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自建房结构性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1月25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我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及隐患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自建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动员全县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含生产性自建房和出租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主动开展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及时识别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一)全面鉴定。
对全县6532栋(初排)经营性自建房全面开展鉴定工作,根据“属地管理”、“谁拥有谁负责”原则由乡镇(街道)动员经营性自建房的产权人(使用人)完成鉴定工作,形成鉴定清单、隐患问题清单,确保用于经营的自建房结构安全和隐患整治有据可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京建发〔202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做好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保证排查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场地与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第四章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第五章其他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质量,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结合北京市自建房的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或改造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按照本导则进行。
第三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可划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和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三个类别,并应根据排查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建筑场地有危险情况,地基基础不稳定或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连续、构件连接构造不可靠或存在明显变形与损伤,已经不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应采取立即停止使用的措施,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或上部结构存在一定变形与损伤。
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变形与损伤较严重部位的构件进行观察使用,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我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即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活动的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属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指导街道、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0建房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金补助)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助机制,安排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救助财政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第七条(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安全意识。
结构安全性鉴定管理制度

结构安全性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结构安全性管理,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商业建筑、教育建筑等各类建筑。
三、管理责任1.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责任,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告送交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2.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
3.建筑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结构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
四、管理流程1.建筑设计阶段安全性鉴定流程(1)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并编制鉴定结果报告。
(2)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将鉴定结果报告送交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2.建筑施工阶段安全性鉴定流程(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
(2)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结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
3.建筑运营阶段安全性鉴定流程(1)建筑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查,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2)建筑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性检查结果报告送交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安全保障措施1.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并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
2.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结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3.建筑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结构的日常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
六、制度监督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管理监督,对设计、施工、运营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需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同时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建筑结构安全意识,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以两层为主

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以两层为主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建房。
农村新建自建房应当控制在2层及以下。
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二)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三)在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上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四)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五)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房屋共有部分;(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自建房所有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合理使用房屋,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自建房使用人要依法依规经营,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自建房所有人,应配合所有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对故意隐瞒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自建房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开区、高新区、马陵山景区要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对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自建房组织开展常态化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并报告市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以及其他相关业态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经营性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检测和鉴定

Construction & Decoration178 建筑与装饰2023年3月下 经营性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检测和鉴定武飞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安徽 合肥 230001摘 要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于现今经营性自建房普遍存在的房屋结构安全性问题,本文深入分析了房屋结构检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剖析结构设计与应用两大相关因素,并且对房屋结构检测工程项目的具体检测内容展开了介绍,阐述了房屋结构检测方式,希望能够为后续的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关键词 房屋结构;检测鉴定技术;结构安全性Structural Safety Testing and Identification of Commercial Self-Built HousesWu FeiAnhui Institute of Building Research and Design, Hefei 230001, Anhui Province, China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economy, the safety of commercial self-built houses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For the common problem of housing structure safety in the current commercial self-built houses, this paper deeply analyzes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of house structure testing, analyzes the two related factors of structural design and application, introduces the specific detection content of house structure testing engineering projects, and expounds the house structure testing methods, 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subsequent similar projects.Key words house structure; testing and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structural safety1 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的重要性房屋工程建筑也可能受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方式的诸多影响,在后期的使用中会产生老化和住宅的构造安全问题。
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三、鉴定机构及人员1. 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2)具备与鉴定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
2. 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工程师资格;(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3)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四、鉴定程序1. 鉴定申请: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3. 鉴定实施: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自建房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
4.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 鉴定结果反馈: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反馈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五、鉴定标准1.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行业标准。
2. 不同类型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适用的标准规范如下:(1)住宅类自建房: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2)非住宅类自建房:按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执行。
六、监督管理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3.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七、法律责任1.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晋建村规字〔2023〕13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建村规字〔2023〕136号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应急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省电影局2023年7月17日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压实各方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一)严格落实产权人主体责任。
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隐患整治等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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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自建房结构性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01
什么是经营性自建房?
经营性自建房,就是指自己建设用来出租或者商业营业的房屋。
经营性自建房包括:
(一)酒店、旅馆、宾馆、民宿、出租屋等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
(二)农家乐、餐馆、饭店、小吃店、饮品店等餐饮场所;
(三)超市、批发店、五金店、家具店等经营场所;
(四)民办幼儿园、托幼、教育培训等机构场所;
(五)KTV、休闲吧、棋牌室等娱乐场所;
(六)其他10人以上等人员密集场所。
02
经营性自建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四有”房屋(即有审批手续、有正规设计、有正规施工、有验收手续);
(二)各类生产经营类许可手续齐全;
(三)未对房屋主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进行改变;
(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
03
哪些情形要进行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
(一) 村民自建房申报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经营项目要求进行可靠性鉴定;
(二)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变更的,应当按照经营项目对经营场所的质量安全标准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三)房屋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四)房屋承重构件出现结构裂缝、变形、阳台腐蚀等结构损失;
(五)房屋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或者承重结构受损;
(六)因火灾、爆炸、垮塌等突发事件或者地震、洪水、大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损坏情形;
(七)其他可能危及房屋质量安全的情形。
04
经营性自建房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
禁止行为
(一)禁止擅自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屋内填充墙体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
(二)禁止擅自在楼面板上砌墙、堆放重物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禁止擅自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四)禁止擅自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五)禁止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准;
(六)禁止擅自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
(七)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质
量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