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阳、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卓、姬学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卓、姬学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0【案件字号】(2022)豫15民终1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峰姚涛马勇【审理法官】朱峰姚涛马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卓;姬学龙;河南融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当事人】魏卓姬学龙河南融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当事人-个人】魏卓姬学龙【当事人-公司】河南融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代理律师/律所】吴玉娇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玉娇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玉娇【代理律所】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卓;姬学龙【被告】河南融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魏卓、姬学龙是否应当支付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等共计2256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魏卓、姬学龙是否应当支付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等共计2256元。
本案中,魏卓、姬学龙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与息县兰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南融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故魏卓、姬学龙应当按照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物业费、水电公摊费2256元;至于魏卓、姬学龙上诉所称的停水、收入公示、擅自提高代收水费价格等问题,因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魏卓、姬学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田依雯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田依雯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3【案件字号】(2021)豫04民终2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会军翟建生赵红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田依雯;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田依雯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田依雯【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智红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尚会芳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胡西平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齐丁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智红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尚会芳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胡西平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齐丁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智红尚会芳梁生伟胡西平齐丁【代理律所】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平顶山市新城区城市管理局【被告】田依雯;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城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武玉香、平顶山博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玉香、平顶山博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豫04民终10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国锋石天旭李洁【审理法官】陈国锋石天旭李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玉香;平顶山博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武玉香平顶山博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武玉香【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博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春峰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春峰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春峰【代理律所】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武玉香【被告】平顶山博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和本案审理情况,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博佳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严重违约情形,一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所作处理是否正确。
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一审、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博佳物业公司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方面为案涉小区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该小区大部分业主已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亦可印证这一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和本案审理情况,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博佳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严重违约情形,一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所作处理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2021年1月1日,天润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博佳物业公司签订《综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博佳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对本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平顶山市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平顶山市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36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为民彭莉李泉钦【审理法官】樊为民彭莉李泉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平顶山市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洪涛【当事人】平顶山市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洪涛【当事人-个人】徐洪涛【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窦一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郭晓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窦一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郭晓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窦一龙郭晓秋【代理律所】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平顶山市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徐洪涛【本院观点】平顶山市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平顶山市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海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高振、平顶山市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振、平顶山市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豫04民终8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为民李双双张培培【审理法官】樊为民李双双张培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振;平顶山市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当事人】高振平顶山市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高振【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高振【被告】平顶山市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8:04:25高振、平顶山市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4民终88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小区内,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编号:2019410402001。
主要负责人:俞善霞,主任。
审理经过上诉人高振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西市场街道优胜街社区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天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任小爽、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小爽、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5【案件字号】(2022)豫07民终2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学堂刘铁红吕亮【审理法官】付学堂刘铁红吕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小爽;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当事人】任小爽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当事人-个人】任小爽【当事人-公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婷婷、李晓诺河南品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婷婷、李晓诺河南品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婷婷、李晓诺【代理律所】河南品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任小爽【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任小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理由如下:本案核心争议是任小爽以建业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条件,致使并非其自身原因不能入住房屋能否拒交物业费的问题。
任小爽称房屋漏水在验收时已经向建业物业公司提出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如是公用部分小修范围,建业物业公司应承担及时修复服务。
任小爽的房屋位于顶楼,房屋在交房时发现有漏水情况,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关,但交房时发现该问题时,是否属于小修范围的问题,建业物业公司应在其保管的业主资料上记载,如果属于公共部分小修范围,其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尽到及时修复,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马宁、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宁、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5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军【审理法官】张建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宁;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马宁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宁【当事人-公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薄菊梅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杨好丽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薄菊梅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杨好丽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薄菊梅杨好丽【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宁【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的工资及加班工资,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合法解除,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工资及加班工资,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合法解除,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缴纳五险一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且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马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2:37:5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月15日,原告马宁入职被告物业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有三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2017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
