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doc

合集下载

我国反避税立法的缺陷和完善途径

我国反避税立法的缺陷和完善途径

我国反避税立法的缺陷和完善途径作者:曹铮铮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虽然我国的反避税立法在逐步健全,2009年1月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解释和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条款,反避税的可操作性被增强,但总体说来同西方发达国家齐全的反避税法律系统比较,我国的反避税立法在法律的层次、适用的范围、税务行政执行力、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一般反避税的规定上还有不足。

可以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提升反避税立法层次、完善一般反避税规定、提高税务行政执法、加大对纳税人的法律援助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反避税立法。

【关键词】反避税立法;反避税法律缺陷;反避税完善反避税工作是世界各国税务管理机关维护各自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国际之间、地区之间的资本和财产流动消除了在移动方面的障碍,这迅速地促进了作为经济全球化载体的跨国公司的发展。

同时,由于世界各国在税收管辖权、所得税制、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方面水平参差不齐,加上税法仍存在一定得漏洞和国际避税的存在,客观上为跨国公司实施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这些也使得个人和公司的避税行为不断增多,避税方式亦日趋多样化、隐蔽化。

因此,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成为了世界各管关注的焦点问题,都纷纷通过完善各自的立法和提升相关的管理水平来避免本国的税收流失到国外,亦日益用更强劲的方式来切实维护本国的税收权益。

一、我国反避税立法概述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的水平日益扩大,这也加速了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再加上稳定的政治环境、不断完善的法制状况、投资环境和日益提高的政策透明度等良好的因素,使得我国的跨国投资日渐增多,企业投资亦呈现出多样化局面。

这也在客观上促使我国历经了一个避税问题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变化发展。

相比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反避税的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初期出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2001年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都局限于对限制转让定价避税方面的规定。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会谈时间会谈地点公司(企业)主谈人员(姓名、职务)主管税务机关主谈人员(姓名、职务)公司(企业)其他人员(姓名)主管税务机关其他人员(姓名)会谈内容:主管税务机关主谈人员签名公司(企业)主谈人员签名记录人签名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税字[20 ] 号公司(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政府间签定并执行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你公司(企业)在预备会谈阶段表示能够提供并满足预约定价安排所需有关信息资料,经研究,同意与你公司(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项进行正式谈判。

特此通知。

税务局(公章)年月日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__________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你局年月日送达我公司(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______税____字[20 年]____号)的要求,现就我公司(企业)与关联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业务往来,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的正式申请,请予签收。

附报资料:共份页1.2.3.┊公司(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填报说明一、正式书面申请是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制定。

二、填报正式书面申请至少应附报如下资料:1.相关的集团组织、公司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2.历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资料;3.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以及纳税年度;4.关联企业间的职能、功能和风险划分;5.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6.预约定价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考虑,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假设条件;7.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以及竞争环境;8.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效益预测,以及规划等;9.有关关联企业合作的态度,能否提供有关其交易、经营安排及财务成果方面的信息;10.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11.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的处理内容等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i 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司的重要经营方式,而跨国公司在实行内部贸易时又广泛采用了转让定价策略,通过转让定价,达到了避税及其它目的,但也造成了东道国税收的大量流失及其它方面的不良影响。

所以,如何针对跨国公司转让价格中的避税行为展开反避税,就成为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反避税根据国际上的普遍意义,所谓转让定价(TranferPricing)也称转移定价、划拨价格,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实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的税制差别,制定转让价格使跨国公司世界税负最小化。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避税总体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及世界利益的最大化。

具体来说,通过转让定价,能够减少税负、对付东道国的价格控制、提升子公司的竞争水平、调拨资金以及规避政治、经济、外汇、通货膨胀等各种风险。

在上述几种目的中,利用转让价格逃避税收是跨国公司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1.1利用各国所得税税率的不同而避税世界各国各地区所得税的税率存有着差异,利用这种税率上的差异实现避税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

当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向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出售产品或服务时,采用定低价;当高税率国家从税率国家进口产品或劳务时,采用定高价。

通过各种“高进低出”的做法,使得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基数)减少,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所得税的税负。

而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角度分析,即使因为“高出低进”导致其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但因为所得税税率较低。

所以,从跨国公司整体来看,最终的结果是降低了跨国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1.2通过避税港实施避税避税港(Ta某Heaven)是指所得税税率特别低或不征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拿马、列支敦士登、巴哈马群岛等。

这些国家和地区出于一定经济目的的考虑,有意识地实行远低于国际一般税收水平的税收制度,而且常常是放弃在双边对等原则的条件下,单方面给予税收上的特别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海关•【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海南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等12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2024年9月10日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促进外贸结构优化、规模稳定,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谋划、突出特色、省市联动、整体推进”的基本原则,以问题为导向补足短板,围绕“打基础、谋发展、强保障”,释放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推动要素资源集聚、成本下降,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
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琼国税发[2004]326号
发布日期:2004-10-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实施规则》第三条规定,海口、三亚、洋浦局管辖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由上述单位与企业谈签。

其他市县局管辖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由省局与企业谈签。

具体实施由上述单位内设的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负责,洋浦局由税政科负责。

二、企业关联交易跨市、县或跨省的,其预约定价安排由省局统一协调办理。

三、预约定价安排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市、县局在实施预约定价前,要认真学习《实施规则》有关内容,依程序办理。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二○○四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