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公司高管合理性薪酬制度
(完整版)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1.1目的
⑴使公司的薪酬体系与市场接轨,能够达到激发员工活力的目标;
⑵把员工个人业绩和团队业绩有效结合起来,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
⑶促进员工价值观念的凝合,形成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机制;
⑷最终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1.2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薪酬体系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公司对不同类别的岗位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系统,构成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年薪制,结构工资制,工资特区及临时性员工工资制。
第二章 工资总额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通过建立工效挂钩机制,对薪酬总额进行控制。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年度的经营收入、薪酬总额,以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对各职等和薪档的岗位薪酬基数进行调整和确定。通过对下一年度各职等和薪档人数的预计,做出下一年度的薪酬预算,包括固定工资总额和标准绩效考核奖金总额。
1、基薪按月预发(年基薪额的1/12)或根据合同约定兑现;
2、绩效年薪,年终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经考核后兑现。
第十二条年薪制须由董事会专门做出实施细则(附件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
第四章 结构工资制
第十三条适用范围除实行年薪制、工资特区及非正式员工工资制外的员工。
第十四条工资模式
第二十二条工资特区人才的淘汰针对工资特区内的人才,年底根据合同进行年度考核。有以下情况者自动退出人才特区:
1、考核总分低于预定标准;
2、人才供求关系变化,不再是市场稀缺人才;
第七章 非正式员工工资制
第二十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与公司订立非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临时员工、离退休返聘人员。
如何设计合理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7页

如何设计合理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国有企业的薪酬改革,既是利益再分配,又是制度变革,更是思想深处的革命,因此,改革意义重大。
一段时间以来,国企高管薪酬受到国家决策层重视,受到众多媒体关注,招致社会公众的质疑,原因不仅仅是对国企高管的薪酬数额不满,而是对高管薪酬背后的形成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透明性不解。
目前对国企高管薪酬质疑的根本原因有三:一国企高管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经济效益;二国企高管不是通过市场选拔获得高管职务;三国企高管不是通过合理考核获得高额薪酬。
一.社会公众质疑国企高管薪酬的原因分析1.国企高管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经济效益国企高管依托资金、技术、领导支持等多种垄断资源,依靠国家政策保护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非国企高管自身能力所为。
许多国企不必承担市场激烈竞争的风险,高管也少有被解职的风险。
因此,盲目套取国外或民营企业薪酬模式,不符合国情民意。
2.国企高管不是通过市场选拔获得高管职务国企高管是行政配置,并非市场化选拔,许多人同时又是“高官”,享受国家的“保险”,其岗位常常是一纸行政命令决定。
行政赋予高管的权力大,而企业发展与高管的努力关联多大?难以评价。
如果仅靠一纸“红头文件”就能获得高额的薪酬,明显有失社会公平,难以避免社会公众的质疑。
3.国企高管不是通过合理考核获得高额薪酬国企业绩究竟有多少可以归功于管理层的市场开拓、有效管理、技术创新?有多少得益于垄断地位带来的制度性收益?目前尚缺乏一个相对完备、有说服力的考核体系。
某种角度看,他们的薪酬是自己确定的,责权利不明晰。
因此,明晰国企高管的身份和责权利,完善国企高管的薪酬结构,制定一套科学的国企高管薪酬决策和监督机制,应该是良性管理的开端。
财政部做出的国企高管薪酬上限280万元或100万元,薪酬水平控制在10倍或12倍,从中看不到相关调查的思路和任何数据的支撑,有的只是一种定性的判断,却得出一个“量”的结果。
假如简要告知公众:高管薪酬所采用的基本数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与绩效年薪的控制倍数;所依据的基本管理思路和通用的管理方法,结果将会大大减少人们的质疑,毕竟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
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管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激励高管人员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高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高管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与公司的经营效益、岗位职责及长远利益相联系。
第四条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奖金三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个人绩效等因素确定;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和高管人员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第五条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与同行业、相似规模公司的薪酬水平相当,保持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六条高管人员的薪酬支付方式分为月发和年发两种,具体支付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高管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讨相应的赔偿金,从高管人员的薪酬中扣除。
第八条高管人员离职时,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薪酬结算手续。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九条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绩效考核两种,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年度绩效考核以高管人员职责完成情况和公司整体经营效益为依据,设定相应的绩效指标,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和奖金。
