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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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彪、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隗彪、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隗彪、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皖04行终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隗彪;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隗彪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个人】隗彪【当事人-公司】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理律师/律所】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东【代理律所】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隗彪【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扣押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在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另查明,2019年7月11日,淮南运管处执法工作人员在向隗彪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询问其是否进行陈述和申辩,隗彪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不需要陈述和申辩,对处罚程序及处罚幅度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理,并在陈述申辩书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淮南市淮河大桥公路桥维修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管制工作方案

淮南市淮河大桥公路桥维修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管制工作方案

淮南市淮河大桥公路桥维修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管制工作方案【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府秘[2008]13号【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31【实施日期】2008.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南市淮河大桥公路桥维修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管制工作方案(淮府秘〔2008〕13号)为保障我市淮河大桥公路桥维修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施工期间淮河大桥公路桥及其引线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我市淮河大桥公路桥维修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加强淮河大桥公路桥维修工程施工期间限速限载和施工现场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工程建设指挥部成立限速限载和现场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公安局副局长朱广才任组长,田家庵区政府副区长李大松、潘集区政府副区长袁先进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李群任办公室主任,田家庵公安分局局长陈群、潘集公安分局局长朱银章、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侯学著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成立南北两个限速限载和现场交通管理执勤组,交警四大队大队长戴涛任南组组长,安成派出所所长王新源任南组副组长;交警三大队大队长黄健任北组组长,平圩派出所所长王传喜任北组副组长。

执勤组采取联合执法工作措施,驻点开展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二、工作措施(一)准备阶段1.发布交通管制公告,减少盲目交通按照市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部署,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草拟《关于淮河大桥公路桥维修工程施工期间对淮河大桥及引线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在2月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将维修工程施工期间两个阶段(即:2月3日至2 月20日,淮河大桥公路桥及其引线道路禁止车货总重量超过20吨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表彰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管理机构:为了表彰先进,弘扬典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交通运输部表彰的基础上,省厅决定对36个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23个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和广大执法人员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依法治交的意识,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依法治交的意识,为推动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作出更大贡献。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件: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20个)蚌埠市公路管理局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黄山市徽州区交通运输局庐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滁州市交通运输局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舒城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办公室太和县交通运输局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路政总队)芜湖县交通运输局宁国市交通运输局淮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芜湖市港航管理局铜陵市公路局铜陵分局池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二、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单位(16个)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法制科黄山市公路局屯溪分局路政窗口宿州市八公里公路稽查站马鞍山市G205当涂治超检测站安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芜湖市公路局芜南路治超站巢湖市G319金牛超限超载检测站六安市裕安区交通案件行政处罚中心淮北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广德县县乡公路管理所亳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马鞍山船舶证照检查站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淮南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铜陵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运政服务中心三、文明执法标兵(10人)胡学中宿州市墉桥公路稽查站站长杨金林安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站长宣灯广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纪检书记张俊明合肥市公路管理局肥东分局副局长翟红强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马芜大队大队长王贵富定远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股长贺陕安宣城市公路运输稽查大队副队长李大銮安徽省淮河船检局船员管理科科长吴建空池州市贵池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朱杰夫铜陵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副所长四、法制先进工作者(13人)卞和宏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丁龙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法制办主任汪巍芜湖市公路局路政科科长黄开元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支队长李国进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长郑汇春霍山县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副所长王正友肥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孙飚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法制科长王德龙铜陵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蒋治淮六安市地方海事局法规教育科科长李倩巢湖市地方海事局法规教育科科长倪良松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科副科长苏卫东颍上县交通运输局法规股长——结束——。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淮南市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淮南市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淮南市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9•【字号】淮府[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淮南市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的决定(淮府〔2011〕14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全市各行各业紧密结合岗位实际和当代青年特点,大力开展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和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扎实推进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使一大批熟练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立足岗位创新创效的青年岗位能手脱颖而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更多的青年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创造新业绩,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XXX等10名同志淮南市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称号,授予马翠莲等30名同志淮南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创新能力,争取更大的成绩。

