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医师在开具处方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一、医师执业证书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医师在开具处方前需要持有有效的执业医师证书。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更不能开具处方。
二、处方内容要求1. 处方必须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以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处方上需清晰明了地注明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不能出现模糊、混淆或错误的情况。
3. 处方上需要标明医师的姓名、职称、签字和签章,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在开具中成药处方时,医师需按照药典规定进行搭配,不能随意组合药物,以免出现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
5. 对于处方中含有特殊药品或药物数量较大的情况,医师需要在处方上加注说明,明确患者需谨慎使用或有特殊要求。
三、处方存档和安全管理1. 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在患者病历中留存一份,以备日后查阅和跟踪用药情况。
2. 对于电子处方,医师需要认真填写并存档,同时确保处方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3. 对于特殊药品或需要二次确认的情况,医师还需要及时与药剂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进行沟通,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四、处方审查和质控1. 医院药学部门应建立处方审查机制,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 医师在开具处方前需要对患者的病史、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对于频繁开具抗生素或其他药品的医师,医院应建立处方质控机制,加强对其处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医师开具处方需要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包括医师执业证书要求、处方内容要求、处方存档和安全管理、处方审查和质控等方面。
只有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医师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健康。
处方管理制度规定

处方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方管理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医生开具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实现处方电子化管理,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六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仔细核对患者的病史、过敏史和用药史,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生的处方行为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处罚。
第九条医院应当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用药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的情况。
第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患者用药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用药能力和风险意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档案,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开展药物临床应用研究,推广合理用药的理念和方法。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的问题。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合作,共同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生的用药意识和用药能力。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急救药品配送和使用制度,确保患者的急救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体系,对药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条对医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医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国家对医院处方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药师等。
第三条医院处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合理用药,保障患者安全;(三)加强监督,确保制度落实。
第二章处方权限与规范第四条医师处方权:(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经医院审核批准,方可开具处方;(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可开具处方;(三)实习医师不得开具处方,需经执业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第五条处方书写规范:(一)处方应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等;(二)处方应清晰、完整,字迹端正,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三)患者年龄、体重、临床诊断等信息应填写准确;(四)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五)用法、用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第六条处方类型:(一)普通处方:适用于病情稳定、用药安全的患者;(二)急诊处方:适用于病情危急、需立即用药的患者;(三)儿科处方:适用于儿童患者;(四)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适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五)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适用于二类精神药品患者。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剂第七条处方审核:(一)药师应认真审核处方,确保处方符合规定;(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及时通知医师修改;(三)对特殊药品的处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处方调剂:(一)药师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调配药品;(二)对特殊药品的调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三)调剂完成后,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名。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九条处方保存:(一)医院应设立处方档案,按照规定保存处方;(二)处方保存期限为: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为1年;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2年。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办法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发放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医生、药师和患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下将详细介绍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点。
一、处方开具要求1. 医师资质: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并接受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2. 病例记录:医师在开具处方之前,必须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的病历记录,包括病史、体征、实验室检查等内容。
3. 标准用药: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宜的药物,并遵循国家、地方或专业学会发布的标准用药指南。
4. 处方格式:处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医院名称、医师姓名、患者基本信息、药物名称、用量、频次、用药期限等内容。
同时,处方上应有医师的亲笔签名和执业医师印章。
二、处方审核与发放1. 药师审核:医院药师在收到处方后,应仔细审核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沟通并提出修改建议。
2. 电子处方:鼓励医院推行电子处方,在达到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可逐步取代传统纸质处方。
电子处方应具备防篡改和保密性能,并可与药房和患者之间进行实时传输。
3. 发放药物:药师在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处方提供给患者所需药物。
药物发放应严格按照处方上的规定进行,药房应保证药物的真实性和质量。
三、处方存档与监管1. 处方存档: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存档系统,将每一份处方进行编号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阅。
2. 日常监管: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处方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医院遵守相关规定。
3. 处方数据统计:医院应定期汇总处方数据,对医师的开方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患者权益保障1. 用药知情权:医师应详细告知患者有关处方药物的用途、用量、副作用等信息,确保患者知情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的,载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合理、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药师及与处方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处方开具权仅限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诊断,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指南开具处方。
第六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或住院号、临床诊断;(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四)医师签名、加盖专用签章;(五)审核、调配、核对药师的签名。
第七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条处方开具原则上应当使用医院统一样式的处方纸。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处方,但应当确保电子处方的安全、可靠、可追溯。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配第九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处方,有权要求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
药师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用药是否合理、安全;(三)是否存在配伍禁忌、超剂量、超时间用药等;(四)药品的剂型、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药师审核通过的处方,方可进行调配。
调配时,药师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药师完成调配后,应当对处方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发放药品。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十二条处方应当长期保存。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确保处方完整、安全、可追溯。