第十一条任期绩效考核以高管人员在一个任期内的业绩、管理等综合表现为依据,设定相应的绩效指标,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和奖金。
第十二条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任命、续聘和高管人员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严重过失或违规行为,公司将实施绩效扣分或直接解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激励与约束机制第十四条高管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应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确保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高管个人利益一致。
公司高层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层人员薪酬管理,激发高层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与公司发展目标相一致原则;3. 绩效与薪酬相结合原则;4. 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公司高层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和福利待遇四部分组成。
第五条基本薪酬:1. 基本薪酬根据高层人员职务、职责和公司规模等因素确定;2.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绩效薪酬:1.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高层人员个人绩效等因素确定;2. 绩效薪酬按月或季度发放,占基本薪酬的一定比例。
第七条中长期激励:1.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高层人员对公司贡献确定;2. 中长期激励的发放与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挂钩。
第八条福利待遇:1.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为高层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2. 公司为高层人员提供带薪年假、医疗保健、培训进修等福利待遇。
第三章薪酬考核与调整第九条薪酬考核:1. 公司设立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高层人员进行年度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十条薪酬调整:1. 公司根据年度经营情况、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对高层人员薪酬进行调整;2. 薪酬调整方案由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高层人员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 损害公司利益;4. 虚报冒领薪酬;5. 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规定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高管薪酬制度的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高层管理的激励机制。
二、薪酬构成和核心内容1. 股权激励:为了激励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即将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分配给高管。
例如,根据高管的绩效表现和公司利润情况,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授予高管股票期权或股票奖励。
2. 固定薪酬:除股权激励外,上市公司还需向高管提供固定薪酬。
固定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这些部分的额度应根据高管的职位和职责进行合理确定,能够体现市场价值和公司的财务状况。
3. 绩效奖金:为了激励高管提高绩效和贡献公司的业绩,上市公司还可以设立绩效奖金制度。
根据公司的业绩指标和高管的个人表现,将绩效奖金与实际业绩挂钩,以达到激励高管的目的。
三、薪酬制度的原则和标准1. 公平性原则:薪酬制度应当公平合理,不偏袒某一特定高管或群体。
高管的薪酬应该基于其工作成果和贡献,避免不当的人情因素和内外援权。
2. 激励性原则:薪酬制度应当激励高管积极工作和提高绩效。
设计薪酬激励机制时,应将高管的绩效和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确保高管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一致。
3. 合法合规性:薪酬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高管薪酬的构成和支付必须合法合规,避免违反反腐败、反垄断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薪酬决策和披露流程1. 决策流程:薪酬决策应遵循决策程序的规定,确保决策的透明和公正。
一般而言,薪酬决策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
2. 披露流程:上市公司应该及时公布高管薪酬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和评估。
薪酬披露应符合相关证券监管规定,并在公司年报和财务报表中进行详细披露。
五、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 不合理的薪酬设计:一些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存在不合理的设计,导致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脱节。
公司高管薪酬制度及考核办法

公司高管薪酬制度及考核办法【导言】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薪酬待遇应该与其职务的重要性和工作表现的优秀程度相匹配。
为了保持公司高管队伍的稳定性和激励他们为公司取得更好的业绩,制定一套科学的薪酬制度及考核办法非常关键。
本文将从薪酬构成、薪酬调整、薪酬绩效考核三个方面阐述公司高管薪酬制度及考核办法。
【薪酬构成】公司高管的薪酬包括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
固定薪酬:高管的固定薪酬是根据其担任的职务和所属部门的重要性来确定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构成。
基本工资是根据高管的工作年限、学历、工作经验等来确定的,而岗位津贴是根据高管所担任职务的重要程度来确定的。
绩效薪酬:公司高管的绩效薪酬主要是根据其个人的工作表现和公司的业绩来确定的。
绩效薪酬可以采用个人绩效奖金和团队绩效奖金两种形式。
个人绩效奖金是根据高管个人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的,例如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团队管理能力等;团队绩效奖金是根据公司整体业绩来确定的,例如市场份额的提升、销售额的增长等。