同时也希望全市广大团员青年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在立足岗位、学习先进、成长成才的实践中,练就过硬本领,在淮南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崛起进程,实现富民强市的伟大实践中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附件一:2010年淮南市青年岗位能手标兵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XXX淮南市潘集区农村经济管理站站长王雷淮南日报社广告中心副主任江永强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普外科副主任杨昆大唐淮南田家庵发电厂中发电力检修安装公司综合分公司电焊二班技术员何晶晶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电子银行中心副主任科员张玉松淮南市地税局基金科科员张龙旗淮南矿业集团信息分公司应用开发部部长徐亮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公山大队副大队长徐朝旺淮南一中政教处副主任鲍广东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经理附件二:2010年淮南市青年岗位能手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马翠莲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营业室副科长王军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副科长王俊涛淮南矿业集团张集矿抽采二队队长韦正世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所特种光纤光缆研究部副主任叶智慧淮南市消防支队技师闫启明安徽平圩发电有限公司集控运行值班员杨晓凌安徽淮南平圩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技术服务公司副经理李敏淮南火车站客运值班员李从林淮南第二中学教研处副主任李会渊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余松林安徽淮化集团合成氨厂气化作业区主操张群淮南市城投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张万高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介入科主任陆琴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大堂经理陈鑫安徽移动淮南分公司运行维护部集中监控班班长陈惟义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综采二队机电副班长周仁战淮南市建筑管理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郑燕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妇科主治医师胡春蕾淮南市绿丰蔬菜合作社社长赵青松淮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姜超淮南市八公山区财政局科员秦宏刚安徽淮南平圩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修服务部电焊二班员工夏承莉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食品部部长钱正国投新集刘庄煤矿自动化队队长翁东波淮南供电公司计量管理中心技术员兼培训员郭菲淮南市教育局团委副书记高岭淮南矿业集团地质勘探工程处机电修配中心副主任修配中心副主任龚海泓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信息中心专工崔柏松凤台中煤亚太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蒋超淮南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开发区执法大队大队长。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府[2014]2号
【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6
【实施日期】2014.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淮府〔2014〕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14年春运将于1月16日开始,2月24日结束,为期40天。

为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工作,确保广大旅客安全便捷出行,营造和谐春运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责任措施到位
2014年春运工作以“便民利民、平安春运”为主题,各单位要按照“以客为主、科学组织、协调配合、安全有序”的原则,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应急保障,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出行。

市政府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成祖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鲍传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徐杉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政府应急办、市物价局、市城建委、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淮南日报社、淮南广播电视台、淮南西站分管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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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皖04行终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炎丽张德玉江峰【审理法官】常炎丽张德玉江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张坡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张坡【当事人-公司】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坡【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张坡认为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扣押其车辆的程序违法,其通过电话的方式向被上诉人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反映,而不是提起行政复议,其实际上是要求被上诉人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使对下属单位的督促履责,而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监督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是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张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创建绿色出行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创建绿色出行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创建绿色出行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淮府办秘〔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创建绿色出行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创建绿色出行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13日淮南市创建绿色出行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函〔2020〕490号)的精神,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安徽省绿色出行创建城市名单〉的通知》(皖交运函〔2021〕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绿色发展的行动部署,以绿色出行城市创建为契机,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通过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政策引导增强公众绿色出行意识,进一步提高城市绿色出行水平。

创建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6月,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生态友好、清洁低碳、集约高效的绿色出行服务体系。

绿色出行环境明显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显著提高,绿色出行装备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选择绿色出行的意识基本确立,获得感和幸福感持续加强。

(二)具体指标三、创建任务(一)加快城际交通一体化建设构建以铁路、高速公路为骨干,普通公路为基础,水路运输为补充,民航有效衔接的多层次、高效便捷的城际客运网络。

构建大容量快速客运系统,优化城际客运供给方式,提升服务品质。

完成商合杭高铁淮南南站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加快推进合肥至周口高速公路滁州至合肥至寿县保义段、S19淮南至桐城高速、S10扬州至淮南高速、S63怀远至凤台高速前期工作;稳步实施“十四五”时期国省道改造升级计划。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淮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淮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淮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淮府办秘〔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淮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赋予的职责,推进《淮南市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年)》的实施,扎实做好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淮南市水土保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水利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税务局、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络、报送材料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适合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统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与其他行业各项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开展。

(二)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淮南市水土保持规划(2018—2030年)》中提出的目标任务,研究分解下达各县区和各部门年度水土保持工作任务。

(三)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调研,协调解决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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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皖04行终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审理法官】张德玉王伟江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当事人-个人】张坡【当事人-公司】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坡【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张坡在一审中不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明确其诉讼请求,一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张坡提出一审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该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张坡的其他上诉理由系其个人理解与认识,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3:02:3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淮南市运管处的值班组执法人员在高铁东站监督检查时,接到出租车驾驶员汤灵海的举报,举报一辆红色的私家车在淮南东高铁站公交站台喊客,后被告作出皖淮运罚(强措)【2019】1000750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皖D-×××某某小型汽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原告认为被告扣押车辆违法,亦认为被告不作为造成其损失故诉至法院,其将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以及第三人淮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违法扣车,扣车程序违法;2、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3、确认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赔偿各项损失(包括车上现金1700元丢失),合计28000元;4、被告赔礼道歉;5、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经数次释明,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并对赔偿请求另案提起诉讼。

但其仍同时要求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作为行为违法以及要求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该院开庭前、开庭时、开庭后都予以释明、引导,但其仍未能完全正确表达。

被告扣车行为以及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均是单独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诉,该院在已经引导其放弃不作为的诉讼、单独起诉扣车行为后,原告仍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不能在一个诉中同时提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坡。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坡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本案于今年4月17日决定受理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上诉请求2020年5月1日决定受理完成缴费至2020年8月25日审结中间修改诉状达数次开庭两次且在8月26日接法院通知从合肥返淮前往法院按照审判长和开庭书记员指导书面书写了本案中暂时放弃对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有关的起诉且在26日第一次修改后都到大门口了接工作人员电话还返回修改了一次法院监控应当可以查到。

