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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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琼商消〔2024〕25号),落实好2024年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现将《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海南省商务厅2024年8月21日2024年海南省加力推进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海南省加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在《2024年海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琼商消〔2024〕13号)基础上,更新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自2024年5月15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和报废)2024年5月14日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不含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凭在我省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每转让一辆旧车并购买一辆新车可享受一次补贴”原则,根据购买新车金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给予个人消费者相应的一次性购车补贴。

转让上述条件旧车并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补贴:对价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10000元;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补13000元;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补14000元;30万元(含)以上的,补15000元。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琼财建〔2022〕5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制定了《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2022年7月21日附件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外经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外经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税费支持政策及操作指引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税费支持政策及操作指引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税费支持政策及操作指引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一)具体政策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三)适用条件1.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五)办税流程1.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1)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四项服务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且其中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不超过50%的纳税人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海南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四日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清算对象第三条凡由海南省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清算或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清算处理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本办法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

(三)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

第三章清算所得税的计算第四条清算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清算所得-以前年度亏损)×税率以前年度亏损,指清算开始日往前追溯5个纳税年度的可弥补亏损。

第五条企业经营期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期间原则上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如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

2、免征有关政府性基⾦范围再扩⼤。

3、与⾦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

⼀、⼩微企业政策有哪些⾃2012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册公司的⼩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数。

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作。

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三、⼩微企业优惠项⽬(⼀)优惠政策(执⾏⾄2017年12⽉31⽇)1、符合哪些条件的⼩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1)增值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2〕14号)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海口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方案为避免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出现价格猛涨甚至断档脱销的情况发生,切实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维护百姓生活稳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商务部关于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琼府〔2011〕18号)为依据,通过“政府委托、企业运作、适当补贴”的方式,建立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达到满足应急需要和平抑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波动的目的,确保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储备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主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市物价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海口质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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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
【标 签】海南省,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颁布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4-09-12
【实施时间】2014-09-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只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即视同已报送备案资料,无需专门报送纸质资料。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降低基层执法风险,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发布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的报送问题。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只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即视同已报送备案资料,无需专门报送纸质资料。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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