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1.本制度及实施细则由医院处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实施细则开展处方管理工作,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医院应加强对处方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实施与监督(续)
4.定期对处方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实施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管理措施。
1.医院应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外部监督,及时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定期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处方管理进行评价,借鉴外部先进经验,提升处方管理水平。
3.加强与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共享处方管理经验,共同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十四、宣传教育
1.医院应积极开展处方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合理用药的认识和重视。
六、信息化管理
1.医院应建立健全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处方开具、审核、调剂、发放等环节的信息化操作。
2.处方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处方权管理、药品信息管理、用药适宜性审核、用药警示等功能。
3.通过处方信息化管理,提高处方管理效率,降低用药错误发生率,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七、处方评价与反馈
1.医院应定期对处方进行评价,分析处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合理用药。
3.对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十二、档案管理
1.医院应建立健全处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2.处方档案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应分类存放,便于查询和统计。
3.处方档案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到期后的处方经审批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十三、外部监督与评价
四、处方调剂与发放
第一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1. 简介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处方权的管理对于提升医疗质量、保护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人民医院特制定了处方权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处方权的界定处方权是指医务人员在合法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患者的病情和临床需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开具药品处方的权利。
3. 处方权管理的目标第一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3.1 提升用药安全性合理使用药物是保障患者安全的重要环节。
医院要求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必须遵循临床指南和相关规定,确保每一项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2 优化药物利用通过规范处方行为,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精确、准确地选择药物,并合理控制药物的使用量,以达到治疗效果最大化的目的。
3.3 保护患者权益合理开具处方可以有效保护患者的权益,避免虚假处方、过度开药等情况的发生。
医务人员应做到公正、透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4. 处方权管理的原则第一人民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4.1 医务人员执业尊重原则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尊重患者符合法律和伦理规范的选择权,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2 临床决策依据原则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权威的临床指南、疗效评价和药物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4.3 处方审查监控原则医院将建立严格的处方审查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进行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4 药品警示信息原则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充分考虑药品的警示信息,包括禁忌症、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5 审查和检查原则医院将定期进行处方管理的审查和检查工作,对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
5. 处方权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了有效管理处方权,第一人民医院采取以下具体措施:5.1 制定处方开具规范医院制定处方开具规范,对医务人员开具处方的要求、流程和注意事项等进行规范,确保处方符合合理用药的标准。
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和处方权授权程序

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和处方权授权程序在医疗领域,处方权是医生的一项基本权限,是医生根据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为患者制定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处方权的特殊性,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安全,医院需建立相关的处方权管理制度和处方权授权程序。
一、处方权管理制度1.明确处方权范围:医院应当明确规定哪些医生具有处方权,并且规定处方权的具体范围,例如限定在某个科室、诊疗范围或者药品种类等。
2.规范处方权限利用:医院应当明确处方权的使用规范,规定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对症用药、合理用药、规范签字等。
3.建立处方审核机制:医院应当建立处方审核机制,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降低患者用药风险。
4.督促处方规范执行:医院应当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生按照规范执行处方,杜绝滥用处方权的行为。
二、处方权授权程序1.资质审核:医院应当对具有处方权的医生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持有合法的执业证书。
2.授权范围确定:医院应当根据医生的专业水平和临床经验,确定其开具处方的范围和限制,确保医生开具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培训考核:医院应当对获得处方权的医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其用药知识和技能,降低用药风险。
4.定期评估:医院应当定期评估具有处方权的医生的开具处方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医生及时进行整改和监督,确保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综上所述,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和处方权授权程序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至关重要。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处方权的管理和授权,确保医疗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国家对医院处方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药师等。
第三条医院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合理用药,保障患者安全;(三)加强监督,确保制度落实。
第二章处方权限与规范第四条医师处方权:(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经医院审核批准,方可开具处方;(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可开具处方;(三)实习医师不得开具处方,需经执业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第五条处方书写规范:(一)处方应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等;(二)处方应清晰、完整,字迹端正,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三)患者年龄、体重、临床诊断等信息应填写准确;(四)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五)用法、用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第六条处方类型:(一)普通处方:适用于病情稳定、用药安全的患者;(二)急诊处方:适用于病情危急、需立即用药的患者;(三)儿科处方:适用于儿童患者;(四)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适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五)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适用于二类精神药品患者。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剂第七条处方审核:(一)药师应认真审核处方,确保处方符合规定;(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通知医师修改;(三)对特殊药品的处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处方调剂:(一)药师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调配药品;(二)对特殊药品的调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三)调剂完成后,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名。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九条处方保存:(一)医院应设立处方档案,按照规定保存处方;(二)处方保存期限为: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为1年;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2年。
处方权管理制度(五篇)

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院____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过注册后,经医务科考核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审核,主管院长签字后,授予处方权。
签名留样交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存档。
3、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反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4、外院退休医师,应聘在我院工作,在变更注册后,授予处方权,签名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和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住院医师以上(包括住院医师)医师。
2、执业医师经有关____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医____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____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处方权的限制:1、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
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
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____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3、本院医师外出进修、下乡超过半年的,处方权暂时停止,待其回院后医务科通知相关部门重新行使处方权。