由此证明上诉人是愿意配合法院工作的也虚心按照法院指导进行诉讼主观上不存在不愿意接受法院指导进行诉讼的情况但是法院接案两次开庭两次按要求修改立案审理3个月26天后仍然以起诉书书写有问题驳回起诉上诉人不服。

二、裁定书所列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列出相关法律条款。

上诉人认为其诉讼行为并不违反第一审裁定书所列法律条文的规定且法院已经收案并审理上诉人也完全配合法院做了调整法院以此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三、抛开上述两条无论被告之前行政作为还是后期维权期间至法院起诉之前的行政不作为都是由淮南运管处一个具体的扣车的行为引发的都和行政赔偿有关联有因果关系都是上诉人在同案审理的行政赔偿案中上诉人主张赔偿金额的一部分待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以不支持诉讼请求也可以不主持对这一部分进行质证等但是以此驳回上述人所有起诉无论从法律、道义上上述人均不服。

四、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内容对淮南运管处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大篇幅的论述但是对其没有证据证明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证明现场制作和交付法律文书没有证据证明扣车时对车上物品进行了清点以及权利义务告知及上诉人举证证明的淮南运管扩大查封范围以及集体伪造法律文书等关键性问题仅做了不到50字的回应结合两次开庭庭审录像看上诉人认为裁定书不显示公平表示不服。

五、裁定书案号与传票案号不一致。

六、从收案到决定受理存在超期现象。

七、原告提供光盘证据法庭未打开引导质证。

八、行政裁定书与行政赔偿裁定书除标题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没有区别对待且没有给予任何解释。

九、一审裁定结果在法律范围内轻视了事实本身侧重于形式做出的裁定无实际意义也起不到教育警示当事人的作用上诉人不服。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告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扣车程序严重违法多项违法事实存在;2、被告赔礼道歉;3、诉讼费被告承担。

张坡、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4行终6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淮南市陈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207819。

法定代表人宫传宝,该处处长。

一审第三人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和风大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0MB1551541Y。

法定代表人韩昆,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坡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淮南市运管处)、一审第三人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行初2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淮南市运管处的值班组执法人员在高铁东站监督检查时,接到出租车驾驶员汤灵海的举报,举报一辆红色的私家车在淮南东高铁站公交站台喊客,后被告作出皖淮运罚(强措)【2019】1000750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皖D-×××某某小型汽车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原告认为被告扣押车辆违法,亦认为被告不作为造成其损失故诉至法院,其将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以及第三人淮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违法扣车,扣车程序违法;2、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3、确认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赔偿各项损失(包括车上现金1700元丢失),合计28000元;4、被告赔礼道歉;5、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经数次释明,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并对赔偿请求另案提起诉讼。

但其仍同时要求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作为行为违法以及要求确认淮南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该院开庭前、开庭时、开庭后都予以释明、引导,但其仍未能完全正确表达。

被告扣车行为以及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均是单独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诉,该院在已经引导其放弃不作为的诉讼、单独起诉扣车行为后,原告仍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不能在一个诉中同时提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坡。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坡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本案于今年4月17日决定受理,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上诉请求,2020年5月1日决定受理,完成缴费,至2020年8月25日审结中间修改诉状达数次,开庭两次,且在8月26日,接法院通知,从合肥返淮,前往法院按照审判长和开庭书记员指导,书面书写了本案中暂时放弃对被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有关的起诉,且在26日,第一次修改后都到大门口了,接工作人员电话,还返回修改了一次,法院监控应当可以查到。

由此证明,上诉人是愿意配合法院工作的,也虚心按照法院指导进行诉讼,主观上不存在不愿意接受法院指导进行诉讼的情况,但是法院接案两次开庭,两次按要求修改,立案审理3个月26天后仍然以起诉书书写有问题,驳回起诉,上诉人不服。

二、裁定书所列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列出相关法律条款。

上诉人认为其诉讼行为并不违反第一审裁定书所列法律条文的规定,且法院已经收案并审理,上诉人也完全配合法院做了调整,法院以此驳回起诉,上诉人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三、抛开上述两条,无论被告之前行政作为,还是后期维权期间至法院起诉之前的行政不作为,都是由淮南运管处一个具体的扣车的行为引发的,都和行政赔偿有关联,有因果关系,都是上诉人在同案审理的行政赔偿案中,上诉人主张赔偿金额的一部分待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以不支持诉讼请求,也可以不主持对这一部分进行质证等,但是以此驳回上述人所有起诉,无论从法律、道义上,上述人均不服。

四、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内容对淮南运管处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大篇幅的论述,但是对其没有证据证明有执法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证明现场制作和交付法律文书,没有证据证明扣车时对车上物品进行了清点,以及权利义务告知及上诉人举证证明的淮南运管扩大查封范围,以及集体伪造法律文书等关键性问题,仅做了不到50字的回应,结合两次开庭庭审录像看,上诉人认为裁定书不显示公平,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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