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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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规范医院门诊处方管理流程,提高处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特订立本制度。

1.2 本制度的订立依据包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医院内部管理规定、标准和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处方管理工作,包含处方的开具、核查、发药等环节。

2.2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参加门诊处方管理工作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生、药师、药剂师等。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三条开具人员要求3.1 门诊医生必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的规章制度。

3.2 门诊医生应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药物,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处方书写要求4.1 处方必需使用医院规定的处方笺,填写相关内容时必需清楚、准确、完整。

4.2 处方必需包含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年龄等。

4.3 处方必需包含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用法和用量等信息。

4.4 处方必需包含医生的姓名、执业医师证书号码、签名和签名日期。

第五条处方审核5.1 医院设立处方审核岗位,由特地的医生负责审核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2 处方审核人员应依据医疗标准和规范,检查处方的适应症、禁忌症、药物相互作用等方面的问题。

5.3 处方审核人员应及时矫正不规范的处方,有必需时可以与开具医生进行沟通和沟通。

第六条处方存档6.1 医院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处方存档制度,对每张处方进行归档和管理。

6.2 处方存档料子必需真实、完整,并依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归档。

6.3 处方存档料子必需妥当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第三章门诊处方发药第七条药品采购7.1 医院设立药品采购岗位,由特地的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

7.2 药品采购必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采购流程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药房管理8.1 医院设立药房,由特地的药师或药剂师负责药品的管理和发药工作。

8.2 药房必需对药品进行分类、分区,并依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存放。

门诊医生开药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医生开药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医生开药及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门诊医生开药和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患者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部全部医生、护士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门诊医生开药管理第三条责任和权限1.门诊医生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遵从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正确履行开药管理的责任。

2.门诊医生应经相关资质认证,并依照资质类别开展相应的开药工作,严禁超出自身权限范围开药。

第四条处方写作规范1.门诊医生应依据患者的病情、病史、试验室检查结果等客观条件,合理、科学地开具处方。

2.处方应清楚、准确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医生姓名、开方日期等基本信息。

3.处方应认真记载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等信息,并严禁使用模糊、缩写、图画等不易理解的字词。

4.处方应在纸质或电子病历上签字或加盖医生名章,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用药原则1.门诊医生应依据患者疾病的类型、严重程度、临床指南和药物相关知识,选用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遵从“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的原则。

2.门诊医生应重视多药联合使用时的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并提示患者注意饮食、运动和药物禁忌等问题。

第六条药品管理1.门诊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注意选择符合药品质量标准和合理价格的药品。

2.门诊医生严禁开具营销人员送礼品、回扣等非法行为,不得违反医院规定的相关政策。

3.门诊医生应与药师紧密合作,定期参加药学连续教育,了解药品的新进展、新疗法和新剂型。

第七条处方审核1.医院设有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并有相应的审核记录,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药师应依据处方的清楚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对不合规的处方进行追踪和引导。

第三章处方管理第八条处方传递1.门诊医生开具的处方应立刻传递给患者,或由护士按相关规定进行传递。

2.门诊医生和护士应嘱托患者按规定购买药品,并提示注意药品保管和用法用量。

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第一条引言1.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门诊部所有医务人员和患者。

1.3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处方和用药管理。

第二条门诊处方管理2.1 医务人员在门诊诊断过程中,应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和相关医疗政策,合理开展处方。

2.2 处方应以纸质形式输出,并由医务人员签字和注明开具日期。

2.3 处方上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名称、剂量、用法、用药周期等必要信息。

2.4 为规范处方行为,医务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临床指南开具药品处方;•遵循药物治疗原则,合理选用药品;•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药物;•合理控制药物开支;•保护患者隐私权。

第三条用药管理3.1 患者应按照医生的处方要求购买药物,并按照医生指导正确使用药物。

3.2 患者在购买药物时应主动告知药店或药品销售人员他们的处方药物情况,并遵守相关药店的规定。

3.3 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医生的嘱咐,并如实反映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