第十三条处方保存期满后,医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权限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药剂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医院处方权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明确权限,规范行为;(三)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处方权限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处方权:(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注册在我院,从事医疗活动;(三)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具备临床诊疗能力;(四)通过医院组织的处方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参加医院组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二)参加医院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处方权限的申请流程:(一)医师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二)科室审核并签署意见;(三)医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四)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章处方权限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开具处方,不得越权开具处方。
第九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开具处方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二)开具处方时,应规范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三)开具处方时,应注明患者的年龄、性别、诊断等信息;(四)开具处方后,应及时告知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条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严格审核处方,确保处方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药剂人员应做好处方登记、保存工作,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医师、药师、药剂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院长期处方管理规定

医院长期处方管理规定1. 定义长期处方是指医生给予患者的长期用药建议,用于治疗慢性疾病或需要长期服药的情况。
2. 目的医院长期处方管理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合理性,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防止滥用和浪费药物资源。
3. 责任部门医院长期处方管理的责任部门为药学部。
4. 流程4.1 医生开立长期处方时,需填写详细的处方信息,包括药品名称、剂量、频次、用法等。
4.2 填写的长期处方需要经过药师审核和核对,确保药品选择合理,并避免药物相互作用的风险。
4.3 审核通过的长期处方将被转交给患者。
4.4 患者每次购药时,需要凭借医院开具的长期处方,在合法的药店购买相应的药品。
4.5 药店会定期向医院报告患者的药品购买情况,以便医院进行处方的跟踪和监管。
4.6 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效果,定期复诊,重新评估患者的长期用药方案。
5. 处方监管5.1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长期处方监管制度,包括对长期处方的发放、审核、跟踪和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管。
5.2 药学部负责定期审核和评估医院长期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5.3 医院应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不泄露患者的长期处方信息。
5.4 患者对医院长期处方管理制度有异议时,可以向医务部门投诉,并获得相应的解释和处理。
6. 处罚措施6.1 医生不按照规定填写长期处方或违反规定处方的,将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6.2 药师未审核或审核不准确的长期处方,将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6.3 患者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购买长期处方药品的,医院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处方。
以上是医院长期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性。
医院将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并不断完善长期处方管理的制度,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8.1法律责任
(1)医院、医务人员违反处方管理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开具、审核处方的行为进行查处。
8.2争议处理
(1)患者对处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医院提出,医院应认真听取患者意见,并及时处理。
(2)医院应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地处理处方相关的争议。
3.1处方药品的选择
(1)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个体情况,合理选择药品。
(2)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和特殊药品的使用。
(3)对新上市或进口的药品,应充分了解其药理作用、适应症、不良反应等信息,经评估后方可使用。
3.2用药剂量的调整
(1)处方中药品的剂量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调整,避免剂量过大或过小。
(1)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开具日期等内容。
(2)处方开具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避免过度医疗。
(3)处方字迹应清楚、规范,不得涂改。
1.3处方审核
(1)药剂科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括:处方权、诊断与用药的合理性、用药禁忌、剂量及用法等。
七、处方外流与远程医疗服务
7.1处方外流管理
(1)医院应制定处方外流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外流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2)处方外流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7.2远程医疗服务
(1)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远程处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处方权,并对远程开具的处方负责。
(2)药品储存应遵循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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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
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
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
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
(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3)试用期或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
别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
(二)处方权取消
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出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消其处方权:
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查证有开具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医师,医务部将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报告和建议取消其处方权,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4、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5、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6、被取消处方权医师的电子处方权,由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中予以取消。
六、处方/医嘱的开具与管理
1、处方/医嘱作为实施药品诊疗工作和进行药品收费的重要依据,要准确正规,内容清楚,层次分明,按时下达,及时执行。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为患者开具处方/医嘱。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本院原则上实行电子处方管理,取得相应处方权的医师获得相应电子处方开具权,医师须凭个人工号和密码,登录和开具电子处方/医嘱,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4、电子处方的“前记”部分由医院挂号室通过HIS门诊挂号系统录入,要求录入人员如实、详细、完整地录入患者个人信息,并建立医院的就诊卡。
5、医师凭挂号单、就诊卡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开方前须认真核对患者信息,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婴幼儿应核实到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询问体重。
若患者信息有出入时,接诊医师应在系统更正患者相应信息。
6、医师开具处方前,应根据诊疗规范认真细致地为患者诊疗,根据诊断结果(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为患者开具处方/医嘱。
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尽量避免使用“st”(确须使用的除外)。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电子处方或医嘱时,应加开纸质专用处方,以便药房登记、收存查备。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参见《特殊药品调配、使用制度》)
9、收费员须凭患者就诊卡对医生为患者开具的电子处方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更改或手工录入其他收费项目,如需改动收费项目,应联系处方医生修改确认后方可收费。
10、住院医师为住院患者开具医嘱时,应包括以下内容:医嘱时间(×时×分),患者床号,患者姓名,专科常规护理及护理等级,饮食种类,药物名称、规格、剂量和用法,检查、化验、治疗和诊疗实施前的准备等。
11、住院医师使用自己的工号和密码登录住院医生站,录入用药电子医嘱,同时须开具纸质用药医嘱,经上级医师审核确认无误后,上传电子医嘱信息。
领班护士登录本病区护士工作站,将医师录入的电子医嘱与纸质医嘱进行核对(若有不符须与医师沟通核实、更正)无误后,根据实际诊疗工作需要,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通过HIS系统分别传往住院药房或静脉用药调配中心(中成药医嘱信息传往门诊西药房),生成用药医嘱领药单或配药单。
七、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本院取得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学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2、药师在经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药师在经过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
4、门诊药房应将电子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及要求打印出来后进行调配。
5、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准确,并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6、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药品滥用登记和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报告。
7、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8、配方药师在完成处方调配后,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按处方或医嘱注明用法用量等信息;发药药师核实患者姓名,确认无误后,向患者交付药
品时,按要求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完成处方调剂后,在门诊药房发药系统点击发药按钮,确认发药,完成电子双签名。
9、住院药房接收病区电子用药医嘱信息(中成药医嘱信息由门诊西药房接收),记账后打印发药单,并按其摆发药品;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接收用药医嘱信息,进行医嘱审核、记账后打印配药单,并按其要求配置静脉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