息平台2. 加强医药信息标准化工作3. 加强处方药信息共享与交流4. 提高处方药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5. 推进处方药信息的互联互通四、加大对处方药滥用和乱用的打击力度1. 完善处方药滥用和乱用的监测体系2. 增加对非法销售处方药的处罚力度3. 提高对处方药滥用和乱用行为的打击效果4. 加强对医药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监督5. 引入相关技术手段提升打击效果五、加强处方药管理的全过程监管1. 完善对处方药生产的全程监管2. 强化对处方药配送的监测和管理3. 提高对处方药销售环节的监督力度4. 加强对处方药使用结果的评估和反馈5. 提升全过程监管的信息化水平总结:通过对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的最新修订,我们可以规范处方药的开具和使用、强化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加强处方药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打击处方药滥用和乱用行为、加强处方药管理的全过程监管。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推动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范文(4篇)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范文(4篇)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范文药品管理是医疗卫生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众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是药品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为了规范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工作,下面是一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的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机构从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购进、储存、配给、销售、使用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均应当按照以下含义解释:1. 处方药:根据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 非处方药:不需要医师处方即可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3. 购进:指从合法渠道获得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活动。

4. 储存:指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合理保存和管理的活动。

5. 配给:指按照医师处方和患者需求合理分配药品的活动。

6. 销售:指向患者提供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购买和终止药品的活动。

7. 使用:指患者按照医师处方或者药品说明书合理使用药品的活动。

第二章处方药管理第四条处方药的购进1. 处方药的购进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并保留购进记录,包括药名、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信息。

2. 购进处方药应当依法取得医师处方,并与医师处方核对。

3. 购进的处方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处方药的储存1. 处方药的储存应当符合药品的特性和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2. 处方药应当按照品种、剂型、规格等分类储存,并进行相应标识。

3. 严禁存放已过期或者质量出现问题的处方药。

第六条处方药的配给1. 配给处方药应当依法取得患者处方,并与患者处方核对。

2. 配给处方药应当符合医师处方要求,并按照规定数量配给。

3. 配给处方药应当进行相应记录,包括药名、规格、数量、配给日期等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的销售1. 销售处方药应当查验患者医师处方,核对处方内容和药品配送。

处方类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处方类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处方类药品管理制度范文处方类药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类药品的管理,规范处方药品的开具和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法合理使用处方药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处方类药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类药品的开具、核查、调配、发放、使用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处方类药品应遵循合理使用、适宜用药、确保安全的原则,不得滥用、过量用药。

第四条所有开具处方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且了解处方类药品的药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相关知识。

第五条所有购买处方类药品的患者必须凭有效处方购买,并留存药品购买记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药品电子管理系统,对处方类药品实行电子开具和管理。

第二章处方类药品的开具和核查第七条处方类药品的开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用、适量使用处方药品;2. 遵循相关临床指南和药物治疗指南;3. 不开具违法、违规或未经批准的处方药品。

第八条开具处方药品时,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处方,包括: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2. 处方药品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频次等;3. 医师签名、处方日期等。

第九条医师开具处方药品后,应当对处方进行核查确认,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条医师对处方进行核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处方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等是否符合规定;2. 是否存在与已开具处方药品有相互作用的药物;3. 是否有患者过敏史或禁忌症。

第十一条医师在核查处方时,应当遵循药物相互作用、用药禁忌等专业知识,做出合理判断。

第三章处方类药品的调配和发放第十二条处方类药品的调配和发放应当由具有相应药师资格的药师负责,确保药物的质量和正确调配。

第十三条调配和发放处方药品时,药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医师开具的处方,准确调配药物;2. 调配过程中,药师应当检查药品的合格证明、药品标签等;3. 在药品调配和发放过程中,药师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如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精选8篇)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精选8篇)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精选8篇)如果让你来写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你知道怎么下笔吗?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精选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医疗机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调配、零售、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六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第七条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八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第三章药店零售第九条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文(5篇)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文(5篇)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文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范了处方药品的销售和管理。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药房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的销售和管理。

3、责任:3.1营业员: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进行管理。

3.2质量管理人员有责任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

4、内容:4.1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本药房严格执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在陈列货柜和货架上方应悬挂相应的警示语。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4.2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本药房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位置,执业药师(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3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出的处方销售。