【薪酬调整】为了保持公司高管队伍的稳定性和提高他们的积极性,需要进行薪酬调整。
薪酬调整的频率一般是每年一次,具体的调整幅度要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高管的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如果公司的业绩表现良好,高管的薪酬可以适当提高;如果公司业绩不佳或者高管个人的工作表现较差,薪酬可以冻结或者适度下降。
在薪酬调整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高管之间的薪酬待遇差距适度,并根据工作职责和绩效水平进行差异化调整。
【薪酬绩效考核】高管的薪酬绩效考核需要综合考虑个人绩效和团队业绩。
个人绩效考核:根据高管的工作职责和目标来制定个人绩效指标,并明确指标的权重和评估方法。
考核指标可以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领导力、创新能力等。
考核结果根据不同指标的达成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个人绩效奖金的依据。
团队业绩考核:团队的业绩是高管绩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团队绩效主要通过对整个公司的业绩进行评估,例如公司的市场份额、销售额、利润增长等。
2024年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____年高管薪酬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管薪酬管理逐渐成为企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高管薪酬直接相关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高管薪酬管理制度,保证薪酬的公平合理,激励高管积极工作,并确保高管的绩效与企业目标相匹配。
本文将介绍____年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高管薪酬制定原则1. 公平公正:高管薪酬应该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来确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偏袒或歧视;2. 激励导向:高管薪酬应该与高管的绩效和企业目标相匹配,通过激励高管的积极性和动力,推动企业发展;3. 可持续发展:高管薪酬制度应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相一致,既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高管人才,又要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高管薪酬结构1. 固定薪酬:固定薪酬是高管的基本工资,与高管的职位和工作经验相关,用于保障高管的基本生活需求;2. 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根据高管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的,关注高管业绩的贡献和实际工作的效果;3.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通过给予高管股票或股票期权等形式,让高管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激励高管更好地为企业创造价值;4. 其他福利:除了固定薪酬、绩效奖金和股权激励外,高管还可以享受其他福利,如医疗保险、商务考察、节假日福利等。
三、高管薪酬制定流程1. 市场调研:在制定高管薪酬之前,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同行业同级别高管的薪酬水平,为制定合理的薪酬参考;2. 内外部评估:通过对高管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内外部评估,确定高管的绩效等级,为后续的薪酬制定提供依据;3. 薪酬委员会评议:设立专门的薪酬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和企业高管组成,对高管的薪酬进行评议和审批;4. 董事会审批:薪酬委员会进行初步评议后,将建议提交给董事会审批,最终确定高管薪酬;5. 绩效考核:高管薪酬应该与高管的绩效紧密关联,因此应该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结果进行薪酬的调整和奖励。
四、高管薪酬披露为了提高高管薪酬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企业应该充分披露高管的薪酬情况,包括固定薪酬、绩效奖金、股权激励和其他福利等。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高管薪酬管理制度为健全公司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领导班子成员更好地履职尽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公司负责人薪酬构成公司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基本年薪(一)基本年薪有关要求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城燃公司负责人每年基本年薪根据公司下发的文件执行:个人应发基本年薪=核定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分配系数基本年薪分配系数标准为: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分配系数为1。
其他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在0.6-0.9之间确定,并合理拉开差距,所有副职负责人的平均分配系数不得超过0.85。
其中,副职负责人分配系数按0.9确定的,不得超过企业副职负责人总数的30%。
(二)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的意见结合公司领导班子岗位职责、承担风险以及任职经历等因素,充分考虑基本年薪的基础保障作用,公司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分为两个等次:1、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2、公司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0.85。
三、绩效年薪确定(一)绩效年薪有关要求公司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公司每年下发的考核结果文件执行:个人应发绩效年薪=核定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绩效年薪分配系数标准为: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分配系数为1。
其他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在0.6-0.9之间确定,并合理拉开差距,所有副职负责人的平均分配系数不得超过0.85。
其中,副职负责人分配系数按0.9确定的,不得超过企业副职负责人总数的30%。