崔照伟、张秀英、平顶山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照伟、张秀英、平顶山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豫04民终41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振云陈国锋石天旭韦艳歌李洁【审理法官】梁振云陈国锋石天旭韦艳歌李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照伟;张秀英;平顶山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崔照伟张秀英平顶山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照伟张秀英【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贺锋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刘波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朱珂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锋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刘波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朱珂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锋刘波朱珂【代理律所】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崔照伟;张秀英【被告】平顶山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二、物业费标准应如何确定;三、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转委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以上事实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平物进〔2017〕5号)、《新城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协议书》、《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中平〔2018〕77号)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二、物业费标准应如何确定;三、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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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阳、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豫04民终3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国锋石天旭李洁【审理法官】陈国锋石天旭李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欣阳;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当事人】王欣阳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欣阳【当事人-公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智红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马仕途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董军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智红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马仕途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董军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智红马仕途董军芳【代理律所】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王欣阳【被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深百汇房地产公司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王欣阳是否具有约束力;二、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诉请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转委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深百汇房地产公司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王欣阳是否具有约束力;二、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诉请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
对此,本院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结合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综合评析如下:一、关于深百汇房地产公司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王欣阳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本案中,因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退出,建设单位深百汇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王欣阳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王欣阳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依约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欣阳应当依约向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王欣阳关于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应向深百汇房地产公司主张物业服务费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诉请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本案中,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百汇美信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仅1年多后因故退出案涉小区,民主街社区为避免服务断档,于2020年9月21日向该小区开发商深百汇房地产公司发送《关于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函》,要求尽快择优选定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在此情况下,深百汇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可见,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进驻案涉小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紧迫性。
该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国家住建部门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具有向案涉小区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资质条件,且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本案主张的物业服务费标准1.55元/月/㎡也低于百汇美信物业公司的中标价1.65元/月/㎡,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主张的该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王欣阳上诉主张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较差,应当按照本市政府指导价的最低标准0.75元/月/㎡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首先,案涉小区并非保障性住房小区,根据有关规定,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而非政府指导价。
其次,根据双方当事人一审、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按照约定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虽然在小区垃圾清扫、秩序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服务瑕疵,但不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王欣阳拒交物业服务费缺乏依据,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同时,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也要总结经验教训,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加强与业主的沟通联系,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配合,预防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共创文明、美丽、安全、和谐的居民小区。
综上,一审判决支持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关于本案物业服务费问题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欣阳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王欣阳上诉所称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年预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到期前一个月的15日前交纳,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0.05%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该交纳办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本地很多物业服务企业的通常做法,王欣阳应当按照该约定交纳办法交纳物业服务费;王欣阳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所欠费用的0.05%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违约金自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向一审法院主张权利之日2021年4月29日起,以王欣阳欠付物业服务费款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已经酌情减轻了王欣阳的违约责任,该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
王欣阳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王欣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欣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2:59:1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的百汇国贸小区系深百汇房地产公司开发,2019年2月28日百汇美信物业公司中标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2019年5月27日,百汇美信物业公司与王欣阳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1.65元/月/㎡,商铺物业管理费10元/月/㎡。
后因百汇美信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民主街社区向深百汇房地产公司发出《关于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函》,内容为:“平顶山市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单位已收到平顶山市百汇美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出百汇·国贸中心小区物业管理的申请,百汇美信物业公司称‘自2019年初入驻国贸中心以来,一直兢兢业业为业主尽心服务,但因团队组建时间短、管理经验不成熟、人员招聘困难、业主入住少且物业费难以收取等原因,造成公司亏损惨重,难以为继,申请退出’。
现阶段正是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关键阶段,为了避免出现管理混乱、服务断档现象,现要求你公司尽快择优选定新的物业服务公司,本着提升小区品质的宗旨,望你公司从综合实力、服务满意度等方面择优选择。
同时你公司要监督百汇美信物业公司与新公司做好交接工作,平稳过渡,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特此函告!矿工路街道民主街社区2020年9月21日。
”2020年9月23日,深百汇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为王欣阳入住的百汇国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1.68元/月/㎡(经甲方同意,前两年按照1.55元/月/㎡优惠价格收取)。
物业费按年预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到期前一个月的15日前交纳,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0.05%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王欣阳为该小区5号楼1单元2003户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31.87平方米。
王欣阳未交纳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经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书面催交,王欣阳拒绝交纳物业费,故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深百汇房地产公司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对王欣阳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涉案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原为百汇美信物业公司,因百汇美信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民主街社区向深百汇房地产公司发函要求该公司尽快选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此背景下深百汇房地产公司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平发改房价〔2015〕2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开发商前期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因涉案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深百汇房地产公司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百汇美信物业公司已退出该小区,亦不是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故对王欣阳辩称的其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按照1.55元/月/㎡收取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是否过高的问题。
《平顶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平发改房价〔2015〕263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前款规定外的住宅小区、公寓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满足单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案涉案的百汇国贸小区不属于保障性住房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且1.55元/月/㎡未超出原百汇美信物业公司中标的1.65元/月/㎡。
业主可以少交纳物业费的情形是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严重不符合约定,仅仅认为物业费收费高或存在瑕疵,不能构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王欣阳提供的视频资料不能证明建业物业平顶山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明显不符合约定,涉案小区为开放性小区是小区自身特点决定的,而不是物业公司决定的,王欣阳的辩称意见不能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故王欣阳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