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才可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4.4执业药师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改用其他药品。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可与医师联系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药的销售管理,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销售处方药的所有环节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处方药销售应遵循合法、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处方药销售应遵循“医生开方、药师售药、患者购买”的原则。

第五条处方药销售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处方药销售应坚守职业道德和医德,保护患者隐私和药物信息安全。

第二章处方药销售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处方药销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处方药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销售工作。

第九条处方药销售人员应遵循药物的品种、质量、批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合理性。

处方药使用管理规定(3篇)

处方药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药的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处方药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药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患者用药安全;2. 合理用药,遵循临床指南和药品说明书;3. 规范操作,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4. 加强监督,确保法规执行。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具有处方权,并按照诊疗规范开具处方。

第六条开具处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诊断明确,病情符合药品说明书适应症;2. 药品选择合理,避免滥用和过度使用;3. 剂量准确,疗程适宜;4. 写明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详细用药信息;5. 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

第七条严禁医师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开具处方。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告知患者药品的主要成分、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章处方调剂第九条药师在调剂处方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确保处方内容与患者信息相符。

第十条药师调剂处方药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核对处方内容,包括诊断、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2. 检查药品质量,确保药品合格;3. 告知患者药品使用注意事项,包括禁忌症、不良反应等;4. 将药品调剂好,告知患者用法用量;5. 做好处方调剂记录。

第十一条药师在调剂处方药时,发现处方不合理、用药错误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医师,并拒绝调剂。

第四章处方审核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部门,负责处方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1. 处方合法性;2. 药品适应症、禁忌症;3. 药品剂量、用法、用量;4. 药品相互作用;5. 药品不良反应。

第十四条处方审核部门发现处方不合理、用药错误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医师修改处方。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修订【通用】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修订【通用】

引言概述: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是针对处方药品的销售、使用和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严格控制处方药的流通。

近期,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最新修订,以适应药品市场的发展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的最新修订内容,包括处方药的定义和分类、处方药的销售和购买流程、处方药的使用和储存要求、处方药的处方和审核程序以及处方药的追溯体系。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解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的最新修订,提高药品管理的专业度和合规性。

正文内容:一、处方药的定义和分类1.1 处方药的定义:处方药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只能由医师开具处方并由药剂师发放的药品,且其使用和销售受限。

1.2 处方药的分类:根据药物的危险性和使用范围,处方药可分为普通处方药、特殊管理处方药和麻醉药品三类,并依法纳入相应的管理范围。

二、处方药的销售和购买流程2.1 处方药的销售:药店等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销售处方药。

在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处方药的库存和销售记录,确保药品的追溯性。

2.2 处方药的购买:患者在购买处方药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处方,并由合格的药剂师进行审核并发放药品。

患者和药店应共同保障处方药购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处方药的使用和储存要求3.1 处方药的使用:患者在使用处方药时,应按处方要求正确用药,并注意用药时间和剂量,避免因误用或滥用造成不良反应。

同时,患者应保留处方和药品购买记录,以备日后需要。

3.2 处方药的储存:处方药必须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

药品的有效期过期后,应予以处理或退回到合格的药店,以防止过期药品的使用。

四、处方药的处方和审核程序4.1 处方的开具:医师开具处方时,应详细填写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剂量等信息,并签署医师名章。

处方应具备完整性和真实性,鼓励使用电子处方,提高处方的可追溯性和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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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最新修订【通用8篇】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1、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适用范围: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4、责任人: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5、内容:5.1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

5.2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5.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5.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5.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

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处方留存五年备查。

5.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

5.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11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5.12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并按其不同特性进行养护。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3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服用处方药,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服用的安全性确定并公布执行的。

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3.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处方药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2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4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院感科、药事委员会、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三、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

重点抽查妇产科手术治疗病例和儿科病例。

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

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适应症不适宜;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5、用法用量不适宜:6、联合用药不适宜;7、重复用药;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症用药;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5、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分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九、医院每季度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二、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5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

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需要皮试的药物应注明“皮试"。

五、药品名称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视处方完毕。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

七、处方当日有效。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处方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调配,并遵守调剂守则,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不合规定等错误处方,有权拒绝调配。

发付药品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处方应按规定时限保存1年。

十、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应保存原始证据,不得修改或销毁,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6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

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

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

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处方药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7一、保证药品质量: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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