3.4 医务人员应及时关注患者的用药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定期与患者沟通,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四条异常情况处理4.1 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医生,按照医生的指导处理。

4.2 医务人员应妥善处理患者的异常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或安排患者到医院进行诊治。

第五条责任与违约处理5.1 对于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医疗纪律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5.2 对于患者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务人员将进行相应提醒和教育,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附则6.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医院所有。

6.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3 本制度如需修改,应经医院相关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门诊部全体医务人员和患者。

结束语此协议旨在确保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的规范与安全,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门诊医生开药与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医生开药与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医生开药与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诊医生开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门诊医生,包含住院医师门诊以及专家门诊。

第三条门诊医生开药与处方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医院管理制度,并负有相应责任。

第四条门诊医生开药与处方管理应坚持客观、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确保合理用药和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

第二章门诊医生开药程序第五条门诊医生在给患者开药前,应认真了解患者病情,进行全面的询问,了解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体检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门诊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依照标准化的处方格式填写,包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名、剂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并在处方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对于处方药品,门诊医生应依据患者的病情需要,选择适合的药品,并书写明确的用法用量以及疗程。

门诊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不得开具违规药品。

第九条对于处方外药品,门诊医生可依据患者需要进行建议,但应充分告知患者外药品的风险和效果,并敬重患者意愿。

第十条门诊医生开出处方后,应将处方及相关医疗记录整理齐全,及时归档并报告给医务部门。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管理第十一条医院设立药剂科,负责门诊处方的审核与管理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师负责。

第十二条药剂科应确保处方审核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核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防止医疗过错的发生。

第十三条药剂科审核处方时,应核实处方上的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内容,并对处方是否规范、合理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药剂科应建立有效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处方中的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包含库存数量、购进渠道等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有疑问的处方,药剂科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生进行沟通,要求医生供应相关的病情资料进行核实。

药剂科对审核通过的处方应及时进行盖章,标注审核人员的姓名和日期,并记录到电子处方管理系统中。

第十七条药剂科应建立严格的处方递沟通程,确保处方的送实现药房,并及时向医生反馈审核结果。

医院门诊药房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药房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门诊药房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药房所有处方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等环节。

第三条门诊药房处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处方合法、合规。

(二)合理用药:根据患者病情、药品说明书及临床诊疗指南,合理开具处方。

(三)安全用药:关注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

(四)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处方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等操作规程。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开具处方。

第五条处方内容应包括:(一)患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等;(二)药品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疗程等;(三)诊断信息:临床诊断、病情描述等;(四)医师签名及日期。

第六条处方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药品,开具处方时注意以下几点:(一)药品选用应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二)注意药物相互作用,避免不合理的联合用药;(三)根据患者病情和体质,合理调整药物剂量和疗程;(四)对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处方。

第三章处方调剂第七条具有药师资格的人员方可调剂处方。

第八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应严格执行以下操作规程:(一)核对处方内容,确保患者信息、药品信息、诊断信息等准确无误;(二)审查处方开具医师的签名及日期,确认医师处方权;(三)检查药品质量,确保药品合格、有效;(四)根据患者病情和药品说明书,对处方进行合理性审核;(五)对特殊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剂。

第四章处方计价收费第九条处方计价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药品价格政策,准确计算药品价格。

第十条处方计价收费人员应认真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诊断信息等,确保计价收费准确无误。

门诊处方审核和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审核和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审核和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处方审核和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医院门诊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门诊部门的处方审核和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门诊处方审核和处方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遵从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门诊处方审核第四条门诊处方审核是指医院门诊部门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理、准确、安全。

第五条医院门诊处方审核应由医院设立的特地审核机构或相关医务人员构成的审核团队负责,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担负审核员。

第六条门诊处方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 处方的合理性:审核员应对处方是否符合医学规范进行评估,对有明显不合理之处的处方应及时矫正。