(二)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确定的意见1、公司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为1;2、公司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根据股份公司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与履职尽责情况确定,两项指标分别占60%与40%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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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的完善王君(经济法政学院 10(4)10123204)摘要: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巨大冲击。
在对次贷危机的反思中,很多人认为华尔街特有的“激进的、高风险高收益”的高管薪酬制度是酿成苦果的种子。
因此,重新审视和设计高管薪酬制度被认为是改善和加强公司治理以及政府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于是,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对现行高管薪酬制度进行调整。
本文就公司高管的薪酬(主要指上市公司高管)到底应该如何来确定和如何完善我国公司高管薪酬制度来进行讨论。
关键词: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立法一、引言公司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薪酬的确定属于一种关联交易,内含了公司利益冲突在我国,企业高管的高薪丰酬同样被推上舆论的浪尖。
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高管亦官亦商的双重角色,引发出了中国特色的国企高管“高薪谜团”。
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群体的佼佼者,高管薪酬“大跃进”,而企业并未相应地做大做强,不少企业利润一降再降,薪酬涨了再涨,越亏薪水涨得越快,即使业绩下滑甚至严重亏损,高管照样领取丰厚的薪酬。
这种现象令人痛心,从而让人们产生了高管薪酬是否物有所值的“薪酬之迷”。
在过去的很多年里,股权激励取得了爆炸性的增长,在公司高管薪酬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也直接导致了“天价年薪”的出现。
当这些“天价年薪”、“红利风波”、“限薪令”等事件发生在金融危机的时代,艰难的经济环境,将高管薪酬问题再次暴露在聚光灯之下。
在经济寒冬的各种压力下,高管薪酬进退已失据,逆势攀高者、降薪1O%-30%者、零年薪者、捐献者皆陈于市,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管激励的关注。
二、高管薪酬的含义和构成高管薪酬是指股东采取一些激励手段,消除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使高管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高管薪酬的主要构成一般是:工资+奖金+长期激励性报酬。
工资是固定薪酬,与高管的业绩状况无关;奖金是根据当年业绩提取的一部分奖励性薪酬,高管必须达到一定的业绩目标才能获得。
而长期激励性报酬,则包括股票或股票期权等形式,一般要在若干年之上才能兑现。
长期激励性报酬的本质是它的递延性,可以达到锁定经理人为企业的长期利益努力的作用。
三、我国公司高管薪酬存在的问题高管薪酬以及公司治理理论引入中国的时间不长,国内上市公司无论在治理结构还是管理体制上都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
加之中国很多上市公司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许多高级管理人员都是行政任命的,因此高级管理者薪酬制度方面难免存在许多问题。
(一)高管薪酬与企业绩效关联度较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水平出现了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方面高管薪酬的天价水平超出人们想象,其合理性和透明性遭到股东们的质疑;另一方面,企业的业绩节节攀升,高管薪酬却并没有大幅度上涨。
这反映了我国高管薪酬的披露制度不健全,透明性和可比性差,投资者和股东难以实现其监督职能,并做出正确决策。
只有高管薪酬与业绩的高度关联,才有利于股东和管理层利益趋于一致,实现双赢。
(二)缺乏合理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对高管的考核流于形式虽然给高管制定薪酬的是董事会,但一套完善的自上而下的绩效评价体系是薪酬制定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评价标准还主要是一些利润指标,导致经营者想方设法在财务上下功夫,单纯注重资本市场的表现,而做出与公司长远发展相背离的决策。
实践证明,单项财务指标存在被粉饰的极大可能性,而综合反映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迫在眉睫。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份占较大比重,许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都是行政任命的,薪酬大多与其行政职务相联系,董事会的考核被弱化甚至虚化。
(三)薪酬标准制定的主观性薪酬不仅要体现内部公平性,还要体现外部的竞争力。
内部公平源于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高管薪酬的公平性主要通过与企业业绩的关联体现。
但我国在衡量企业业绩,究竟有多大程度上是经营者的努力时,面临一些困难。
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成分比重较大,有些企业业绩不是由于高管的有效运作,而是依赖于某种程度上的垄断经营。
这种由于垄断形成的利润,不应作为高管薪酬的标准。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英美国家的做法是找一组与本公司处在相同市场的公司做比较,这样也可以滤去一些外界环境的影响。
四、国外重要的立法借鉴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允许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董事以及董事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在美国,1969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在修正第141条时增加了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细则另有限制,董事会应当有权确定对董事的薪酬。
”其后,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11条作了相同的规定。
在英国,1995年代表商界法律改革意见的英国工业联合会(CBI)成立了理查德.格林伯瑞委员会调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几个月后,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及所附的《最佳执业规章》中公布了其建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改进方式不是法律控制,相反,应由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来处理所涉及的事项,但是,重点并不完全在自律上。