处方权的停止:1、本院医师退休、调离、辞职,其处方权随其在本院医疗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2、医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调离医疗岗位,其处方权随即停止。
处方权管理制度(二)一、引言处方权是指医生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专业知识,为患者开具药品和诊疗项目的权力。
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权限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药剂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明确权限,规范行为;(三)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处方权限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处方权:(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注册在我院,从事医疗活动;(三)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具备临床诊疗能力;(四)通过医院组织的处方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参加医院组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参加医院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处方权限的申请流程:(一)医师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二)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三)医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四)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章处方权限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开具处方,不得越权开具处方。
第九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开具处方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二)开具处方时,应规范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三)开具处方时,应注明患者的年龄、性别、诊断等信息;(四)开具处方后,应及时告知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条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严格审核处方,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药剂人员应做好处方登记、保存工作,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医师、药师、药剂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8.1法律责任
(1)医院、医务人员违反处方管理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开具、审核处方的行为进行查处。
8.2争议处理
(1)患者对处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医院提出,医院应认真听取患者意见,并及时处理。
(2)医院应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地处理处方相关的争议。
3.1处方药品的选择
(1)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个体情况,合理选择药品。
(2)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和特殊药品的使用。
(3)对新上市或进口的药品,应充分了解其药理作用、适应症、不良反应等信息,经评估后方可使用。
3.2用药剂量的调整
(1)处方中药品的剂量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调整,避免剂量过大或过小。
(1)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开具日期等内容。
(2)处方开具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避免过度医疗。
(3)处方字迹应清楚、规范,不得涂改。
1.3处方审核
(1)药剂科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括:处方权、诊断与用药的合理性、用药禁忌、剂量及用法等。
七、处方外流与远程医疗服务
7.1处方外流管理
(1)医院应制定处方外流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外流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2)处方外流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7.2远程医疗服务
(1)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远程处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处方权,并对远程开具的处方负责。
(2)药品储存应遵循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限规定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需到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取得独立处方权。
《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由有关科室(医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2. 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 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 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
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三、处方书写规范1.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构名称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
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4.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5. 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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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处方权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在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
1.已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处方管理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处方权。
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2.助理执业医师、见(实)习医师、进修和医师等无独立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执业资格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3.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调离、私自离岗医师处方权自动停止。
4.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5.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二者缺一不可。
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6.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
急诊处
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
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7.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精神药处方分类使用。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9、已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教科通知医务科。
如有退休、调离、私自离岗的执业医师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二、处方书写规定
1.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
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
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
2.处方内容及要求
2.1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
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
2.2处方正文
2.2.1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
若患者要求外购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药品,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须在用法用量处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222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克(g)、毫克(mg)、微克(卩g)、纳克(ng)、升(L)、
毫升(mL)国际单位(IU)、单位(U)。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液体制剂和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中药汤剂以剂或副为单位,可用汉语数字书写。
2.2.3每一种药品需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行动不便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增加,并在处方上注明原因,但最多为一个月用量。
遇特殊情况,处方用量超一个月以上的,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并经医务科批准。
2.2.4中药汤剂处方的书写,应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品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应作为脚注注明在药品名称右上方,如先煎、后下等;药品名称应按规定书写。
无中药汤剂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汤剂。
2.2.5每处方药物总费用不得超过200元,特殊情况下
每处方总费用超200元以上的,需要注明原因。
226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打印的处方经签名盖章后有效。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2.2.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2.3处方后记:处方医师、处方审核者、处方调剂者、核对发药者应签全名。
3.药品调剂和发放
3.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调剂操作程序》的规定调剂、发放药品。
有配伍禁忌和严重不利相互作用的处方不得调剂。
3.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核对、发药以及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剂科建立《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字式样登记表》,在本院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应留样备查。
3.3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得退换。
4.处方质量审查、监督、检查和奖惩
4.1收费科负责处方的形式审查。
处方前记不完整、处方正文书写字迹潦草难辨、医师未签字和盖章的处方不得划价收费。
4.2药剂科负责处方的技术审查。
4.3医务科和药剂科对处方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各类处方。
检查结果在院内通报。
4.4医务科根据相关的制度或上报院领导决定奖惩事宜。
5.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药剂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普通处方权一览表》
XX县人民医院2014年10月22日
普通处方权一览表
普通处方权一览表
普通处方权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