2. 处方的准确性:审核员应核对处方中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与患者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确保处方信息的准确无误。

3. 处方的安全性:审核员应对处方中的药物相互作用、禁忌症等问题进行评估,避开不良反应和药物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门诊处方审核流程如下:1. 医生开具处方后,将处方交给审核团队。

2. 审核团队对处方进行审核,对不合理、不准确或不安全的处方予以矫正看法,并及时与医生沟通沟通。

3. 医生依据审核团队的看法进行修改或调整,确保处方实现合理、准确、安全的标准。

4. 审核团队审核通过后,将处方返回给医生,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三章门诊处方管理第八条门诊处方管理是指医院门诊部门对患者的处方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用药合理。

第九条医院门诊处方管理应由医院设立的特地管理机构或相关医务人员负责,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担负管理人员。

第十条门诊处方管理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 处方信息的记录和归档:管理人员应对患者处方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处方用药的合理性:管理人员应对患者的处方用药进行定期评估和复查,及时矫正不合理处方,保障患者用药合理。

医院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门诊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限与审查1. 处方权限:我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具有独立处方权,需在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生效。

2. 审查: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三、处方开具与调剂1. 处方开具: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处方。

处方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诊断、开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

2. 处方调剂:药剂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调配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调剂过程中,如遇疑问,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四、处方书写规范1. 处方格式:处方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构名称外,其他项目不得改动。

2. 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3. 诊断:诊断应明确,用中文书写。

4. 剂量用法: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

5. 患者信息:患者年龄应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五、处方管理1. 处方保存: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保存2年,住院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保存5年。

2. 处方审核:每月对处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处方统计:每月对处方进行统计,分析用药情况,为临床用药提供参考。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合理用药、用药安全取得显著成绩的医师和药剂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滥用处方、导致患者用药不当的医师和药剂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解释。

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一、处方权与处方开具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盖章、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医务科与药剂科保存备查。

2、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5、进修医师由本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6、处方开具应当符合本机构制定的《处方评价标准》,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7、医师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8、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二、处方调剂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签名与盖章式样应当在本医疗机构留样备查。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放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物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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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使用:
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二、药品用量:
1、急性病3天量;
2、慢性病7天量;
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
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
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

6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科主任签字把关。

三、开药原则:
1、不得重复开药。

(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

2、不得分解处方。

[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
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四、处方金额管理:
每张门急诊处方平均药费定额(医保不超50元,留观处方不超100元;农保不超38元)。

不得出现大额处方,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

五、处方书写:
1、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

2、处方内不得缺项。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
4、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六、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不合格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
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处方正文无病情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不合格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医师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 或调剂、复核非双签名;
3、书写不规范的商品名,不写通用名;
4、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或代号书写;
5、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8、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及签章,或缺其中之一者;
9、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不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超2周病史用量未加说明。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门诊处方管理规定》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第二篇
门诊处方管理规定
1、门诊处方有效期
处方为开具当天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
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丢失底方的处理规定
患者若遗失底方,在补底方时必须持病历。

严格按病历中记载的药品种类和剂量补方。

原则上谁开谁补,但在当事的医生不在时由该科门诊组长或分诊台负责人安排其它医生补方。

只能补与其原来的处方相同的底方,如原来是白方的只能补白方,原来是绿方的只能补绿方等。

3、遗失已交费处方的处理办法
〈1〉凡在我院就诊,并于交费后将处方丢失的患者,应持收据及处方底方到医务科办理挂失手续,经医务科核实。

〈2〉在挂失之前若药品被人领走,一切损失则由处方丢失者承担。

挂失三日后处方丢失者可到医务科办理取药手续。

〈3〉办理时请患者本人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

若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除携带上述证件外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经医务科审核,由患者或委托人持医务科重新开出的处方到划价处
划价,然后再到医务科盖章、患者签字、收费处盖章后,方可到药房领药。

〈5〉药房要将此类处方单独保存,以备日后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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