委员会建议证券交易所应通过交易所的“黄皮书”为《最佳执业规章》的各要素提供支持,证券交易所同意采纳其建议并在事实上修改了《上市规则》以实施委员会的建议。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高管事实上自己决定自“对董事可能被诱使不负责任地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己薪酬的做法引起了人们极大的担心,的担心使许多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应把其权力委派给全部或者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1]。
到了90年代中期,大多数上市公司实际上已经建立了薪酬委员会。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薪酬委员会自己也无法避免不受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相反,董事长或CEO参加薪酬委员会很普遍,这意味着顶级管理人员保有对薪酬发挥直接影响力的地位。
委员会报告建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全部由对所作决定没有个人经济利益的非执行董事组成。
为此,证券交易所修改了“黄皮书”,规定当有在决定中有个人利益的人参加薪酬委员会时,要求公司披露。
这些措施正在发挥作用,因为上市公司设置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在其后成为通行作法。
此外,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黄皮书”还要求公司披露与高管薪酬的有关细节,以在更大程度上向公众开放。
上述探讨的是董事在确定高管薪酬事务的权力。
那么,股东在此方面有何权力或影响呢?概括地讲,由于大多数情况下英国公司的章程将处理高管薪酬事务的权力授权给了董事会,因而股东只有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的《黄皮书》作出授权时才可对薪酬事项发挥直接影响。
具言之,股东对高管薪酬事项的权力体现在:一是部分事项的批准权。
依《1985年公司法》第319条,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超过5年任期的雇佣合同须经股东以决议的形式同意。
依第312条,公司在付给将离职的董事补偿之前必须得到股东的批准。
另依《黄皮书》规定,在引入董事取得新发行的股票或认股权的计划之前也必须由公司股东通过决议给予批准。
二是知情权。
公司立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加强了强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以给股东提供潜在的帮助。
依《1985年公司法》,公司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给付董事的薪酬总额,包括任何根据高管服务合同得到的数额。
相似地,财务报告必须列明董事长和薪水最高的董事(通常是CEO)的全部薪酬,同时要指明在间隔5 000英镑的各档次中各有多少名董事人数。
此外,还要披露向离职的董事支付的补偿费。
但依《1985年公司法》,公司不必列出每个董事的薪酬或提供给每个高管薪酬组成的细节,如薪金、认股权和奖金。
但1995年法律改革的结果是,上市公司要披露这类信息。
三是股东诉权。
法律为对公司高管薪酬政策不满的股东提供了两种诉由的起诉机会。
一是程序违法,即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程序不正当,一是实体违法,即支付薪酬的决定构成了董事对任职公司诚信义务的违反。
但在英国,高管薪酬极少在后一诉由上得到挑战,这与美国的情形有所不同。
[2]还要交代的是,无论股东基于何种诉由起诉,都必须通过公司这个媒介来进行,即诉讼性质是股东代位诉讼。
但在英国公司立法及判例法上,股东行使代位诉权都存在一些障碍,这在公众公司中尤其明显,这使得公众公司中的股东得到司法救济的情况并不理想。
[3]一方面,英国公司高管的薪酬水平已经高到了令人难以容忍,问题被归因于董事会、股东没有发挥足够的控制,因而需要法律的矫正;另一方面,人们在关于加强董事会、股东作用,引入政府直接管理、加强信息披露等法律改革措施和建议的讨论中发现,所有这些法律改革措施的作用都是有限的,都未有效改变这一事实:决定薪酬事项的程序几乎既定地有利于管理层。
全社会都认为这是一个问题,但并未寻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或许高管薪酬就是一个发现问题比找到解决方法要容易得多的课题。
五、我国相关的立法制度有关高管薪酬的规范问题在我国尚未引起法律界包括立法、司法的应有关注,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公司高管薪酬问题不成其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经理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4]表面上看高管薪酬似乎不涉及利益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适用自我交易法律规制的余地。
但在实务中是另一番景象,有两种情况相当普遍,一是经理兼任董事的,其薪酬如果不是由股东会决定,就会构成自我交易,潜藏利益冲突;二是董事薪酬虽由股东会决定,但在程序上是由董事们自己制订的薪酬提案,尔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董事能够在事实上操纵股东会,就会构成自我交易,在封闭公司尤其如此。
在许多国有公司,高管薪酬的确定存在严重失范。
一方面是明文的、合法的薪酬收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非法的收入与畸形的在职消费居高不下,激励不足与约束不足同时并存。
而在股权结构集中的公司,控制股东通过为自己或其代言人担任的高管职位决定高额薪酬的方式剥夺少数股东的情形,很是普遍。
这些问题说明,构建我国规范高管薪酬法律体系应被提上日程。
法律规范高管薪酬作用的有限性,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无所作为。
六、具体措施和对策过高的高管薪酬作为一个凸显问题广泛关注与争议,所以应该加强高管薪酬规范,建立现代企业薪酬体系,具体措施和对策如下:(一)完善国内相关立法通过对《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制定一套课学的高管薪酬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兼顾职工的声音。
建立多元化成员构成的薪酬委员会,既有股东代表,又有企业高层,同时有工会代表,兼顾各方利益。
既要对公司高管的薪酬进行规范,也要对广大职工的薪酬权利进行保护,实现公司内部和谐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有所不为,交给企业自己决策,此刻法律的作用只推进公司的发展进程。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企业自治效果更佳的项目,是提出一个引导性的、原则性的建议,其他具体操作步骤交由企业自主决策,不得任意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二)增强高管薪酬的透明度。
早在1992年,美国证交会就要求薪酬委员会做出新酬报告,对高管人员薪酬政策、报酬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做出详细说明。
今年1月,美国证交会提议进一步细化薪酬报告内容,要求上市公司明确解释给予公司高管薪酬和福利的具体动机和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